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人邻居一审被判九年十个月 七旬老人被打昏迷 孙子跳河身亡

因道路通行纠纷,2023年8月,广东梅州市五华县七旬老人古某明遭邻居上门殴打昏迷,其17岁孙子7天后跳河身亡。此事经媒体曝光后,曾引起外界广泛关注。

引起通行纠纷的道路。本文图片均为 受访者 供图

2024年6月7日,古某明的儿媳张女士告诉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目前,老人仍在ICU里面,处于昏迷状态,治疗已花费约100万元,主要由政府部门垫付。今年2月,五华县公安局出具的《鉴定意见通知书》显示,古某明的颅脑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一级。

据家属介绍,目前,七旬老人古某明仍在ICU接受治疗,仍处于昏迷状态。

打人男子名叫古某威,1986年出生,初中文化,案发当天有饮酒。2024年4月1日,此案一审在五华县法院开庭审理。6月5日,五华县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古某威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10个月。

五华县法院审理查明,案发当天,古某威酒后三次闯入古某明家,双方发生争执。在最后一次争吵中,古某明拿起家中的铁棍驱赶古某威,双方因争抢铁棍发生肢体冲突,古某威将古某明抱摔在地,并用脚踩踏摔倒在地上的古某明腰部、胸部二次,古某明仍紧握着铁棍并站立起来,古某威遂再次将古某明抱摔在地,并继续用脚踩踏古某明的颈部、头部二次,致使古某明倒地不起,之后古某威离开现场。

张女士表示,该事件给他们家带来了巨大的悲剧,家属认为一审判决对古某威的量刑过轻,将向五华县检察院递交抗诉申请。

矛盾根源:道路通行纠纷

被殴打的老人古某明是五华县华阳镇华新村人,于1950年出生。据古某明的儿媳张女士介绍,他们家的后边是古某威家,旁边是古某活家,三家人的房子都挨着,是邻居。根据古某活、古某威的说法,双方是宗亲关系,两家较为亲近。

因道路通行纠纷,古某明家和古某活家有了矛盾。在案发前,双方因此发生了多次纠纷,村委、镇政府综治办及派出所等部门曾多次介入调解,均未能解决。

2023年7月,古某明的家人曾到当地镇政府综治办反映称,其要起诉古某活用沙子堵塞其车辆的问题。因多次协商无果,华阳镇司法所出具通知书告知,古某明一方可到法院起诉解决问题。

古某明家的后面是古某威家,其于1986年出生,初中文化。2015年9月,古某威犯危险驾驶罪被五华县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10日,并处罚金3000元。

值得注意的是,2023年8月11日,因道路通行问题,古某明与古某威的母亲曾发生过纠纷。

案件材料显示,2023年8月14日,古某威先在古某活家吃饭,白酒大概喝了二两,后三次前往古某明家,与古某明发生争执,并最后将其打伤。

据五华县法院一审审理查明,2023年8月14日13时06分许,古某威认为其家对道路享有权属份额且古某明堵塞道路妨碍了其通行,遂酒后第一次进入古某明家中,与古某明发生争吵后便离开。同日14时48分许,古某威再次来到古某明家,并用脚踹、手掰等方式损毁古某明家围墙处的不锈钢闸门。

约6分钟以后,古某威又闯入古某明家中,双方再次发生争吵。争吵中,古某明拿起家中的铁棍驱赶古某威,双方因争抢铁棍发生肢体冲突,古某威将古某明手中的铁棍抢过来,还将古某明抱摔在地,并用脚踩踏摔倒在地上的古某明腰部、胸部二次,古某明仍紧握着铁棍并站立起来,古某威遂再次将古某明抱摔在地,并继续用脚踩踏古某明的颈部、头部二次,致使古某明倒地不起,之后古某威便离开现场。

引起通行纠纷的道路。

次生悲剧:7天后孙子跳河身亡

事发后,古某明昏迷不醒,被送往医院抢救。与此同时,古某明的家属报警。

两天后,五华县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书》显示,经警方了解,古某东(古某明儿子)的邻居古某威不满其家道路问题,古某威前往古某东家与古某明发生争吵,从而引发打架行为,导致古某明受伤住院,目前还处于昏迷状态。案件在进一步调查中。据此,五华县公安局决定给予古某威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500元的行政处罚。

