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促进债券市场在规范中健康发展)
今年以来, 债券 市场广受关注,央行多次就长债收益率问题向市场提示风险,投资者也更趋理性。
我国债券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是实体经济的重要融资渠道。近年来,我国债券市场改革开放取得显著成就,市场化水平不断提升。债券市场规模持续扩大。截至2024年6月末,债券市场余额达165万亿元,同比增长9.8%,稳居全球第二位。债券市场交易活跃度大幅提升。2024年上半年,现券交易规模达219万亿元,同比增长34%,换手率1.3倍,较上年同期增长21%。债券市场支持实体经济力度不断增强。2024年上半年,政府债券和公司信用类债券净融资4.8万亿元,占社会融资规模增量的比重上升至26%,同比提升4个百分点;公司信用类债券余额达32.5万亿元,是仅次于信贷的第二大融资渠道。
央行从宏观审慎角度出发持续关注并提示债券市场风险。我国债券市场历史上曾出现过一些风险事件,2013年的“丙类户”事件暴露了机构风险内控制度明显欠缺,2022年银行理财赎回潮反映出投资者对债券市场投资风险认知不足。2023年以来长债收益率已下行60个基点,呈现单边市场行情,吸引了大量资金流入,还出现了一些杠杆交易。市场分析认为,长债收益率单边下行会积累较大的 金融 风险,一旦市场转向,杠杆仓位快速平仓会加剧市场螺旋下行,还可能向其他金融市场传染,产生系统性风险。美国硅谷银行风险事件对我们也有启示,央行要从宏观审慎角度出发,持续关注市场运行情况,为防范系统性风险、维护金融市场稳定,及时提示风险,阻断单边行情放大风险;同时,加强投资者教育,提醒债券市场是有涨有跌、投资是存在风险的。
投资者要审慎评估债券市场风险和收益。债券投资要采取理性稳健的投资策略,避免投资行为过度短期化、追高炒作、盲目跟风。一些市场人士和业内专家指出,债券市场是存在利率风险的,债券市场投资不意味着一定能实现稳定的预期收益,在自主投资决策时,要有买者风险自负的意识。尤其是机构投资者更要切实加强内控管理,管好产品组合的风险,时刻警惕期限和资产负债错配风险。
坚决打击债券市场扰乱市场秩序违法行为。当前市场机构的公司治理和内控制度仍需不断完善,还存在一些不规范的现象。近期债券市场有部分机构存在出借债券交易账户、报价明显偏离市场水平等现象,金融管理部门打击扰乱市场秩序违法行为,有利于规范市场运行,维护良好市场秩序,促进金融市场长期稳定发展。债券市场规范和发展是互促互进、并不矛盾的,在规范中能够实现更好的持续稳健发展。
央行解读资管新规:监管协调有哪些举措?
2018年4月27日,经国务院同意,《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正式发布。 日前,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就《意见》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公开征求意见及吸收情况如何? 经国务院批准,《意见》于2017年11月17日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为期一个月。 征求意见过程中,金融机构、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等各方给予了广泛关注。 中国人民银行会同相关部门对反馈意见进行反复研究和审慎决策,充分吸收了其中科学合理的意见,结合市场影响评估结果,对相关条款进行了以下修改完善。 在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投资方面,《意见》明确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核心要素,提出期限匹配、限额管理等监管措施,引导商业银行有序压缩非标存量规模。 在产品净值化管理方面,《意见》要求资产管理(以下简称资管)业务不得承诺保本保 收益 ,明确刚性兑付的认定及处罚标准,鼓励以市值计量所投金融资产,同时考虑到部分资产尚不具备以市值计量的条件,兼顾市场诉求,允许对符合一定条件的金融资产以摊余成本计量。 在消除多层嵌套方面,《意见》统一同类资管产品的监管标准,要求监管部门对资管业务实行平等准入,促进资管产品获得平等主体地位,从根源上消除多层嵌套的动机。 同时,将嵌套层级限制为一层,禁止开展多层嵌套和通道业务。 在统一杠杆水平方面,《意见》充分考虑了市场需求和承受力,根据不同产品的风险等级设置了不同的负债杠杆,参照行业监管标准,对允许分级的产品设定了不同的分级比例。 在合理设置过渡期方面,经过深入的测算评估,相比征求意见稿,《意见》将过渡期延长至2020年底,给予金融机构充足的调整和转型时间。 对过渡期结束后仍未到期的非标等存量资产也作出妥善安排,引导金融机构转回资产负债表内,确保市场稳定。 二、制定出台《意见》的背景是什么? 近年来,我国金融机构资管业务快速发展,规模不断攀升,截至2017年末,不考虑交叉持有因素,总规模已达百万亿元。 其中,银行表外 理财 产品资金余额为22.2万亿元,信托公司受托管理的资金信托余额为21.9万亿元,公募基金、私募基金、证券公司资管计划、基金及其子公司资管计划、保险资管计划余额分别为11.6万亿元、11.1万亿元、16.8万亿元、13.9万亿元、2.5万亿元。 同时,互联网企业、各类投资顾问公司等非金融机构开展资管业务也十分活跃。 资管业务在满足居民财富管理需求、增强金融机构盈利能力、优化社会融资结构、支持实体经济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由于同类资管业务的监管规则和标准不一致,导致监管套利活动频繁,一些产品多层嵌套,风险底数不清,资金池模式蕴含流动性风险,部分产品成为信贷出表的渠道,刚性兑付普遍,在正规金融体系之外形成监管不足的影子银行,一定程度上干扰了宏观调控,提高了社会融资成本,影响了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质效,加剧了风险的跨行业、跨市场传递。 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中国人民银行会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等部门,坚持问题导向,从弥补监管短板、提高监管有效性入手,在充分立足各行业金融机构资管业务开展情况和监管实践的基础上,制定了《意见》。 三、《意见》的总体思路和原则是什么? 《意见》的总体思路是:按照资管产品的类型制定统一的监管标准,对同类资管业务作出一致性规定,实行公平的市场准入和监管,最大程度地消除监管套利空间,为资管业务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 《意见》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是坚持严控风险的底线思维,减少存量风险,严防增量风险。 二是坚持服务实体经济的根本目标,既充分发挥资管业务功能,切实服务实体经济投融资需求,又严格规范引导,避免资金脱实向虚,防止产品过于复杂加剧风险跨行业、跨市场、跨区域传递。 三是坚持宏观审慎管理与微观审慎监管相结合、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相结合的监管理念,实现对各类金融机构开展资管业务的全面、统一覆盖,采取有效监管措施,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四是坚持有的放矢的问题导向,重点针对资管业务的多层嵌套、杠杆不清、套利严重、投机频繁等问题,设定统一的监管标准,同时对金融创新坚持趋利避害、一分为二,留出发展空间。 五是坚持积极稳妥审慎推进,防范风险与有序规范相结合,充分考虑市场承受能力,合理设置过渡期,加强市场沟通,有效引导市场预期。 四、《意见》的适用范围是什么?包括哪些机构的哪些产品? 《意见》主要适用于金融机构的资管业务,即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管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接受投资者委托,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 金融机构为委托人利益履行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义务并收取相应的管理费用,委托人自担投资风险并获得收益,金融机构可以收取合理的业绩报酬,但需计入管理费并与产品一一对应。 