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续五年财务造假 特发信息胆子为何如此大

文|翠鸟资本

对于连续五年造假、虚增利润超过1.7亿元的特发信息(以下简称ST特信,000070.SZ),将有什么样的处罚,市场都期盼能够早日有个答案。

近日,ST特信发布公告称,2024年5月10日,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此外,自2024年5月14日起,发行人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交易简称由“特发信息”变更为“ST特信”,涨跌幅限制为5%。

内容显示,ST特信子公司深圳特发东智科技有限公司为完成业绩承诺,通过跨期调节营业成本、虚构业务等方式虚增收入、虚增或虚减营业成本和利润,上述行为导致特发信息披露的2015-2019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5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办理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案件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

根据《意见》强调依法从严从快从重查处财务造假、侵占上市公司资产、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和证券欺诈等违法犯罪案件,加大财产刑的适用和执行力度。

在监管“零容忍”之下,财务造假这种恶劣行为,如何处罚或量刑,成为市场关注的焦点。

常年造假

资料显示,ST特信2000年在深交所主板上市,公司是国内最早开拓并专注于光纤光缆、配线网络设备及通信设备研制的国有控股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之一。

ST特信的造假要追溯至2015年4月,彼时,ST特信宣布以支付现金和发行股份方式从陈传荣等4名交易对手方中购买特发东智100%股权。同时,交易对手方承诺标的公司2015-2017年三年累积净利润总额不低于1.43亿元,陈传荣进一步承诺特发东智在2018-2020年净利润均不低于5860万元。

2015年11月4日,特发东智完成股权变更,成为ST特信全资子公司。自2015年11月30日起,ST特信将特发东智纳入合并报表范围。

为了完成业绩承诺,特发东智采取了财务造假的行为。

2015-2019年期间,特发东智通过少计或延迟入账客售料采购款、跨期调节营业成本的方式虚减或虚增营业成本。

在2015-2018年间,特发东智分别虚减营业成本1039.33万元、9173.46万元、5624.61万元、1162.92万元,后又于2019年虚增营业成本6494.77万元。2019年度,特发东智还虚减了2108.06万元的利润总额。这些虚增或虚减的利润总额占ST特信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比例分别为8.17%、34.74%、16.58%、3.29%和5.33%。

2019年,特发东智通过伪造采购订单和相关物流单据等方式,虚构与深圳市友华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终端有限公司销售业务,虚增营业收入3.28亿元、营业成本2.84亿元,虚增利润总额4386.71万元。

上述行为导致ST特信2015-2018年间的利润总额分别虚增1039.33万元、9173.46万元、5624.61万元、1162.92万元,四年合计虚增超1.7亿元。

通过跨期调节营业成本、虚构业务等手段,特发东智在2015-2019年期间虚增或虚减收入、营业成本和利润,导致ST特信在此期间披露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零容忍

从投资者角度,严厉的处罚才能维护市场的公平透明和健康运转。财务造假不仅对公司的经营稳定性造成威胁,还会损害广大投资者的权益。因此,对于财务造假行为,应坚决予以打击,切实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在2019年新《证券法》实施之前,监管部门只能依据2005年《证券法》进行处罚,顶格罚款最高才60万元。

在监管“零容忍”,“长牙带刺”之下,新的证券法将发挥什么样的作用?

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和证监会新发布的《意见》要求,将坚持“零容忍”要求,依法从严打击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活动。加大查处力度,坚持应移尽移、当捕则捕、该诉则诉,严格控制缓刑适用,加大财产刑适用和执行力度,最大限度追赃挽损,完善全链条打击、全方位追责体系。

针对特发信息的财务造假行为,深圳证监局开出了一系列罚单,其中对特发信息处以800万元的罚款,对特发信息时任董事长蒋勤俭、时任特发东智总经理陈传荣、副总经理易宗湘等8名涉案人员处以罚款合计1550万元。公司及相关人员累计罚款金额为2350万元。

最终,深圳证监局决定,对ST特信给予警告,并处以800万元罚款;对蒋勤俭给予警告,并处以400万元罚款,同时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陈传荣给予警告,并处以350万元罚款,同时采取8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易宗湘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同时采取6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杨洪宇、李增民分别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对张大军、王凌、刘颖分别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其中,最值得关注的是主导造假的陈传荣。

