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支持5家单位建设产业开发研究院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中关村管委会

新京报记者5月21日获悉,2023年,北京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围绕新一代信息技术、医药健康、人工智能等产业领域,支持北京理工大学、北医三院、北京工业大学、北京中医药大学以及华北电力大学共5家单位开展产业开发研究院建设。目前项目正在执行阶段,在产业开发研究院制度建设、人才引进、科技成果转化落地、产业合作与创新平台建设等方面取得了一定进展。

产业开发研究院集研发、转化和产业培育为一体

据北京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科技成果转化处干部郑琳介绍,北京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落实《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等政策要求,从产业需求出发,充分运用市场机制,建立有组织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围绕高精尖产业发展,自主设立或以共建方式设立以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为目标的产业开发研究院,探索科技成果评价和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管理等体制机制创新。

建设

“主要作用是推动加大高校院所科技成果在京转化力度,解决现有技术转移机构服务区域细分产业渠道不畅、链接产业资源不够、服务培育科技型企业不直接等问题。”郑琳说,北京调动各高校院所积极性,重度投入科研、人才、资金、设备等资源,围绕国际科创中心建设总目标,根据北京重点区域细分产业发展需求,建设集研发、转化和产业培育为一体的产业开发研究院,推动科技成果迅速落地。

提供资金资源,助力钠离子储能电池产品开展中试

去年,北京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支持5家单位开展产业开发研究院建设,华北电力大学正是其中之一。

在华北电力大学电池体系关键材料研发实验室,该校能动学院教授田华军正在带领学生进行实验。他说,传统电化学储能技术以锂离子电池为主,但锂离子电池采用的是液态有机电解液,电池内部短路后有着火风险。我国80%的锂是进口的,一旦国外限制出口,可能带来能源安全风险。他的团队正在开发钠离子电池,钠在我国分布广泛,且成本更低,同时钠电池的宽温性能很好,在零下30摄氏度时依然可以保证80%-90%的充放电特征。

5月21日,华北电力大学,工作人员在电池体系关键材料研发实验室工作。 新京报记者 张璐 摄

“目前其他团队追求的是提高钠离子电池能量密度,使其接近锂离子电池。我们团队聚焦储能领域,思路更侧重于降低成本和提高循环稳定性。因为储能的空间是足够的,可以将储能电站体积做大,所以能量密度相对低一些也无妨。我们的技术具有独特性。”田华军表示。

目前该产品已经完成小试,并进行了批量化验证,证明产品的一致性和可重复性没有问题,可以做到百公斤量级。华北电力大学产业开发研究院为其做好了专利布局。目前,团队正在布局千吨级的中试线,下一步将推进万吨级体量开发。“高校老师进行技术攻关和成果积累,但在产业化推广和商业运作上,我们是缺乏经验的。产业研究院可以更好地对我们进行指导,并进行资源搭线。”他说。

“前端是有组织的科研,我们研究院在后端进行有组织的转化,将两个衔接到一起,才能为产业赋能。”华北电力大学技术转移转化中心主任王宏盛说,以往高校教师研发技术后,可能会进行转让或束之高阁。但从科研成果到产品化、产业化需要连续的过程。如今研究院为项目提供了资金和资源,助力项目进行中试,目前已经开始采购设备。

华北电力大学能动学院教授刘建国的研究方向之一是电解制氢,解决长时储能问题,“高效地把电转化成氢,再高效地把氢转化成电,就可以实现氢储能。比如春天和秋天风电、光电充裕时,将其转化成氢存储起来,在夏天和冬天再转化成电进行制冷制热,实现能源时空平移的问题。”他说,目前靠材料和技术创新,项目可以实现将两千瓦时的电转化成氢后,再转化成一千瓦时的电。

他说,研究院正在帮助团队孵化一些项目、对接基金,并进行成果落地。“另外,对于成果转移转化的资金,学校也有分配办法,老师可以受益,以此激发科研人员的积极性。”

电池 5月21日,华北电力大学能动学院教授刘建国展示电解制氢流程。 新京报记者 张璐 摄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瞄准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推进科技成果在京转化

据王宏盛介绍,华北电力大学产业开发研究院项目(北京新型能源产业开发研究院)通过融合大学校内外创新资源,助力开放共享,促进央国企、创新型民营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主体开展协同创新。“我们立足北京市未来科学城全域,为能源电力全行业开展包括概念验证、小试中试、场景示范、项目孵化、企业培育、供需对接、投融资、人才培养、项目推介、创新咨询等十项服务,以推动能源电力领域科技成果在京落地转化和京津冀协同。”

研究院向学校内团队发布成果转化服务行动指南,按照行动指南组织约30个科研团队开展高价值专利培育、概念验证、小试中试、场景示范、孵化和培育等5个阶段的项目申报。同时正在与业内机构共建概念验证平台、储能检测检验平台,与电网公司积极筹建IECC概念验证中心等。

