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警方通报17岁少年被刺伤致死 同龄嫌疑人已投案自首

重庆荣昌警方5月1日发布《警情通报》:4月30日23时许,荣昌警方接医院报警,称一男子被刺伤送医抢救无效死亡,民警迅速展开调查。嫌疑人陈某(男,17岁,荣昌区人) 于24时许向警方投案自首,交代因矛盾纠纷与死者李某(男,17岁)发生争执,持水果刀将李某刺伤致死犯罪事实。

重庆警方通报17岁少年被刺伤致死:同龄嫌疑人已投案自首


17岁少年暴打幼童两小时,其母恳求受害者宽恕,犯错的孩子应该被原谅吗?

首先需要明白的是,这个17岁少年犯的并不是什么小错。从现场该儿童的状况来看,如果不是这个儿童命大,就冲这个17岁少年那往死里打的劲头,很难不闹出人命官司。可怜天下父母心是不假,但这个母亲需要意识到的是,她家孩子犯的不是错,是犯罪,这样情节严重的行为已经可以算是蓄意谋杀未遂了,想要通过受害者的饶恕来规避自家孩子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可以说相当不现实,就算是受害者原谅了,想必法律也不会同意。

01、17岁少年殴打8岁男童致其进ICU,现场惨不忍睹

在四川成都成华区青秀城小区,一8岁男童在自家小区失踪,而其父母在调取了监控录像后发现这个8岁的小男孩在电梯中被一位17岁少年尾随,该少年十分粗暴地将这个男童从电梯中带走。在经过几个小时的搜寻后,该男童在小区地下停车场的某角落被发现,被发现时全身是血,头部和体表均有明显伤痕。其家人当即将其送进医院进行抢救,目前已经脱离了生命危险。而经过警方的侦查,本事件中的17岁少年也已经被刑事拘留。

从案发现场来看,该男童在被带走后应该是遭遇了这个少年发泄式的毒打,除了头部出血外,该男童的腹部也是被划出了多道触目惊心的伤痕,可以料想到当时的他被折磨得有多惨。

02、犯罪逐渐低龄化的当下更应该对这些未成年人进行严格管制

而在案发后,犯罪嫌疑人母亲请求受害者原谅的语音在网络上广为流传,在语音中这个母亲表示希望受害者家属能够给她这个“失败者的母亲”和她的孩子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而对此,不少网友们表示这个少年不配被原谅,对于他的行为就应该严惩不贷。

近些年来未成年人犯罪的新闻可谓是越来越多,尽管人们常说孩子是天真无邪的,但不可否认在这些天使中总会存在一两个恶魔。该少年已经年满17岁,无论是智力还是辨别力都已经发育完全,他会不知道这么做的后果吗?都已经17岁了还以“不懂事”为由来请求原谅的确是不合适。

03、犯错可以,但犯错也要在适度范围内才配得到原谅

对于成长中的孩子们来说,犯错是被允许的,但这个错也要在适当范围内。如果次次容忍孩子们的不当行为,等到有一天他们杀了人或是犯下重罪,难道还要以年龄小当做挡箭牌吗?虽然能够理解这位犯罪嫌疑人的母亲的舐犊之情,但只能说在法律面前打感情牌是不行的。只有让这个17岁少年伏法得到应有的惩罚,才能真正起到教育的作用。

重庆一对闺蜜公厕遇害,造成此悲剧的原因是什么?