根据信息显示,2023年7月,陈传荣、易宗湘、刘颖、王凌等涉嫌合同诈骗、职务侵占罪,已被逮捕。ST特信表示,公司正积极协助司法机关开展财产查封,努力追赃挽损。

但最终是否能够“牢底坐穿”,还等待司法机关的最终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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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概述我国企业财务信息造假的根源

财务造假也就是会计造假。 一、财务会计造假的原因分析:随着我国会计准则体系的建立和完善,会议信息质量有了很大的提高,但会计信息失真的问题仍未得到根本解决。 会计信息失真的存在有其客观原因,特别是在目前我国现代企业制度改革时期,大多数企业都或多或少地存在着会计信息失真的现象,它的存在又潜在地助长了社会风气的腐败。 为了防止会计信息失真现象的发生,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首先应当找到造成会计信息失真的主要原因,即会计造假的原因。 (一)造假的内在原因1、单位负责人指导思想不正有些单位负责人利用手中权力,为了个人私利或本企业利益,指使会计人员弄虚作假,搞“厂长成本、书记利润”、“官出数字、数字出官”,设“账外账、小金库”,大搞短期行为,使会计信息失真。 一些企业负责人出于种种目的利用自己的权利,指使会计人员造假,他们有的虚增利润骗取贷款,有的隐瞒利润逃避交税,有的甚至虚列数据来掩盖其贪污受贿的罪行。 这些人,把国家、集体的企业当成自己的“小作坊”,胆大妄为,无所顾忌,任意造假,致使会计信息严重失真。 这是当前的普遍现象,也是造成会计信息失真的源头。 主要表现在:(1)为了业绩考核而造假 企业的经营业绩,其考核办法一般以财务指标为基础,而这些财务指标的计算都涉及到会计数据。 经营业绩的考核,不仅涉及到企业总体经营情况的评价,还涉及到企业厂长经理的经营管理业绩的评定,并影响其提升、奖金、福利等。 为了在经营业绩上多得分,企业就有可能对其会计报表进行包装、粉饰。 (2)偷税、漏税所得税是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通过纳税调整将会计利润调整为应纳税所得额,再乘以适用的所得税率而得出的。 因此,基于偷税、漏税、减少或推迟纳税等目的,企业往往对会计报表进行造假。 当然,也有少数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基于资金筹措和操纵股价的目的,有时甚至不惜虚构利润,多交所得税,以“证明”其盈利能力。 其特点是:多列费用,少计收入,达到少交税和不交税的目的。 多见于民营企业或效益好的国有企业。 (3)粉饰业绩,为达到特定目的而造假上市公司和效益较差的国有企业以及昔日为省优、部优而今已失去竞争优势、失去市场的企业。 为了获取信贷资金和商业信用而粉饰造假。 在市场经济下,银行等金融机构出于风险考虑和自我保护的需要,一般不愿意贷款给亏损企业和缺乏资信的企业。 因此,为获得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或其他供应商的商业信用,经营业绩欠佳、财务状况不健全的企业,难免要对其会计报表修饰打扮一番。 为了发行股票而造假。 股票发行分为首次发行和后续发行,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必须连续三年盈利,且经营业绩要比较突出,才能通过证监会的审批。 其特点是:少列费用,虚列资产,多计收入,以达到粉饰经营业绩的目的。 (4)为获利而造假其特点是:调整账务,虚增虚报利润,欺诈上市。 首先,股份公司上市,能增强本公司股票的吸引力,形成稳定的资本来源,在更大的范围内筹措大量资金,因此,促使股票上市便成为公司追逐的目标,对条件不成熟的公司,财务资料做假便成为其首选捷径。 还有的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中,虽然打着“为公”的旗号,但实质是为个人(主管领导,管理者等)牟取私利,如“大庆联谊”弄虚作假,欺诈上市案件。 其次,对于那些已经上市但经营亏损的公司,为了满足增发新股或者配股的条件,提高配股价格,达到从资本市场上捞到更多资金的目的,经常采用虚增利润,少报亏损的方法,制造虚假的会计信息,欺骗投资者。 在我国的证券市场上,投机行为盛行,出现许多上市公司股价与公司实际业绩变动不一致,优股不优价,“废品股”价不低的现象。 使得投资者参与股市投机的心理大于投资,于是他们对“真实可靠”的信息披露并不重视,这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便难以达到降低市场中不确定性,抑制机会主义行为的功效。 除此之外,股市承担了企业解困的重任,造成了一批质量不高的企业“包装上市;治理机制不健全,上市公司业绩不佳,为了达到特定的目的,提供虚假的会计信息;股权结构不合理,不利于形成股东对经营者的有效约束;激励机制不健全。 不利于调动经营者的积极性,不利于公司价值最大化目标的实现。 由于公司的治理机制不健全,从而使得上市公司的业绩不佳,为了能长期保住其上市公司的牌子,获得配股资格,利润操纵、粉饰业绩便成为他们的首选,披露虚假信息在所难免。 (5)为推卸责任而造假表现为:更换高级管理人员时进行的离任审计,一般暴露出许多问题。 新任总经理就任当年,为明确责任或推卸责任,往往大刀阔斧地对陈年老账进行清理。 