资管产品包括银行非保本理财产品,资金信托,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子公司、期货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保险资管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发行的资管产品等。 依据金融管理部门颁布规则开展的资产证券化业务、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布规则发行的养老金产品不适用本意见。 针对非金融机构违法违规开展资管业务的乱象,《意见》也按照“未经批准不得从事金融业务,金融业务必须接受金融监管”的理念,明确提出除国家另有规定外,非金融机构不得发行、销售资管产品。 “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主要指私募投资基金的发行和销售。 私募投资基金适用私募投资基金专门法律、行政法规,其中没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意见》,创业投资基金、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的相关规定另行制定。 五、《意见》对资管产品分类的依据和目的是什么?对不同类型产品监管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对资管产品进行分类,对同类产品适用统一的监管规则,是《意见》的基础。 《意见》从两个维度对资管产品进行分类。 一是从资金来源端,按照募集方式分为公募产品和私募产品两大类。 公募产品面向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偏弱的社会公众发行,风险外溢性强,在投资范围等方面监管要求较私募产品严格,主要投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以及上市交易的股票,除法律法规和金融管理部门另有规定外,不得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 私募产品面向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较强的合格投资者发行,监管要求相对宽松,更加尊重市场主体的意思自治,可以投资债权类资产、上市或挂牌交易的股票、未上市企业股权和受(收)益权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产。 二是从资金运用端,根据投资性质分为固定收益类产品、权益类产品、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混合类产品四大类。 按照投资风险越高、分级杠杆约束越严的原则,设定不同的分级比例限制,各类产品的信息披露重点也不同。 对产品从以上两个维度进行分类的目的在于:一是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强化功能监管。 实践中,不同行业金融机构开展资管业务,按照机构类型适用不同的监管规则和标准,为监管套利创造了空间,因而需要按照业务功能对资管产品进行分类,对同类产品适用统一的监管标准。 二是贯彻“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投资者”理念:一方面公募产品和私募产品,分别对应社会公众和合格投资者两类不同的投资群体,体现不同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另一方面,根据投资性质将资管产品分为不同类型,以此可区分产品的风险等级,同时要求资管产品发行时明示产品类型,可避免“挂羊头卖狗肉”,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 六、《意见》在哪些方面强化了金融机构开展资管业务的资质要求和管理职责? 资管业务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金融服务,为保障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意见》要求金融机构符合一定的资质要求,并切实履行管理职责。 一是金融机构应当建立与资管业务发展相适应的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公司治理良好,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问责机制健全。 二是金融机构应当健全资管业务人员的资格认定、培训、考核评价和问责制度,确保其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行业经验和管理能力,遵守行为准则和职业道德。 三是对于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意见》规定的金融机构资管业务从业人员,依法采取处罚措施直至取消从业资格。 七、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认定标准是什么?《意见》如何对资管产品投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进行规范? 《意见》明确,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应当具备以下特征:等分化、可交易、信息披露充分、集中登记、独立托管、公允定价、流动性机制完善、在经国务院同意设立的交易市场上交易等。 具体认定规则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之外的债权类资产均为非标。 非标具有期限、流动性和信用转换功能,透明度较低,流动性较弱,规避了宏观调控政策和资本约束等监管要求,部分投向限制性领域,影子银行特征明显。 为此,《意见》规定,资管产品投资非标应当遵守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有关限额管理、流动性管理等监管标准,并且严格期限匹配。 作出上述规范的目的是,避免资管业务沦为变相的信贷业务,防控影子银行风险,缩短融资链条,降低融资成本,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效率和水平。 在规范非标投资的同时,为了更好地满足实体经济的融资需求,还需要大力发展直接融资,建设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进一步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效率和水平。 八、《意见》如何防范资管产品的流动性风险?如何规范金融机构的资金池运作? 部分金融机构在开展资管业务过程中,通过滚动发行、集合运作、分离定价的方式,对募集资金进行资金池运作。 在这种运作模式下,多只资管产品对应多项资产,每只产品的收益来自哪些资产无法辨识,风险也难以衡量。 同时,将募集的短期资金投放到长期的债权或股权项目,加大了资管产品的流动性风险,一旦难以募集到后续资金,容易发生流动性紧张。 《意见》在禁止资金池业务、强调资管产品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的基础上,要求金融机构加强产品久期管理,规定封闭式资管产品期限不得低于90天,以此纠正资管产品短期化倾向,切实减少和消除资金来源端和运用端的期限错配和流动性风险。 此外,对于部分机构通过为单一融资项目设立多只资管产品变相突破投资人数限制的行为,《意见》明确予以禁止。 为防止同一资产发生风险波及多只产品,《意见》要求同一金融机构发行多只资管产品投资同一资产的资金总规模不得超过300亿元,如果超出该规模,需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九、《意见》关于资管产品的风险准备金计提或资本计量要求与现有各类机构的相关标准是何种关系?二者如何衔接? 资管业务属于金融机构的表外业务,投资风险应由投资者自担,但为了应对操作风险或其他非预期风险,仍需建立一定的风险补偿机制,计提相应的风险准备金,或在资本计量时考虑相关风险因素。 目前,各行业资管产品的风险准备金计提或资本计量要求不同:银行实行资本监管,按照理财业务收入计量一定比例的操作风险资本;证券公司资管计划、公募基金、基金子公司特定客户资管计划、部分保险资管计划按照管理费收入计提风险准备金,但比例不一;信托公司则按照税后利润的5%计提信托赔偿准备金。 综合考虑现行要求,《意见》规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资管产品管理费收入的10%计提风险准备金,或者按照规定计量操作风险资本或相应风险资本准备。 