这样的案件让人感叹!陪闺蜜吃饭竟然把自己的命送进去了,这到哪里说理去!俗话说自古奸情出人命,不能肯定说这两个人有什么奸情,但看起来是有感情纠纷。一个52岁的老头和一个42岁的已婚妇女能有什么感情纠纷?这确实让人容易瞎想。如果两人没有什么暧昧关系,为什么犯罪嫌疑人罗某会约被害人吴某一起吃饭,而且吃完饭以后到公园里面散步,还因为感情问题发生争执?这里面肯定有故事。而吴某的闺密李某肯定也是知道里面的事情的,她不仅没有及时的劝阻而且还参与其中,这就给自己被害留下了伏笔。

看来无论一个人年龄大小,在感情问题上一定要慎重,不能轻易的触碰婚外的情感。这个吴某老公还不知道,而她的闺密都已经知道并参与了,确实让人有些想不明白。当然,现在的情况都是网上的猜测,具体是什么原因?还要看警方的通报。只是这个案件的教训太深刻了!

又是感情纠纷这种破事,导致两条人命断送了,第三条人命的断送也将不可避免。男方罗某52岁,女方吴某42岁,从相关的报道来看,此二人并非夫妻,如此一来,这二人又如何扯出感情纠纷来了呢?这二人到底是什么关系,让人觉得不清不楚。倒霉的是吴某的闺蜜李某,陪吴某一起吃顿饭,结果把性命搭进去了。

而且从吴某来说,对于罗某而言,杀人应该是蓄意已久。谁会吃饭的时候还随身携带个水果刀啊。只想说,不管遇到什么问题,感情也好,债务也好,没有什么是解决不了的。退一步海阔天空,没有必要一言不合就舞刀弄枪的。伤敌一千,自损八百。吴某、李某的命没了,罗某也会受到法律的严惩。与罗某交往,这也是一种玩火行为,明显是遇人不淑。罗某出来陪吴某吃饭,还随身携带水果刀,而与吴某发生争执时,直接拿刀杀人,不仅杀与其发生争执的吴某,甚至连吴某的闺蜜李某也一并杀害。

这是一个什么人,完全就是潜伏在身边的一个杀人凶犯。与谁交往不好,怎么就与这种人交往呢?跟这种人往来,遇害是早晚的事,可怜吴某的闺蜜李某,白白搭上自己的一条性命。远离是非人,远离是非人,信夫!一句话,中年男女,谨慎情感交往,把住底线,守好边界。

青少年犯罪案例

1、被告人罗某某故意伤害案

被告人罗某某(16周岁,在校学生)和谢某某均系长沙某学院学生,同住于本市天心区校区男生宿舍504房间。2015年9月12日11时许,被告人罗某某在宿舍内因琐事与谢某某发生争执,继而肢体接触,期间被告人罗某某用1把不锈钢单刃尖刀捅伤被害人谢某某左侧腹部。

经鉴定,被害人谢某某左腹部刺伤,左侧横结肠对穿伤,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二级。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罗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罗某某作案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罗某某在案发后及在庭审中认罪、悔罪,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某的家属赔偿了被害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量刑时予以考虑。根据被告人罗某某的犯罪事实和情节、悔罪表现及其居住地基层组织出具的社区矫正材料,可以对被告人罗某某适用缓刑。

依照刑法相关规定认定被告人罗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2、被告人刘某凡、刘某聪等聚众斗殴案案

被告人尹某(成年人)在天心区解放西路某酒吧遗失一部手机,此手机被酒吧服务员饶某捡到并使用多日。尹某知晓后,联系饶某协商退还手机以及赔偿事宜。饶某将手机退还给了尹某,并答应赔偿尹某500元钱。后尹某多次要求饶某支付500元赔偿金未果。

2015年4月29日凌晨,尹某邀被告人刘某凡(17周岁)在酒吧门口拦住饶某、迟某等人,要求饶某支付500元赔偿金,遭到饶某拒绝,双方发生口角。刘某凡于是打电话给正在另一个酒吧门口的被告人刘某聪(16周岁),要其前来帮忙打架。随后,刘某凡手持棒球棍,并纠集被告人刘某聪肖某某、王某某等人赶至酒吧门口,对饶某、迟某等人进行殴打,造成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

