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普惠托育服务的范围扩大至“小小孩”,既能够满足更多差异化的需求,缓解宝妈带娃焦虑,也利于幼儿园破解“招生”难题。
▲温州第二十幼儿园乳儿班三位可爱宝宝 。图/温州第二十幼儿园微信公众号
新京报社论
“6个月以上就能上乳儿班。”据《浙江日报》报道,今年秋季学期,温州第二十幼儿园推出公办乳儿班,尝试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托育服务。首个学期迎来了3位可爱宝宝,分别为6个月、8个月和1岁。收费标准为1950元/月,比同期私立机构低三分之一。
各地都在大力推进普惠托育服务,为何温州这所幼儿园的乳儿班受到关注?要知道,目前相关政策规定和一些地方实践,多将普惠托育服务对象明确为2~3岁幼儿。但2岁前的托育服务需求,同样不可小视。像温州这所幼儿园为6个月以上3岁以下的婴幼儿提供托育服务,并不多见。
这样的服务扩容,值得鼓励。将普惠托育服务的范围扩大至“小小孩”,既能够满足更多差异化的需求,缓解宝妈带娃焦虑,助力其回归职场,也利于幼儿园破解“招生”难题。
近年来,社会对婴幼儿托育服务的需求日益增长,市场化的托育服务早就有之。但动辄几千到上万元的托育费,一直未能成为一种主流服务。因此,在服务扩容的基础上,如何发展普惠托育服务,攻克“托不起”的难题,则是减轻养育负担的关键。
就在日前,国家发改委、国家卫健委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价格形成机制、支持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的通知》。作为国家层面第一个托育服务价格政策文件,通知旨在通过完善价格形成机制,推动扩大普惠托育服务供给。
其中,关于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开设的托班,通知明确收费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教育等部门分别参照当地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进行管理,收费标准可参考幼儿园收费标准、根据成本差异等情况合理确定。因此,通知就完善托育服务价格形成机制作出分类指导,可谓是精准回应了扩大普惠托育服务供给的痛点。
而且,积极推动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转型托育机构,可谓是对社会存量资源的有效利用。因为幼儿园在加快扩大普惠托育服务供给,并有效保障服务质量上,有先天优势。如参考幼儿园收费标准,利于体现普惠性,切实减轻家庭育儿负担;幼儿园提供托育服务,有人才和师资上的优势。
如2024年秋季新学期,北京普惠托育学位就大幅扩容——全市目前共有753所普惠幼儿园开办了995个托班,可提供19817个2岁至3岁普惠托位。各区普惠托育价格从每月1500元到3800元不等。
当然,在“小小孩”普惠托育方面,是否也应突出以实际需求为导向,对于不同年龄的服务收费标准和准入门槛是否有别,还有待各地进一步细化。
另外,在通过价格规范、服务供给扩容,充分破解“托不起”的症结之外,也还需要由“托得起”升级到“放心托”。毕竟,托育机构相比幼儿园,由于服务对象更特殊,要让家长信任、打消后顾之忧,这对服务的专业度,包括教养照护能力、安全卫生保障等提出了更高要求。
由此,师资的培养和评价、服务质量的评估、日常的监督监管等,都需要新的规范机制。如北京就已明确,对托育机构实施“风险+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建立业务主管部门牵头、多部门协同的综合监管制度。
“安全放心、方便可及”的普惠托育服务,能够精准匹配家庭需求,之于降低社会整体养育负担、提升养育质量、构建生育友好型社会等,都大有裨益,是十足的民生工程。
除了国家层面的统一规范和要求,各地也不妨因地制宜积极尝试、探索,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将更多“小小孩”也纳入服务范围,推动“托幼一体”的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尽早建成、建好。
编辑 / 徐秋颖
校对 / 杨许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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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新国标征求意见:新建幼儿园必须配建托儿所
近日,住建部对2016年版本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进行了局部修订,并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修订工作于2019年年初启动,目前已完成实地调研和论证。
比对发现,修订稿通过对现行幼儿园、托儿所建筑设计规范中诸多指标的修订,对托儿所规模、建筑空间布置、安全、活动场地面积、设施环境等方面进行完善。
为解决托幼机构不足的问题,修订稿还提出,新建幼儿园必须配建一定规模的托儿所,幼儿园与托儿所班数比例宜为3∶1。
但有教育系统人士认为,限于成本考虑等因素,配建托儿所的相关规定,在实施中或存难度。 也有业内人士称,若公办园配建托儿所,在北京或不适用。
修订重点在托幼
“此修订稿中,托儿所部分修订得比较多。 ”北京市某教育系统内部人士告诉记者。
修订稿规定,托儿所分乳儿班(0〜12月)、托小班(12〜24月)和托大班(24〜36月),托儿所班数不宜超过8个,幼儿园不宜超过12个班,其中,小型托儿所的班级规模为1〜2个,中型为3〜5个,大型为6〜8个,幼儿园的规模指标与此前一致。
修订稿还对托儿所、幼儿园建筑与其他建筑合建规定做了适当调整。
由于城市建设用地紧张,独立建造托儿所很困难,因此,出现了许多合建的托幼机构,考虑到实际情况,这次规范修订放宽了合建的建筑类型,即三个班及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应独立设置,两个班及以下时可与居住、养老、教育、办公建筑合建,但应设独立的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 此前,两个班及以下时只可与居住同建。
