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招 彰显稳房地产市场决心 政策

保交房工作将更加细致,会有越来越多在建已售难交付项目实现尽快交付,恢复各方对新建商品住宅市场信心,实现房地产市场的良性循环。近期房地产市场的综合施策将会产生积极而重要影响,有望提振购房者信心,带动市场回升。

5月17日,全国切实做好保交房工作视频会议在京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何立峰强调,深刻认识房地产工作的人民性、政治性,继续坚持因城施策,打好商品住房烂尾风险处置攻坚战,扎实推进保交房、消化存量商品房等重点工作。

当天下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自然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分别介绍切实做好保交房工作配套政策。中央及有关部门集中对房地产的表态和部署表明,保交房工作力度进一步加大,各部门综合施策,彰显稳定房地产市场的信心和决心。相信随着相关举措逐步落地见效,我国房地产市场将企稳回升,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可期。

保交房工作攻坚战已经打响。尽管这项工作已经开展了一段时间,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有一些在建已售房地产项目交付困难。按照总体部署,城市政府将全面排查本地在建已售商品住房项目,锁定难交付项目。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将指导项目开发企业制定“一项目一策”处置方案。这意味着,保交房工作将更加细致,会有越来越多在建已售难交付项目实现尽快交付,恢复各方对新建商品住宅市场信心,实现房地产市场的良性循环。

保交房推进过程中,资金支持必不可少,城市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发挥了牵头协调推进的有力作用。自今年1月份开始推出,目前,全国297个地级及以上城市已建立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房地产项目“白名单”是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的内容之一。截至5月16日,商业银行已按内部审批流程审批通过“白名单”项目贷款金额9350亿元。预计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将进一步发挥作用,城市政府将推动符合“白名单”条件的项目“应进尽进”,商业银行对合规“白名单”项目“应贷尽贷”,满足在建项目合理融资需求。

收购部分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有助于推动消化存量商品住房。中央政治局会议提出,统筹研究消化存量房产和优化增量住房。当前,推动消化存量住房十分必要。我国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已经发生根本变化,从过去商品住房供不应求到现在供求基本平衡,甚至有些城市已经出现供大于求。与此同时,我国住房保障短板还需要补齐,配售和配租型保障性住房,均需要增加供给。根据相关政策,商品房库存较多城市,政府可以需定购,酌情以合理价格收购部分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这是适应当前我国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变化推出的有力举措,也能够进一步完善我国住房保障体系。中国人民银行宣布,保障性住房再贷款规模是3000亿元,这有利于通过市场化方式加快存量商品房去库存和保障性住房供给,助力保交房和“白名单”机制等多重目标。

以收回、收购等方式妥善处置已出让的闲置存量住宅用地,可以帮助资金困难房企解困。当前,仍有一些房地产企业面临资金紧张问题,导致一些企业获得土地后受到各方面条件制约暂未进行开发。收回、收购这些土地,可以避免在一些城市出现住房供给过剩问题。同时,土地被收回、收购后回流的资金能够帮助企业渡过难关。这些土地收回、收购以后,用于建设保障性住房,还可以用于建设公共配套服务设施,改善周边住宅配套条件等。

信贷政策调整将更好激发住房消费需求。近期,购房信贷政策有诸多调整。包括降低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比例、取消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下调各期限品种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等。这些政策有助于降低居民购房资金门槛和购房资金压力,激发居民购房积极性,促进住房合理消费。


遵义市出台十条措施支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遵义市支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十条措施(试行)》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遵义市支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十条措施(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24日

遵义市支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十条措施

(试行)

