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目睹爷爷被人上门殴打后跳河身亡 打人者被判九年十个月

2023年8月14日,广东省梅州市五华县华阳镇村民古某明(男,73岁)在家中被古某威(男,37岁)打伤。经广东省五华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古某明呈植物生存状态,评定其颅脑损伤程度为重伤一级。古某威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事发时,古某明的孙子古某良全程目睹了爷爷被打的过程。古某明的儿媳张女士告诉新京报记者,事发后古某良的情绪一直很低落,不时喃喃自语,2023年8月20日上午,17岁的古某良跳河身亡。

6月4日,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法院判决打人者古某威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九年十个月。6月6日,张女士告诉新京报记者,其公公古某明仍在昏迷中,她和丈夫古某东将进行上诉。

6月6日晚,张女士表示,其公公古某明仍在昏迷当中。 受访者供图

因道路通行产生纠纷,老人被人上门殴打致重伤一级

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显示,古某威家的房屋位于古某明家房屋后面,也与另一村民古某活家的房屋相邻,三家均位于广东省五华县华阳镇华新村。2023年8月11日,古某明因其房屋门口的道路通行问题与古某威的母亲甘某林发生纠纷。8月14日13时06分许,被告人古某威认为其家对道路享有权属份额且古某明堵塞道路妨碍了其通行,遂酒后第一次进入古某明家中,与古某明发生争吵后离开。

14时54分许,古某威又闯入古某明家中,双方再次发生争吵。争吵中古某明拿起家中的铁棍驱赶古某威,双方因争抢铁棍发生肢体冲突,古某威将古某明手中的铁棍抢过来,还将古某明抱摔在地,对其进行殴打,见古某明倒地不起后便离开现场。

古某良生前在社交平台账号发布了爷爷被打的视频。 视频截图

案发当天,广东省五华县公安局华阳派出所接警后到现场进行处置。2023年8月16日,广东省五华县公安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古某威行政拘留15日并罚款500元。8月21日,广东省五华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古某明的伤情作出鉴定,为重伤二级。随后,广东省五华县公安局将该案作为刑事案件受理,并进行立案侦查。8月22日,古某威的伤情被鉴定为轻伤二级。

2024年2月15日,广东省五华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根据古某明的病情作出补充鉴定,认为古某明颅脑外伤后六个月余,伤后一直处于神志昏迷状态,呈持续植物生存状态,评定被害人古某明颅脑损伤程度为重伤一级。

被害人家属的诉讼代理人提出,在事发时,古某明孙子古某良目睹古某威寻衅滋事及故意伤害过程,致使古某良深受影响导致精神崩溃而跳河身亡。

古某良生前笔录显示,他看到古某威和爷爷扭打在一起,爷爷摔倒在地,古某威按着爷爷并用拳头打。这一过程被他用手机拍下。

张女士告诉新京报记者,她的大儿子古某良在目睹全程并拍下视频后,一直处于惊恐状态,连续多日问她:“为什么要打我爷爷。”在家人反复劝解下,儿子古某良才勉强同意去做笔录。

古某良生前照片。 受访者供图

张女士称,2023年8月19日她曾带儿子去医院检查,“大夫告诉我他得了抑郁症。” 8月20日上午,她与丈夫及姐夫在路上遇到了儿子古某良。张女士回忆,儿子一边哭一边走,在走到镇上的一处桥时,儿子突然跳了下去。张女士告诉记者, 古某良的遗体已于当年8月27日火化。

打人者以故意伤害罪被判九年十个月,被害人家属表示上诉

新京报记者梳理判决书发现,本案焦点为“古某威实施故意伤害的行为是否属于特别残忍手段”“古某活是否存在寻衅滋事罪”。

判决书中,被害人家属的诉讼代理人表示,古某威受其邻居古某活的指使、教唆或收买而对被害人古某明实施故意伤害行为,致使被害人古某明重伤成植物人,古某威实施故意伤害的行为属于特别残忍手段,请求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古某威死刑。