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产品余额的1%时可以不再提取。 风险准备金主要用于弥补因金融机构违法违规、违反资管产品协议、操作错误或技术故障等给资管产品财产或者投资者造成的损失。 金融机构应当定期将风险准备金的使用情况报告金融管理部门。 需要说明的是,对于目前不适用风险准备金计提或资本计量的金融机构,如信托公司,《意见》并非要求在此基础上进行双重计提,而是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意见》的标准,在具体细则中进行规范。 十、为什么要打破资管产品的刚性兑付?如何实行产品净值化管理? 刚性兑付偏离了资管产品“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本质,抬高无风险收益率水平,干扰资金价格,不仅影响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还弱化了市场纪律,导致一些投资者冒险投机,金融机构不尽职尽责,道德风险较为严重。 打破刚性兑付已经成为社会共识,为此《意见》作出了一系列细化安排。 首先,在定义资管业务时,要求金融机构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产品出现兑付困难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垫资兑付。 第二,引导金融机构转变预期收益率模式,强化产品净值化管理,并明确核算原则。 第三,明示刚性兑付的认定情形,包括违反净值确定原则对产品进行保本保收益、采取滚动发行等方式保本保收益、自行筹集资金偿付或委托其他机构代偿等。 第四,分类进行惩处。 存款类金融机构发生刚性兑付,足额补缴存款准备金和存款保险保费,非存款类持牌金融机构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和中国人民银行依法纠正并予以处罚。 此外,强化了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责任和报告要求。 实践中,部分资管产品采取预期收益率模式,过度使用摊余成本法计量所投资金融资产,基础资产的风险不能及时反映到产品的价值变化中,投资者不清楚自身承担的风险大小,进而缺少风险自担意识;而金融机构将投资收益超过预期收益的部分转化为管理费或直接纳入中间业务收入,而非给予投资者,也难以要求投资者自担风险。 为了推动预期收益型产品向净值型产品转型,让投资者在明晰风险、尽享收益的基础上自担风险,《意见》强调金融机构的业绩报酬需计入管理费并与产品一一对应,要求金融机构强化产品净值化管理,并由托管机构核算、外部审计机构审计确认,同时明确了具体的核算原则。 首先,要求资管产品投资的金融资产坚持公允价值计量原则,鼓励使用市值计量。 同时,允许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部分资产以摊余成本计量:一是产品封闭式运作,且所投金融资产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的并持有到期;二是产品封闭式运作,且所投金融资产暂不具备活跃交易市场,或者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也不能采用估值技术可靠计量公允价值。 十一、如何规范资管产品的杠杆水平? 为维护债券、股票等金融市场平稳运行,抑制资产价格泡沫,应当控制资管产品的杠杆水平。 资管产品的杠杆分为两类,一类是负债杠杆,即产品募集后,金融机构通过拆借、质押回购等负债行为,增加投资杠杆;一类是分级杠杆,即金融机构对产品进行优先、劣后的份额分级,优先级投资者向劣后级投资者提供融资杠杆。 在负债杠杆方面,《意见》对开放式公募、封闭式公募、分级私募和其他私募资管产品,分别设定了140%、200%、140%和200%的负债比例(总资产/净资产)上限,并禁止金融机构以受托管理的产品份额进行质押融资。 在分级产品方面,《意见》禁止公募产品和开放式私募产品进行份额分级。 在可以分级的封闭式私募产品中,固定收益类产品的分级比例(优先级份额/劣后级份额)不得超过3:1,权益类产品不得超过1:1,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混合类产品均不得超过2:1。 十二、如何消除多层嵌套并限制通道业务? 资管产品多层嵌套,不仅增加了产品的复杂程度,导致底层资产不清,也拉长了资金链条,抬高了社会融资成本。 大量分级产品的嵌入,还导致杠杆成倍聚集,加剧市场波动。 为从根本上抑制多层嵌套的动机,《意见》明确资管产品应当在账户开立、产权登记、法律诉讼等方面享有平等地位,要求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对各类金融机构开展资管业务平等准入。 同时,规范嵌套层级,允许资管产品再投资一层资管产品,但所投资的产品不得再投资公募证券投资基金以外的产品,禁止开展规避投资范围、杠杆约束等监管要求的通道业务。 考虑到现实情况,投资能力不足的金融机构仍然可以委托其他机构投资,但不得因此而免除自身应当承担的责任,公募资管产品的受托机构必须为金融机构,受托机构不得再进行转委托。 十三、《意见》对智能投顾业务作出了哪些规范?主要考虑是什么? 金融科技的发展正在深刻改变金融业的服务方式,在资管领域就突出体现在智能投资顾问。 近年来,智能投资顾问在美国市场快速崛起,在国内也发展迅速,目前已有数十家机构推出该项业务。 但运用人工智能技术开展投资顾问、资管等业务,由于服务对象多为长尾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较低,如果投资者适当性管理、风险提示不到位,容易引发不稳定事件。 而且,算法同质化可能引发顺周期高频交易,加剧市场波动,算法的“黑箱属性”还可能使其成为规避监管的工具,技术局限、网络安全等风险也不容忽视。 为此,《意见》从前瞻性角度,区分金融机构运用人工智能技术开展投资顾问和资管业务两种情形,分别进行了规范。 一方面,取得投资顾问资质的机构在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运用人工智能技术开展投资顾问业务,非金融机构不得借助智能投资顾问超范围经营或变相开展资管业务。 另一方面,金融机构运用人工智能技术开展资管业务,不得夸大宣传或误导投资者,应当报备模型主要参数及资产配置主要逻辑,明晰交易流程,强化留痕管理,避免算法同质化,因算法模型缺陷或信息系统异常引发羊群效应时,应当强制人工介入。 十四、对资管业务的监管理念是什么?监管协调包括哪些举措? 针对分业监管下标准差异催生套利空间的弊端,加强监管协调,强化宏观审慎管理,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实施功能监管,是规范资管业务的必要举措。 《意见》明确,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对资管业务实施宏观审慎管理,按照产品类型而非机构类型统一标准规制,同类产品适用同一监管标准,减少监管真空,消除套利空间。 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在资管业务的市场准入和日常监管中,要强化功能监管。 中国人民银行牵头建立资管产品统一报告制度和信息系统,对产品的发售、投资、兑付等各个环节进行实时、全面、动态监测,为穿透监管奠定坚实基础。 继续加强监管协调,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在《意见》框架内,研究制定配套细则,配套细则之间要相互衔接,避免产生新的监管套利和不公平竞争。 十五、非金融机构开展资管业务需要符合哪些规定? 当前,除金融机构外,互联网企业、各类投资顾问公司等非金融机构开展资管业务也十分活跃,由于缺乏市场准入和持续监管,产品分拆、误导宣传、资金侵占等问题较为突出,甚至演变为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发行证券,扰乱金融秩序,威胁社会稳定。 为规范市场秩序,切实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意见》明确提出,资管业务作为金融业务,必须纳入金融监管,非金融机构不得发行、销售资管产品,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主要指私募投资基金的发行和销售,私募投资基金适用私募投资基金专门法律、行政法规,私募投资基金专门法律、行政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意见》。 非金融机构和个人未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许可,不得代销资管产品。 