为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房住不炒”决策部署,进一步落实“因城施策”,实现“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保交楼、保民生、保稳定”工作目标,完善住房市场和保障体系双循环,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改善房地产市场环境,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合理安排用地供应。结合区域发展和商品房库存情况,通过调整供应结构、优化产业布局、强化功能补充、完善基础设施等方式培育土地市场,提升土地价值。科学确定供地节奏,适时调整商品住房用地供应规模、结构和时序。对商品住房库存消化周期在6个月以下的县(市、区),加快土地供应节奏;18-36个月的减少土地供应;36个月以上的,原则上停止土地供应。适度控制商业用地供应,结合市场实际调整商住比,按片区配比商业用房,对商业房地产库存消化期高于24个月的区域,放缓或者停止土地供应。结合区域商业、住宅库存情况和市场需求,经审批可将商业用地调整为居住用地。

二、优化住房市场供给。加快房地产业转型升级,实施房地产开发企业培育行动,着力提升全市房地产企业总体实力,引导整合资源,自觉适应和满足市场多元化需求,进一步聚焦产城、文旅、康养和以长租为核心的租赁领域,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抗风险能力,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完善住房市场和保障体系双循环,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鼓励引导企业创建优质工程,合理开发改善型住房,对已通过方案审批的房地产项目,允许结合市场需求对商业和住宅比例、户型结构作出调整。进一步优化中心城区成品住宅建设实施区域和比例,房地产开发企业可根据市场需求申报成品住宅基本型和提升型的建设比例。引导运用磷石膏等节能、环保的绿色建材,以装配式建造方式打造宜居的高品质绿色建筑,提升居民的居住体验和住房品质。统筹城市更新改造项目和商品房去库存工作,拓宽安置渠道和途径,鼓励被征收人选择实物安置。鼓励企业创新住宅产品类型,在住宅阳台底板至上盖的垂直空间内无水平镂空板、连接横梁、挂墙等结构体的前提下,阳台底板至顶板垂直高度达到或超过两个自然层的不封闭阳台,视为露台,不计算建筑面积且不纳入容积率计算;住宅建筑层高上限由3米调整为3.6米;取消停车位分区配置要求,住宅统一按每100平方米配建1个停车位。为缓解老城区车位紧张问题,在符合消防、安全、规划等行业规范的前提下,房地产开发企业可申请将库房等非住宅项目功能调整为车库使用,涉及建设用地使用权用途调整的,应按规定依法完善用地手续。

三、规范商品房预售许可审批。商品房预售许可按楼栋进行审批,不得分层、分单元审核,不得简单以形象进度取代法律法规规定的预售许可条件,如确需以工程形象进度作为审查条件的,应严格按照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的标准,结合实际分类进行测算,合理确定形象进度要求。

四、规范地下空间管理。除人防车位外,土地出让合同已明确地下空间规模且地下一层实际建设未突破的,以及2007年10月1日(不含)前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再补缴地下空间土地出让金,按出让用地使用权办理地下空间产权登记。对2007年10月1日至今取得地上建设用地使用权且经规划许可进行地下车库、商业建设的,在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车库按照“2020版基准地价的70%×土地使用年期修正系数×建筑面积”补缴地下一层土地出让金,出让年限与地上建设用地使用权主要用途的剩余年限一致;商业按照“2020版基准地价×土地使用年期修正系数×建筑面积”补缴地下一层土地出让金,出让年限按商业用途剩余年限计;地下二层及其以下部分不再征收土地价款。对符合规划尚未缴纳地下空间土地出让金的,先行办理该部分竣工规划认可,并参照划拨用地使用权办理首次登记;对需要办理地下车库、商业转移登记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按上述标准缴纳申请范围的地下空间土地出让金后,按出让用地使用权办理产权登记;房地产开发企业因破产等原因已灭失的,由业主委员会或社区负责,按上述规定申办地下空间转移登记。在满足修订后的《遵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应配置停车位数量,符合消防、安全等规范的前提下,允许对地下空间进行用途调整,参照地上建设用地使用权用途调整的评估办法执行,房地产开发企业补缴土地出让金后,签订《补充协议》约定规划用途。按照“平战结合、合理利用”的原则,允许房开企业将人防车位出租给业主使用,并告知业主战时政府无偿征用。

