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人被刑拘 相关责任人瞒报!北京警方 地铁3号线施工发生坍塌致人死亡

北京公布一起地铁电力改移工程施工现场发生的坍塌事故。

据北京日报6月11日报道,记者从北京公交警方获悉, 4名事故相关责任人近日已被刑拘。

5月中旬,《朝阳三里屯北京星远福源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1·18”一般坍塌事故调查报告》公布。报告指出,2024年1月18日,北京地铁3号线一标工体北路电力改移工程施工现场发生一起坍塌事故,47岁工人田某军因沙土掩埋致机械性窒息死亡。调查组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因施工人员违章作业,事发单位安全管理不力造成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500万元,其中含赔付死者家属155万元。

号线一标工体北路电力改移工程,该项目合同价款6906005.57元,于2023年8月开工,拟于2024年4月竣工。

北京星远福源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专业分包单位,以下简称“星远公司”)及北京隆祥鸿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分包单位,以下简称“隆祥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被建议给予行政处罚。星远公司所派遣的项目经理陈某友、隆祥公司所派遣的施工现场负责人、劳务队长王某才均无相应资格。

事故发生后,隆祥公司现场人员未按应急预案要求开展救援工作。在田某军被救出后,王某才擅自决定将田某军送出北京市。隆祥公司、星远公司相关负责人接报事故信息后,均未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进行处置,未拨打应急救援电话且未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职责的相关部门进行上报。

综合相关调查结论,认定本起事故直接原因是: 田某军在管槽内违章作业时,上方土方突发坍塌将其掩埋,加之现场人员未采取科学救援措施,最终导致田某军死亡。 公安机关结合现场勘查、尸检报告等情况,排除人为故意刑事案件嫌疑。

1.违规组织施工。隆祥公司在停工期间擅自组织工人入场施工,在明知施工现场存在坍塌隐患的情况下,强令田某军进入管槽内冒险作业,且未设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采取支护或固壁措施。

2.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混乱。星远公司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工作失管失查,未派遣具有相应执业资格人员担任项目负责人;未派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未消除违规施工造成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3.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星远公司、隆祥公司未教育和督促作业人员严格执行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致使田某军安全意识淡薄,掘进深度远超安全距离,导致坍塌。

4人被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调查组指出,隆祥公司施工现场负责人王某才、隆祥公司主要负责人李某虎、星远公司项目经理陈某友、星远公司副总经理何某新等4人,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北京日报记者从北京公交警方获悉,近日, 李某虎、陈某友、何某新、王某才四人已被刑拘,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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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经济新闻综合自北 京日报(记者:徐慧瑶)、北京朝阳区政府网站


1.背景 某实施监理的工程,甲施工单位选择乙施工单位分包土方开挖及基坑支护工程,

(1)甲施工单位将施工人员的集体宿舍安排在尚未竣工验收的地下车库内是否妥当?为什么?不妥当。 在建工地不得作为宿舍使用。 (2)该工程基坑局部的坍塌事故,属于哪一个等级的事故?属于一般安全事故。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事故划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4个等级。 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甲施工单位,乙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各自对该基坑局部坍塌事故承担什么责任》说明理由基坑深度如果超过5米,则需要对土方开挖、基坑支护方案做专家论证。 如果没有专家论证,则施工、建设、监理均要承担更大的责任。 另外,不知道施工单位上报监理的土方开挖、基坑支护方案是否可行。 现在按照基坑深度5米以内,方案可行进行探讨。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二)土方开挖工程;(三)模板工程;(四)起重吊装工程;(五)脚手架工程;(六)拆除、爆破工程;(七)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郑州在建地铁事故多少人受伤?

今天(7月31日)下午,郑州文化路黄河路东北角地铁施工内疑似一氧化碳中毒,导致多名现场作业施工人员出现昏迷。 受此影响,黄河路从文化路到经八路东向西交通管制。 傍晚6点多,记者赶到现场看到,目前急救、消防、电力、公安等多个部门已经到达现场,正在全力抢救被困人员。 “已经抬出去好几个人了。 ”郑州在建地铁事故 施工方多人已被救护车送往医院全力抢救中一名消防员说,至于具体原因正在调查。 经八路办事处一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事故系地铁5号线施工人员,截至目前已经救出9名昏迷人员,具体多少人他们也不知道,正在搜救,伤员正在附近医院全力抢救。 办事处另一名工作人员表示,事故原因疑似是施工人员正在地下作业时,通风系统出了问题,一氧化碳无法扩散,导致中毒。 来自楚秀网

佛山地铁坍塌致11死事故处理多少名责任人?