针对非金融机构违法违规开展资管业务的情况,尤其是利用互联网平台等分拆销售具有投资门槛的投资标的、通过增信措施掩盖产品风险、设立产品二级交易市场等行为,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规范清理。 非金融机构违法违规开展资管业务的,依法予以处罚,同时承诺或进行刚性兑付的,依法从重处罚。 十六、《意见》的过渡期如何设置?“新老划断”具体如何实施? 为确保平稳过渡,《意见》充分考虑存量资管产品期限、市场规模及其所投资资产的期限和规模,兼顾增量资管产品的合理发行,提出按照“新老划断”原则设置过渡期。 过渡期设置为“自《意见》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底”,相比征求意见稿而言,延长了一年半的时间,给予金融机构更为充足的整改和转型时间。 过渡期内,金融机构发行新产品应当符合《意见》的规定;为接续存量产品所投资的未到期资产,维持必要的流动性和市场稳定,可以发行老产品对接,但应当严格控制在存量产品整体规模内,并有序压缩递减,防止过渡期结束时出现断崖效应。 金融机构还需制定过渡期内的整改计划,明确时间进度安排,并报送相关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由其认可并监督实施,同时报备中国人民银行,对提前完成整改的机构,给予适当监管激励。 过渡期结束后,金融机构的资管产品按照《意见》进行全面规范(因子公司尚未成立而达不到第三方独立托管要求的情形除外),金融机构不得再发行或存续违反《意见》规定的资管产品。
证券投资学论文。急急急!!!好的追加分!!!
证券投资学结业论文这个学期学习了证券投资学,收获颇多,现在对这个学期学到的内容作一个总结。 通过一个学期的学习,我对如下的内容有一个初步的认识,具体包括:一,证券投资的历史沿革。 二,证券投资的基本理论(资产定价理论)。 三,证券投资的主体。 四,证券投资的客体。 五,证券投资市场。 六,一些证券投资管理。 七,国际证券投资。 一,证券投资的历史沿革和主要内容。 1,证券(Securities)亦称有价证券,是证明持券人具有商品所有权或表示财产所有权、收益请求权以及债权,并凭此,有权取得一定收入的各种凭证。 证券这一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有价证券包括商品证券、货币证券和资本证券。 商品证券是证明有领取商品权利和凭证,如提货单、运货单、仓库栈单和房地产证书等。 货币证券是指商业上的支付工具,可以用来代替货币使用,是对货币具有索取权的一种有价证券,如支票、本票、汇票及商业票据等。 资本证券是能按期从发行者处领取收益的权益性凭证, 它表示财产所有权、收益请求权或债权,如股票、国库券、公司债券凭证等。 狭义的有价证券则指包括股票和债券两大类的资本证券。 2,证券投资由三个基本要素构成,即:收益、风险和时间。 收益,任何证券投资都是为了实现一定的目的,获取一定的收益,一般而言,证券投资的收益包括利息、股息等经常收益和由证券价格的涨跌所带来的资本得利两个部分。 风险,要获取一定的收益,就必须承担一定的风险。 一般而言,收益与风险成正比,风险越大,收益越高,但并不是每一个追求高风险的投资者就一定能取得高收益。 时间,任何证券投资都必须经过一定的时间才能取得收益。 一般而言, 投资期限越长,收益就越高,但风险也越大。 3,证券投资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可分为准备、了解、分析、决策与管理四个阶段。 证券投资准备主要包括资金准备和心理准备。 投资者必须根据自身的情况,确定可用于证券投资的资金的来源、数额等。 同时,由于市场变幻莫测,收益与风险并存,投资者还必须做好充分的心理准备。 要进行证券投资就必须了解各种证券的的收益、风险情况以及整个证券市场的状况及投资环境,包括证券的性质、期限、收益高低、风险大小,证券市场的组织机制,券商的职能部门和作用, 证券投资的程序、方式、费用,有关证券投资的法律、法规和税收情况等。 投资者在了解证券投资的基本情况后,还必须对证券的真实价值、上市价格和价格涨跌趋势进行认真的分析,以确定投资于何种证券及投资的时机。 通过以上阶段和步骤,投资者已经可以作出投资决策,购买合适的证券并决定各种证券的购买量。 作出证券投资决策后还必须进行严密的证券投资管理,即根据市场情况,随时调整所持证券的种类和数量,保持证券的最有效组合。 二,资产定价理论资产定价理论源于马柯维茨(Harry Markowtitz)的资产组合理论的研究。 1952年,马柯维茨在《金融杂志》上发表题为《投资组合的选择》的博士论文是现代金融学的第一个突破,他在该文中确定了最小方差资产组合集合的思想和方法,开创了对投资进行整体管理的先河,奠定了投资理论发展的基石,这一理论提出标志着现代投资分析理论的诞生。 在此后的岁月里,经济学家们一直在利用数量化方法不断丰富和完善组合管理的理论和实际投资管理方法,并使之成为投资学的主流理论。 到了60年代初期,金融经济学家们开始研究马柯维茨的模型是如何影响证券估值,这一研究导致了资本资产定价模型的产生。 由于资本资产定价模型在资产组合管理中具有重要的作用,从其创立的六十年代中期起,就迅速为实业界所接受并转化为实用,也成了学术界研究的焦点和热点问题。 资本资产定价模型理论描述 资本资产定价模型是在马柯维茨均值方差理论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它继承了其的假设,如,资本市场是有效的、资产无限可分,投资者可以购买股票的任何部分、投资者根据均值方差选择投资组合、投资者是厌恶风险, 永不满足的、存在着无风险资产,投资者可以按无风险利率自由借贷等等。 提供理论指导。 三,投资的主体。 证券投资的主体主要有三个部分,一个是,一个是机构投资者,一个是官方机构。 1,居民个人个人从事证券投资的目的因人而异,多种多样。 有以下几种,本金安全,资本增值,收入稳定,合理避税,通货膨胀抵补,投资组合等。 其中最主要的目的是为了实现资本增值,资本增值主要有两种方法:一是将投资所得再投资,使资本增加;二是投资于成长型股票,通过股价的增长实现资本实现资本的增加。 当然,相比较而言,后者风险较大。 但无论哪种方法,都不容易在短期内实现资本的增值,投资者必须作长远的打算。 2,机构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是证券市场的重要参与者,同时期也是证券市场有效运行的重要基础。 机构投资者的健康有序发展有利于证券市场的长远发展。 机构投资者分为非金融机构和金融机构。 非金融机构主要是企业,企业作为证券市场的参与者,不仅是证券市场资金的主要需求者,而且也是证券市场的重要投资主体。 证券市场离不开企业。 企业融资的活动创造了投资工具而企业投资扩大了资金规模。 金融机构的投资者可分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和银行金融机构。 非银行金融机构主要指投资银行、保险基金和社保基金, 而银行金融机构主要是指商业银行。 3,以财政部、中央银行为代表的官方机构也是证券投资主体之一,官方机构作为影响证券市场的重要投资主体,主要是通过改选国债公开市场业务,影响货币量及利率水平和结构,以直接影响到和改变市场的规模、结构和收益水平。 财政政策对于证券市场的发展有着很大的影响。 它的主要作用为:优化资源配置,公平收入分配,促进经济增长等。 中央银行是一个国家银行体系的中心环节,是统管全国货币的最高机构,它负责制定和执行国家货币金融政策调节和控制全国的货币流通和信用活动。 从中央银行业务活动的特征分析,中央银行主要有四大职能:发行的银行、政府的银行、银行的银行和调控宏观经济的银行。 四,证券投资的客体。 证券投资的客体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即:债券,股票,基金。 1,债券在市场经济中,各种经济主体为了解决其资金动作的缺口,常通过发行债券的方式筹措资金。 债券是发行人依照法定程序发行,承诺按约定利率和日期支付利息,并在特定日期偿还本金的局面债务凭证。 债券的票面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债券名称和发行单位,债券的发行总额和票面金额,债券的票面利率、利息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债券的还本期限和方式,债券是否记名和流通等。 另外,债券还有一些特征,如期限性、流动性、风险性、收益性等。 2,股票股票是按股份公司股本总额来等额因此又称为股份。 每一份股票上,都载明了票面金额及代表的股份等有关事项。 股票具有如下几个基本特征:权责性,无期性,流动性,收益性,风险性。 股票的基本要素包括:面额,市场价格,股息和分红,除息和除权。 另外,股票又可以分为普通股和优先股,相对而言,优先股可以享有某些优先的权利。 