五、加大信贷金融支持。定期组织银企对接,鼓励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的原则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合理融资需求,推行“一楼一策”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和贷款保证金制度,加大对优质项目的支持力度,不盲目抽贷、断贷、压贷,不搞“一刀切”,保持房地产开发贷款平稳有序投放。鼓励开展房地产信托基金业务,为市场发展引入新的资金活水。切实保障个人住房合理信贷需求,引导在遵金融机构加大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投放,合理确定辖区内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和最低贷款利率要求,鼓励引导金融机构最大幅度下调住房按揭贷款利率;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实行首套房贷款首付20%政策,对拥有一套住房并结清购房贷款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贷款购房的,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符合发放贷款条件的,发放贷款期限不超过15天。对支持开发贷、降低个人按揭贷款利率的金融机构,在政府新增财政存款、基金账户等存放方面予以支持。

六、加大住房公积金政策支持力度。放宽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楼盘准入条件,楼盘住宅主体结构形象进度达70%(含)以上,可申请准入。将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支持区域范围扩大至全国,即在遵义市外正常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本人或其配偶具有我市户籍的,在我市购房可申请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对单缴存职工购买非成品房、成品房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最高贷款额度,分别提高至45万元、50万元;对双缴存职工购买非成品房、成品房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最高贷款额度,分别提高至55万元、60万元;对遵义市A类引进高层次人才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贷款额度提高至70万元。

七、优化行业营商环境。精简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压缩审批时间,分别绘制政府投资类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在75个工作日内、一般社会投资项目在40个工作日内、小型社会投资项目在36个工作日内、带方案出让的社会投资项目在31个工作日内的审批流程图。兑现招商引资承诺,着力解决企业在房屋征收、工程建设中的突出问题,完善外部配套设施。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按流程“容缺后补”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逐步推行“交房即办证”,实现商品房交付购房人即可办理不动产权登记。除国家、省、市有明文规定,建成后无偿移交政府的小区配套服务设施(如保障性住房、幼儿园、物业管理用房、养老服务设施等)外,其余按规划配建的公共服务设施按照“谁受益、谁出资”的原则有偿使用。加强和规范商品房配套车位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商品房配套车位整体划转给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的,受让企业须承继原开发企业的相应权利和义务,按照《民法典》和有关物业管理的规定,划转后车位使用需首先满足业主需求,划转后车位的出租和出售参照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和出售车位的规定执行。

八、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加强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全过程监管,有效治理房地产市场乱象,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防范和化解房地产市场风险。严厉打击房地产领域发布虚假广告、侵害购房群众合法权益等违法违规行为。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等主体,由相关部门采取约谈、暂停网签、停业整顿、取消从业资格、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理措施,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加大违法违规信息公开曝光力度,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等予以联合惩戒,营造良好市场运行环境。

九、加强预售资金监管。实行资金全过程全额监管,建立健全商品房预售资金保全制度,执行“府院联动”机制,确保商品房预售资金用于本项目工程建设,保障购房人合法权益。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3日内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登记,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时,应当提供监管账户入账金额证明。商业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发放贷款时,应当全额划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注明的监管账户。

十、合理引导市场预期。充分发挥主流新闻媒体的引导作用,准确解读房地产市场形势和政策,正确引导舆论和市场预期,加强网络平台、自媒体等媒介发布管理,严厉打击发布不实信息、恶意炒作、渲染恐慌情绪、误导市场预期,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本文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各县(市)人民政府可参照执行,并结合实际制定细化措施,后期法律法规、上级政策有不同规定的,从其规定。

稳楼市政策频出 “因城施策”促健康发展

(彭扬 赵白执南)近期,多地稳定房地产市场动作频频。3月1日,郑州出台房地产新政,引导金融机构加大住房贷款投放,下调贷款利率。同时,针对二套购房需求,取消了“认房又认贷”相关规定。

据中原地产研究院统计,今年前两个月各地出台房地产相关调控举措累计超过100次,涉及下调首付比例、调降房贷利率、加快放款节奏、给予购房补贴等,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专家认为,“房住不炒”是房地产调控的政策基调,楼市调控因城施策,房地产市场或逐步企稳。

