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湖期货IPO发行终止 海通证券保荐

上海证券交易所官网显示,新湖期货股份有限公司的IPO审核状态已于6月5日变更为终止,原因是保荐人海通证券向上交所提交了《关于撤销对新湖期货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保荐的申请》,申请撤销保荐。

上证报中国证券网讯(记者 费天元)上海证券交易所官网显示,新湖期货股份有限公司的IPO审核状态已于6月5日变更为终止,原因是保荐人海通证券向上交所提交了《关于撤销对新湖期货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保荐的申请》,申请撤销保荐。

新湖期货注册地址位于上海市静安区,主营业务包括期货经纪业务、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资产管理业务,并通过全资子公司新湖瑞丰开展风险管理业务。在2023年期货公司分类结果中,新湖期货获评“A类AA级”,是目前所有期货公司中的最高评级。

新湖期货本次IPO的受理日期为2023年3月4日,拟发行不超过1.2亿股,拟募资9.72亿元。募集资金计划用途包括但不限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增加净资本;适度增设分公司和营业部;增加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投资;对风险管理子公司增资;增加IT技术投入。海通证券担任本次IPO的保荐人及主承销商。

根据招股书,新湖期货2019年、2020年、2021年及2022年上半年营业收入分别为58.48亿元、73.64亿元、77.60亿元及13.87亿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2429.23万元、7708.03万元、1.66亿元和4972.13万元。

新湖期货在招股书中坦言,期货经纪业务收入构成包含期货经纪手续费和交易所减收手续费,交易所减收手续费受各大交易所减收政策影响,减收品种及减收比例上均具有波动性。2019年、2020年、2021年,公司的交易所减收手续费收入在5600万元至1.74亿元不等,在营收中占比均超20%,其中2021年度占比达33.63%。

据上证报记者了解,2024年年初,各家期货交易所陆续调整了手续费减收方案,特定程序化报备客户交易不再参与减收,该政策对期货公司营收及利润已产生一定影响。

从股权结构看,新湖期货实控人黄伟通过兴和投资控制新湖期货54%的股份,通过众孚实业、新湖集团、新湖中宝分别控制公司22%、8%、7.67%的股份,合计控制公司91.67%股份的表决权。在此背景下,黄伟的股权质押情况曾受监管关注。

2023年1月,证监会就新湖期货IPO申请文件发布反馈意见,其中就要求公司说明黄伟所持新湖集团股权的质押原因及具体情形,是否存在逾期还款导致债权人行使质权的法律风险,股权质押是否会导致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负有较大的债务,从而影响控制权的稳定性等。

招股书显示,黄伟以其持有新湖集团4256.99万股股权(对应其持有新湖集团 11.28%股权)为奋华投资投资新湖集团享有的本金及其对应的投资收益提供质押担保。对此,新湖期货后续表示,新湖集团已出具及时还款和不因质押致发行人股权变动的承诺,上述股权质押对新湖期货的控制权稳定不存在重大不利影响。