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法院综合评判后认为,特别残忍手段主要是指行为人通过挖眼球、切断手、脚筋或神经、用强酸强碱等化学性物品毁人容貌以及其他暴虐、凶残手段等伤害他人,并使被害人承受极度肉体、精神痛苦的行为。该案中,事发当天,被告人古某威未携带任何伤害性、致命性的作案工具,在与被害人发生争吵过程中,古某明拿起家中铁棍驱赶被告人古某威,双方因争抢铁棍而引发肢体冲突,古某威将古某明抱摔在地并用脚踩踏被害人腰部、胸部、颈部、头部,造成被害人重伤一级,呈持续植物生存状态。古某威的行为不符合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的情形,并不能以此认定其对被害人实施的故意伤害属于特别残忍手段。

此外,诉讼代理人表示,古某活在案发前纠集多人到古某明家实施寻衅滋事,案发时古某威从古某活家来到被害人家对被害人实施故意伤害,致使被害人古某明重伤,古某活明显有蓄意预谋并与被告人古某威共同实施故意伤害的行为。古某明孙子古某良目睹前述寻衅滋事及故意伤害过程,致使古某良深受影响导致精神崩溃而跳河身亡,应同时追究古某活的法律责任。

法院认为,经查,虽然有证据线索显示,古某明的邻居古某活与古某明因道路通行问题发生过纠纷,在案发之前,古某威亦到过古某活家中。但是广东省五华县公安局经调查后已对此问题做出过答复:“未发现古某活存在与古某威共同故意伤害古某明致重伤的情况,未发现古某活存在致人自杀身亡的寻衅滋事行为。”

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检察院也表示:“无证据证实古某活存在指使、教唆古某威对古某明实施共同犯罪的情况,无证据证实古某活指使他人闹事的情况,无证据证实古某活的行为与被害人孙子古某良的死亡有直接因果关系,无证据证实古某活寻衅滋事致一人死亡的情况。”

法院表示,对于古某东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的同时追究古某活法律责任的诉求,不属该案审查的范畴,不作处理。

最终,法院认定,古某威擅自闯入他人住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十个月。

6月6日,张女士告诉新京报记者,目前她的公公仍在医院处于昏迷状态,医药费由镇政府垫付。她与丈夫正准备上诉材料。

新京报记者 慕宏举 编辑 刘倩 校对 杨许丽


涌泉之恩滴水不报的事例

古语说的好:“滴水之恩,当涌泉相报”。 那么如果是“涌泉之恩”,就该有更大的报答了。 可是,总有一些人收到别人的“涌泉之恩”,却“滴水不报”,甚至连最微小的细节都不注意——7月15日傍晚持续几个小时的大雨,让沈阳市拆迁物资市场到处都是积水。 十几天过去了,水,让韩 桂良又想起17岁的儿子韩磊。 6月30日韩磊为救一个落水者被浪头打入水中,再也没有回来,17岁少年光荣献身,可是被救者却没有站出来证实,连一句谢谢也不说(《中国青年报》7月18日报道)。 退休教师抵押房子为学生担保贷款 学生毕业失踪 今年72岁的饶得心是邵武市下沙镇中心小学的一名退休教师。 2002年初,学生吴明(化名)的父亲来到饶得心家里。 他告诉饶老师,因为生意失败,家里已经一贫如洗。 可正在读大学二年级的儿子马上要开学了,他不希望孩子因为交不起学费而中途辍学。 “听到这个消息,我觉得挺痛心的。 吴明这个孩子很聪明,是个读书的好材料。 ”尽管饶得心仅仅在吴明小学四年级的时候教过他一年。 但对吴明,饶得心一直都比较关心。 出于爱惜,他经常奖给吴明一些纸笔和参考书,表示鼓励。 吴明小学毕业后,饶老师也会经常向家长了解他的学习情况。 2000年,吴明以优异成绩,考上南京某大学医学系的本科硕士连读班。 2002年2月1日,在邵武市城关农村信用社新村分社,吴明、饶老师与信用社签订了《抵押借款合同》。 合同约定,饶得心以房产抵押担保,信用社向吴明发放贷款2万元,用于交学费。 借款期限至2003年1月1日,月利率为千分之七点二。 逾期还款按日万分之三支付利息。 2003年11月初的一天,饶得心突然收到一张法院送来的传票。 他一打听才知道,一年多来,吴明家没有按照贷款协议中的约定向银行还款。 信用社在无法追款的情况下把吴明和他告上了法庭。 2003年11月11日,邵武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由于吴明在贷款到期后未及时还款,邵武市城关农村信用社新村分社有权依法将饶得心所有的房屋变卖,并从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 2004年6月,法院发布公告,要求饶得心一家于同年7月底搬出住房,法院将依法进行拍卖。 而此时,吴明一家人已经搬离了邵武。 无奈之下,饶得心夫妇给法院和信用社写信,说明自己的遭遇和境况。 几经协调,信用社同意以逐月代扣饶得心工资500元的形式来还贷。