相关政策频繁出台

今年以来,中央及地方层面频繁释放稳定房地产市场运行信号。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近日进一步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有关贷款不纳入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

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兼国家统计局局长宁吉喆日前表示,要加强居民基本住房保障。支持商品房市场更好满足购房者的合理住房需求,因城施策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

地方层面,天风证券固定收益首席分析师孙彬彬介绍,多地相继出台地产相关政策,传递出边际放松信号。其中,与调整首付比例、公积金和贷款利率相关的政策就有17条。据中指研究院梳理,2月,重庆、菏泽、赣州、南宁、苏州、南京、广州等地相继出手,降低房贷首付比例或下调房贷利率;延吉对进城买房农民实施全额契税补贴;云南等地则加大吸引人才力度。

业内人士称,2022年以来,房地产需求端放松可分为“两阶段”和“三方面”。安信证券固定收益首席分析师池光胜认为,第一阶段为今年年初至2月中旬,以公积金、购房补贴和人才政策为主。第二阶段为2月17日以来,主要包括三方面,一是非限购城市下调首套首付比例,包括菏泽、赣州等;二是下调房贷利率,包括广州、苏州、南京、杭州、深圳等;三是加快房贷放款节奏,包括杭州、成都等。

楼市销售企稳

在政策暖流下,今年2月楼市销售出现企稳势头。

中指研究院数据显示,2022年2月,百城新建住宅平均价格为元/平方米,新房价格结束三连跌态势。百城二手房平均价格为元/平方米,二手房价格结束四连跌态势。

贝壳研究院数据显示,春节过后二手房成交量快速回升。2月7日以来,贝壳50城二手房日均成交较1月日均水平增长约40%,超过2021年12月日均水平约10%。

但企稳势头还需巩固。中指研究院监测的数据显示,1-2月,TOP100房企销售额均值为103.0亿元,同比下降34.0%。其中,销售额超百亿元房企30家,较去年同期减少24家;超五十亿元房企26家,较去年同期减少16家。

中原地产首席分析师张大伟认为,随着政策优化调整,特别是2021年四季度以来信贷政策的松动,个人按揭贷款数据出现止跌情况。“房地产市场底部有望于2022年一、二季度出现。”

完善住房保障体系

值得注意的是,“房住不炒”仍是基本原则,当前出台的各项政策主要是为了实现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政策不会过度放松。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王蒙徽日前表示,房地产市场总体稳定,“房住不炒”定位成为社会共识。2022年要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运行。保持调控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增强调控政策的精准性协调性。继续稳妥实施房地产长效机制,保障住房的刚需,同时满足合理的改善性需求,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努力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

展望后市,孙彬彬认为,未来房贷利率存在进一步调降的可能。中指研究院则预计,部分地方政府或将在降低居民购房门槛和成本、放宽居民购房限制等方面作出调整,促进合理住房需求充分释放。同时,将积极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满足居民基本住房需求。预计3月之后会有更多城市因城施策稳楼市。随着楼市相关扶持政策持续显效,房地产市场将逐步企稳,3月一线及部分二线城市楼市有望率先恢复。

16条支持房地产的政策

一、16条支持房地产的政策

11月11日,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做好当前金融支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工作的通知》,出台十六条措施,明确支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信息量非常大!

划重点:

1、稳定房地产开发贷款投放;

2、支持个人住房贷款合理需求;

3、稳定建筑企业信贷投放;

4、支持开发贷款、信托贷款等存量融资合理展期;

5、保持债券融资基本稳定;

6、保持信托等资管产品融资稳定;

7、支持开发性政策性银行提供“保交楼”专项借款;

8、鼓励金融机构提供配套融资支持;

9、做好房地产项目并购金融支持;

10、积极探索市场化支持方式;

11、鼓励依法自主协商延期还本付息;

12、切实保护延期贷款的个人征信权益;

13、延长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政策过渡期安排;

14、阶段性优化房地产项目并购融资政策;

