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逐渐与财务指标挂钩 且披露信息 ESG披露范围再次扩大

将逐渐与财务指标挂钩

5月27日,财政部就《企业可持续披露准则——基本准则(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这是中国对自2021年以来国际可持续准则理事会颁布的国际可持续披露准则做出的明确回应,是基于对国际准则多年研究与适用性评估的基础上制定的、符合中国特色的、国家统一的可持续披露准则。征求意见稿的颁布在两个方面实现了新的突破:

一是首次形成了国家统一的可持续披露准则体系框架。随着中国在全球ESG领域的影响力不断扩大,构建有中国特色ESG发展之路成为了必然选择。征求意见稿中的企业可持续披露准则,正是符合中国特色的全国性统一标准。

数据

未来,中国的ESG可持续发展标准体系将呈现出“1+N+X”的态势。“1”就是所有企业都需要遵守的、国家统一的可持续披露准则体系的框架,征求意见稿的颁布,正是“1”的雏形;“N”是在国家统一标准框架下,逐渐细化出来的、贴合行业特征的、不同行业或领域的标准框架,以目前已经发布了的能源、白酒、旅游、保险、汽车等不同行业的团标为代表;“X”则指围绕企业生态(如:包括集团企业和其二三级单位以及覆盖的供应商在内的整个生态)制定的、需要生态伙伴共同遵守的、符合企业自身的特点、能够充分体现企业价值的个性化标准。

二是将ESG信息披露的范围扩大,且与财务指标开始挂钩。征求意见稿是对企业可持续信息披露提出的一般要求,适用于我国境内设立的按规定开展可持续信息披露的企业。换言之,ESG的信息披露将不仅仅涉及上市公司,已经明确的开始逐渐向非上市公司扩展。同时,征求意见稿由财政部颁布,且在附件1中明确了可持续信息与财务报表信息之间的关联性,为ESG数据与财务数据的联动奠定了基础。

那么在征求意见稿颁布之后,企业又该如何做呢?

首先是明确参与阶段,事先统筹规划。企业需要根据披露相关政策的要求,明确参与披露的时间点,并提前做好准备工作。征求意见稿与之前颁布的ESG信息披露相关政策都综合考虑了我国企业的发展阶段和披露能力,均采取了分阶段进行的策略,从上市公司向非上市公司扩展,从大型企业向中小企业扩展。因此,企业需要明确自身所在发展阶段,明确行业要求等相关规定,确定自身需要进行ESG信息披露的时间点,至少提前一年进入筹备期。

其次是研究与理解ESG披露信息与企业财务数据之间的关联关系。ESG信息披露提供了企业在环境、社会和治理方面的运营和绩效信息,并对相关风险进行披露。企业财务数据则是企业财务状况的直观体现,包括收入、利润、资产与负债等数据。这两者之间看似毫无关联,实则存在密切的关系,ESG披露信息可以帮助企业更好地理解和管理其财务风险。例如,企业能源使用情况属于ESG披露信息,对该部分信息进行详细分析可以帮助企业更好的管理其能源使用成本。

最后,企业应利用好ESG披露信息与财务指标的关系,通过提升ESG表现来提升财务业绩,最终达到提升企业价值的目的。随着ESG披露信息与财务指标联动关系的逐渐清晰,ESG的价值也将凸显出来,通过调整与优化ESG相关活动,从而提升财务指标,对企业短期效益与长期的可持续发展都存在重大意义。

由此可见,所有企业都应该对ESG保持持续的关注。ESG发展至今,已经渐渐成为企业运营的关键影响因素;同时,ESG披露信息与财务指标的挂钩,让ESG不再是没有实际效益的空口号,而成为了可以提升财务业务的手段。随着信息披露范围的不断扩大,所有企业都应做好迎接信息披露的准备工作,并尝试以ESG为抓手提升自身财务指标。

(作者系清华大学硕士、美国杜克大学访问学者、浙江省可持续发展研究会ESG专委会专家组专家)


新会计准则出台后,对企业的影响有哪些?

