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城坍塌事故调查报告 3人被建议追究刑事责任 含1名实习生质量员

近日,济南应急管理局发布《济南历城山东省济南市中心城区雨污合流管网改造和城市内涝治理大明湖排水分区PPP项目“12·30”较大坍塌事故调查报告》(下称《调查报告》)。

2023年12月30日,济南市历城区山大路街道闵子骞路与山大南路交叉口东南角山东省济南市中心城区雨污合流管网改造和城市内涝治理大明湖排水分区PPP项目(简称“大明湖排水分区项目”)施工作业过程中发生一起坍塌事故,造成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600余万元。

上图为坍塌后的事故现场

《调查报告》显示,目前,2人已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其中一人系施工队伍技术员,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被历城区检察院批准逮捕。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另一人为四工区项目部项目质量员(实习生),负责山大南路施工现场管理。在得知施工现场存在坍塌事故隐患的情况下,未及时将重要停工指令传达到施工队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被历城区公安分局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外,还有1名施工队伍负责人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图为事发沟槽坍塌后的情况

经调查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因现场管理人员违规组织施工作业,施工单位管理混乱,行业监管部门履职不到位导致的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直接原因是:在沟槽支护不符合施工方案要求、挖掘机多次碾压沟槽南侧违规堆放的土方、违规拆除支护钢支撑的情况下,现场人员冒险进入沟槽内作业,沟槽南侧土方坍塌导致支护钢板发生位移将作业人员挤压致死。

《调查报告》显示,中电建生态投资发展(济南)有限公司为事故项目发包单位。中电建(青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为项目总包单位。山东恒信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为项目监理单位。山东丞达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为项目分包单位。

事故发生经过为: 2023年12月30日7时4分许,路旭英根据王良法安排,组织胡金柱、于雪峰、王汉宝等8名施工人员召开班前会,安排降槽、砂石料找平、下管道等作业内容,并对沟槽边行走安全事项进行交代。8时许,挖掘机驾驶员初国庆驾驶挖掘机开始进行挖掘作业,并将挖掘出的土方堆积在沟槽南侧。期间,初国庆驾驶挖掘机在沟槽南侧行驶。8时22分许,现场施工人员将支护钢支撑取下。8时31分许,胡金柱、于雪峰、王汉宝下到沟槽底部开始进行作业。9时33分许,沟槽南侧土方突然坍塌,推动支护用的4块钢板发生整体位移、倾覆,造成沟槽内正在作业的胡金柱、于雪峰、王汉宝3名施工人员被挤压死亡。

已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人员:

1.路旭英,男,群众,施工队伍技术员,负责组织现场施工。在支护用钢支撑拆除、施工现场支护不符合要求、存在坍塌事故隐患的情况下,组织人员进入危险区域实施作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被历城区检察院批准逮捕。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王念璞,男,群众,四工区项目部项目质量员(实习生),负责山大南路施工现场管理。在得知施工现场存在坍塌事故隐患的情况下,未及时将重要停工指令传达到施工队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被历城区公安分局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人员王良法,男,群众,施工队伍负责人,未能及时消除作业现场存在的坍塌事故隐患,放任现场施工人员冒险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王良法,男,群众,施工队伍负责人,未能及时消除作业现场存在的坍塌事故隐患,放任现场施工人员冒险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图为调查报告封面

另外,济南市排水服务中心技术部工程师、大明湖排水分区项目建设组工作人员、月度检查召集人刘江等8名公职人员被建议追究责任。


工伤事故紧则事态处置原则有哪方面?

1、事故调查组提出的对事故责任者和有关管理人员的处理意见及防范措施,由事故部门负责落实。 2、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发现事故隐患、危害情况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至造成工伤事故的,按照有关规定,对事故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伤亡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不报、破坏事故现场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提供有关资料、情况和拒绝执行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调查报告的,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4、因无安全规章制度、安全防护措施而造成事故,考核安全、设备管理部门。 5、未经培训上岗(特种工)属违章作业范畴,按“三违”原因考核责任者;如因违章指挥而造成事故,考核6、凡发生重复事故,将加重处罚。 7、对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发生安全事故,未按“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处理的部门,考核事故部门负责人。 8、对事故责任者和管理者的处罚,经公司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讨论批准后,由安质环保部执行考核。 9、职工发生事故伤害属轻微伤的治疗费用由公司支付。 10、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实行工伤医疗期.工伤医疗期的时间由指定的治疗医院提出确认意见。 工伤医疗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1、工伤医疗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12、工伤医疗期间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3、职工工伤医疗期间工资待遇按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14、解除劳动合同的条款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15、工伤职工致残鉴定和伤残抚恤金、补助金和工伤保险等待遇问题,按《工伤保险条例》和常州市有关规定执行。 16、致残职工需安装假肢、镶牙和配臵三轮车等补偿功能器具的,由事故部门书面报告,经医疗机构提出意见,主管部门同意,其购臵、安装和维修费用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报销。

如何进一步做好施工现场扣件式钢管脚手架的安全管理工作

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讲义 一、安全监理法规重要概念 建筑领域的安全生产过程中造成其人员伤亡事故死亡人数仅次于煤矿,令人触目惊心据安检部门通报,建筑安装事故死亡人数2000年987人,2001年1045 人,2002年1292人,每年呈直线上升的高发态势,2003年死亡1512人,高处坠落占60%,物体打击约占27%,长期以来,建筑业内的思维惯性是“谁设计、谁负责,谁施工、谁负责”。 自从2000年10月25日,南京市电视台演播中心在演播厅舞台屋盖浇筑混凝土施工过程中,由于模板承重严重不足,导致支架失衡,脚手架发生整体坍塌,造成6人死亡,1人重伤,33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70余万元,该市法院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判处责任人(监理工程师)有期徒刑6年和5年,项目监理工程师因发生施工安全事故被判刑,在工程监理行政中引起了波澜,业内人士就施工安全事故监理该不该承担民事、刑事责任展开讨论。 在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颁布了第393号令《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4年2月1日起执行,使得我们的监理工作从三控制、两管理、一协调提高到三控制、五管理一协调,其中安全管理增加我们监理责任。 《条例》第三章第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2009年5月13日,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九条 监理单位应当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对不按专项方案实施的,应当责令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建设单位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应当立即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施工单位仍不停工整改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2)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3)施工单位拒

企业,相关人员对所发生的安全事故有责任的,除依法承担行政刑事责任外,对企业处多少万元到多少万元的罚款,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处一年年收入的百分几至百分几的罚款,对直接负责人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的百分几至百分几的罚款 ?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 (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第三十七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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