此外,托儿所、幼儿园应设室外活动场地,但改、扩建的托儿所、幼儿园设置室外活动场地确有困难时,室外活动场地人均面积不应小于3平方米。
为保证婴幼儿的身体健康,修订稿规定,婴幼儿生活单元的活动室、寝室、睡眠室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应小于3小时;托儿所、幼儿园不应使用中水;当采用太阳能、空气源热泵等热水温度可能低于60℃的系统时,应设置热水消毒设施。
记者注意到,在室内采光系数指标上,修订稿采用了标准值,替代了此前的最低值,比如活动室、寝室、乳儿室的采光等级要达到Ⅲ,采光系数应为3%,此前达到2%即可。
而为了保障婴幼儿在应急情况下的疏导安全,修订稿规定,幼儿园生活用房应布置在三层及以下,托儿所乳儿班和托小班应布置在首层,托大班生活用房布置在首层确有困难时,可布置在二层,并应设置可靠的供幼儿安全疏散的设施。
托幼机构供给失衡
值得关注的是,为应对当前供3岁以下婴幼儿使用的托儿所不足的现状,修订稿提出,新建幼儿园必须配建一定规模的托儿所,幼儿园与托儿所班数比例宜为3∶1。 这也是此次修订中唯一新增的部分。
数据统计,目前中国有3岁以下婴幼儿(不含3岁)5000万左右,但托幼机构的供给存在矛盾,而随着二孩出生人数的持续增多,这一矛盾将更加凸显。
“当前全社会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非常紧迫,而且需求量非常大。 但目前我们托育服务的供给方面存在着总量不足、结构失衡、质量不高等问题。 ”不久前,在国新办的吹风会上,国家发改委社会发展司司长欧晓理如是表示,按照“规划统筹引领、政策组合发力、试点示范推进”的思路,国家发改委将大力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发展。
“0〜3岁的托幼机构,现在总体面临空缺,需求还是很大的。 之前我们国家有大量托儿所,但因为没有教师编制,所以纷纷不做了。 ”北京一家幼教机构的总园长冯惠燕告诉记者,此前幼儿园归教育部门主管,托儿所归卫生部门主管,体制不同。
在冯惠燕看来,托幼机构不足,导致了部分家庭不敢生二孩。
据记者了解,目前市场上的托幼机构更愿意招收月龄在18个月〜36个月的宝宝,而一般的幼儿园仅招收2岁,甚至是2岁半以上的宝宝进入婴班作为过渡。 但3岁以下的婴班学位占比也并不高。
“我们小区内的一家私立幼儿园,有大约400名在园幼儿,但前两年只有一个婴班招收2岁半到3岁的孩子,今年婴班是否开设,幼儿园说还要再等教委的消息,往年六·一前就会确定了。 ”北京朝阳区一位幼儿家长告诉记者。
按照我国《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规定,居住区配套设施应设置幼儿园、托儿所。 但由于托儿所营运管理成本高、责任大,因此,近几年居住区按规划仅建了幼儿园,很少建托儿所。
也正因为未来托儿所建设的需求大增,住建部先行一步修订建设标准。
配建托儿所或存难度
不过,也正是出于成本等考虑,业内人士认为,公办园配建托儿所的标准在实施中,或存难度。
“托儿所的办园成本是幼儿园的三到五倍,按照目前的情况,公办园若配建托儿所,财政上恐怕承受不了。 ”前述教育系统人士表示。
他告诉记者,以北京为例,北京人口基数大,托儿所的成本较高,现在北京市公办园的财政压力已经很大,市里今年也调整了普惠民办园的财政支持力度,再办托儿所,师资和资金都是问题。
据了解,今年1月,北京市对普惠性幼儿园的生均定额补助从此前一级园1000元、二级三级园700元的分类标准,统一上调为生均每月1000元,每年按12个月计发。
此外,财政还对通过租赁场地新举办普惠性幼儿园给予最高5元/平方米·天的租金补助;对普惠性幼儿园新增学位,按照1万元/生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扩学位补助;对非普惠性幼儿园降低收费价格转为普惠性幼儿园,按照3000元/生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托儿所一个月的托费不低于5000元,老百姓恐怕接受不了。 ”在此种情况下,前述教育系统人士表示,可以鼓励社会资本办托儿所,且放开收费。
冯惠燕告诉记者,3岁以上学前教育的生均成本大概要达到3000元,3岁以下幼儿的师幼比更高,大概在1∶3左右,成本势必更高,要四五千元。 “现在有些托幼机构采用商用房建设,导致费用也很高。 ”
而另一位业内人士告诉记者,只有放开市场,政府投硬件,老百姓负担看护成本,政府不盈利,在公办园不会成为托、幼收费的洼地的情况下,才有可能举办托班,幼儿园会良性发展,老百姓也可以结合自身条件选择适合的园所。
近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政策引导,普惠优先,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积极性,优先支持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冯惠燕认为,在该指导意见的引领下,未来幼儿园配套举办托儿所,可能会面临和当前幼儿园发展类似的问题。 比如配套的托儿所是什么性质;是政府主导,还是民办主导;民办如何收费,是否会限价;举办者如何去办等等,这一系列新问题就会出现,还需要政策通盘考虑出台相应的配套细则等。
托育机构一般可以设置的班型有哪些
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人口发〔2019〕5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为加强托育机构专业化、规范化建设,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的要求,我委组织制定了《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可从国家卫生健康委网站下载)。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2.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国家卫生健康委2019年10月8日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专业化、规范化的托育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坚持政策引导、普惠优先、安全健康、科学规范、属地管理、分类指导的原则,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积极性,大力发展托育服务。 