15、优化租房租赁信贷服务;

16、拓宽租房租赁市场多元化融资渠道。

全文具体如下↓↓↓

其中,在保持房地产融资平稳有序方面,《通知》特别提出:

自通知印发之日起,未来半年内到期的,可以允许超出原规定多展期1年,可不调整贷款分类,报送征信系统的贷款分类与之保持一致。

这意味着房地产企业到期的贷款,可以超出原规定“多展期1年”;“可不调整贷款分类”则意味着,央行对银行的考核也对应放松,其力度非常大。

知名专家刘晓博对此也表达观点:作为中国含税率最高的行业,带动力最强的行业,房地产必须回暖,才能撑起整个国家的财政、就业等。

而这次,人民银行和银保监给出的态度,是“支持”!

二、国税发2009年31号文件,原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了加强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的纳税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特点,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现印国家税务总局二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文件号:国税发〔2009〕31号发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境内从事房地产开简称企业)。第三条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包括土地的开发,建造、销售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土地开发之外,其他开发产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视为已经完工(一)开发产品竣案。(二)开发产品已开始投入使用。(三)开发产品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第四条企业出现《中华人民共十五条规定的情形,税务机关可对其以往应缴的企业收管理,并逐步规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但不得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第二章收入的税务处理第五条开发产品销售收入的范围为销售开发产品过程中取得的全部价款,包括现金、现益。企业代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费用和附加等,凡纳入开发产品价内或由企业开具发票的,应按规定全部确认为销售收入;未纳入开发产品价内并由企业之位开具发票的,可作为代收代第六条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具体按以下规定确认:(一)采取一次性全额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于实际收讫价款或取得索取价款凭据(权利)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二)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付款方提认收入的实现。(三)采取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确应于实际收到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余款在银行按实现。(四)采取委托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以下原则确认收入的实现:1.采取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2.采取视同买断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属于企业与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或企业、受托方、购买方三方共同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的,如果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高于买断价格,则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如果属于前两种情况中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低于买断价格,以及属于受托方与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的,则应按买断价格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3.采取基价(保底价)并实行超基价双方分成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属于由企业与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或企业、受托方、购买方三方共同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的,如果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高于基价,则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企业按规定支付受托方的分成额,不得直接从销售收入中减除;如果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格低于基价的,则应按基价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属于由受托方与购买方直接签订销售合同的,则应按基价加上按规定取得的分成额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4.采取包销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包销期内可根据包销合同的有关约定,参照上述1至3项规定确认收入的实现;包销期满后尚未出售的开发产品,企业应根据包销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方式确认收入的实现。第七条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应视同销售,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确认收入(或利润)的方法和顺序为:(一)按本企业近期或本年度最近月份同类开发产品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二)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同类开发产品市场公允价值确定;(三)按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确定。