12岁男孩上诉法院要求父亲每月探望一次 出生半年后再没见过父亲

陆明

原标题:出生半年后再没见过父亲,12岁男孩上诉法院要求父亲每月探望一次

因父母离婚,男孩小陆出生半年后再未见过父亲,12周岁生日前夕,他将父亲诉至法院,要求父亲补付增加的抚养费差额,并每月一次探望自己。

5月7日,澎湃新闻记者从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虹口法院”)获悉,近日,该院在审理这起涉未成年子女抚养费和探望权纠纷的案件时,当庭向当事人发出《家庭教育令》,从充分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指导家长正确履行家庭教育和监护职责。

小陆

上海虹口法院介绍,小陆是一名刚满12岁的男孩。小陆出生半年多后,母亲李敏与父亲陆明协议离婚,自此小陆随母亲生活,再未见过自己的生父。

离婚时,双方达成协议:陆明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1000元,每年递增20%,至孩子年满18周岁;陆明每月可探望孩子1次。之后双方将抚养费变更为每月1000元,支付至小陆年满20周岁;陆明每月可探望孩子1次或带孩子外出游玩,李敏应予以配合。此后,陆明每年年底一次性向李敏汇付12000元,但从未探望过小陆。离婚后,陆明、李敏也都陆续组建了新的家庭,两人极少联系,对小陆的抚养和教育问题也从未有过沟通。

成长过程中,父亲的缺位始终是小陆内心深深的遗憾。在上幼儿园大班的时候,年幼的小陆曾鼓起勇气,用妈妈的手机拨打那个属于爸爸的神秘又陌生的号码,但电话那头始终无人接听。

直到2024年3月,在小陆12周岁生日前夕,妈妈李敏作为小陆的法定代理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父亲陆明补付2012年11月至2023年10月期间应增加的20%抚养费合计20余万元;增加抚养费至每月6000元直至小陆年满20周岁止;并请求法院判令陆明至少每月一次探望小陆,以承担抚养教育之职责。

审理之初,陆明表示,当初意外有了小陆以后,两个人才仓促结婚,小陆出生后,李敏突然又提出离婚,自己在这段经历中也很受伤,不愿回忆,也不愿触碰,甚至一度向法庭表示,探望权是自己的权利,权利是可以放弃的。

法庭上,法官向陆明释明,探望权既是父母行使的与子女相处的法定权利,亦是其履行抚养、教育子女的法定义务。考虑到陆明在离婚后没有依照离婚协议的约定探望儿子小陆,漠视孩子的情感需求,错过了孩子的教育成长,侵害孩子的合法权益,法官对其行为进行了严肃批评和训诫,并当庭向陆明宣读和送达《家庭教育指导令》,责令陆明正确履行家庭教育和抚养职责,每月对小陆进行至少一次探望或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与孩子保持联系,关注孩子的生理、心理健康和情感需求;并责令陆明自2024年5月起六个月内每两周接受一次家庭教育指导。

父亲

法庭上,小陆也通过视频表达了自己的想法。他说,“小时候,爸爸不住在一起,我会问自己,我的爸爸呢?爷爷奶奶呢?为什么不来看我?当我上小学的时候,老师和同学们经常会问我放假去哪里玩啦,是你爸爸带你去的吗。对于这些问题,我只能闭口不答,或者绞尽脑汁地想着岔开这些话题,每当这个时候都会感觉很无助。我真的很想有一个好爸爸!”

法庭辩论结束后,双方都表示为了孩子,愿意协商抚养费和探望问题。经过法庭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关于抚养费,双方同意由陆明一次性补付11年来的抚养费差额6万元,并重新按照3000元/每月的标准支付抚养费至小陆年满18周岁;关于孩子探望问题,双方一致同意,每个月的下半月,陆明去探望小陆至少一次,陪伴孩子成长。

调解结束时,主审法官曹艳梅继续向陆明释明,发布《家庭教育指导令》的同时,法院已委托青少年社工发挥探望监督人的作用,后续对双方进行心理辅导、探望监督和效果评估,帮助他们尽快、有效修复亲子关系,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5月4日,在青少年社工的协助下,小陆怀着忐忑的心情见到了自己想念的爸爸。也是这一天,小陆有了第一次与爸爸下象棋、玩桌游的经历。


爸爸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可以中止探望吗?