第三条;本标准适用于经有关部门登记、卫生健康部门备案,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托育服务的机构。 第二章;设置要求第四条;托育机构设置应当综合考虑城乡区域发展特点,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工作基础和群众需求,科学规划,合理布局。 第五条;新建居住区应当规划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托育机构。 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完善托育机构,满足居民需求。 第六条;城镇托育机构建设要充分考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婴幼儿的照护服务需求。 第七条;在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中,应当统筹考虑托育机构建设。 第八条;支持用人单位以单独或联合其他单位共同举办的方式,在工作场所为职工提供福利性托育服务,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 第九条;鼓励通过市场化方式,采取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多种形式,在就业人群密集的产业聚集区域和用人单位建设完善托育机构。 第十条;发挥城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婴幼儿照护服务功能,加强社区托育机构与社区服务中心(站)及社区卫生、文化、体育等设施的功能衔接。 第三章;场地设施第十一条;托育机构应当有自有场地或租赁期不少于3年的场地。 第十二条;托育机构的场地应当选择自然条件良好、交通便利、符合卫生和环保要求的建设用地,远离对婴幼儿成长有危害的建筑、设施及污染源,满足抗震、防火、疏散等要求。 第十三条;托育机构的建筑应当符合有关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设置符合标准要求的生活用房,根据需要设置服务管理用房和供应用房。 第十四条;托育机构的房屋装修、设施设备、装饰材料等,应当符合国家相关安全质量标准和环保标准,并定期进行检查维护。 第十五条;托育机构应当配备符合婴幼儿月龄特点的家具、用具、玩具、图书和游戏材料等,并符合国家相关安全质量标准和环保标准。 第十六条;托育机构应当设有室外活动场地,配备适宜的游戏设施,且有相应的安全防护设施。 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可利用附近的公共场地和设施。 第十七条;托育机构应当设置符合标准要求的安全防护设施设备。 第四章;人员规模第十八条;托育机构应当根据场地条件,合理确定收托婴幼儿规模,并配置综合管理、保育照护、卫生保健、安全保卫等工作人员。 托育机构负责人负责全面工作,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有从事儿童保育教育、卫生健康等相关管理工作3年以上的经历,且经托育机构负责人岗位培训合格。 保育人员主要负责婴幼儿日常生活照料,安排游戏活动,促进婴幼儿身心健康,养成良好行为习惯。 保育人员应当具有婴幼儿照护经验或相关专业背景,受过婴幼儿保育相关培训和心理健康知识培训。 保健人员应当经过妇幼保健机构组织的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合格。 保安人员应当取得公安机关颁发的《保安员证》,并由获得公安机关《保安服务许可证》的保安公司派驻。 第十九条;托育机构一般设置乳儿班(6-12个月,10人以下)、托小班(12-24个月,15人以下)、托大班(24-36个月,20人以下)三种班型。 18个月以上的婴幼儿可混合编班,每个班不超过18人。 每个班的生活单元应当独立使用。 第二十条;合理配备保育人员,与婴幼儿的比例应当不低于以下标准:乳儿班1:3,托小班1:5,托大班1:7。 第二十一条;按照有关托儿所卫生保健规定配备保健人员、炊事人员。 第二十二条;独立设置的托育机构应当至少有1名保安人员在岗。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根据本标准制订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四条;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托育机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坚持儿童优先的原则,尊重婴幼儿成长特点和规律,最大限度地保护婴幼儿,确保婴幼儿的安全和健康。 第三条;本规范适用于经有关部门登记、卫生健康部门备案,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托育服务的机构。 第二章;备案管理第四条;托育机构登记后,应当向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卫生健康部门备案,提交评价为合格的《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场地证明、工作人员资格证明等材料,填写备案书(见附件1)和承诺书(见附件2)。 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当提交《食品经营许可证》。 第五条;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对申请备案的托育机构提供备案回执(见附件3)和托育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见附件4)。 第六条;托育机构变更备案事项的,应当向原备案部门办理变更备案。 第七条;托育机构终止服务的,应当妥善安置收托的婴幼儿和工作人员,并办理备案注销手续。 第八条;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将托育服务有关政策规定、托育机构备案要求、托育机构有关信息在官方网站公开,接受社会查询和监督。 