不幸的是,案发7天后,2023年8月20日9时许,在和家人走在桥上时,古某明的17岁孙子古某某突然从桥上跳了下去。

悲剧发生后,2023年8月下旬,古某明的家人在网络发声,对调查处理过程提出质疑,引起外界广泛关注。

针对此事,梅州警方当时向媒体通报称,2023年8月14日14时30分许,五华县华阳镇村民古某明(男,73岁)在家中被古某威(男,37岁)打伤,后及时送医院治疗。古某威眼角受伤。目前,古某明正在医院治疗。事发后,警方第一时间介入调查,于16日对古某威予以行政拘留处罚。21日,梅州五华警方根据伤情鉴定结论,已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古某威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另据介绍,8月20日9时许,古某某(古某明孙子)在华阳镇民心街附近与父母边走路边对话过程中,行至民心桥时突然情绪失控,跳入河中失踪。公安机关接警后,会同相关救援力量迅速组织搜救。因事发地水况复杂,当日22时许,古某某被打捞上岸,经医务人员现场确认死亡。

据澎湃新闻此前报道,网络流传的截图显示,抖音账户“shengg”曾评论该事件写道:“目前老人家在医院多处骨折,应该是拿后面的铁棍造成的,希望世界所有的坏人都有应该的惩罚,我并不是不想阻止,其次我17(岁)。然后就算我好运阻止成功了也会因为证据(不足)而草草了事,家里也没有安装监控,唉,我爷爷都70岁高龄了,希望他在医院能挺过来,我只能这么祈祷了。”此外,该账户还发布了多个上述事件的相关视频。

上述账号是否孩子所有?相关视频及评论是否系孩子发布?张女士表示,她没查看过儿子的手机,并不清楚此事。

庭审细节:邻居辩称正当防卫被驳回

经鉴定,古某明的损伤程度综合评定为重伤一级,古某威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据张女士介绍,目前,古某明仍在ICU,处于昏迷状态,其治疗费用已有大约100万元,主要由政府部门垫付。

经鉴定,古某明的颅脑损伤程度被评定为重伤一级。

案件材料显示,2023年8月24日,古某威家属通过当地政府向古某明支付了2万元医疗费,该款由当地镇政府直接转入古某明的医疗账户内。张女士表示,案发后,古某威家属曾拿来2万元,他们当时拒收了。至今,双方从未就此事进行过沟通,对方也从未道歉过。

今年4月1日,古某威涉嫌故意伤害一案在五华县法院开庭审理。庭审中,古某明的家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古某威是累犯,且无认罪、悔罪表现,未积极主动赔偿经济损失,应从重惩处;古某威没有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一直辩解称其属于正当防卫,不应认定为认罪悔罪,不应对其从轻、减轻处罚。而古某威辩解称,其也被古某明打伤,自己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关于古某威对古某明实施故意伤害的行为是否属于特别残忍手段的认定问题,五华县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事发当天,古某威虽然擅自闯入被害人家中,但其未携带任何伤害性、致命性的作案工具,在与被害人发生争吵过程中,被害人拿起家中铁棍驱赶古某威,双方因争抢铁棍而引发肢体冲突,古某威将古某明抱摔在地并用脚踩踏被害人腰部、胸部、颈部、头部,造成被害人重伤一级,呈持续植物生存状态。综上,古某威对被害人故意伤害的行为不符合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的情形,并不能以此认定其对被害人实施的故意伤害属于特别残忍手段。

关于古某威是否构成累犯的认定问题,五华县法院认为,古某威虽然于2015年9月8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刑罚,但其被判处的前罪刑罚属于拘役,不是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本案案发于2023年8月,时隔近八年。因此,古某威的行为不符合累犯的构成要件。

关于古某威故意伤害的行为是否还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的认定问题,五华县法院表示,古某威以道路通行问题擅自闯入被害人家中,引发双方争吵、肢体冲突,故意伤害被害人的身体,并致被害人重伤一级,呈持续植物生存状态。其闯入他人住宅与故意伤害两者具有一定的牵连关系,但其故意伤害的情节比闯入他人住宅的情节更重,后一行为吸收了前一行为,故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古某威的刑事责任,对其闯入他人住宅的前一行为在量刑中予以考虑。

关于古某威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的问题,五华县法院审理认为,古某威在与古某明肢体冲突中将被害人抱摔在地后,仍用脚踩踏被害人古新明的腰部、胸部、颈部、头部重要部位,其行为不能认定为正当防卫,也不属于防卫过当。