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发生重大变化时,如《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的实施,可能诱发上市公司粉饰会计报表,提前消化潜亏,并将责任归咎于新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发生自然灾害,或高级管理人员卷入经济案件时,企业也很可能粉饰会计报表。 (6)贪污盗窃,转移国家资产其特点是:出具假凭证,收入不入账,办假手续报废资产,将账目搞乱,浑水摸鱼,或将国有资产低价出售等。 多见于管理比较混乱的中小国有企业。 2、会计管理体制的弊端会计人员作为企业的一员,受本单位领导的控制和制约,其经济待遇、工作安排、职务任免等都基本上由领导决定。 虽然《会计法》规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应当经过主管单位同意,不得任意调动或撤换。 ”但主管部门并没有起到保护会计人员行使职权的作用,守法的会计人员遭打击报复、被撤换,主管部门往往顺从单位负责人的意见,出现了会计人员“顶得住的站不住,站得住的顶不住”,会计人员出于自我保护,屈服于单位领导,会计核算缺乏独立性,内部监督职能没有发挥出来。 (二)会计信息造假的外在原因1、企业改革不彻底、不到位是会计信息造假的深层原因。 现代企业制度基本特征是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 目前我国尚处改革阶段,现代企业制度完善程度不高,仍存在企业经营者的权责问题、政企分开问题。 权责不明确,企业经营者会从自身利益出发,隐瞒或虚报经营成果,受利益驱动提供虚假财务信息。 政企不分,使企业不能成为真正独立的经营者,一些政府部门经常干扰企业经营管理活动。 企业的领导仍由政府干预,政治色彩浓厚,使企业领导不能专心发展企业,更注重自己是否能提升,势必导致财务造假而失真。 2、会计监督机制不健全,内部审计机构形同虚设目前,企业内部监督控制有着局限性,内部监督不到位,会计人员不独立,受单位领导指使被迫做假帐。 社会监督仍处于起步阶段,会计事务所虽然脱钩改制,但仍缺少标准的执业制度,政府监督大于社会监督力度,职责交叉,经常重复检查,企业领导又是政府指派,使检查与被检查藕断丝连。 企业领导同时管理会计与审计,内部审计不是处于董事会领导下。 社会审计监督不力。 我国注册会计师事业的发展存在着许多问题。 如,在人员数量上,现有注册会计师与《公司法》关于所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年度报表都要经注会审计的要求存在很大差距;在质量,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上,程度不同地存在着素质偏低、偏离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松驰的问题。 在审计过程中,往往是查帐容易,处理难,这严重影响了注册会计师对内部人的监督,滋生其舞弊的可能。 监督不力客观助长了会计造假行为的泛滥审计监督对保障经济活动的有序运行,打击经济领域的违法活动,保证会计信息的合法性、合理性和真实性有着其他经济监督无可比拟的作用。 我国的审计监督体系尽管已经相当完善,但是与飞速发展的经济仍有许多不适应。 ⑴监督力量不足。 我国审计监督体系的国家(政府)审计、内部审计和民间(社会)审计的力量远远不能满足经济发展的需要,尤其是近年来企业数量急剧增加,而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却基本保持不变,造成现有的审计力量无法应对迅速增长的审计业务量。 国家审计对企业的监督开始弱化,注册会计师已经成为审计监督的主力军,但其承担的审计任务愈来愈重,可以说已不堪重负。 ⑵监督力度不够。 国家审计的重点已经位移,企业的审计监督只能依靠内部审计和民间审计来进行。 但内部审计无论在隶属关系上还是在利益关系上,都始终未能解决其真正的独立性问题,因而这种审计监督不仅无法从根本上遏制会计造假现象,反而对会计造假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成为会计造假的帮凶。 民间审计同样面临着独立性问题,最突出的是资本经营管理者委托民间审计而不是股东大会委托民间审计,其监督的力度、监督的结果是可想而知。 再加上地方政府或主管部门不正当干预,大大削弱了审计报告的公证作用。 (3)监督不力。 监不力,致使会计信息失真、会计造假处于恶性循环的状态。 内外部监督机制不完善导致会计信息的失真。 从企业内部的会计监督主体看,企业的会计负责人是由企业经营者直接聘任的,会计人员的工资报酬是企业经营者直接决定的,这就意味着企业的会计工作在某种意义上是为企业经营者服务并随着企业经营者的意志而改变。 从企业外部对企业会计信息监督机制看,社会中介审计及政府审计监督受人力、财力的限制以及其事后监督性质的局限,未能查出所有违法违纪行为,这也是造成企业会计信息失真的重要原因之一。 3、收入分配不均和激励机制不健全导致会计信息造假失真由于社会上企业与企业、部门与部门、东部与西部等之间存在着较大的收入差距,企业的经营成果与经营者的收入联系的紧密度低,对经营者的积极性激励不够,导致一些企业经营者为了个人利益或小集体利益铤而走险,违反财经法纪做假账、设账外账、私设“小金库”,提供虚假的会计信息。 4、造假成本与收益的不对称助长了会计造假信息失真 企业会计造假几乎不消耗物质成本,只需要玩弄数字游戏,空手套白狼,便可将一堆“废品”包装成闪闪发光的“金子”。 如黎明股份,1999年1月上市当期虚增资产8996万元,虚增主营业务收入1.5亿元,虚增利润8679万元。 除常规的少计成本、费用递延等操纵手段外,90%以上交易或事项都是通过虚开产品销售发票,对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手段人为凭空捏造的。 