7月30日消息,经国务院安委办审核通过,省政府近日批复了广东省佛山市轨道交通2号线一期工程“2·7”透水坍塌重大事故调查报告。 省政府调查组认定,这是一起责任事故。 2018年2月7日20时40分许,由中交二航局组织施工的佛山市轨道交通2号线一期工程土建一标段(以下简称“TJ1标段”)湖涌站至绿岛湖站盾构区间右线工地突发透水,引发隧道及路面坍塌,造成11人死亡、1人失踪、8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5323.8万元。 调查组查明,事故的直接原因:一是事故发生段存在深厚富水粉砂层且临近强透水的中粗砂层,地下水具有承压性,盾构机穿越该地段时发生透水涌砂涌泥坍塌的风险高;二是盾尾密封装置在使用过程密封性能下降,盾尾密封被外部水土压力击穿,产生透水涌砂通道;三是涌泥涌砂严重情况下在隧道内继续进行抢险作业,撤离不及时;四是隧道结构破坏后,大量泥砂迅猛涌入隧道,在狭窄空间范围内形成强烈泥砂流和气浪向洞口方向冲击,导致部分人员逃生失败,造成了人员伤亡的严重后果。 建设单位中交佛投公司将佛山市轨道交通2号线一期工程按照EPC工程总承包模式委托中国交建组织实施,其中TJ1标段由中交二航局组织施工。 中交二航局成立项目部全面履行TJ1标段建设任务,下设一分部、二分部和盾构分部,分别由中交二航局三公司、中交二航局南方公司、中交二航局装备分公司组建。 事故区间承建单位中交二航局三公司将事故区间在内的4站3区间盾构施工工程发包给中交二航局装备分公司实施,项目部和中交二航局装备分公司共同实施对盾构分部的安全生产管理。 调查认定,中交二航局装备分公司、中交二航局三公司盾构施工安全风险管控不足,应急处置不当,未及时撤出作业人员,未采取有效的技术和管理措施及时消除盾尾密封性能下降等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中交二航局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力,对中交二航局装备分公司和中交二航局三公司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失察。 中交佛投公司对工程项目安全监督管理不力,未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施工单位整改重大风险隐患问题。 广州轨道监理公司安全生产监理责任落实不到位,未跟进重大风险隐患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佛山铁投公司未按要求向佛山市政府报告监督情况。 郑州华禹劳务公司未对派遣到事故区间的劳务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调查认定,佛山市、禅城区政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到位,对安全生产属地管理和行业主管部门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不到位等问题失察;佛山市交通运输局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安全监管不力,未严格按法定条件实施行政许可,对轨道交通建设工程事故隐患治理督促不力、执法不严;佛山市国土和规划局(轨道办)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行政许可审批不严、综合协调督促不力;佛山市禅城区轨道办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属地安全监管不严;佛山市公安消防局未严格履行有关法定职责;佛山市禅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用人单位日常巡视检查不力;佛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履职不到位、工作存在不足。 调查组对33名责任人员提出了处理意见。 其中,免予追究责任1人(已在事故中死亡);公安机关已对2名企业人员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建议对16名央企相关人员、2名地方企业相关人员以及11名地方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的公职人员相应的党纪政务处分和问责处理;另案处理1人。 调查组还建议责成中国交建向国务院国资委作出深刻检查;责成佛山市委、市政府向省委、省政府作出深刻检查;由佛山市政府责令佛山市交通运输局、国土和规划局(市轨道办)对未严格按法定条件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予以改正;由安全监管部门依法对中交二航局装备分公司、中交二航局三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实施行政处罚,由佛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华禹劳务公司、广州轨道监理公司违法行为作出处理。 事故暴露出6个方面的教训:一是参建各方没有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真正把安全放在首位;二是参建各方对复杂地质条件下的地铁盾构施工安全风险意识淡薄、措施不力;三是风险处置不科学,现场指挥不当;四是项目部对盾构分部安全管理体制不顺,统一管理流于形式;五是城市轨道交通盾构施工技术标准、规程和管理规定滞后;六是职能部门安全监管缺乏行业针对性。 针对上述问题,调查组提出了5个方面的事故防范措施建议:一是加强复杂地质条件下盾构施工安全风险防范,有效防范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二是加强盾构施工过程中关键指标的监测监控,有效提高重大险情的应急救援能力;三是加强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管理,提高风险管控能力;四是全面落实中央驻粤建筑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自觉接受属地政府部门安全监管;五是切实履行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安全监管职责,严查严处工程建设领域各类非法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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