股票价格指数是用来表示多种股票的平均价格水平或反映股市价格变动趋势的指标。 我国和世界上几种主要的股票价格指数是:上证综合指数(上海),深市综合指数(深圳),道?琼斯指数(美国),金融时报指数(英国),日经225指数(日本),香港恒生指数等。 3,基金投资基金是住手投资工具之一。 它通过对外发行受益凭证或股份来吸纳社会闲散资金,汇集的资金交理财专家管理,即按基金设立的宗旨在证券市场上进行分散投资,以最小的风险来获得较高的投资回报,并将收益按投资者的比例进行分配的一种冲间接投资方式。 基金有如下一些特点:小额投资、集腋成裘,费用较低、收益较高,信息公开、专家管理,动作安全、风险分散,流动性强、变现风险小。 这些优势也为基金的发展提供了充分的比较优势,五,证券投资市场。 证券市场是指各种股票、债券、投资基金受益券及其它证券投资客体发行和流通转让的场所的总称,它是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证券发行市场和证券流通市场是证券市场的基本架构。 两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证券发行市场是证券流通市场存在的规模和数量,而如果没有证券流通市场,证券的流通性就难以体现出来,证券的作用也将会无法充分发挥。 同时证券发行市场通过发行新的证券会使证券市场上的证券绝对数量增加,而证券流通不会增加证券绝对数量,但会改变证券的所有权人。 证券发行市场和证券流通市场相互依赖,相辅相成,构成了证券市场的一个统一整体。 六,证券投资管理程序。 证券投资管理是一个系统化的持续的过程,基本程序如下: 确定投资目标, 建立投资政策, 构建证券组合, 修订证券组合 , 评估证券组合的业绩。 1,确定投资目标所谓证券投资管理目标,从大的方面讲,可以是以收入、增长和均衡为目标;从小的方面讲,可以是在大目标下具体设定设定收益率水平等。 投资管理目标对外是证券投资组合及投资管理者特征的反映,在对外营销(如基金发行)时为投资管理者吸引特定的投资者群体;反过来说,则是便利投资者根据自身的需要和情况选择投资管理者。 如养老金基金因其定期有相对固定的货币支出的需要,因此,故要求有稳定的资产收入,收入目标就是最基本的。 2,制定证券投资政策投资政策是为实现投资目标、指导投资活动而设立的原则和方针。 证券投资组合的管理政策首先要规定的是投资范围,即确定证券组合所包含证券市场范围和种类,如是全球化投资、区域性投资还是本土投资;是只包括股票,还是进行股票、债券等多种证券,更具体一些,要决定投资于哪些行业或板块的股票、哪些种类的债券及资产在它们之间的分配。 确定投资政策还要考虑客户要求和市场监管机构限制,考虑税收因素,如免税基金就应该把避税证券排除在外,此外,投资政策的制定还会受到来自信息公开制的压力,财务报告要求披露投资政策的要求有时会导致机构投资者公布于己不利的政策。 3,构建证券投资组合证券投资组合的构建首先取决于组合管理者的投资策略。 投资策略大致可分为积极进取型、消极保守型和混合型三类。 采取积极进取型投资策略的组合管理者会在选择资产和时机上下大功夫,努力寻找价格偏离价值的资产;采取消极保守型投资策略的组合管理者,则相反,只求获得市场平均的收益率,一般模拟某一主要的市场指数进行投资;混合型的投资管理者介于二者之间。 选择哪一种投资策略主要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是组合管理者对“市场效率”的看法如何,相信市场是有效率的管理者就会选择消极保守型,反之就会选择积极进取型;二是组合负债的性质和特点,如养老金基金就比较适合消极保守型的投资策略。 传统投资管理的组合管理的组合形成过程是不同的。 现代组合管理构建证券组合的程序是:确定整体收益和风险目标→进行资源配置→确定个别证券投资比例。 资源配置可以利用马科维兹模型,个别证券投资比例的确定可以利用夏普的单一指数模型完成。 传统的证券投资管理程序是:证券分析→资产选择→自发形成一种组合。 进行证券投资分析的方法主要有基本分析方法和技术分析方法。 4,修订证券投资组合证券组合的目标是相对稳定的,但是,个别证券的价格及收益风险特征是可变的,根据上述方法构建的证券组合,在一定时期内应该是符合组合的投资目标的,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市场条件的变化,证券组合中的一些证券的市场情况与市场前景也可能发生变化,如某一企业可能出现购并事件,导致生产和经营策略发生变化等。 当某种证券收益和风险特征的变化足以影响到组合整体发生不利的变动时,就应当对证券组合的资产结构进行修订,或剔除,或增加有抵消作用的证券。 5,评估投资管理业绩对证券组合资产的经济效果进行评价是证券组合管理的最后一环,也是十分关键的一环,它既涉及对过去一个时期组合管理业绩的评价,也关系下一个时期组合管理的方向。 评价经济效果并不是仅仅比较一下收益率就行了,还要看资产组合所承担的风险。 风险度不同,收益率也不同,在同一风险水平上的收益率数值才具有可比性。 而资产组合风险水平的高低应取决于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超过投资者的风险承受力进行投资,即使获得高收益也是不可取的。 对于收益的获得也应区分哪些是组合管理者主观努力的结果, 哪些是市场客观因素造成的。 如在强劲的牛市中,市场平均收益率为50%,那么,即使某资产组合盈利率为35%,组合管理者的经营能力仍然要被评为不合格的;而在大熊市中,如果市场指数下跌了50%,即使某资产组合资产净值下跌35%,也可以说是表现相当不错的。 七, 国际证券投资数以亿万计的国际资金成为许多国家发展资金的主要来源。 国际证券投资亦称“国际间接投资”。 在国际债券市场购买中长期债券,或在外国股票市场上购买企业股票的一种投资活动。 从一国 资本流出和流人角度来看,购买国际证券意味 着资本流出,发行国际证券则意味着资本流 人。 国际证券投资动机主要有两个:一是获取 定期金融性收益;二是利用各国经济周期波动 不同步性和其他投资条件差异,在国际范围内 实现投资风险分散化。 当然,也有不少证券购 买者真实目的是利用证券交易进行投机, 这些 人本质上是投机者而非投资者。 国际证券投资 增长迅猛,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为了进行国际 证券投资,贸易顺差国大量吸收美元,用于购 买美国国库券,这就保持了汇率体系相对稳 定;通过国际证券投资,促进了长期资本在国 际范围内的流动,从而加强对发展中国家投入。 证券投资学上机实践操作报告理论知识只是基础,归根结底还是为了能在实践中运用好。 老师运用基础理论与上机模拟实践相结合的教学方式,让我深深体会到了炒股存在着较大的,甚至是让人难以意料的客观风险,但个人的心理因素也很重要,在这个过程中,我也领会到了一些基本的投资理念和技巧。 学了一点基础的理论知识之后,老师给我们每个同学的账户里发了100万元的虚拟货币,告诉我们可以进行自由的投资选择,可以投资股票、基金或者国债。 我想,反正又不是真的,就买股票好了,要么大赔要么大赚,每周一下午,我都会去机房,其它时间有空也会去那里看大盘,开始的时候,都看不懂,过一段时间,摸索出了“同花顺”软件的一些用法,再加上和其他同学经常交流,渐渐地丰富了自己在证券方面的知识。 我找了几支看起来走势蛮好的股票用了13万去买了5支。 第1周去时,看到3支长势喜人,怕万一再过几天又跌了,于是急忙抛售,赚了2百块多,看着我的变成了几天之内就变成了,心里得意得很啊。 再过几天去看时,这次买的几支却是光赔不赚,而且看起来还有明显下滑的样子,着急的不得了,赶紧趁着赔的不是很多赶紧清仓。 想到老师上课时说起过的“不要把鸡蛋放到一个篮子里”,赶紧买几支国债和基金,这样做可以有效地降低点风险。 于是乎开始买基金,眼睁睁地看着自己的钱由开始的100多严重缩水,赔了近十几万,我终于对风险有了切身的体会。 赶紧回去仔细翻书再学习理论知识,学习股票交易的技巧和手段。 这样慢慢地有了点挽救,不过到现在为至,还是赔了几万。 我想想股票的玩好的人都应该有很大的忍耐能力,经得起股市瞬息万变的波动吧,我现在还是火候不够啊。 初学证券投资学的时候,对于理论知识不屑一顾,感觉它讲的太老套了,不进入进行股市实际操作,就算知道的理论再多也是没有用的,可是经历了网络模拟交易后,我觉得任何事情都不是独立的,学习了理论知识可以用它来指导实践,股市肯定不会是单靠运气来盲目运行的,一定会有经验老到的股民,是通过技巧来赚钱的。 刚开始模拟交易时,什么技术分析等东西都不懂,虽然看了一些关于K线图的理论知识,但还是不懂的如何去运用,也不懂其中的投资技巧,所以买回来的股票基本都是亏的,有一种很强的失落感,这才想起恶补专业理论知识,在逐步的系统学习中,我慢慢懂得通过阳线及阴线的形态去选择股票,再结合当天的成交量,来判断是否有升的可能。 有一句话说得很好:股市中,什么都可以骗人,唯独成交量是不会骗人的。 由于时间的局限,所以我都是做短线炒股,下面是我这段时间学习证券投资学的的几点肤浅的认识: 一,在形势不利的时候及时抽身而退,从而使损失最小化,千万不要犹豫不决。 二,卖出去的股,哪怕第2天又涨了也不要后悔,反正有的是机会,后悔是没有用的。 三,买进趋势明朗的股票,不要买趋势不明的股票,最好是有5日均线支撑的,因为这样比较有保障,就算亏,也不会亏很多。 若想赚多点,就尽量买那些价格比较高的涨幅比较大未来形势看好的好股票。 四,尽量要买市场热点的股票,不要买废品股,废品股涨的快,但跌起来会更快。 买进最近换手率较高的股票,赚得多而快。 五,仔细观察k线图,尽量在价格突破前期后,再等1个交易日确定安全以后再买进,不要心理过急,以防其到达最高价而接下来狂跌。 六,不要把所有的资金用在一个股票上,股市中有一句老话,永远一不要把所有的鸡蛋放在一个篮子里面。 分散投资最重要是分散分险啊。 在整个模拟炒股的过程中,我的心情都是随着股票的涨跌而喜悲的,但在我不懈努力下,我的盈亏率从亏18%到目前的亏7%左右,这已经让我觉得非常欣慰了,毕竟我一直是在努力,也有一点进步,最深的体会是:不要怕跌!跌了也还有机会,账面的损失并不可怕,最可怕的就输了心态,没了斗志。 一定要懂得及时地进行策略调整和心态调整,只有这样,才能在股市的竞争中存活,才能有下次战斗的机会。