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不得低于15%,具体比例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第八条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由各省、自治、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按下列规定进行确定:(一)开发项目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15%。(二)开发项目位于地及地级市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10%。(三)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5%。(四)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不得低于3%。第九条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在年度纳税申报时,企业须出具对该项开发产品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的报告以及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第十条企业新建的开发产品在尚未完工或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取得产权证前,与承租人签订租赁预约协议的,自开发产品交付承租人使用之日起,出租方取得的预租价款按租金确认收入的实现。第三章成本、费用扣除的税务处理第十一条企业在进行成本、费用的核算与扣除时,必须按规定区分期间费用和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与未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第十二条企业发生的期间费用、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准予当期按规定扣除。第十三条开发产品计税成本的核算应按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处理。第十四条已销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按当期已实现销售的可售面积和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确认。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和已销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按下列公式计算确定: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成本对象总成本÷成本对象总可售面积已销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已实现销售的可售面积×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第十五条企业对尚未出售的已完工开发产品和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合同规定对已售开发产品(包括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维护、保养、修理等实际发生的维修费用,准予在当期据实扣除。第十六条企业将已计入销售收入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按规定移交给有关部门、单位的,应于移交时扣除。第十七条企业在开发区内建造的会所、物业管理场所、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幼儿园等配套设施,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一)属于非营利性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可将其视为公共配套设施,其建造费用按公共配套设施费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二)属于营利性的,或产权归企业所有的,或未明确产权归属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以外其他单位的,应当单独核算其成本。除企业自用应按建造固定资产进行处理外,其他一律按建造开发产品进行处理。第十八条企业在开发区内建造的邮电通讯、学校、医疗设施应单独核算成本,其中,由企业与国家有关业务管理部门、单位合资建设,完工后有偿移交的,国家有关业务管理部门、单位给予的经济补偿可直接抵扣该项目的建造成本,抵扣后的差额应调整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第十九条企业采取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凡约定企业为购买方的按揭贷款提供担保的,其销售开发产品时向银行提供的保证金(担保金)不得从销售收入中减除,也不得作为费用在当期税前扣除,但实际发生损失时可据实扣除。第二十条企业委托境外机构销售开发产品的,其支付境外机构的销售费用(含佣金或手续费)不超过委托销售收入10%的部分,准予据实扣除。第二十一条企业的利息支出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一)企业为建造开发产品借入资金而发生的符合税收规定的借款费用,可按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归集和分配,其中属于财务费用性质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在税前扣除。(二)企业集团或其成员企业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分摊集团内部其他成员企业使用的,借入方凡能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借款的证明文件,可以在使用借款的企业间合理的分摊利息费用,使用借款的企业分摊的合理利息准予在税前扣除。第二十二条企业因国家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而形成的损失,可作为财产损失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第二十三条企业开发产品(以成本对象为计量单位)整体报废或毁损,其净损失按有关规定审核确认后准予在税前扣除。第二十四条企业开发产品转为自用的,其实际使用时间累计未超过12个月又销售的,不得在税前扣除折旧费用。第四章计税成本的核算第二十五条计税成本是指企业在开发、建造开发产品(包括固定资产,下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进行核算与计量的应归入某项成本对象的各项费用。第二十六条成本对象是指为归集和分配开发产品开发、建造过程中的各项耗费而确定的费用承担项目。计税成本对象的确定原则如下:(一)可否销售原则。开发产品能够对外经营销售的,应作为独立的计税成本对象进行成本核算;不能对外经营销售的,可先作为过渡性成本对象进行归集,然后再将其相关成本摊入能够对外经营销售的成本对象。(二)分类归集原则。