第三章;收托管理第九条;婴幼儿父母或监护人(以下统称婴幼儿监护人)应当主动向托育机构提出入托申请,并提交真实的婴幼儿及其监护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第十条;托育机构应当与婴幼儿监护人签订托育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以及争议纠纷处理办法等内容。 第十一条;婴幼儿进入托育机构前,应当完成适龄的预防接种,经医疗卫生机构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入托;离开机构3个月以上的,返回时应当重新进行健康检查。 第十二条;托育机构应当建立收托婴幼儿信息管理制度,及时采集、更新,定期向备案部门报送。 第十三条;托育机构应当建立与家长联系的制度,定期召开家长会议,接待来访和咨询,帮助家长了解保育照护内容和方法。 托育机构应当成立家长委员会,事关婴幼儿的重要事项,应当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 托育机构应当建立家长开放日制度。 第十四条;托育机构应当加强与社区的联系与合作,面向社区宣传科学育儿知识,开展多种形式的服务活动,促进婴幼儿早期发展。 第十五条;托育机构应当建立信息公示制度,定期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保育照护、膳食营养、卫生保健、安全保卫等情况,接受监督。 第四章;保育管理第十六条;托育机构应当科学合理安排婴幼儿的生活,做好饮食、饮水、喂奶、如厕、盥洗、清洁、睡眠、穿脱衣服、游戏活动等服务。 第十七条;托育机构应当顺应喂养,科学制定食谱,保证婴幼儿膳食平衡。 有特殊喂养需求的,婴幼儿监护人应当提供书面说明。 第十八条;托育机构应当保证婴幼儿每日户外活动不少于2小时,寒冷、炎热季节或特殊天气情况下可酌情调整。 第十九条;托育机构应当以游戏为主要活动形式,促进婴幼儿在身体发育、动作、语言、认知、情感与社会性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第二十条;游戏活动应当重视婴幼儿的情感变化,注重与婴幼儿面对面、一对一的交流互动,动静交替,合理搭配多种游戏类型。 第二十一条;托育机构应当提供适宜刺激,丰富婴幼儿的直接经验,支持婴幼儿主动探索、操作体验、互动交流和表达表现,发挥婴幼儿的自主性,保护婴幼儿的好奇心。 第二十二条;托育机构应当建立照护服务日常记录和反馈制度,定期与婴幼儿监护人沟通婴幼儿发展情况。 第五章;健康管理第二十三条;托育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托儿所卫生保健规定,完善相关制度,切实做好婴幼儿和工作人员的健康管理,做好室内外环境卫生。 第二十四条;托育机构应当坚持晨午检和全日健康观察,发现婴幼儿身体、精神、行为异常时,应当及时通知婴幼儿监护人。 第二十五条;托育机构发现婴幼儿遭受或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依法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第二十六条;婴幼儿患病期间应当在医院接受治疗或在家护理。 第二十七条;托育机构应当建立卫生消毒和病儿隔离制度、传染病预防和管理制度,做好疾病预防控制和婴幼儿健康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托育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经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上岗。 托育机构应当组织在岗工作人员每年进行1次健康检查。 在岗工作人员患有传染性疾病的,应当立即离岗治疗;治愈后,须持病历和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健康合格证明,方可返岗工作。 第六章;安全管理第二十九条;托育机构应当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防护措施和检查制度,配备必要的安保人员和物防、技防设施。 第三十条;托育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婴幼儿接送制度,婴幼儿应当由婴幼儿监护人或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 第三十一条;托育机构应当制订重大自然灾害、传染病、食物中毒、踩踏、火灾、暴力等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能力培训。 托育机构应当明确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及管理职责,加强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确保用火用电用气安全。 托育机构工作人员应当掌握急救的基本技能和防范、避险、逃生、自救的基本方法,在紧急情况下必须优先保障婴幼儿的安全。 第三十二条;托育机构应当建立照护服务、安全保卫等监控体系。 监控报警系统确保24小时设防,婴幼儿生活和活动区域应当全覆盖。 监控录像资料保存期不少于90日。 第七章;人员管理第三十三条;托育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热爱婴幼儿,身心健康,无虐待儿童记录,无犯罪记录,并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要求的资格条件。 第三十四条;托育机构应当建立工作人员岗前培训和定期培训制度,通过集中培训、在线学习等方式,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专业能力、职业道德和心理健康水平。 第三十五条;托育机构应当加强工作人员法治教育,增强法治意识。 对虐童等行为实行零容忍,一经发现,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有关负责人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托育机构应当依法与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保障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八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七条;托育机构应当加强党组织建设,积极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开展活动。 