利用增值税抵扣制度,对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既虚增了收入利润又不增加税负。 可见其造假的物质成本很低。 企业造假的成本主要包括:行政成本、民事成本和刑事成本。 行政成本包括停业、整顿、解散、吊销证照等带来的直接损失、对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罚款等;民事成本包括因会计造假行为给国家、社会、个人造成的财产或其他损失的民事赔偿支出;刑事成本指对单位和个人的刑事处分和罚金。 而会计造假的收益包括谋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和政治利益。 只要收益大于成本,企业就存在会计信息造假的动机和需求。 由于监管体系不完善,监督手段落后,监管人员不足,会计造假被发现的几率很小,即使发现,被追究的代价也很小,而会计造假的预期收益惊人。 因此,会计造假成了许多企业包括上市公司粉饰经营业绩、侵蚀股东权益、侵害国有资产的惯用伎俩。 5、会计法规、准则、制度本身的缺陷个别企业利用会计法规、准则、制度本身的缺陷,采取合法而不合理的手段粉饰财务报表、提高企业利润,利用资产重组、关联方交易、资产评估、虚拟资产、利息资本化、交易时间差等多种手段,虚构经济业务、从事不等价交换和进行违规会计处理,造成了企业经济交易的失真,从而导致会计信息失真。 6.对违反会计法规的处罚力度不够市场经济是建立在各经济主体之间具有自主性和平等性,并且承认其各自物质利益的基础上的。 在市场经济建立过程中,会计环境的改变和对会计信息不同认识而产生的冲突,以民事责任纠纷问题为主。 但目前我国对会计信息失真的惩处手段主要以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为主。 对大部分存在会计信息失真的企业,主要是给予企业及主要责任人以罚款、通报批评和警告等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很难达到真正的处罚目的,达不到预期的效果。 对于那些追究了法律责任的,也只是限于追究其刑事责任,目前还没有公司因会计信息失真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案例。 对于刑事责任的追究是一种威慑力量,是为防止市场危机爆发或产生严重社会后果的一种行为。 追究刑事责任无法形成日常的监督力量。 若想形成日常的监督机制,必须依靠民事赔偿责任的追究,这也正是我们目前惩罚手段里所缺乏的。 尽管我国的会计法规建设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对违反会计法规的处罚力度不够,使得违法的机会成本很小。 违反会计法规的巨大利益诱惑与低廉机会成本所形成的反差,使得会计信息失真现象屡禁不止。 依法行政的随意性导致会计信息失真。 执法不严,执法的随意性大,助长了部分经营者的违法行为,使会计信息失真问题朝量化方向发展。 二、避免财务会计造假的对策会计信息是管理者、投资者和债权人等改善经营管理、评价财务状况、作出投资决策、防范经营风险的主要依据。 在现代市场经济社会,会计信息越来越重要。 不管是国家宏观经济管理部门,还是企业内部经济管理部门,或者是资本市场的投资者等有关各方,都需要通过会计信息了解企业,并作为相应决策的依据。 如果会计信息不能真实客观地反映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实际情况,不仅无法满足有关各方了解企业经营与财务情况的需要,而且将严重误导会计信息使用者。 会计信息失真问题已成为我国经济生活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会计信息失真究其原因很多,本文仅针对会计信息造假的内在原因、外在原因和会计信息不实成因发现的几个问题提出如下解决办法:(一)针对会计造假的内在原因1、加强会计法规建设,提高单位领导的会计法规意识单位领导的指导思想不正,是造成会计信息失真的重要原因。 对会计信息失真的治理,必须组织单位领导学习会计法规,使单位领导提高会计法规意识;端正指导思想,明确自己对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的责任。 会计信息造假的原因主要是单位负责人要会计人员造假。 修订后的《会计法》紧紧抓住了这个源头,解决了会计委派制等行政手段不能解决的问题,体现了以法治理会计信息失真的重要思想。 抓住单位负责人这个源头,强调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拄性的责任。 鉴于在实际工作中单位负责人对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质量起至关重要的作用,就让单位负责人通过学习《会计法》知道:单位负责人为本单位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规定单位负责人必须在对外提供的财务报告上签名并盖章,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因此,单位负责人要以身作则,要学习《会计法》,学习会计知识,带头执法,不得干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更不能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2、逐步实现会计人员职业化为了摆脱企业领导对会计人员的授意造假和控制,保证会计人员工作的独立性和会计信息的真实性,有必要使会计人员走向职业化,即:成立会计行业协会。 