对同一开发地点、竣工时间相近、产品结构类型没有明显差异的群体开发的项目,可作为一个成本对象进行核算。(三)功能区分原则。开发项目某组成部分相对独立,且具有不同使用功能时,可以作为独立的成本对象进行核算。(四)定价差异原则。开发产品因其产品类型或功能不同等而导致其预期售价存在较大差异的,应分别作为成本对象进行核算。(五)成本差异原则。开发产品因建筑上存在明显差异可能导致其建造成本出现较大差异的,要分别作为成本对象进行核算。(六)权益区分原则。开发项目属于受托代建的或多方合作开发的,应结合上述原则分别划分成本对象进行核算。成本对象由企业在开工之前合理确定,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成本对象一经确定,不能随意更改或相互混淆,如确需改变成本对象的,应征得主管税务机关同意。第二十七条开发产品计税成本支出的内容如下:(一)土地征用费及补偿费。指为取得土地开发使用权(或开发权)而发生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土地买价或出让金、大市政配套费、契税、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费、土地闲置费、土地变更用途和超面积补交的地价及相关税费、补偿支出、安置及动迁支出、回迁房建造支出、农作物补偿费、危房补偿费等。(二)前期工程费。指项目开发前期发生的水文地质勘察、测绘、规划、设计、可行性研究、筹建、场地通平等前期费用。(三)建筑安装工程费。指开发项目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各项建筑安装费用。主要包括开发项目建筑工程费和开发项目安装工程费等。(四)基础设施建设费。指开发项目在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基础设施支出,主要包括开发项目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照明等社区管网工程费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园林环境工程费。(五)公共配套设施费:指开发项目内发生的、独立的、非营利性的,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公共配套设施支出。(六)开发间接费。指企业为直接组织和管理开发项目所发生的,且不能将其归属于特定成本对象的成本费用性支出。主要包括管理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工程管理费、周转房摊销以及项目营销设施建造费等。第二十八条企业计税成本核算的一般程序如下:(一)对当期实际发生的各项支出,按其性质、经济用途及发生的地点、时间区进行整理、归类,并将其区分为应计入成本对象的成本和应在当期税前扣除的期间费用。同时还应按规定对在有关预提费用和待摊费用进行计量与确认。(二)对应计入成本对象中的各项实际支出、预提费用、待摊费用等合理的划分为直接成本、间接成本和共同成本,并按规定将其合理的归集、分配至已完工成本对象、在建成本对象和未建成本对象。(三)对期前已完工成本对象应负担的成本费用按已销开发产品、未销开发产品和固定资产进行分配,其中应由已销开发产品负担的部分,在当期纳税申报时进行扣除,未销开发产品应负担的成本费用待其实际销售时再予扣除。(四)对本期已完工成本对象分类为开发产品和固定资产并对其计税成本进行结算。其中属于开发产品的,应按可售面积计算其单位工程成本,据此再计算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和未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对本期已销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准予在当期扣除,未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待其实际销售时再予扣除。(五)对本期未完工和尚未建造的成本对象应当负担的成本费用,应按分别建立明细台帐,待开发产品完工后再予结算。第二十九条企业开发、建造的开发产品应按制造成本法进行计量与核算。其中,应计入开发产品成本中的费用属于直接成本和能够分清成本对象的间接成本,直接计入成本对象,共同成本和不能分清负担对象的间接成本,应按受益的原则和配比的原则分配至各成本对象,具体分配方法可按以下规定选择其一:(一)占地面积法。指按已动工开发成本对象占地面积占开发用地总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1.一次性开发的,按某一成本对象占地面积占全部成本对象占地总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2.分期开发的,首先按本期全部成本对象占地面积占开发用地总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然后再按某一成本对象占地面积占期内全部成本对象占地总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期内全部成本对象应负担的占地面积为期内开发用地占地面积减除应由各期成本对象共同负担的占地面积。(二)建筑面积法。指按已动工开发成本对象建筑面积占开发用地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1.一次性开发的,按某一成本对象建筑面积占全部成本对象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2.分期开发的,首先按期内成本对象建筑面积占开发用地计划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然后再按某一成本对象建筑面积占期内成本对象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三)直接成本法。指按期内某一成本对象的直接开发成本占期内全部成本对象直接开发成本的比例进行分配。(四)预算造价法。指按期内某一成本对象预算造价占期内全部成本对象预算造价的比例进行分配。第三十条企业下列成本应按以下方法进行分配:(一)土地成本,一般按占地面积法进行分配。如果确需结合其他方法进行分配的,应商税务机关同意。土地开发同时连结房地产开发的,属于一次性取得土地分期开发房地产的情况,其土地开发成本经商税务机关同意后可先按土地整体预算成本进行分配,待土地整体开发完毕再行调整。(二)单独作为过渡性成本对象核算的公共配套设施开发成本,应按建筑面积法进行分配。(三)借款费用属于不同成本对象共同负担的,按直接成本法或按预算造价法进行分配。(四)其他成本项目的分配法由企业自行确定。第三十一条企业以非货币交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按下列规定确定其成本:(一)企业、单位以换取开发产品为目的,将土地使用权投资企业的,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1.换取的开发产品如为该项土地开发、建造的,接受投资的企业在接受土地使用权时暂不确认其成本,待首次分出开发产品时,再按应分出开发产品(包括首次分出的和以后应分出的)的市场公允价值和土地使用权转移过程中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计算确认该项土地使用权的成本。如涉及补价,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成本还应加上应支付的补价款或减除应收到的补价款。