托育机构应当建立工会组织或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法加强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八条;托育机构应当制订年度工作计划,每年年底向卫生健康部门报告工作,必要时随时报告。 第三十九条;各级妇幼保健、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等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托育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咨询服务和监督执法。 第四十条;建立托育机构信息公示制度和质量评估制度,实施动态管理,加强社会监督。 第九章;附;则第四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规范制订具体实施办法。 第四十二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折叠编辑本段附件内容附件:1.托育机构备案书2.备案承诺书3.托育机构备案回执4.托育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附件1托育机构备案书卫生健康委(局):经(登记机关名称)批准,(托育机构名称)已于年月日依法登记成立,现向你委(局)进行备案。 本机构备案信息如下:机构名称:机构住所:登记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机构负责人姓名:机构负责人身份证件号码:机构性质:□营利性;□非营利性服务范围:□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服务场所性质:□自有;;□租赁机构建筑面积:室内使用面积:室外活动场地面积:收托规模:;;;;人编班类型:□乳儿班;□托小班;□托大班;□混合编班联系人:联系方式:请予以备案。 备案单位:(章)年;月;日附件2备案承诺书本单位承诺如实填报备案信息,并将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准确报送后续重大事项变更信息。 承诺已了解托育机构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承诺开展的服务符合《托育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要求。 承诺按照诚实信用、安全健康、科学规范、儿童优先的原则和相关标准及规定,开展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服务,不以托育机构名义从事虐待伤害婴幼儿、不正当关联交易等损害婴幼儿及其监护人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行为。 承诺主动接受并配合卫生健康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承诺不属实,或者违反上述承诺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备案单位:(章)机构负责人签字:年;月;日附件3托育机构备案回执编号:_年_月_日报我委(局)的《托育机构备案书》收到并已备案。 备案项目如下:机构名称:机构住所:机构性质:机构负责人姓名:卫生健康委(局)(章)年;月;日附件4托育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托育机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开展服务活动,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二、应当符合《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等要求。 三、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应的食品安全标准。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七条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 国家建立科学的学制系统。 学制系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置、教育形式、修业年限、招生对象、培养目标等,由国务院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托育早教中心的开办流程是什么?
好,我是真 爱 幼 幼的一名老师,我一直都有关注行业的信息,最近国家健康卫生委员会出台了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如果是举办非营利性托育机构的,要到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机构编制部门或民政部门依法办理法人登记,并在业务范围内注明托育服务;如果举办营利性托育机构的呢,到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办理法人登记,并在经营范围内注明托育服务。 托育机构登记后,要向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提交《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建筑消防安全合格证明》《食品经营许可证》以及场地证明、工作人员资格证明等材料,填写备案书和承诺书。 这个条例还在征集意见中,如果你有意见,你也可以去到国家健康卫生委员会的官网投意见稿,不过申办流程大概会这样定下来的吧,提前做好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