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以上政府应每年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债务管理情况 我国拟修法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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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北京11月4日电 (记者 梁晓辉 李京泽)监督法修正草案4日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二次审议。

管理

修正草案第十四条规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政府债务的监督,建立健全政府债务情况报告制度。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地方建议,应当明确常委会每年听取政府债务管理情况的报告。

人大常委会

对此,修正草案增加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政府债务管理情况。(完)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的意见内容

一、加强学习培训,增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一)健全领导干部学法制度。 各级各部门要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学法制度,采取政府常务会前学法、专题法制讲座等多种方式,组织领导干部有计划地学习法律知识。 县级以上政府每年至少要举办2期领导干部依法行政专题研讨班,具体工作由政府法制机构承办。 (二)建立领导干部任职前的依法行政情况考察和法律知识测试制度。 要重视提拔使用依法行政意识强,善于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推动发展的优秀干部。 对拟任各级各部门领导职务的干部,要把掌握相关法律知识和依法行政情况作为任职前考察的重要内容,其中对拟任执法部门领导职务的要进行相关法律知识测试,凡有重大违法行政行为或者法律知识测试不合格的,不予任命。 (三)完善公务员录用考试制度。 要把法律素质确立为公务员的必备素质,增加法律知识在公务员录用考试相关科目中所占比重。 实行任职前的法律知识测试制度,对拟从事行政执法、政府法制工作的公务员,要组织专门的法律知识考试。 (四)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制度。 对在职行政执法人员,由本级政府法制机构每年组织一次通用法律知识和新法律法规培训考试,由政府部门每年组织一次专门法律知识培训考试,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培训或考试不合格的,取消其执法资格,调离执法岗位。 培训情况、学习成绩作为行政执法人员考核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 二、创新工作机制,提高制度建设质量(一)改进政府立法机制。 完善公众参与政府立法的制度和机制,制定政府立法计划要多渠道征集立法项目建议,起草、审查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要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并以适当方式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推行政府立法听证制度,凡涉及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立法项目,都要组织听证。 所有政府规章草案都要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公开征求意见尺山弊。 建立健全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凡涉及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以及专业性较强的立法项目,须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充分论证。 探索建立政府立法风险评估机制,对有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立法项目,要进行风险评估。 建立健全政府立法协调机制,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在政府立法中的主导和协调作用。 法规规章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起草部门在起草阶段要听取相关部门意见,政府法制机构在审查阶段要对不同意见进行协调,经协调达不成一致意见的,要提出处理意见,报请本级政府决定。 探索建立政府立法尤其是经济立法的成本效益分析制度。 加强政府规章解释工作。 (二)健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 认真实施《河北省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定》,进一步完善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 制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规范性文件,须经过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 全面推行部门规范性文件前置合法性审查制度,政府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在签发前报送本级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法的,不得发布实施。 实行规范性文件公开发布制度,规范性文件要通过当地政府公报、政府网站、唯游新闻媒体等形式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经政府法制机构合法审查的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由政府法制机构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向社会发布。 各市、县(市、区)、乡(镇)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要按照规定时间和程序报上一级政府备案。 规范性文件备案监督机构要定期向社会公布通过合法性审查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三)建立规章、规范性文件评估和定期清理制度。 要坚持立“新法”与改“旧法”并重,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施后,制定机关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对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及时修改或者废止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和陵族与上位法相抵触、不一致的规定。 从2011年开始,政府规章一般每隔5年要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并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和废止、失效的政府规章目录。 实行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规范性文件有效期最长不超过5年;标注“暂行”、“试行”的,有效期不超过2年。 有效期届满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需要继续施行的,应当重新经过审查、决定和发布程序。 三、完善行政决策机制,促进依法科学民主决策(一)完善行政决策程序。 各级各部门要通过修订政府工作规则或者出台专门文件,进一步完善行政决策程序,明确重大行政决策的范围,把公众参与、专家咨询、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必经程序。 (二)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 各级各部门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前要将方案交本级政府、本部门法制机构或者组织有关法律专家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作出决策。 坚持政府法制机构负责人列席政府常务会议制度,充分发挥政府法制机构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作用。 各级政府都要建立法制专家咨询机构。 (三)完善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制度。 行政机关作出重大决策要广泛听取、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对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对涉及本地区经济发展的重大决策以及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要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 要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以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都要组织听证。 要科学合理地遴选听证代表,保证听证参加人的广泛代表性。 听证活动要依法按程序公开进行,确保听证参加人对有关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平等、充分的质证和辩论。 听证意见要作为决策的重要参考。 在听取公众意见和听证中,对公众意见的采纳情况及其理由,要以适当方式反馈或者公布。 (四)建立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机制。 