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成医保基金损失!百亿连锁药店一心堂遭约谈 公司紧急回应

据国家医保局消息,2024年5月24日,国家医保局基金监管司对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心堂”)有关负责人进行了约谈。

约谈指出,医保部门在基金监管工作中发现,一心堂旗下一些定点连锁门店存在串换药品、超量开药、为暂停医保结算的定点零售门店代为进行医保结算、药品购销存记录不匹配、处方药销售不规范等问题,造成医保基金损失。

作为A股连锁药店龙头企业,一心堂 拥有直营连锁门店10255家,全年新开门店1381家, 新开门店成本费用增加以及 退烧、止咳、抗病毒等感冒类产品需求降低 的影响,导致公司2023年利润下滑。

部分门店串换药品、超量开药

2024年5月24日,国家医保局基金监管司对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心堂”)有关负责人进行了约谈。

约谈指出,医保部门在基金监管工作中发现,一心堂旗下一些定点连锁门店存在串换药品、超量开药、为暂停医保结算的定点零售门店代为进行医保结算、药品购销存记录不匹配、处方药销售不规范等问题,造成医保基金损失。

约谈要求,一心堂要迅速组织自查自纠,督促旗下门店及时退回类似问题造成的医保基金损失;要完善公司内控制度,制定企业营销规范,健全门店管理机制,优化内控考核办法,积极参与并实施医保药品销售追溯工作;要加大监督管理力度,加强员工守法教育、日常管理、培训考核,定期开展内部合规检查,强化技术手段应用,对出现欺诈骗保问题的管理和销售人员实行“一票否决”;要发挥零售门店的宣传触角作用,加大对参保人员合法合规使用医保基金的宣传引导,共同维护医保基金安全。

一心堂回应:对旗下1万多家门店进行摸排

一心堂负责人表示,本次约谈指出的问题对企业是重要的警醒。下一步,一心堂将坚持问题导向,按照约谈提出的要求,成立工作组,用实质性的整改举措规范旗下连锁门店经营行为。

一是立即组织全国所有公司,对旗下1万多家门店进行摸排,主动报告问题,主动自查自纠,加强整改。

二是针对旗下门店多、员工多、零售人员流动性大等特点,在员工教育、上岗培训、门店管理、企业文化等方面针对性予以加强。

三是在企业内部建立常态化的监督管理机制,加强集团总部对各分公司、分支机构、区域、门店等的内控力度,避免整改旧问题,又出现新问题。

四是主动加强与医保部门对接,通过协作配合,共同强化门店日常管理,切实规范合理使用医保基金。

一心堂有关负责人表示,将按照约谈要求,于6月底前,向国家医保局基金监管司提交整改情况报告。

定点零售药店在医保基金使用管理方面还存在哪些问题?

从医保基金监管实践看,一些定点零售药店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主要存在以下几种情形:

第一类是虚假开药。在未真实采购、销售药品的情况下,虚构、伪造药品处方或销售记录并空刷医保码(社保卡),骗取医保基金。

第二类是串换药品。一是将非药品串换为医保药品,使用医保基金为保健品、食品、化妆品等“买单”。二是将非医保药品串换为医保药品。三是将低价药串换为高价药。

第三类是超量开药。一是通过买赠、免减等方式,向参保人推销本人不需要或明显超出本人用量需求的药品。二是为代配药人员(如医药公司销售人员等)超量多开贵重药品并进行医保结算,为其低价转卖、推销药品提供便利。三是诱导参保人年底使用职工医保门诊统筹基金进行集中购药、冲顶消费。

第四类是为其他药店代为进行医保结算。向非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或已经被暂停医保结算的定点零售药店出借医保结算系统,代为进行医保结算。

第五类是管理问题。如无处方销售处方药、先售药后开处方、药品购销存记录不匹配等。

利润下滑旗下药店销售劣药被没收违法所得

披露的业绩快报显示,在新店持续扩张的情况下公司2023年业绩出现下滑。

报告期内,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73.8亿元,同比下降0.29%;归属净利润5.49亿元,同比下降45.61%;扣非净利润为7.02亿元,同比下降28.98%。值得关注的是, 这也是一心堂上市以来第一次营收、净利齐下滑。

对于业绩下滑的原因,一心堂表示,在门店拓展方面,截止2023年12月31日,公司拥有直营连锁门店1.03万 家,全年新开门店1381家,净增加1049家,大量新开门店导致运营成本费用增加。

同时,2023年公司零售门店所经营的退烧、止咳、抗病毒等感冒类产品需求降低,导致2023年同店该类产品收入下滑。新开门店成本费用增加及上述品类销售下滑,导致公司利润出现下滑。

除此之外,大额滞纳税款的缴纳同样对一心堂业绩产生了不良影响。

除了业绩下滑,一心堂旗下的上海鸿翔一心堂药业有限公司此前也因为销售劣药被上海市药监局作出行政处罚。

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此前2023年8月,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下称上海市药检院)对鸿翔一心堂库存的标示江苏晨牌邦德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复方酮康唑发用洗剂进行抽样,检验结果显示,该批复方酮康唑发用洗剂【检查】项下“微生物限度”不符合中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药品标准化学药品(地标升国标)第一册WS-10001-(HD-0030)-2002的规定。

2023年12月7日至21日,鸿翔一心堂主动实施召回,共召回该批复方酮康唑发用洗剂64盒,现库存67盒。上海药监局表示,鉴于鸿翔一心堂在销售过程中不知道该批药品为劣药,也未查见鸿翔一心堂有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的行为,最终没收鸿翔一心堂违法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627.72元。


怎么德阳大成药店没开门

德阳大成药店没开门,可能是因为疫情严重所以才没开门。 因为我听别人说说地方都因为疫情原因所以才没开门,我想德阳大成药店应该也是,总而言之,言而总之,就是德阳大成药店没开门应该是因为疫情原因。

什么叫串换药品?医保药店串换药品会被处罚吗?

