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安县古城墙遭破坏 当地文广旅局辩称不负监管责任被驳回

原创新闻

6月8日是2024年文化和自然遗产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一批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在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古城墙遗址行政公益诉讼案中,该县文化旅游和广电局辩称,违法行为发生在上世纪90年代,负有监管责任的应为“文化局”和“文化体育局”。

网友反映古城墙遭破坏,检察院立案调查

文安县古城墙,始建于隋朝,距今已有1400余年的历史。1987年11月1日,被文安县政府公布为第一批县级文物保护单位。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迅速发展,因保护监管不力,大部分城墙坍塌损毁,保存较为完好的东城门段、人民公园段也被违法占用,建设建筑物并设置了变压器、燃气管道、电线电路等设施,珍贵的文化遗址遭到严重破坏。

2023年5月18日,文安县人民检察院发现当地有数万粉丝的“大V”通过自媒体反映文安县古城墙东城门段有墙砖脱落,危及过往行人安全。

县文广旅局

根据文物保护法和行政机关“三定方案”,文安县检察院对文安县文化旅游和广电局(简称县文广旅局)立案。经调查,2012年10月15日,文安县政府明确城墙两侧各10米为文物的保护范围。文安县检察院利用与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共享的卫星遥感系统精准选点定位,掌握被占区域的地类属性;利用无人机航拍照片157张,对发现的违法点位予以精准标注,制成“文安县古城墙航拍示意图”;走访相关行政机关调取不动产证明文件,确定占用古城墙原址的建筑设施均属于违法建筑。

2023年5月26日,文安县检察院向县文广旅局制发检察建议,建议该局按照法律法规及时采取科学、有效措施保护古城墙;对单位或个人损害文物的违法行为予以依法处理。

2023年7月26日,县文广旅局回复称,已对古城墙东城门等出现危险的点位采取安全防护性工作;变压器、燃气管道、电线电路等公共设施,须等待暑期用电高峰结束后予以清理整治。文安县检察院跟进调查核实,县文广旅局已对古城墙重点区域采取了封闭道路和临时性加固防护措施,并制定了整改方案,而在用电高峰期清理上述设施确实将给周边群众带来不便,符合中止审查的法定情形,该院遂于2023年7月28日决定中止审查。

监管 文安县文广旅局不及时整改被起诉

2023年10月初,用电高峰已过,文安县检察院依法恢复审查。经调查核实,县文广旅局并未及时整改,已经制定的整改方案也并未实际履行。10月27日,文安县检察院依法向文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确认县文广旅局怠于履行监管职责的行为违法;判令县文广旅局继续履行保护职责,对重点区域进行专业的修复;对残存的古城墙遗址设立保护标识;对破坏古城墙、占用古城墙保护区域的违法行为予以依法处理。

2023年11月28日,文安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开庭审理。庭审中,行政机关辩称侵害文安古城墙的违法行为集中发生在上世纪90年代,负有文物监管责任的行政机关应为“文化局”和“文化体育局”,而非现在的文广旅局。此外,按照文安县2021年行政执法权下放文件的规定,侵害古城墙的行政执法工作应由属地责任的文安镇政府负责。

文安县检察院认为,我国法律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合并、取消、更名等,其职责由继承权责的行政机关承担,县文广旅局系承接文物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应负有文物保护职责。古城墙遭到破坏、被占用的时间发生在2021年之前,执法权还未下放,且根据《文安县人民政府关于下放乡镇行政处罚事项清单》,明确下放到乡镇的仅仅是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和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擅自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等行为的处罚权,而非县文广旅局对文物保护的监管责任。

违法

文安县法院认为,县文广旅局作为文安县文物保护的监督管理行政机关,对违法占用文安古城墙等破坏文物违法行为负有法定的监管责任。2023年12月29日,文安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县文广旅局未提出上诉。

城墙 文物

判决后,县文广旅局向文安县委、县政府作了城墙保护工作专题汇报,申请了专项资金901.23万元对古城墙遗址予以修缮,并启动了将文安县古城墙提升为国家级文物保护等级的申报程序。

新京报记者 行海洋

编辑 白爽 校对 张彦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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