夺刀少年是否可以保送作文800字

我觉得应该保送,补考没有一起高考时的心情和那种状态,那种气氛,一定发挥不好。 如果没有考好,给他冠与见义勇为的帽子,给予加分,这就是侮辱了他,这会对他的一生造成影响。 见义勇为的好孩子为什么不能保送,这不是可怜,而是对他的行为是一种认可。 说补考的那些人站着说话不腰疼,如果是你的孩子耕耘那么多年,成绩又是出类拔萃,没有在那大环境下参加高考,你觉得是不是一种遗憾?错过了大环境,再怎么补考也是徒然,再有我一听补考这两个字,心理就悚然。 勇敢无畏的夺刀少年少年强,则中国强!我们不鼓励学生都去夺刀救人,但我们赞赏年轻人的正义和勇气!他才是未来的希望,为他点赞!更多关于夺刀少年的作文素材尽在巨人作文网。 “柳艳兵”一个普通的名字,一位即将参加高考的高三学生,却做出了不平凡的事。 一时间这位好少年“柳艳兵”英勇事迹传遍了大江南北。 在搜索引擎上输入“柳艳兵”三个字,就出现上万条结果。 2014年6月7日,当千千万万个考生走进考场,准备大显身手时,因见义勇为受伤的江西宜春市高三学生柳艳兵却正躺在病床上。 高考前7天,柳艳兵和同学易政勇在江西宜春一辆行驶的客班车上,一名男子突然持菜刀砍人,致5名乘客受伤。 危急关头,头、肩已中两刀的宜春三中学生柳艳兵挺身而出,勇敢与歹徒搏斗,将其按倒在地,经两次夺刀,最终夺下行凶男子手中的菜刀,与歹徒搏斗中身负重伤,无缘高考。 苦读十多年,柳艳兵、易政勇若因见义勇为受伤而与高考失之交臂,无疑是件令人遗憾的事。 这件事成为今年高考期间的一个热议话题,且上了《人民日报》头版,正说明,社会对于柳艳兵和易政勇的男儿精神和道德风尚的肯定。 特别耐人寻味的是,面对他们享受的“特权”,几乎没有网友质疑,不仅不质疑,反而呼吁柳艳兵应该被保送进名校,这正是人们对于这种正能量的呵护。 “我只是做了一个热血青年应该做的事情,保护弱小,让更多的人免受歹徒的侵害。 ”躺在病床上的柳艳兵如是说。 我们不妨扪心自问一下,如若危难来袭,我们是否能像他们一样挺身而出?进言之,推倒冷漠的心墙,给他人更多关怀,给需要帮助的人伸出援手,已成时代的迫切要求。 近年来从中央到地方大力宣传好人事迹,树立典型传递正能量,已经充分证明:只要你传递了温暖,这种温暖就能感动别人,人们齐心协力共聚爱的海洋,如此将汇聚成一股强大的暖流,令我们身心愉悦,也会让人与人之间更为和睦,整个社会都会因之变得更加和谐。 少年强,则中国强!我们不鼓励学生都去夺刀救人,但我们赞赏年轻人的正义和勇气!他才是未来的希望,为他点赞!这正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里的宝贵财富,希望这份来自少年的正义与勇气给社会传递正能量,能够鼓励我们每一个人,在面对任何邪恶势力时,敢于挺身而出。

请问:朋友打仗被人打成轻伤,打人者能判什么刑?谢谢

你朋友因打仗被人打成轻伤的,打人者能判什么刑,关健是要看打人者构成什么罪名。 因打架致人轻伤的,根据具体案情,可能构成的犯罪主要是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或寻衅滋事罪:1、如果是构成故意伤害罪的,依法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如果构成聚众斗殴罪的,则应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判刑。 3、如果是寻衅滋事罪,则依法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众斗殴的;(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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