经审理认为,刘某凡、刘某聪等五名被告人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被告人刘某凡、刘某聪在归案后和法庭审理过程中均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并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均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被告人刘某凡、刘某聪作案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聪、刘某凡所在的基层组织同意对两被告人适用社区矫正,可以对被告人刘某聪、刘某凡适用缓刑。

法院判决被告人刘某凡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被告人刘某聪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该案没有上诉、抗诉,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3、被告人张某某盗窃案

被告人张某某(17周岁)伙同他人分别于2015年12月24日、2016年7月1日凌晨,窜至长沙市芙蓉区某超市和天心区涂家冲某超市内,盗窃中华、软极品芙蓉王等品牌香烟共计人民币.1元。后二人将所盗赃物予以均分,分别销赃后将赃款予以挥霍。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被害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张某某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应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其归案后及法庭审理中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以对被告人张某某从轻处罚。

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判定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3、被告人陶某某、左某某故意伤害案

2017年7月16日2时许,被告人陶某某(17周岁)等人在长沙市天心区解放西路某酒吧与樊某发生了口角并相互斗殴。后被告人陶某某又纠集被告人左某某(17周岁)等十余人至某酒吧将樊某、龚某喊出酒吧,双方交谈无效便动起手来,被告人陶某某等十余人一同殴打龚某、樊某两人。

2017年7月18日被告人左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2017年7月26日被告人陶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经鉴定龚某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二级,樊某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左某某、陶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均以构成故意伤害罪。本案系共同犯罪,两被告人均系主犯。但从本案被害人的伤情来看,主要系被告人左某某持刀所致,对于本案的伤害后果,被告左某某的作用明显大于被告人陶某某。

两被告人在本案中具有以下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被告人左某某、陶某某作案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被告人陶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认定具有自首情节,被告人左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认定具有坦白情节。

被告人左某某、陶某某家属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被害人谅解。上述情节均应当依法从轻、减轻处罚或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左某某、陶某某所在的司法局愿意对被告人左某某、陶某某进行社区矫正,综合被告人犯罪性质和情节及认罪、悔罪态度,可以对被告人左某某、陶某某宣告缓刑。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判定:1、被告人左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2、被告人陶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四年;3、禁止被告人左某某、被告人陶某某在成年之前进入酒吧、网吧等营业性娱乐场所。

5、被告人钟某某、周某某抢劫案

2016年11月30日凌晨4时许,王某在本市天心区蔡锷南路某酒吧以谎称被害人曹某某调戏其朋友的女朋友为由,伙同曾某等人将被害人曹某某强行带至本市解放西路某KTV厕所,并纠集余某某、荀某某和被告人钟某某(17周岁)、周某某(17周岁)等人,采用肢体推搡、匕首威胁等方式向被害人曹某某索要人民币3000元。

随后,又将被害人曹某某行带至某KTV包厢,荀某某和被告人钟某某用挥舞匕首的方式威胁被害人曹某某,迫使被害人曹某某通过支付宝转账人民币1000元至余某某的账户上,余某某离开现场;

当日凌晨5时许,王某指使荀某某、曾某和被告人钟某某、周某某,将被害人曹某某强行带至某客房部,荀某某和被告人钟某某继续采用挥舞匕首的方式威胁被害人曹某某,被告人钟某某强行夺过被害人曹某某的手机,操作被害人曹某某的手机转账人民币2000元至被告人周某某的账户,随后荀某某和被告人钟某某、周某某离开现场,所得赃款予以瓜分、挥霍。

2016年11月30日,公安民警将被告人钟某某、周某某抓获,并从被告人钟某某身上起获长约25厘米的黑色折叠式匕首1把。被告人钟某某、 周某某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钟某某、周某某伙同他人,使用持刀威胁手段劫取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钟某某、周某某均系主犯。被告人钟某某、周某某作案时均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钟某某、周某某有坦白情节,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

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判定被告人钟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周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参考资料: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网-未成年人犯罪审判工作白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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