各级各部门要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建立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制度,明确风险评估的范围、内容、程序和方式,凡政府重大投资项目、重大公共设施建设、公用事业价格调整、企业改制、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环境保护、教育医疗、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等涉及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都要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重点要对社会稳定、环境、经济等方面的风险进行评估。 要把风险评估结果作为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未经风险评估的,一律不得作出决策。 (五)建立重大行政决策跟踪反馈和责任追究制度。 行政决策制定机关要通过抽样检查、跟踪调查、评估等方式,加强对决策实施情况的评价,及时发现并纠正决策存在的问题,减少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 要建立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决策规定、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要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追究责任。 四、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障权力正确行使(一)理顺行政执法体制。 要加大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工作力度,2011年在所有设区市和部分县(市)实行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并逐步向其他县(市)推广。 继续推进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行政执法职能较多的部门原则上只建立一个综合执法机构,整合执法力量,提高执法效能。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机制,县级以上政府法制机构对行政执法部门之间存在的执法争议,要积极协调解决,协调不成的及时提出解决意见,报同级政府决定。 县级以上政府要协调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加强执法信息交流,实现资源共享。 县级以上政府要完善行政执法的财政保障机制,将行政执法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所需必要经费统一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二)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完善行政执法程序。 行政执法部门要结合实际,依法细化执法流程,明确行政执法的每一个环节和步骤,完善行政执法告知、说明理由、回避、调查取证、听证、集体决定等制度。 适时启动我省行政程序方面的立法。 进一步推进规范行政裁量权工作。 各级各部门要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要求,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制定实施办法,在各级各类行政执法部门中全面推行行政裁量基准制度。 改进行政执法方式。 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要坚持文明执法,尊重执法对象的人格尊严,做到举止文明,态度公允,用语规范。 坚持管理与服务并重、处理与疏导结合,积极推行行政指导等柔性执法方式。 加强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信息化建设,实现行政执法流程网上管理和监督,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健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 行政执法部门要建立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记录制度,健全行政执法案卷。 县级以上政府法制机构每年要组织一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并针对评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意见。 (三)深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 行政执法部门要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立、改、废情况,及时调整行政执法职责,明确执法机构、执法岗位、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切实做到职责清晰、责任到位。 县级以上政府要把所属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范围,定期组织评议考核,并对考核结果进行通报。 行政执法部门每年要对行政执法机构、执法人员的执法情况进行评议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执法人员奖励惩处、晋职晋级的重要依据。 认真贯彻执行《河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健全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对不履行、违法履行或者不当履行法定职责,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受到损害,造成不良后果的,要严格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四)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 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合法性审查制度。 没有依照《河北省罚没财物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取得《罚没许可证》的部门和单位,不得实施行政处罚行为。 要认真贯彻执行《河北省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管理办法》,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和持证上岗制度。 行政执法人员上岗执法必须持有省政府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 行政执法人员持有国务院垂直管理部门依法核发的行政执法证件的,要向所在地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参加所在地政府法制机构组织的法律知识培训、考试,接受所在地政府法制机构的监督检查。 五、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增加政府工作透明度(一)深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 各级行政机关要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的体制机制,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对象、内容、方式、程序,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外,都要全面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各级行政机关要指定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机构,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的发布机制,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落实政府信息公开载体,建立政府信息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年度报告、责任追究等制度,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进一步拓宽办事公开范围。 所有面向社会公开的政府部门都要进一步拓宽办事公开领域,凡社保、医保、低保、就业再就业、计划生育、行政事业性收费、涉农补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等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管理和服务事项,都要全面实行办事公开,依法公开办事依据、流程和结果。 要推行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逐步实施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网上公开运行。 同时,要推动医院、学校、公交、公用等公共事业领域全面推进办事公开制度,提供高效便民服务。 (三)创新政务公开方式。 在继续采用政府公报、政务公开栏、办事指南、明白卡等形式基础上,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的作用。 进一步加强电子政务建设,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好互联网信息服务平台和便民服务网络平台。 把政务公开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结合起来,推进行政服务中心规范化建设,推行“并联审批”、“联合审批”和网上审批,让人民群众得到更加快捷、方便的服务。 六、健全制约监督机制,加强对行政行为的监督(一)自觉接受监督。 自觉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除一年一度的政府工作报告外,各级政府还要选择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主动向同级人大常委会作专题报告,每年年底要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本年度依法行政工作。 自觉接受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对其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要认真采纳。 