职业化的核心就是将每个为企业工作的会计人员集中起来,组成行业协会,使会计人员的目标从单一的为企业谋利益转到为公共谋利益上来。 尽管职业化并非易事,其成效也不是在短期内可以见到的,但从长远来看,职业化至少有以下几点好处:一是会计协会是非赢利组织,因而不存在利用会计人员来赢利的动机;二是通过对会计人员任职资格的确认,形成会计人员进入市场的壁垒,从而增加会计人员的竞争压力;三是通过职业联合形成的行业协会必然受到社会舆论的压力,职业道德会在很大程度上约束会计人员的行为。 需要指出的是,尽管会计委派制与会计职业化有相似之处,但有很大的不同。 会计委派机构是官方或半官方组织,而会计协会是民间自律组织。 会计委派机构通过行政手段对会计人员进行任免,而会计协会不对任何企业委派会计人员,只是通过职业道德来约束会计人员的行为。 (二)针对会计信息造假的外在原因1、首先要按市场要求,完善企业管理制度只有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使企业真正成为产权清晰,权责分明,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才能使企业自觉遵守经济规律,提供真实可靠的会计资料。 其二,企业用人要按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和程序办,充分引入竞争机制,要建立起能客观公正地反映企业经营者业绩和能力的评价指标体系,改变单独依靠未经核实的“数字”来评价企业经营者的业绩的做法。 2、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加大会计监督力度内部监督是会计监督的基础,内部审计是会计监督的保证。 第一,建立内部牵制制度。 第二,实行内部监督岗位责任制,明确责任,提高内部会计监督的有效性,有效的监督和控制才能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第三,建立内部审计机构,强化监督。 应该重视外部监督,我国外部监督有社会监督和政府监督及其他形式。 我国应建立和完善社会监督机制,提高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水平及业务水平,按照国际注册会计师执业标准开展业务,提高监督质量,使其对会计的监督具有合法性和有效性,尽可能减少人为因素造成的会计失真。 强化政府监督,政府监督应是在宏观调控下的监督,政府监督应依法监督,应提高监督人员素质,利用监督权力谋利的政府人员,只能把企业拖垮。 3、改进完善利益分配与激励机制,理顺各方关系,减少利益冲突 利益分配与考核机制的不够健全,不尽合理是诱发会计信息造假的一个重要原因。 造假者的主要动机在于取得经济及其他利益。 只有改进完善利益分配与激励机制,才能防止会计信息的造假。 一是建立利益分配均衡机制,理顺国家、地方、企业及职工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兼顾各方利益。 二是改进现行的绩效考核制度,并完善相应的激励机制,对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的考评,不要仅以数字论英雄,而要与定性考核结合起来。 4、尽快制定和出台具体会计准则并继续完善会计核算制度 在认真总结现行会计准则实施情况的基础上,根据市场经济和证券市场发展要求,适时出台一批与国际惯例相协调、体现我国经济发展特点的具体会计准则,进一步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和透明度,规范会计信息披露。 同时,鉴于会计核算制度将在较长一个时期与会计准则并行的实际情况,因此要努力提高会计核算制度的灵敏性,及时反映多变的、日趋复杂的经济业务。 特别地,在准则的制定过程中,应采取慎之又慎的态度,处理好会计准则的统一性与灵活性之间的关系,避免个别企业利用合法而不合理的手段粉饰财务报告,操纵企业利润。 5、加大处罚力度,建立民事赔偿制度凡是由企业经营者个人行为因素造成的会计信息失真,应由企业经营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明确民事责任人,让承担法律责任者确实得到惩罚。 只对单位处以罚款,将个人责任推脱或转嫁到单位身上,显然混淆了单位中的个人角色,是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造假问题的。 单单是单位被罚,也不利于当事人吸取教训,更不利于整个社会培养诚信的风气。 除了加大刑事处罚力度外,还应对投资者造成的损失进行民事赔偿。 民事赔偿的主体应是会计信息失真的责任者即企业经营者,而不是企业法人实体,更不是会计行为主体。 民事赔偿制度可以增加企业巨额潜在的诉讼风险,加大对会计信息失真的法律处罚中民事法律调节的力度。 提高民事赔偿额度,增加会计信息失真的经济成本。 使得会计造假成本升高,从而遏止经营者造假。 会计信息造假不是一时就可以改变的,需要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努力。 只有消除会计信息造假的内外在原因,才能真正改变会计信息造假的现状。 由于合法会计信息失真的产生是基于一些客观因素之上,所以我们的预防对策也只能从提高准则、制度制订的完美性及改善外部会计环境者手,当然,这是一个长期的不断完善的过程。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治理会计信息失真的弊端,需要我们上下各级部门进行长期不懈的斗争和努力,形成一个良好的社会风范。 《会计法》是会计人员工作的规范和法律保证。 只有以法制规范的要求办理企业经济业务和开展经济活动,才能使我国的经济秩序逐步走向健康发展的道路。