他说,下一步,产业开发研究院将瞄准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在能源电力行业积极布局智慧电厂、储能及氢能、综合智慧能源、新型电力系统等新业态,推进高质量科技成果在京转化和产业化落地。

新京报记者 张璐

编辑 陈静 校对刘军


储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加速科学技术进步,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三条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保护环境与资源,有利于促进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国防建设。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或者依照合同的约定,享受利益,承担风险。 科技成果转化中的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遵守法律,维护国家利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 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计划部门、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管理、指导和协调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第二章 组织实施第五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技成果的转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协调实施有关科技成果的转化。 第六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定期发布科技成果目录和重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指南,优先安排和支持下列项目的实施:(一)明显提高产业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的;(二)形成产业规模,具有国际经济竞争能力的;(三)合理开发和利用资源、节约能源、降低消耗以及防治环境污染的;(四)促进高产、优质、高效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五)加速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 第七条 国家通过制定政策措施,提倡和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装备,不断改进、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重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可以由有关部门组织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实施转化。 有关部门应当对中标单位提供招标时确定的资助或者其他条件。 第九条 科技成果持有者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一)自行投资实施转化;(二)向他人转让该科技成果;(三)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四)以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五)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 第十条 企业为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生产新产品,可以自行发布信息或者委托技术交易中介机构征集其所需的科技成果,或者征寻科技成果转化的合作者。 第十一条 企业依法有权独立或者与境内外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合作者联合实施科技成果转化。 企业可以通过公平竞争,独立或者与其他单位联合承担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第十二条 国家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与生产企业相结合,联合实施科技成果转化。 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可以参与政府有关部门或者企业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十三条 国家鼓励农业科研机构、农业试验示范单位独立或者与其他单位合作实施农业科技成果转化。 农业科研机构为推进其科技成果转化,可以依法经营其独立研究开发或者与其他单位合作研究开发并经过审定的优良品种。 第十四条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所取得的具有实用价值的职务科技成果,本单位未能适时地实施转化的,科技成果完成人和参加人在不变更职务科技成果权属的前提下,可以根据与本单位的协议进行该项科技成果的转化,并享有协议规定的权益。 该单位对上述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予以支持。 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课题负责人,不得阻碍职务科技成果的转化,不得将职务科技成果及其技术资料和数据占为己有,侵犯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科技成果完成单位、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单位和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单位,就科技成果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和生产经营进行合作,应当签订合同,约定各方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风险。 第十六条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对科技成果进行检测和价值评估,必须遵循公正、客观的原则,不得提供虚假的检测结果或者评估证明。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和国有企业与中国境外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合作进行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科技成果的价值进行评估。 科技成果转化中的对外合作,涉及国家秘密事项的,依法按照规定的程序事先经过批准。

北京清华工业开发研究院的未来愿景

团队

在北京市建设“中国特色世界城市”和清华大学创建“世界一流大学”的新的历史时期,工研院将按照清华大学“以工研院为主体,集成融合清华控股、清华科技园的相关资源,协同有效地开展清华大学科技成果在北京市转化工作”的基本方针,围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在北京地区实现产业化的中心任务,实施两大关键举措(一是建设工程技术促进中心,形成从科研成果到创新产品的成套技术;二是建设科技投资平台,保障和促进重大科技成果的产业化),加大与北京市有关部门和企业的产学研合作力度,积极参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中关村科学城建设,不断探索新的合作模式和渠道,更好地为实施“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发展战略、推动首都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服务 。