自觉接受人民法院的司法监督,正确对待和认真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 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完善群众举报投诉制度,鼓励人民群众对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进行检举。 支持新闻媒体对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进行曝光。 对人民群众检举的问题,接受举报的行政机关要认真调查、核实,及时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举报人。 对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发生问题的行政机关要及时核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发生问题的行政机关不处理的,上级行政机关要责令其作出处理,并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二)强化行政机关内部监督。 建立健全行政机关内部层级监督制度。 要通过请示报告、执法检查、审查批准、重大行政行为备案、评议考核等形式,加强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日常监督。 进一步加强审计、监察等专门监督。 当前,审计部门要着力加强财政专项资金和预算执行审计、重大投资项目审计、金融审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等工作,加强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扶贫救灾等公共资金的审计工作。 监察部门要全面履行法定职责,积极推进行政问责和政府绩效管理监察,严肃追究违法违纪人员的责任。 各级行政机关要支持配合审计、监察部门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 (三)坚决落实行政问责制度。 县级以上政府要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完善行政问责制度,并严格落实。 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行政不作为、失职渎职、滥用职权、以权谋私、违法决策和制定发布规范性文件等行为,导致一个地区、一个部门发生重大责任事故、事件或者严重违法行政案件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直至行政首长的责任。 七、改进行政复议工作,健全矛盾纠纷化解机制(一)改进行政复议工作。 各级政府要认真落实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切实加强和改进行政复议工作,努力将行政争议化解在初发阶段,解决在行政程序之中。 提高行政复议能力,健全行政复议机构,充实加强人员力量,确保复议案件依法由2名以上复议人员办理。 要健全行政复议人员资格制度,促进行政复议队伍的专业化、规范化。 要积极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探索相对集中行政复议审理工作。 县级以上政府要将行政复议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畅通行政复议渠道,积极受理行政复议案件。 加大对行政复议制度的宣传力度,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行政复议渠道解决纠纷。 各级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都必须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和途径。 积极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对依法确实不属于复议范围或者应当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的事项,认真解释,告知当事人法定解决渠道,决不允许简单地一推了之。 要创新行政复议申请方式,简化申请手续,方便当事人提出申请。 上级行政机关要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受理活动的监督,坚决纠正无正当理由不受理复议申请的行为。 完善行政复议与信访的衔接机制,对信访中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纠纷,要及时引导当事人通过行政复议渠道解决。 创新行政复议机制,切实提高办案质量。 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综合运用书面审查、实地调查、听证、质证等手段办案,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公正作出裁决,对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该撤销的撤销,该变更的变更,该确认违法的确认违法,该责令履行职责的责令履行职责,切实提高行政复议的公信力。 要注重和解、调解方式的运用,促进当事人互谅互让,达成协议,实现“案结事了”。 (二)积极做好行政应诉工作。 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被起诉后,要按规定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证据和其他相关材料,并指派法制机构或参与被诉行政行为调查、决定的工作人员出庭应诉。 鼓励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对重大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必须出庭应诉。 (三)完善行政调解机制。 县级以上政府要建立由政府负总责、政府法制机构牵头、各职能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调解工作体制,进一步加强行政调解工作。 具有行政调解职能的部门要依法完善行政调解制度,规范调解程序。 适时启动我省行政调解立法工作。 建立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相衔接的大调解联动机制,实现各类调解的有效互动,形成调解工作合力。 八、强化组织领导,确保推进依法行政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一)健全领导机制。 各级各部门要将依法行政摆上重要位置,与经济建设、社会管理等工作统筹部署、一起推动。 各级各部门要建立以主要负责同志为组长的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推进依法行政的协调和领导。 市、县(市、区)政府常务会议每年至少要听取2次依法行政工作汇报,及时解决本地区推进依法行政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研究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具体措施。 (二)精心组织实施。 各级各部门要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和本意见的要求,对本地、本部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和认真分析,找准薄弱环节,抓住突出问题,科学制定今后一个时期推进依法行政的工作规划,明确工作任务、具体措施、完成时限和责任单位,每年还要明确重点,制定年度工作计划,认真扎实地推进依法行政。 (三)加强监督检查。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所属部门和下级政府、上级政府部门要加强对下级有关政府部门推进依法行政情况的督促指导和监督检查,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力的要通报批评。 要严格落实依法行政报告制度,县级以上政府每年要向本级党委、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政府报告推进依法行政情况,政府部门每年要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有关部门报告推进依法行政情况。 要继续深入开展依法行政示范创建活动,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充分发挥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 (四)强化考核考评。 认真贯彻《河北省依法行政考核办法》,各市、县(市、区)政府要抓紧制定和完善本地依法行政考核制度,从2011年开始每年年底对所属部门和下一级政府依法行政情况进行一次考核,并向社会通报考核结果。 依法行政考核指标纳入各级政府目标考核绩效考核评价体系,考核结果作为对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根据年度考核结果,对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 省政府每年遴选若干个考核结果优秀的市、县(市、区)政府,授予“法治政府建设先进单位”;遴选若干个工作部门和单位,授予“依法行政先进单位”。 (五)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 各市、县(市、区)要进一步加强法制机构建设,使法制机构规格、编制与其承担的职责和任务相适应。 县(市、区)政府可在政府机构限额内单独设置,也可在县(市、区)政府办公室挂法制办公室的牌子,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 乡镇和街道办事处要有专人负责法制工作。 要加大对政府法制干部的培养、教育、使用和交流力度,重视提拔政治素质高、法律素养好、工作能力强的法制干部。 政府法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充分认识肩负的重要责任和新形势新任务对政府法制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强自身建设,提高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在推进依法行政中充分发挥综合协调和督促指导作用。 (六)营造良好法治氛围。 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采取各种形式,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精心组织普法活动,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增强公民依法行使权利、依法履行义务、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 同时,广泛宣传各级行政机关推进依法行政的具体措施、主要成效和经验,营造推进依法行政的良好社会氛围。