现实问题

宁某(男)和甘某(女)结婚七年后离婚,两人五岁的儿子小宁随母亲甘某生活,宁某每月支付抚育费一千元,每月探望子女一次。由于宁某没有一技之长,离婚后很快就误入歧途,和一帮狐朋狗友混在一起,又开始吸毒。甘某知道这个情况后,告诉宁某,吸毒的父亲接触儿子不好,除非其戒毒,否则不准宁某再来探望小宁。宁某坚决不同意,表示小宁是自己儿子,自己有权探望。那么两个人的说法哪个是正确的呢?

12岁男孩上诉法院要求父亲每月探望一次

律师解答

我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

在这则案例中,宁某存在吸毒行为,显然不利于小宁的身心健康,甘某可以向法院提出请求,中止宁某的探望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

第二十六条 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

儿子出生了,父亲没有见过,找理由不想认,怎么才能解决?

对一方不配合作亲子鉴定的,法院一般不会强制作亲子鉴定。 以男方为例,男方可采用举用举证办法强妙地向法院提供证据,使法院作出有利于自己的判决。 如果举证不能,那么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妻子所生的孩子,则推定为婚生子女。 男方可从以下几个方面举证:1、提供夫妻双方及子女的血型证据;根据血型遗传规律,真接否定亲子关系。 如父母亲均为O型,其子女为A型的,根据OO型结婚不可能产生A型的遗传规律予以排除亲子关系。 2、提供无生殖能力的医学鉴定结论,怀孕时双方没有同居的证据,子女外貌特征与夫妻双方的种族特征不同的证据。 至于对于那些单方与子女私下去作亲子关系鉴定,根据司法实践,法院在对方否认的情况下是不会作为证据予以认定的。 对此,笔者有着不同的看法:男方向法院提供这方面证据后,男方又向法院申请鉴定,女方拒绝鉴定的,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应推定该证据成立。 也可认定该子女为非婚生子女。

重庆一男孩为改姓起诉父亲,他与父亲之间到底有何恩怨?

重庆有一位男孩为了改姓起诉了父亲,他与父亲并没有太大的恩怨,只是父亲趁他不备之时,私自把男孩的姓氏从郑改为了向,由于男孩的母亲姓郑,两人离婚之后孩子自然而然就跟了母亲姓,结果男子心里不服气,在7年之后又把男孩的姓氏改了过来,给男孩的生活造成严重的影响,男孩本身和母亲也建立了深厚的感情,并且在抚养期间男子拒不履行个人的义务,经常不给抚养费,他没有任何的权利去改孩子的姓名还好之后孩子的姓名又恢复了之原貌,那么让我们来具体了解一下吧!

一,重庆男孩为改姓起诉父亲

这位男孩已经上小学了,本来是正常的生活,结果父亲却改了他的姓氏,对此他也特别的不满意,在沟通无果的情况下,男孩为了改回原来的姓氏,直接起诉了父亲,有的人思想比较传统,但由于传历史遗留因素,每个人出生都是跟从父姓,只有倒插门的女婿才会让自己的孩子跟着母亲姓,离婚之后,孩子的抚养权归于母亲,母亲虽然是单亲妈妈,但是对孩子照顾有佳,父亲想要坐享其成,仍然想把孩子的姓氏改回来。

二,他与父亲之间到底有何恩怨?

最主要是父亲不顾孩子的想法,直接把孩子的姓名进行了更改,因为年龄太小,可能对父亲并没有什么怨恨,但是也绝对谈不上爱,毕竟在感情上是缺失的,这位父亲只会做表面的功夫,没有从实际上去陪伴孩子,如果这位父亲能够在生活的点滴上照顾孩子,相信孩子,也不会如此反感,还想把孩子据为己有,这种做法是相当自私的可见,两人离婚也是有一定原因的。

双方

总之,即使男子把姓氏改回来了,但是孩子的心是没有办法收回的,他从心里也知道母亲付出的更多。

  • 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 本文地址:https://www.srwj168.com.cn/keji312/7129.html
面板 OLED 消息称三星显示组建专门团队 为苹果研发
新版本强在哪里 特斯拉FSD即将入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