串换药品就是将原本不属于医保范围的药物或其他生活用品串换成医保范围的药品,让参保人刷医保卡。医保药店串换药品会被处罚。根据《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第三十八条,定点医药机构有串换药品行为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约谈有关负责人。

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处造成损失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相关信息

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一定统筹层次的社会经办,原则上以地级以上行政区(包括地、市、州、盟)为统筹单位,也可以县为统筹单位,由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基金的统一征缴、使用和管理,保证基金的足额征缴、合理使用和及时支付。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规章制度;统筹地区要设立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监督组织,加强社会监督。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基金的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审计制度。

这些内容基本上确定了新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大致框架,奠定了将来统一中国制度的基础,便于各地在制定改革方案时有所遵循,同时也给各地留下了因地制宜作出具体规定的空间。

以上内容参考:网络百科-医疗保险

5月1日起施行!我国医保领域首部法律条例——《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昆明广播电视台

近日,国务院公布了国家医疗保障系统第一部行政法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定于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条例》一公布,就引起了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及社会各方高度关注。 从体系上看,《条例》共有5章50条,共包括总则、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 总体来讲,主要有以下几个亮点:一、维护基金安全的必然要求近年来,受监管制度体系不健全、激励约束机制不完善等因素制约,医保基金使用效率不高,欺诈骗保及违规问题频发、普发,基金监管形势较为严峻。 为加强医保基金管理,更好保障群众医疗需求,党中央决策成立国家医疗保障局,统一归口管理医疗保障工作,缓解了医保基金监管的体制不顺压力,近两年来,医保基金监管取得前所未有重大进展,大量的欺诈骗保行为被查处,初步形成了打击欺诈骗保的高压态势。 2019年,全国医疗保障部门共检查了定点医药机构81.5万家,采取约谈、责令改正、追回、罚款等方式处理违法违规违约的医药机构26.4万家,占被检查机构的32%,追回医保基金115.6亿元。 2020年,全国医疗保障部门会同卫生健康部门检查了定点医药机构60余万家,追回医保基金223.1亿元。 基金监管取得一定成效后,制度不健全的问题更加凸显,亟需加快推进制度体系改革。 面对新时期、新挑战、新使命,全面推进医保依法治理,首先任务是完善法治、依法监管,保证基金监管合法、合规、公平、公正,这是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 二、明确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及经办管理体制机制《条例》出台明确了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及经办管理体制机制。 一是明确各方监管责任,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机制和基金监督管理执法体制。 明确县级以上医疗保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做好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工作。 二是明确国家建立健全全国统一的医疗保障经办管理体系,要求提供标准化、规范化的医疗保障经办服务,实现省、市、县、乡镇(街道)、村(社区)全覆盖。 三、明确了社会共治理念一是《条例》明确了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实行政府监管、社会监督、行业自律和个人守信相结合;国家鼓励和支持新闻媒体开展医疗保障法律、法规和医疗保障知识的公益宣传,并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二是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医疗保障等行政部门应当通过书面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保人员代表等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意见;畅通社会监督渠道,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监督。 三是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要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医药服务行为,促进行业规范和自我约束,引导依法、合理使用医疗保障基金。 四是明确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检查结果定期向社会公布,加大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违法案件的曝光力度,接受社会监督,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对查证属实的举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 四、强化定点医药机构及参保人主体责任一是要求定点医药机构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有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管理工作,组织开展相关制度和政策培训,定期自查自纠医疗保障基金使用行为。 二是要求定点医药机构按照诊疗规范提供合理必要的医药服务,确保医疗保障基金支付的费用符合规定的支付范围。 三是要求定点医药机构按照规定保存有关病历等资料并向医保部门报告监管所需信息。 四是参保人员应当持本人医疗保障凭证就医、购药,按照规定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等。 五、强化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手段一是明确实行多形式的监督管理制度,包括专项检查、联合检查等。 二是明确建立智能监控制度,加强与有关部门的信息交换和共享,建立全国统一、高效、兼容、便捷、安全的医疗保障信息系统,实行大数据实时动态智能监控。 并加强共享数据使用全过程管理,确保共享数据安全。 三是明确建立定点医药机构、人员等信用管理制度,根据信用评价登记分级分类监督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惩戒。 六、加大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处罚力度(一)定点医疗机构违法行为种类比《社会保险法》有所增加。 尤其值得一提的是,《社会保险法》纳入处罚的违法行为主要包括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行为以及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行为。 《条例》新增了定点医药机构分解住院、挂床住院、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串换药品等七项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行为纳入行政处罚。 (二)针对违反相关规定的定点医药机构设定了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等法律责任;针对违反相关规定参保人,设定了暂停参保人医疗费用联网结算3个月至12个月等法律责任。 (三)引入行政“双罚制”,落实“处罚到人”。 以前《社会保险法》对定点医药机构欺诈骗保行为予以处罚,《条例》突破性地规定了对单位违法情形下的个人一定年限的从业禁止,即定点医药机构违反《条例》规定,造成医疗保障基金重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5年内禁止从事定点医药机构管理活动,并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条例》的颁布实施,是医疗保障基金监管法治化的新征程,有利于我们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行为,巩固我国医疗保障基金监管总体向好的基本态势,促进医疗保障基金监管效率不断增强。 同时,也将对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违法犯罪行为形成强有力的震慑,增强定点医药机构和参保人员的主体责任意识,提高全社会医疗保障基金安全共同治理能力,保障人民健康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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