2024年6月5日,五华县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古某威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10个月。

另一争议:古某活是否需担责

张女士向澎湃新闻表示,作为被害人家属,他们认为,古某活曾对古某明及其家人进行恐吓、威胁等,并用沙土堵门,构成了寻衅滋事。此外,古某威上门殴打古某明,是受到古某活的指使、教唆。因此,古某活也应承担刑责。

澎湃新闻注意到,在一审中,古某明的家属及其诉讼代理人强调要追究古某活的刑责。古某威的辩护人称,古某活虽与古某明发生过纠纷,但并没有指使、教唆古某威对古某明实施故意伤害行为。

关于古某活与被害人发生纠纷的问题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其有无指使、教唆或收买古某威对被害人实施故意伤害,古某威对被害人实施的故意伤害行为与被害人的孙子的死亡是否存在刑法上因果关系的认定问题,五华县法院审理表示,经查,虽然有证据线索显示,古某活与古某明因道路通行问题发生过纠纷,在案发之前,古某威亦到过古某活家中,但是五华县公安局已对古某明家属提交的刑事控告书、信访材料作出答复,主要内容为:“未发现古某活存在与古某威共同故意伤害古某明人身权致重伤的情况,未发现古某活存在致人自杀身亡的寻衅滋事行为”。五华县人民检察院亦已对古某明家属提交的刑事控告书、信访材料作出答复,主要内容为:“无证据证实古某活存在指使、教唆古某威对古某明实施共同犯罪的情况,无证据证实古某活指使他人闹事的情况,无证据证实古某活的行为与被害人孙子的死亡有直接因果关系,无证据证实古某活寻衅滋事致一人死亡的情况”。

五华县法院表示,本案五华县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的起诉书,仅指控古某威对古某明实施故意伤害,未指控古某活有寻衅滋事的事实,未指控古某活有指使、教唆或收买古某威实施故意伤害的行为,也没有指控古某威故意伤害的行为与被害人孙子的死亡后果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因此,被害人家属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的上述请求,不属本案审查的范畴,本案不作处理。

澎湃新闻注意到,一审中,古某明的家属提出申请调取古某明两个孙子在接受警方询问时的监控视频录像。

关于侦查机关对这两名证人的询问程序是否合法的认定问题,五华县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侦查机关五华县公安局对两名未成年人询问时,已依法通知其家长到场,且该两人的询问笔录,家长均予以签字确认,故无需调取询问两人的监控视频录像。

对于上述一审判决,张女士透露,被害人家属认为一审判决对古某威的量刑过轻,将向五华县检察院递交抗诉申请。


诉讼代理人伪造证据罪的构成四要素?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与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是复杂客体。 本罪妨碍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是指司法机关的刑事诉讼活动。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刑事诉讼中,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反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行为。 所谓证据,指刑事诉讼法第42条所称的证据,即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当事人,是指刑事诉讼法第82条第1项所称之当事人,即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在本条中,主要是指犯罪嫌疑人和刑事被告人。 所谓毁灭证据,是指湮灭、消灭证据,既包括使现存证据从形态上完全予以消失,如将证据烧毁、撕坏、浸烂、丢弃等,又包括虽保存证据形态但使得其丧失或部分丧失其证明力,如砧污、涂划证据使其无法反映其证明的事实等。 所谓伪造证据,是指编造、制造实际上根本不存在的证据或者将现存证据加以篡改、歪曲、加工、整理违背事实真相。 其既可以自己单独实施,也可以指使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共同实施,但必须是有意实施。 倘若不是有意伪造,即使在辩护、代理活动中提供出示、引用了失实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也不能构成本罪。 所谓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是指为当事人就如何毁灭、伪造证据进行出谋划策、提供物资条件、精神资助等行为。 但当事人没有毁灭、伪造的犯意,而由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教唆、指使毁灭、伪造证据的,则不能视为帮助行为,对之,应直接以毁灭、伪造证据论。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只能是刑事案件中的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 其他刑事诉讼参与人,以及刑事案件的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所谓辩护人,是指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依法为其行使辩护权的人,即律师;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所谓诉讼代理人,是指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 行为人的犯罪动机可能是袒护亲友、挟私报复、贪利图财等,但是不同的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请问:法院一审死亡赔偿判决被告不服,提起上诉后,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请问什么时候可以提起强制执行?