12月28日股指期货的实施对股票的影响
指数期货与普通的商品期货除了在到期交割时有所不同外,基本上没有什么本质的区别。 以某一股票市场是指数为例,假定当前它是1000点,也就是说,这个市场指数目前现货买卖的“价格”是1000点,现在有一个“12月底到期的这个市场指数期货合约”,如果市场上大多数投资者看涨,可能目前这一指数期货的价格已经达到1100点了。 假如说你认为到12月底时,这一指数的“价格”会超过1100点,也许你就会买入这一股指期货,也就是说你承诺在12月底时,以1100点的“价格”买入“这个市场指数”。 这一指数期货继续上涨到1150点,这时,你有两个选择,或者是继续持有你是期货合约,或者是以当前新的“价格”,也就是1150点卖出这一期货,这时,你就已经平仓,并且获得了50点的收益。 当然,在这一指数期货到期前,其“价格”也有可能下跌,你同样可以继续持有或平仓割肉。 但是,当指数期货到期时,谁都不能继续持有了,因为这时的期货已经变成“现货”,你必须以承诺的“价格”买入或卖出这一指数。 根据你期货合约的“价格”与当前实际“价格”之间的价差,多退少补。 比如上例中,假如12月底到期时,这个市场指数实际是1130点,你就可以得到30个点的差价补偿,也就是说你赚了30个点。 相反,假如到时指数是1050点的话,你就必须拿出50个点来补贴,也就是说亏损了50个点。 当然,所谓赚或亏的“点数”是没有意义的,必须把这些点折算成有意义的货币单位。 具体折算成多少,在指数期货合约中必须事先约定,称为合约的尺寸,假如规定这个市场指数期货的尺寸是100元,以1000点为例,一个合约的价值就是元。 股指期货交易与股票交易的不同1.股指期货可以进行卖空交易。 股票卖空交易的一个先决条件是必须首先从他人手中借到一定数量的股票。 国外对于股票卖空交易的进行设有较严格的条件,而进行指数期货交易则不然。 实际上有半数以上的指数期货交易中都包括拥有卖空的交易头寸。 对投资者而言,做空机制最富有魅力之处是,当预期未来股市的总体趋势将呈下跌态势时,投资人可以主动出击而非被动等待股市见底,使投资人在下跌的行情中也能有所作为。 2.交易成本较低。 相对现货交易,指数期货交易的成本是相当低的,在国外只有股票交易成本的十分之一左右。 指数期货交易的成本包括:交易佣金、买卖价差、用于支付保证金(也叫按金)的机会成本和可能的税项。 美国一笔期货交易(包括建仓并平仓的完整交易)收取的费用只有30美元左右。 3.较高的杠杆比率。 较高的杠杆比率也即收取保证金的比例较低。 在英国,对于一个初始保证金只有2500英镑的期货交易帐户来说,它可以进行的金融时报100种(FTSE-100)指数期货的交易量可达英镑,杠杆比率为28:1。 4.市场的流动性较高。 有研究表明,指数期货市场的流动性明显高于股票现货市场。 如在1991年,FTSE-100指数期货交易量就已达850亿英镑。 5.股指期货实行现金交割方式。 期指市场虽然是建立在股票市场基础之上的衍生市场,但期指交割以现金形式进行,即在交割时只计算盈亏而不转移实物,在期指合约的交割期投资者完全不必购买或者抛出相应的股票来履行合约义务,这就避免了在交割期股票市场出现“挤市”的现象。 6.一般说来,股指期货市场是专注于根据宏观经济资料进行的买卖,而现货市场则专注于根据个别公司状况进行的买卖。 股指期货市场的结构与功能 一、期货交易所 期货交易所指的是法律允许的具体买卖股指期货合约的场所。 期货交易所是期货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地区)的法律都规定期:货交易必须在指定的交易所内进行,任何在期货交易所外进行的交易都是非法的。 尽管各类交易所近年来出现了公司化经营趋势,但世界上大多数交易所都是非盈利性的会员制组织。 我国1999年9月1日起实施的《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期货交易所不以盈利为目的,按照其章程的规定实行自律管理;期货交易所以其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规定:期货交易所的注册资本划分为均等份额的会员资格费,由会员出资认缴。 期货交易所的权益由会员共同享有,在其存续期间,不得将其积累分配给会员。 并规定了期货交易所应当履行的十项职责:提供期货交易的场所、设施及相关服务;制定并实施期货交易所的业务规则;设计期货合约、安排期货合约上市;组织、监督期货交易、结算和交割;制定并实施风险管理制度,控制市场风险;保证期货合约的履行;发布市场信息;监管会员期货业务,检查会员违法、违规行为;监管指定交割仓库的期货业务;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能。 《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明确了期货交易所的组织机构。 期货交易所设会员大会和理事会。 会员大会是期货交易所的权力机构,由全体会员组成。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由9至15人组成,其中非会员理事不少于理事会成员总数的1/3,不超过理事会成员总数的1/2。 期货交易所理事会可以设立监察、交易、交割、会员资格审查、调解、财务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的具体职责由理事会确定,并对理事会负责。 期货交易所设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若干人。 总经理是期货交易所的法人代表,是当然理事。 除了期货合约外,交易所也提供期权和其他现货金融工具的交易机会。 交易所设立的基本宗旨是提供一个有组织的集中市场,并制定标准化的期货合约和统一的交易法规让会员从事交易,监督所有交易的进行与有关法规的执行。 但是,交易所本身并不从事期货买卖。 会员有权利进场做交易,但并没有义务一定要进场从事交易。 二、清算所 清算所又称清算公司,是指对期货交易所中交易的期货合约负责对冲、交割和统一清算的机构。 清算所的建立是期货交易安全而有效率的重要保障。 有些清算所是交易所的一个重要部门(如芝加哥商业交易所CME和纽约商业交易所NYMEX),有些清算所则是在组织机构、财务体系、运行制度等方面独立于交易所的机构(如芝加哥期货交易所CBOT)。 大部分的清算所都是各自独立的机构,但也有几个不同交易所共同使用一个清算机构的情况,如国际商品清算所(ICCH)负责清算大部分英国期货交易所,市场间清算公司(The Intermartet Clearing Corp)则替纽约期货交易所(NYFE)与费城交易所(PBOT)清算。 P> 和交易所一样,清算所通常是个非营利性的会员组织。 清算所的会员通常都是依附于交易所的会员,除了拥有交易所的一般会员席位外,还要通过比一般会员更严格的财务指标规定。 所以,期货交易所的会员分为清算会员和非清算会员,非清算会员要通过清算会员进行清算,并支付一定的佣金费用。 我国的期货交易所有组织,监督期货结算的职能,交易所下设结算部作为承担期货结算职责的机构。 全球证券市场、期货市场整合的趋势之一便是交易所和清算机构间日益增多的合并案例。 三、经纪商 期货交易所的会员分为自营商和经纪商两种。 自营商是为自己在场内进行期货买卖的会员,而经经商本身并不买卖期货合约,而只是受非会员的客户委托,代替他们在交易所进行期货交易,并从客户那里收取佣金以作为其收入。 在国外,有些交易所仅限私人拥有交易所席位,而有些交易所也允许企业、公司等机构申请拥有席位。 在美国,根据全国期货协会(NFA)的定义,期货经纪高(或称期货佣金商,FCM)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组织,是一个代表金融、商业机构或一般公众进行期货或期权交易的商行或公司,也有人称其为电话所,经纪人事务所或佣金行,它是金融领域高度多样化的一个组成部分,一些商号专长于金融和商业性套期保值,其它的则致力于公众投机交易。 