政府应怎样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和《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意见》,激发创新活力和创造潜能,现就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可自主决定采用科技成果转让、许可、作价投资等方式,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活动,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不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科技成果在境内的使用、处置不再审批或备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所获得的收益全部留归单位,单位可自行决定向团队分配。 由地方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科技成果,除基础研究外,项目的主管部门要明确项目承担单位的成果转化责任和期限,转化情况纳入科技项目验收及后评估的指标体系。 二、本市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国有企业以科技成果对外投资实施转化的,经审计确认发生投资亏损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审定对已经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且未牟取私利的,不纳入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国有企业对外投资保值增值考核范围。 三、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可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授予职务科技成果完成团队或个人对该成果的处置权,并协商确定成果转让、许可或作价投资的最低可成交价格。 职务科技成果的完成团队或完成人可在最低可成交价格的基础上,通过协议定价或评估定价等市场化方式,确定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投资价格。 四、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对职务科技成果实施转化的,要依法规定或者与职务科技成果的完成团队、转化团队约定奖励和报酬的方式和数额。 未规定、也未约定的,允许将不低于70%的转化收益归属团队。 转化收益用于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的团队或个人的奖励和报酬不计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 科技成果完成团队和转化团队之间及内部的收益分配方式和数额,由团队自行协商确定。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国有企业制定职务科技成果完成、转化的奖酬规定,要充分听取科研人员的意见,并在本单位予以公开。 五、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要设立专门的技术转移工作机构,围绕产业需求开展科技研发,健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机制,建立日常运行保障和绩效奖励相结合的经费支持机制,强化知识产权管理;也可委托第三方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开展技术转移工作。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要建立完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统计和报告制度,强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目标导向和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社会责任。 科技行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将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绩效列入对其的考核评价指标,考核结果作为政策支持的重要依据;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活动中有弄虚作假等失信行为的,相应单位和人员信息将计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六、国有科技创新型企业可对在科技创新中做出重要贡献的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实施股权和分红权激励。 对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的企业,用于股权奖励和股权出售的激励总额中,用于股权奖励的部分可以超过50%,用于股权奖励的激励额可以超过近3年(不满3年的,计算已有年限)税后利润形成的净资产增值额的17.5%。 七、支持应用开发类科研院所建设科技成果转化的小试、中间试验、工业性试验和工程化开发平台等,促进其提升共性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服务能力。 优化国家和本市各类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布局,按功能定位分类整合,构建开放共享互动的创新网络,建立向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有效开放的机制。 加大国家及本市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大型科研仪器和专利基础信息资源等向社会开放力度。 引导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围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有效开展,实施技术描述标准化、技术研发流程和过程数据开放共享。 八、大力发展技术市场,充分发挥国家级技术转移交易平台的功能作用,支持各类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介服务机构发展,建立与国际知名技术转移机构深度合作交流的渠道,吸引国际知名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来沪开展业务,构建功能完善、高效运转、辐射全球的技术转移服务网络。 实施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紧缺人才培养计划,加大对国内紧缺的前沿技术路线研究、技术需求分析、无形资产价值评估、技术营销、技术并购、知识产权运营等领域专业人才的培养力度。 九、大力培育具有市场化、专业化特点的新型研发机构,建立政府购买服务、后补助、奖励等财政投入与竞争性项目资助相协调的财政资金支持机制。 探索设立国有非企业研发机构。 支持跨国公司在沪设立外资研发中心,支持本土跨国企业在沪设立全球研发中心、实验室、企业技术研究院等新型研发机构。 支持新型研发机构与高等院校联合培养研究生。 允许国内外企业、机构、合伙人或个人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设立提供科技成果转化、科技成果输入或输出,以及其他相关科技服务的非企业机构;对海内外非企业机构在上海自由贸易区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处,简化审批程序。 十、运用财政后补助、间接投入等方式,支持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许可、作价入股、产学研合作等方式实施科技成果转化。 对本市企业实施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根据其综合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及项目知识产权的属性、创新程度等,在一定期限内,对其研发投入由财政专项资金给予扶持。 十一、支持商业银行开发科技成果转化信用贷款产品,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股权质押贷款等贷款业务。 政府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给予风险补偿。 对于创业投资机构投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发生的实际投资损失,可按照损失额的一定比例给予风险救助。 十二、支持保险机构开发符合科技成果转化特点的保险品种,包括关键研发设备、研发中断、产品研发责任、产品质量保证、新产品试用、环境污染责任等保险,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保险服务,进一步完善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保费补贴政策,支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十三、通过政府首购、订购和取得专利技术的创新产品单一来源采购等政策,采购创新产品和服务,支持科技成果转化。 鼓励通过科技成果转化形成首台(套)重大装备,对实现首台(套)业绩突破的科技成果转化产品,可享受首台(套)相关政策支持。 十四、对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离岗创业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科研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可在5年内保留人事关系,保留原聘专业技术职务,工龄连续计算,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权利。 担任职能部门处级(含)以上领导职务的,可在辞去领导职务后以科研人员身份离岗创业,实施科技成果转化。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科研人员以离岗创业、兼职等方式从事科技成果转化,要遵守与原单位的约定,保守原单位的商业秘密,尊重原单位的知识产权;使用原单位或他人知识产权的,要与原单位或他人签订许可或转让协议。 十五、将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绩效列入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应用研究类专业技术职称的评价体系。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要畅通创新创业科研人员职称申报、评审渠道。 由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对本市在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中做出贡献的工程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以及技术转移转化中介服务组织工作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评审。 对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业绩突出者,可破格评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十六、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单位引进的科技和技能人才或专业从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中介服务人才,依照本市有关规定,可直接申办本市户籍。 对尚未达到直接入户条件的,按照本市有关规定,优先办理《上海市居住证》和居住证转办户籍。 十七、明确界定研发团队、转化团队和科研人员、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人员以各种形式合法获取与科技成果及其转化相关收益行为,与贪污、私分、侵占、挪用等非法行为之间的执法标准。 对涉及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案件,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与执纪部门、司法机关的沟通衔接,统一执法标准。 十八、加强科技、财政、投资、税收、人才、产业、金融、政府采购、军民融合、知识产权等政策协同,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创造良好环境,市有关部门联合设立“一门式”服务窗口,提供政策咨询服务,协调解决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过程中的疑难问题。 十九、市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制定实施细则。 各区县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要根据本意见,制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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