2.换取的开发产品如为其他土地开发、建造的,接受投资的企业在投资交易发生时,按应付出开发产品市场公允价值和土地使用权转移过程中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计算确认该项土地使用权的成本。如涉及补价,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成本还应加上应支付的补价款或减除应收到的补价款。(二)企业、单位以股权的形式,将土地使用权投资企业的,接受投资的企业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按该项土地使用权的市场公允价值和土地使用权转移过程中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计算确认该项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成本。如涉及补价,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成本还应加上应支付的补价款或减除应收到的补价款。第三十二条除以下几项预提(应付)费用外,计税成本均应为实际发生的成本。(一)出包工程未最终办理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在证明资料充分的前提下,其发票不足金额可以预提,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二)公共配套设施尚未建造或尚未完工的,可按预算造价合理预提建造费用。此类公共配套设施必须符合已在售房合同、协议或广告、模型中明确承诺建造且不可撤销,或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必须配套建造的条件。(三)应向政府上交但尚未上交的报批报建费用、物业完善费用可以按规定预提。物业完善费用是指按规定应由企业承担的物业管理基金、公建维修基金或其他专项基金。第三十三条企业单独建造的停车场所,应作为成本对象单独核算。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处理。第三十四条企业在结算计税成本时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不得计入计税成本,待实际取得合法凭据时,再按规定计入计税成本。第三十五条开发产品完工以后,企业可在完工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选择确定计税成本核算的终止日,不得滞后。凡已完工开发产品在完工年度未按规定结算计税成本,主管税务机关有权确定或核定其计税成本,据此进行纳税调整,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第五章特定事项的税务处理第三十六条企业以本企业为主体联合其他企业、单位、个人合作或合资开发房地产项目,且该项目未成立独立法人公司的,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一)凡开发合同或协议中约定向投资各方(即合作、合资方,下同)分配开发产品的,企业在首次分配开发产品时,如该项目已经结算计税成本,其应分配给投资方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与其投资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如未结算计税成本,则将投资方的投资额视同销售收入进行相关的税务处理。(二)凡开发合同或协议中约定分配项目利润的,应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1.企业应将该项目形成的营业利润额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统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得在税前分配该项目的利润。同时不能因接受投资方投资额而在成本中摊销或在税前扣除相关的利息支出。2.投资方取得该项目的营业利润应视同股息、红利进行相关的税务处理。第三十七条企业以换取开发产品为目的,将土地使用权投资其他企业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企业应在首次取得开发产品时,将其分解为转让土地使用权和购入开发产品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应从该项目取得的开发产品(包括首次取得的和以后应取得的)的市场公允价值计算确认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或损失。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八条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在2007年12月31日前存有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至该项开发产品完工后,一律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办法进行税务处理。第三十九条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三、如何理解最高人民关于房屋买卖司法解释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违约金数额的调整】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本条是关于违约金数额能否进行调整以及如何对违约金数额进行调整的规定。本条的规定内容实际上包含三层意思:一是当事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者迟延履行合同义务,构成违约的,应当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承担违约责任;二是当事人如果以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减少的,人民可以约定的违约金是否超过损失30%为标准,予以适当调整;三是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以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由此可见,本条的规定涉及违约金数额的确定原则、能否对违约金数额进行调整以及以何作为参照标准调整违约金的问题。

四、地产十六条原文?

房产16条具体包括:

1、稳定房地产开发贷款投放;

2、支持个人住房贷款合理需求;

3、稳定建筑企业信贷投放;

4、支持开发贷款、信托贷款等存量融资合理展期;

5、保持债券融资基本稳定;

6、保持信托等资管产品融资稳定;

7、支持开发性政策性银行提供“保交楼”专项借款;

8、鼓励金融机构提供配套融资支持;

<
  • 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 本文地址:https://www.srwj168.com.cn/caijing/11180.html
要成为会跳舞的大象!中欧基金 固收步入做精做优的时代
AI时政画报 锦鲤畅清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