《期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期货经纪公司会员只能接受客户委托从事期货经纪业务,非期货经纪公司会员只能从事期货自营业务。 《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期货经纪是指接受客户委托,按照客户的指令,以自己的名义为客户进行期货交易并收取交易手续费,交易结果由客户承担的经营活动。 经营期货经纪业务的,必须是依法设立的期货经纪公司。 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经营期货经纪业务。 四、投资者 股指期货的投资者范围很广,一种区分方法是分为自营商或专业投机商,套期保值者和大众交易者,专业投机商又分为”抢帽子者”,日交易者和大头寸交易者。 但更一般的区分是将投资者分为套期保值者、套利者和投机者。 1.套期保值者 套期保值者是通过股指期货交易来规避股票交易中系统风险的交易者,它们是股指期货市场的主要参与者。 股指期货的套期保值者主要包括证券发行商、基金管理公司。 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证券市场的机构投资者。 2.套利者 套利者是指利用股指期货市场和股票现货市场,以及不同股指期货市场,不同股指期货合约之间出现的价格不合理关系,通过同时买进卖出以赚取价差收益的交易者。 有关严格区分套利和图利的讨论见第六、七章。 股指期货的套利最常采用的是指数套利,当实际期货价格偏离理论期货价格时,可能通过同时买卖赚取无风险收益。 套利者的交易活动对股指期货市场是十分重要的,其交易活动可以使市场的错误定价迅速恢复平衡,有利于市场价格的稳定,也是股指期货市场价格发现机制的传递渠道。 3.投机者 投机者是根据他们对股票价格指数走势的预测通过低买高卖,或高卖低买以获取利润的交易者。 对股指期货的投机者而言,并不完全相同于商品期货或其它金融期货,因为投资者根据对股票市场走势的判断,通过股指期货市场低成本、高效率的间接投资股票市场。 五、股指期货市场的基本功能 股指期货市场的基本功能包括两方面。 一方面是从整个资本市场或社会经济体系来讲,股指期货有三个的经济功能:一是价格发现功能。 股指期货的价格是交易双方在交易所通过公开喊价或计算机自动撮合的电子交易形成的,有关期货价格的信息不停地来自各个分散的方面,交易者不断地利用有关信息,将其考虑到价格决定中去,以对期货价格变化做出合理的估计。 虽然单个投资者对相关资产的价格估计会有所偏差,但从市场整体看,集体理性会形成比较合理的期货价格。 由于期货合约交易频繁、市场流动性很高、交易成本低、买卖差价小,瞬时信息的价值会较快地在期货价格上得到反映。 股指期货的集中、公开交易近似于在一个完全竞争的市场中,价格信息的公开、透明和及时传播对股票的价格预期和下一期股指期货的价格决定有重要的影响。 二是稳定市场和增强流动性的功能。 当股票市场价格和股指期货市场价格偏离时,市场中的投机者、套利者和套期保值者能够敏锐地衡量出两个市场一方或两方的错误定价程度,通过比较交易成本,进行各种策略的交易操作,从而纠正市场的错误定价平抑市场波动,防止暴涨暴跌。 股指期货会增加因套利、套期保值及其它投资策略对股票交易的需求,从而增强股票市场的流动性。 三是促进资本形成的作用。 根据著名经济学家托宾(J.Tobin)提出的Q比率的概念,企业资产负债的市场价值与其重置成本的比率为Q比率,Q>1时,进行新的资本投资更有利,从而增加投资需求,Q<1时,公司买现成的资本产品比新的资本投资更便宜,会减少资本需求。 只要企业的资产负债的市场价值相对于其重置成本有所提高,即提高Q比率,就会增加资本形成。 证券的价格水平是由证券供求双方的力量达到平衡而决定的。 股指期货能够增加由于套利交易和规避风险需求导致的股票需求,也可以使证券供给因预期性套期保值而相对比较稳定这些因素都能够促进资本形成。 股指期货市场另一方面的基本功能是投资者可以利用股指期货更有效地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 第一,证券资产在居民和机构的金融资产中所占的比重不断提高,投资者往往要根据各种资产收益率变化进行资产调整和重新配置,单纯利用证券现货市场进行大幅度的资产结构调整,会引起股票价格的大幅度变化,增大市场波动性和投资者交易的执行成本和佣金费用,而利用股指期货合约可能通过不同资产的暴露程度使综合头寸达到调整资产结构的要求,而不至于引起价格的大幅波动,交易费用也较低。 第二,证券承销商和发行人可以利用股指期货进行预期性套期保值规避价格风险,保证证券发行顺利进行。 第三,投资者可以利用股指期货市场进行套期保值和套利交易。 香港恒生指数期货市场,以对冲风险为目的的交易约占总交易量的20%,充分反映了恒指期货对套期保值的巨大存在价值。 而机构投资者,尤其是指数投资基金可以利用股指期货进行套利交易以获取无风险收益。 第四,投资者可以利用股指期货间接投资股票市场,使自己专注于分析宏观经济景气状况和股票市场大势,免除从繁多的股票中桃选可投资股票的麻烦,以及减少投资股票市场的信息搜集、加工、处理成本。 六、中国发展股指期货市场的一些特殊的功能 除了以上这些一般性功能,中国发展股指期货市场还有一些特殊的功能。 第一,为培育和发展机构投资者提供条件。 发达证券市场的经验表明,以保险资金、共同基金、养老基金为主体的机构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稳定和发展具有重要推动作用,机构投资者的优势在于用组合投资来降低风险,但组合投资只能降低非系统性风险,但无法规避系统性风险。 中国证券市场还处于发展阶段,属于新兴市场,系统性风险所占比例很高,要培育和发展机构投资者,必须提供包括股指期货作为规避系统性风险工具在内的一系列条件,股指期货市场已经与优化投资者结构联系在一起。 第二,股票市场国际化的需要。 随着中国加入WTO,中国经济的对外开放将面临一系列的考验,一方面,境外投资者是以机构投资者为主的,他们有规避风险的强烈需求,另一方面,境外投资者进入中国股票市场可能会加大市场的波动甚至出现大幅度的涨落调整,股指期货市场不单是满足境外投资者的需求,以吸引国外资本,也是在开放条件下稳定股票市场的需要。 第三,完善证券市场的结构,丰富市场层次,推动市场深化。 中国证券市场目前只有单一的主板市场和创业板市场,即只有交易所交易市场,缺乏非上市股票的柜台交易市场和机构投资者需要的第三、第四市场,不能最大限度的满足不同层次的资金需求者、资金供给者的需求,不完善的市场机制难以使筹集资产、配置资源等证券市场功能的发挥。 在发展和完善各层次基础资产市场的同时,包括股指期货、股票期权、股指期权和认股权证、可转换债券、存托凭证等工具在内的衍生品市场的发展对促进市场深化和市场功能发挥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股指期货的五大意义股指期货具有套期保值、价格发现、资产配置等功能,是国际资本市场重要的风险管理工具。 根据当前我国资本市场的特征与发展趋势,开展我国的股指期货交易具有积极的意义,这表现在: (一)回避股市系统风险,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我国股市的一个特点是股指波动幅度较大,系统风险较大,这种风险无法通过股票市场上的分散投资加以回避。 开展股指期货交易,既可为股票承销商在一级市场包销股票提供风险回避的工具,又可为二级市场广大投资者对冲风险、确保投资收益。 (二)有利于创造性地培育机构投资者,促进股市规范发展 目前,我国机构投资者比重偏低,不利于股市规范发展。 开展股指期货交易,可以为机构投资者提供有效的风险管理工具,增加投资品种,能促进长期组合投资与理性交易,能提高市场流动性,降低机构投资者的交易成本 ,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特别是我国将发展开放式基金,由于其可随时赎回 ,因此,必须有相应股指期货等衍生工具相配套,才能保证开放式基金的安全运作。 可见,股指期货有利于创造性地培育机构投资者,促进股市的规范发展。 这一点已被国际市场发展的成功经验所证明。 (三)促进股价的合理波动,充分发挥经济晴雨表的作用 由于缺乏风险回避机制,许多机构投资者只能借助内幕消息进行短线投机以达到获利的目的,从而造成股市异常波动。 开展股指期货交易能够大量聚集各种信息,有利于提高股票现货市场的透明度;如果股票现货市场价格与股指期货市场间价差增大,将会引来两个市场间的大量套利行为, 可抑制股票市场价格的过度波动;此外,股指期货交易发现的预期价格可更敏感反映国民经济的未来变化,充分发挥国民经济晴雨表的作用。 (四)改善国企大盘股的股性,为国企改革服务 股指期货的推出将会促使一些大盘股的股性发生转变,提高投资者投资国企大盘股的积极性。 目前,我国成份指数样本股往往以大盘绩优股为主,国企大盘股占较大权重。 