中信国安连续7年财务造假,为什么财务造假是违法的?

财务造假的违法原因是,根据财务的造假可以逃税漏税,已经制造各种营收假象,形成欺诈。

一般而言,只要不按照《会计准则》进行账务处理,就称为造假。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规范的规定,如果全部按照规范去做,由于许多发票回单都是不规范的,税前不能抵扣,这会对企业的利润产生很大的影响,所以采取的手法就是,控制成本,提高利润,实质上就是造假。也有一些发票是通过某些途径获得抵扣的,也就是所谓的多列支出,严格地说,这一情况更为严重。一般说来,造假就是做假证,假账,假表等等,也就是说,只要有一丝凭证没有实际发生,那就是造假。

虽然财务造假是上市公司无法逾越的监管红线,但由于目前信息披露质量的限制,投资者在对公司进行筛选时,仍需注意财务造假问题。按照“资产=负债业主权益收入-费用”会计恒等式,按照上述会计恒等式操纵会计科目,可以看出,如果企业通过增加收入来增加利润,那么必然会虚增资产或减少负债。其表现就是实际情况是,一个公司的收入持续高速增长,但存货却一直积压;或者是利用空壳公司或关联公司伪造债务,资金来来回回,似乎负债减少,实际上对公司没有任何影响。虚假的货币流动。