二审生效后,就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了。 看能否查到对方的财产情况,另外,你们起诉他的父母,法院是如何判决的,他父母也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么?如果那样的,就把他父母一同申请强制执行了。 至于哪些证据是可以用的,那你们最好多与执行局的沟通。

故意伤害致死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一般为有期徒刑十三年。 故意伤害罪量刑参考标准:【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一)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伤情接近轻微伤,社会影响不大、被害人有过错或被告人全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为拘役刑或管制刑; (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虽构成轻伤,但伤情接近轻微伤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伤情介于轻度和重度之间的,为有期徒刑一年;伤情接近重伤的,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尚未达残疾标准的或损伤程度与轻伤标准接近的,为有期徒刑三年; (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造成被害人10级残疾的,为有期徒刑四年;每增加一级残疾等次,刑期增加一年。 【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被害人6级残疾的,为有期徒刑十一年;每增加一级残疾等次,刑期增加一年。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为有期徒刑十三年。 【重处、轻处特别规定】 有下列情形的,予以重处: 伤害多人的,在其中最重伤情的基础上,每增加轻伤1人,按照所增伤情的轻重程度,确定递增幅度,轻度的,刑期增加三个月;中度的,刑期增加六个月;重度的,刑期增加九个月;每增加重伤未达残疾标准或接近轻伤标准1人,刑期增加十个月;每增加重伤1人,致10级残疾的,刑期增加一年,依次每增加一级残疾等次,刑期增加六个月。 持刀、枪等管制刀具伤害他人的,从重10%。 在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中故意伤害他人的,从重10%。 伤害对象为70岁以上的老人、14岁以下的儿童、残疾人、怀孕妇女的,从重5%。 因为邻里纠纷、婚姻纠纷等民间矛盾引发的故意伤害,从轻10%。 【个罪自由裁量权规则】 根据发案原因、犯罪动机、犯罪手段、损伤程度、赔偿情况等情节,合议庭(独任庭)按本节规定量刑认为偏轻或偏重的,依第一百零四条量刑时,可行使六个月以内的自由裁量权;依第一百零五条量刑时,可行使十个月以内的自由裁量权;依第一百零六条量刑时,可行使一年六个月以内的自由裁量权。 【缓刑适用但书】 除具有两个以上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缓刑: (一)未作赔偿的; (二)致2人以上重伤或多人轻伤的; (三)曾因殴打他人,被治安处罚2次以上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一)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伤情接近轻微伤,社会影响不大、被害人有过错或被告人全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为拘役刑或管制刑; (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虽构成轻伤,但伤情接近轻微伤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伤情介于轻度和重度之间的,为有期徒刑一年;伤情接近重伤的,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尚未达残疾标准的或损伤程度与轻伤标准接近的,为有期徒刑三年; (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造成被害人10级残疾的,为有期徒刑四年;每增加一级残疾等次,刑期增加一年。 【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被害人6级残疾的,为有期徒刑十一年;每增加一级残疾等次,刑期增加一年。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为有期徒刑十三年。 【重处、轻处特别规定】 有下列情形的,予以重处: 伤害多人的,在其中最重伤情的基础上,每增加轻伤1人,按照所增伤情的轻重程度,确定递增幅度,轻度的,刑期增加三个月;中度的,刑期增加六个月;重度的,刑期增加九个月;每增加重伤未达残疾标准或接近轻伤标准1人,刑期增加十个月;每增加重伤1人,致10级残疾的,刑期增加一年,依次每增加一级残疾等次,刑期增加六个月。 持刀、枪等管制刀具伤害他人的,从重10%。 在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中故意伤害他人的,从重10%。 伤害对象为70岁以上的老人、14岁以下的儿童、残疾人、怀孕妇女的,从重5%。 因为邻里纠纷、婚姻纠纷等民间矛盾引发的故意伤害,从轻10%。 【个罪自由裁量权规则】 根据发案原因、犯罪动机、犯罪手段、损伤程度、赔偿情况等情节,合议庭(独任庭)按本节规定量刑认为偏轻或偏重的,依第一百零四条量刑时,可行使六个月以内的自由裁量权;依第一百零五条量刑时,可行使十个月以内的自由裁量权;依第一百零六条量刑时,可行使一年六个月以内的自由裁量权。 【缓刑适用但书】 除具有两个以上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缓刑: (一)未作赔偿的; (二)致2人以上重伤或多人轻伤的; (三)曾因殴打他人,被治安处罚2次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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