股指期货交易的开展,有助于提高投资者参与这类股票交易的积极性,从而间接促进国企大盘股发行工作的开展。 Damod aran等人(1990年)对S&P500指数样本股所作的实证研究表明,开展股指期货交易后的5年间,指数样本股的市值提高幅度为非样本股的2倍以上。 另外,为解决国有股的上市流通问题,目前讨论的解决途径之一是成立大型基金,而股指期货的推出有利于基金的风险回避与安全运作,从而为国有股的上市流通提供服务。 (五)完善功能与体系,增强我国资本市场的国际竞争力 从国际市场的发展潮流可见,股指期货在完善资本市场功能与体系方面的作用已得到广泛的认同。 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如果我们还是停留在传统的交易方式中,不引进现代金融工具,我国资本市场在功能与体系方面都将是不健全的,不但难以与国际金融市场接轨,而且难以为国际投资资本的进入提供回避风险的场所,不利于我国对外资的吸引及加入WTO;此外, 中国在开展自己的股指期货交易方面并无专利权,如日经225指数被新加坡抢先开发成功就是一例。 目前,由于我国资本市场没有完全开放,国外还没有推出中国股指期货,但一旦资本市场对外开放,国外必将迅速地推出中国股指期货交易。 因此,为增强我国资本市场的竞争力,我国应尽快推出股指期货交易。 这一点对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 股指期货的特点与功能金融期货品种分为外汇、利率与指数期货三大类。 股指期货是指数类期货中的主导品种,也是金融期货中历史最短、发展最快的金融产品。 一、股指期货的概念与特点股票指数期货交易指的是以股票指数为交易标的的期货交易。 和其它期货品种相比,股指期货品种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股指期货标的物为相应的股票指数。 2、股指期货报价单位以指数点计,合约的价值以一定的货币乘数与股票指数报价的乘积来表示。 3、股指期货的交割采用现金交割,即不是通过交割股票而是通过结算差价用现金来结清头寸。 二、股指期货的功能股指期货具有价格发现、套期保值、资产配置等功能。 具体表现在:(一)价格发现股指期货交易以集中搓合竞价方式能产生未来不同到期月份的股票指数期货合约价格,反映对股票市场未来走势的预期;同时,国外学者通过大量实证研究表明,股指期货价格一般领先于股票现货市场的价格,并有助于提高股票现货市场价格的信息含量。 因此,股指期货与现货市场股票指数一起可起到国家宏观经济景气晴雨表的作用。 (二)套期保值股指期货能满足市场参与者对股市风险对冲工具的强烈需求,促进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的发展。 具体表现在: 1、严格说来,个股的价格风险只能通过相应的股票期货进行风险对冲;但当股票市场出现系统性风险时,个股或股票组合投资就可通过股指期货合约进行套期保值。 2、股票承销商在包销股票的同时,为规避股市总体下跌的风险,可通过预先卖出相应数量的股指期货合约以对冲风险、锁定利润。 3、当上市公司股东、证券自营商、投资基金、其他投资者在持有股票时,可通过卖出股指期货合约对冲股市整体下跌的系统性价格风险,在继续享有相应股东权益的同时维持所持股票资产的原有价值;减轻集中性抛售对股票市场造成的恐慌性影响,促进股票二级市场的规范与发展。 (三)资产配置股指期货具有资产配置的功能,具体表现在:1、引进做空机制。 做空机制使得投资者的投资策略从等待股票价格上升的单一模式转变为双向投资模式,使投资人的资金在行情下跌中也能有所作为而非被动闲置。 2、便于发展机构投资者,促进组合投资、加强风险管理。 3、增加市场流动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完善资本市场的功能等。 海外股指期货市场的产生和发展股指期货市场最初的产生是基于为机构投资者(尤其是指数投资基金)提供避险工具的考虑,一般不外乎这样三个条件:一是对机构投资者规避系统性风险的现实需求;二是金融创新的动力;三是相关法律法规的健全。 美国是最早推出股指期货交易的国家,其股指期货的产生发展得益于这样几个方面的因素:一是70年代初期由于美国持续两位数的通货膨胀导致股市暴跌,出现了对现货市场避险工具的需求;二是1974年美国国会通过的《退休收入保障法》要求退休基金管理人遵循“谨慎人原则”管理资金,严格分散和规避市场风险,进一步强化了其避险需求;三是80年代初期券商承销收益和佣金收入大幅降低,迫使券商进行金融创新,努力寻求新的盈利模式;四是1974年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的设立及其后对《商品交易法》管辖范围的扩大为股指期货的产生扫清了法律障碍。 但是美国的情况并不能解释一切,尤其是90年代以来亚洲国家和地区如日本、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股指期货的产生和发展。 这些国家和地区股指期货市场的产生和发展与其证券市场的对外开放尤其是QFII制度是密切相关的。 1、日本股指期货市场的产生与发展 日本股指期货市场的发展经历了较为明显的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80年代初期到1987年,股指期货在外界因素的推动下从无到有的初步试验阶段。 日本于80年代初期即已开放了其证券市场,允许境外投资者投资境内股市。 但是,其股指期货合约却首先出现在海外,1986年9月3日,日经225指数期货在新加坡金融期货交易所(SIMEX)交易。 按照日本当时的证券交易法规定,证券投资者从事期货交易被禁止。 所以,当时的日本证券市场并不具备推出股指期货交易的法律条件。 而且,按照当时的证券交易法,日本国内的基金是被禁止投资SIMEX的日经225指数的,只有美国和欧洲的机构投资者利用SIMEX的日经225股指期货合约对其投资于日本的股票进行套期保值。 本国的机构投资者明显处于不利位置。 基于这样的原因,1987年6月9日,日本推出了第一支股票指数期货合约———50种股票期货合约,受当时证券交易法禁止现金交割的限制,50种股票期货合约采取现货交割方式,以股票指数所代表的一揽子股票作为交割标的。 第二阶段:1988年到1992年逐步完善的过渡阶段。 这一阶段,通过修改和制订法律,国内股指期货市场逐步走上正轨。 50种股指期货刚刚推出的前几个月,交易发展缓慢,直到1987年股市暴跌后交易量迅速发展起来。 1987年10月20日上午,日本证券市场无法开始交易,卖盘远大于买盘,由于涨跌停板的限制,交易刚开始即达到跌停板。 由于当时50种股票期货合约实行现货交割,所以,境内投资者也无法实施股指期货交易。 而在SIMEX交易的境外投资者却能够继续交易期货合约。 受此事件影响,1988年日本金融市场管理当局批准了大阪证券交易所关于进行日经指数期货交易的申请。 1988年5月,日本修改证券交易法,允许股票指数和期权进行现金交割,当年9月大阪证券交易所开始了日经225指数期货交易。 1992年3月,大阪证券交易所50种股票期货停止了交易。 第三阶段:对股票指数进行修改,股指期货市场走向成熟。 由于日经225指数采用第一批上市的225种股票,以股价简单平均的形式进行指数化。 针对这样的情况,大阪证券交易所根据大藏省指示,开发出了新的对现货市场影响小的日经300指数期货以取代日经225,并于1994年2月14日起开始交易。 此后,日本股指期货市场便正式走向成熟。 2、 韩国股指期货市场的产生 韩国股指期货的产生源于其资本市场的逐步开放,以及正式引入QFII之后对于市场避险工具日益迫切的需求,但是,由于没有象日本市场那样遭遇外国市场的竞争,其股指期货的推出较为从容,在法律法规、投资者教育、交易系统以及指数设计等方面的准备也更充分。 1981年,韩国宣布了资本市场国际化计划。 1984年,韩国政府允许境外投资者通过境内的基金(韩国信投)间接投资境内的股票;到1992年底,境外投资者通过韩国信投对韩国的投资达到了150亿美元,接近韩国证券市场总市值的1.5%,加上当年QFII直接买卖股票的数额,境外投资者持有的股票市值达到韩国证券市场总市值的3.1%。 在数量快速增长的同时,股票市场结构方面的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投资工具缺乏,尤其缺乏规避风险的工具,人们无法有效地管理市场波动所带来的风险。 这增加了市场的波动性。 虽然从1985年到1990年,韩国股市一直处于上涨趋势,但每隔3至5个月,股市都会出现上下较为显著的波动。 这表明如果在韩国证券市场引入股指期货,投资者利用股指期货进行套期保值的需求将会很高。 1987年11月,在全球股市经历了“黑色星期一”的暴跌之后不久,韩国修改了证券交易法,授权韩国证券交易所建立期货市场。 1992年4月至1993年4月,韩国证券交易所开展了对机构投资者指导和教育工作。 1996年6月,韩国?/c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