上面说的会计造假,一般都是不用资金流来验证的,手段也比较粗糙。只要会计仔细检查,就会发现线索。因此,一些公司想出了更复杂的欺诈技术,构建了资本流动,达到了伪造的目的。常见的方法有:通过真实客户和供应商造假。因为空壳公司容易被发现,所以发行人对此进行了改进,就是用真实的客户和供应商做假货,比如万福盛科。一方面,客户和供应商是真实存在的,但与发行人没有关系,发行人与客户和供应商之间有真实的经济和业务联系。另一方面,发行人在真实交易的基础上伪造少量虚假交易,有的在交易数量上做文章,有的在交易价格上做文章,难以区分真假。

使用海外客户和供应商造假,其中一种情况是在海外建立关联公司或空壳公司,伪装成客户或供应商与发行人进行虚假交易;另一种情况是伪造与海外客户之间的合同,虚增销售价格,将海外关联公司自己安排支付虚增的收益。所以证监会在对公司 IPO进行审核时,对于海外销售额相对较高的公司,一般会高度关注公司收入的真实性。充分利用现金流量。在假想的客户或供应商中存在大量的自然人或个体经营者时,发行人往往采用大量的现金支付给供应商,并在收到个人付款后,以现金存入银行,如“蓝田股份造假案”等。

企业财务报告造假的动因有哪些?