证监会中止审查和终止审查的区别

一、判定结果中止审查还可以恢复审查,终止审查就不能了最终截止审查。 中止审查后,如果中止审查事项已经消除、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已经进行澄清或者采取纠正措施的,恢复审查。 发行人的保荐机构因涉嫌违法违规被行政机关调查,尚未结案的,可在保荐机构完成其对发行人保荐工作的复核后,申请恢复审查。 发行人申请文件中记载的财务资料已过有效期且逾期3个月未更新的,将直接终止审查。 二、法律依据终止审查的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第二十条1、申请人主动要求撤回申请;2、申请人是自然人,该自然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3、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4、复的报告,但未说明理由或理由不充分;5、申请人未在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30 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回复意见。 中止审查的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第二十二条1、申请人因涉嫌违法违规被行政机关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尚未结案,对其行政许可事项影响重大;2、申请人被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限制业务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等监管措施,尚未解除;3、为申请人制作、出具有关申请材料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因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尚未结案,且涉案行为与其为申请人提供服务的行为属于同类业务或者对市场有重大影响;4、为申请人制作、出具有关申请材料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尚未结案,且涉案行为与其为申请人提供服务的行为属于同类业务或者对市场有重大影响;5、对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请求有关机关作出解释;6、申请人主动要求中止审查,理由正当。 恢复审查的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因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二)、(五)项规定情形中止审查的,该情形消失后,中国证监会恢复审查,通知申请人。 因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情形中止审查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应当指派与被调查事项无关的人员,对该机构或者有关人员为被中止审查的申请事项制作、出具的申请材料进行复核。 按要求提交复核报告,并对申请事项符合行政许可法定条件、标准,所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发表明确复核意见的,中国证监会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恢复审查,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主动要求中止审查的,应当向受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 同意中止审查的,受理部门应当出具中止审查通知。 申请人申请恢复审查的,应当向受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 同意恢复审查的,受理部门应当出具恢复审查通知。 三、具体行为终止审查的三种严重的情形:1、遭到他人举报,举报涉及股权变更、关联交易、税收、行政处罚、专利等方面,发行人及中介结构未能解决或解释被举报的问题;2、拟IPO企业业绩大面积下滑,本身已经不符合发行条件;3、存在财务造假行为被发现。 中止审查的情形:1、申请文件不齐备等导致审核程序无法继续的;2、发行人主体资格存疑或中介机构执业行为受限导致审核程序无法继续的;3、对发行人披露的信息存在质疑需要进一步核查的;4、发行人主动要求中止审查或者其他导致审核工作无法正常开展的。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百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

ipo承销商和保荐人的区别是什么?

ipo承销商和保荐人有3点不同:一、两者的职责不同:1、ipo承销商的职责:对商品销售承担相应的买卖责任。 承诺商品买卖的责任,与厂家不同,承销商一般不承担生产,而只承担商品的渠道管理及库存分配管理,在整个销售环节里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也可看作被生产企业分配较大管理权限的大代理商。 2、ipo保荐人的职责:保荐人职责就是协助上市申请人进行上市申请,负责对申请人的有关文件做出仔细的审核和披露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保荐人在公开、公平、公正、规范、自愿的原则下在本所核准的范围内从事业务,不得擅自超越业务范围、业务权限。 二、两者的实质不同:1、ipo承销商的实质:在股票发行中独家承销或牵头组织承销团经销的证券经营机构。 2、ipo保荐人的实质:二板市场的一种特有的证券公司。 三、两者的作用不同:1、ipo承销商的作用:股票承销商是股票发行人聘请的最重要的中介机构。 它既是股票发行的承销商。 又是发行人的财务顾问,且往往还是发行人上市的推荐人。 如果发行人向全球发行股票,这时的承销商又是为发行人发行股票的全球协调人。 2、ipo保荐人的作用:保荐人就是依照法律规定,为上市公司申请上市承担推荐职责并为上市公司上市后一段时间的信息披露行为向投资者承担担保责任的证券公司。 简而言之,就是依法承担保荐业务的证券公司。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百科-承销商参考资料来源:网络百科-保荐人

上市公司如何变更保荐机构和保荐人

上市公司要是在持续督导期间变更保荐机构只能是在再次发行证券的情况下,否则除非保荐机构的保荐资格被撤销、保荐代表人的保荐资格撤销或者离职,或者有什么特殊原因,要么是换不了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 如果是换的话,要与原保荐机构终止保荐协议,与另一家签保荐协议,向证监会、交易所、当地证监局报告,还要发布公告。 公告的内容在网上随便搜一下“更换保荐机构”就出来了。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刊登证券发行募集文件以后直至持续督导工作结束,保荐机构和发行人不得终止保荐协议,但存在合理理由的情形除外。 发行人因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另行聘请保荐机构、保荐机构被中国证监会撤销保荐机构资格的,应当终止保荐协议。 终止保荐协议的,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应当自终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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