ESG披露范围再次扩大

新会计准则实施对企业的影响 (一)新会计准则对企业业绩的影响 (二)有利于提高企业的会计信息质量(三)有利于提高企业整体管理水平

目前无形资产所存在的问题

国家 中国

无形资产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 (一)无形资产确认的范围狭窄,与其价值在企业中的地位不相符。 在知识经济时代,无形资产价值在企业中所占比重正在不断上升,有的已占绝大部分。 在20世纪70年代,西方发达国家中企业无形资产所占比重约为20%,90年代则上升到30%以上,高技术企业已达60%~70%企业。 企业依靠科技进步所提高的劳动生产率的比重,已从20世纪初的5%~20%增加到目前的70%~90%。 近几年国际贸易中,以技术贸易为代表的无形资产贸易迅速增长,年平均增长速度大大超过其它商品贸易的增长速度。 由此可见,当今无形资产的地位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显得更为重要。 无形资产既能为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又是对外投资的重要方式,也是增强企业技术经济实力的重要途径之一。 但是,我国现行会计法规中规定的无形资产仅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和商誉7项,而商誉仅对产权变动商誉确认,对自创商誉并不予以确认。 经济学中涉及的无形资产有29项,美国评估公司所涉及的无形资产有20多项,我国实务中运用单项评估和整体评估的只有十几项。 显然,企业实际拥有的许多价值巨大的无形资产,如经营秘密、商号、地理标志、服务品牌等,都没有纳入会计确认的范围,这与无形资产在企业中的重要地位不相符,也不合理。 (二)无形资产信息披露的形式不完善。 我国现行的会计法规对无形资产的核算、信息披露规定最全面的是财政部2001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和《企业会计制度》,但其财务会计报告对无形资产信息不能充分反映。 如在资产负债表中无形资产排在流动资产、固定资产之后披露,且只反映一个无形资产摊余价值;在利润表中无形资产的转让收入和对外投资收益情况都没有单独列示,而是并到其它项目一起反映;在现金流量表中也仅设置了一项“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所收回的现金净额”,“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所支付的现金”。 把长期投资以外的全部非流动资产合并到一起反映,根本无法看清无形资产的变动情况;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列示的“重要项目的说明”,也只是要求披露无形资产的种类、实际成本、本期增减及摊销数,未能对无形资产的辅助信息充分披露。 例如,根据准则和制度规定,企业的研究与开发费用应于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但只是在利润表中的管理费用一栏中做一简单的列示。 实际上,我国高科技行业中投入的研究与开发费用较高。 在上市公司的年报中,未披露列入管理费用中的研究与开发费用的信息,但在“待摊费用”、“长期摊费用”以及“无形资产”科目中都列支了研究与开发费用。 2002年,ST夏新在“长期待摊费用”中摊销技术使用费1410.40万元;粤宏远在“长期待摊费用”中摊销星火计划商标22.50万元。 (三)实践中,企业的无形资产信息对外不报或报而不实。 主要表现在:一方面,企业对外披露的无形资产信息远远要比实际拥有的少。 现行的会计准则及制度的缺陷以及企业对公开无形资产信息的错误认识,使一些企业,特别是上市公司以“无形资产是公司自身的秘密,外界无权得知”为由逃避公布信息的义务。 无形资产是公开的信息,它是会计信息使用者以公开为代价取得的一种权利,同时也是上市公司立足于证券市场的重要保证。 另一方面,有些股份公司为了公司股票上市需要、影响股票的市价、公司管理业绩评价或筹资的方便等目的,往往采取操纵行为,弄虚作假,披露不真实的无形资产信息。 如蓝田股份在股票发行申报材料中,虚增无形资产1100万元。

现金流量表有哪些局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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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流量表的局限性:一是现金流量表替代财务状况变动表的时间还不够长,无沦是作为编制者的企业,还是作为使用者的社会公众和其他相关机构或人士,对现金流量表都还相对比较陌生,需要有一个熟悉过程。 由于现金流量表和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的编制基础不同(前者是现金收付制,后者是权责发生制),由此产生的财务数据的利用应进行相应角度的转换,这需要一定的会计基础,而会计基础知识的普及又需要一定的时间。 二是对现金流量表作用的认识还有待提高。 从表面上看,现金流量表是一张独立的会计报表,但如果从其相关数据的产生来看,却是依附于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的(至少在主要方面)。 这种既独立又依附的特性,决定了现金流量表具有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所无法替代的作用。 从某种意义上说,现金流量表是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的必要延伸和系统升华,因为:从时空上,它克服了资产负债表只反映时点数的缺陷,提供了一定会计期间发生额方面的信息;从基础上,它克服了利润表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的不足,提供了以现金收付制为基础的经营活动方面的信息;从内容上现金流量表主表被划分为三个部分(即经营活动,投资活功和筹资活动),第一部分又分为不同具体项目,这些项目都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有关,但又没有一个项目与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的项目相同,从而大大弥补了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提供信息的不足。 三是现金流量表的相关披露标准相对较低。 例如,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怀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3年修订稿)(以下简称《年报准则》)的要求.上市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21个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其中,涉及现金流量表的仅有2个财务数据(即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减额)和1个财务指怀(即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占其总数的1/7。 再如,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J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以下简称《财务报告规定》),对会计报表项目注释的要求达5条55点之多。 其中,除了一点(即要求注释价值较大的支付或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筹资活动、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是针对现金流量表之外,其余都是对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项目注释的具体要求.由于,影响脱金流量表信息披露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企业会汁准则——现金流量表》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均没有对现金流量表项目注释提出具体明细的要求,因此,《年报准则》和《财务报告规定》事实上也就成了约柬上市公司现金流量表具体信息披露的最高标准,由于披露标准较低,客观上减轻了财务报告编制者披露现金流量表信息的责任,从而也一定程度地影响了财务报告使用告利用现金流量表信息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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