虚假财务报告产生的原因1.上市公司质量控制制度的失衡首先,上市门槛过高是导致虚假财务报告产生的根源。 对公司申请上市的制度法规主要有《证券法》、《公司法》和《股票发行和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等,公司要上市必须满足上市条件,这是监督部门优化上市公司的质量以保护投资人利益的重要措施。 但由于其财务指标的设计过于简单,一方面造成企业管理层的压力,另一方面又很容易通过会计处理来调节,公司为了达到上市标准,就千方百计地进行造假,以达到上市筹资目的。 如《公司法》第152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必须满足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开业时间在三年以上,最近三年连续盈利;原国有企业依法改建而设立的,或者本法实施后新组建成立,其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可连续计算。 其次,配股条件、ST的处理制度和摘牌制度也会导致虚假财务报告的产生。 我国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配股必须符合:公司上市超过3个完整会计年度,最近3个完整会计年度的净资产收益率平均在10%以上,上市不满3个完整会计年度的,按上市后所经历的完整会计年度平均计算;属于农业、能源、原材料、基础设施、高科技等国家重点支持行业的公司,净资产收益率可以略低,但不低于9%;上述指标计算期间内任何一年的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6%;《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均规定,符合以下规定的股票实行ST处理:(1)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的审计结果显示其净利润均为负值;(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审计结果显示其股东权益低于注册资本(每股净资产低于面值)。 财务状况异常的公司,在实施ST处理期间内,财务状况无明显改善,根据该年度审计结果已构成三年连续亏损的,将暂停其股票交易,并向证监会提交暂停上市的建议。 这些也是监管部门保证上市公司质量的措施,但对企业而言却构成了无形的压力。 他们为了达到配股和免于ST处理和摘牌,就有动机和压力去虚假披露企业财务报告。 2.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制度失衡信息披露行为制度包括信息披露行为规范和信息披露质量规范。 信息披露的行为规范主要是指进行信息披露的行为主体的行为约束规范和制度,它依靠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来落实;信息披露质量规范是指对会计信息和财务报告质量进行规范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等会计法规。 财务报告的质量保证在有一个严密的行为主体规范约束制度和一套科学合理的会计质量控制规范体系。 但这两方面我国都表现出不同程度的失衡。 (1)信息披露行为规范的失衡。 企业财务报告呈报者是企业的管理当局,因而信息披露行为规范主要应是针对企业管理当局而定。 各个国家为了规范企业管理当局的行为都设计了一套公司治理结构,以保证公司管理当局能够遵循法规,履行好信息披露义务。 我国上市公司同样有一套公司治理结构,但我国的公司治理结构是典型的内部人控制。 我国的上市公司绝大部分是国有企业改制上市,国有股和法人股呈现“一股独大”。 而国有股存在一个弊病是多级代理,在多级代理制下,造成了所有权虚置,所有者缺位,中小股东又有搭便车的倾向,没有监督的动力,以致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权利制衡机制失效,企业的管理者成为企业的真正“主人”。 由于管理当局和股东之间的目标函数不一致,在二者的利益相冲突时,管理当局为了自己的利益而会欺骗股东,以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在管理当局的操纵下,编制虚假财务报告的会计人员是无力反抗的,甚至他们也与管理当局有相同的经济利益与管理当局通同作假。 (2)信息披露质量规范的失衡。 对会计信息质量规范主要是通过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来进行,因此会计信息质量的高低在一定程度上依赖于会计准则的质量。 美国会计准则的制定有一个“充分程序”就是为了让各个利益集团进行充分博弈,以使会计准则这个合约越发完备,成为各利益集团都能遵守的契约。 但在我国,会计准则的制定基本上是单边行为,企业博弈的动力不强。 会计准则制定出来后,当企业意识到对他利益的约束时,就希求博弈。 这可能表现为:一是对现有会计准则不遵守,违反现有会计准则规定的经济业务处理方法来追求企业利益;二是更为谨慎的做法,对会计准则中还没有规定或者是解释不清的业务处理方法,尽可能寻找有利于自身利益最大化的会计处理方法,这是一种事后博弈行为。 我国的会计准则体系还没有完全建立,存在企业可利用的制度空间。 例如:会计准则本身的不完全性,包括会计准则因博弈不充分而产生的倾向性、会计准则定义和释义的不准确而带来会计实务操作的不确定性;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和会计政策的可选择性;会计法规之间的不协调。 3.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控制度失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控制度主要是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和证监会监管处罚制度。 (1)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失衡。 目前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缺陷主要表现在:一是审计要求问题。 证监会要求上市公司的年报需要经过注册会计师的审计,但对于中期报告却没有这样的要求,这就使不少企业利用中期报告来进行虚假披露,一方面是对自己企业财务状况的一种调节,另外一方面是配合一些炒家进行股票的投机炒作。 二是注册会计师监管问题引起的注册会计师审计质量和独立性问题。 我国注册会计师的监督管理体系还不健全,对注册会计师的监督管理不力,致使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不够,审计质量堪忧。 三是我国存在审计合谋的制度环境。 审计合谋是指审计人员和管理当局合作欺骗审计委托和社会公众从中牟利的一种社会经济现象。 上市公司内部人控制、地方政府对上市公司利益倾向的支持和脱钩改制前的挂靠制是滋生审计合谋的制度环境。 尽管我国的法规规定:公司聘用、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大会作出决定,但内部人控制使得股东大会是名义上的委托人,管理当局成了实际上的委托人。 当注册会计师真实地向股东和其他信息使用者披露企业的经营状况而不利于管理当局时,管理当局会对注册会计师施压,要求隐匿其不利的信息,注册会计师是否屈服于管理当局的压力,取决于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的承受能力强弱。 由于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抵制管理当局压力的承受能力差,很有可能被管理当局“俘获”成为同谋。 尽管脱钩改制使事务所脱离了政府行政部门,但我国上市公司的鉴证会计师事务所绝大部分是本地所,地方政府也可以通过各种方式对事务所产生影响,使其失去审计独立性。 (2)证监会监管制度失衡。 会计监管主体是指监管活动的实施者。 我国有关法律和法规将监管主体定义为两类:政府机构和行业自律机构。 但从实施监管的效果来看却不理想。 主要原因在于:一是政府机构监管范围过宽而其人员的专业技能有限,导致政府制度全面,实施管理片面。 我国对证券市场实施监管的机构主要是证鉴会。 证鉴会则作为最高监管部门其监管范围广泛,包括从证券市场到期货市场的所有具体事项。 例如:指定两个市场的方针政策、发展规划;起草两个市场的法律、法规;批准企业股票上市;批准企业债券上市;监管上市公司及其信息披露义务;股东的证券市场行为;对券商的管理;对交易所的管理等。 范围过广而人员有限,对上市公司的监管往往被局限在:事后监管、查处力度不够、监管成本过高、市场波动反应慢等。 二是作为监管力量一线的交易所权利范围狭小。 交易所是上市公司接触最多了解最深入的自律机构。 它的这种特性是任何机构不能取代的。 但在目前的现实情况下,证券会掌握着对上市公司的管理权。 而交易所只有监督权。 证监会有时鞭长莫及,交易所又权利有限,上市公司的监管出现真空违规事件屡屡发生现象就不足为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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