山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的解读

监督法

山西省的城市化和新农村建设速度都在加快,建设规划问题空前突出。 《山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1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对此,记者就有关问题走访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党组成员、总规划师李锦生并回答了相关问题。 记者问(以下简称记):李总,你好,《山西省城乡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梁培帆》)已于2009年11月26日由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0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为贯彻《条例》,提高全社会对《条例》的认识,准确把握《条例》的精神内涵,依法做好我省城乡规划工作,促进全省特色城镇化健康发展,请您将《条例》的起草过程、起草《条例》时考虑的主要因素及《条例》的主要内容给我们做一下详细解读。 答(以下简称李):好的。 首先我代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山西日报》对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及城乡规划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表示衷心的感谢!下面,我就《条例》的起草过程、起草《条例》时考虑的因素及《条例》的主要内容作一个简要的介绍。 《条例》起草准备的过程比较长,也比较充分,从2000年建设部起草《城乡规划法(草案)》时起,我厅就跟随建设部同步开展了《条例》起草的准备工作,到2008年1月1日《城乡规划法》正式颁布实施,我厅即成立了以厅党组书记、厅长王国正同志为组长的《条例》起草工作领导组,并从太原、阳泉、长治、晋城、临汾等市及清徐、平遥、阳城、怀仁等县抽调人员参与起草工作。 在省人大城建环保工作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和省政府法制办的大力支持、帮助、协调下,省政府法制办和省人大分别组织召开了两次立法论证会,书面征求了各市及省直有关部门的意见,并分别在省政府法制网和山西人大网以及人民代表报刊登了《条例(草案)》,向全社会公开征求对《条例》的修改意见和建议,《条例(草案)》先后修改近70余稿。 纵观《条例》起草过程,《条例》起草体现了以下四个特点:一是进行了长时间的精心准备;二是坚持了开门立法和民主立法;三是广聚了民意和广集了民智;四是得到了各级人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 记:国家于2008年1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了《城乡规划法》,《城乡规划法》是在总结《城市规划法》和《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行基础和我国城乡规划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出台的一部新的法律。 《城乡规划法》贯彻体现了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解决了当前城乡规划工作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已经具有很高的科学性,你们在起草《条例》时对《城乡规划法》是怎么认识的,考虑了哪些因素?李:你问的这个问题非常好,正如你所提到的,《城乡规划法》的确是一部新的法律,也是一部好的法律;但是,《城乡规划法》是站在全国层面制定橡雹的一部法律,由于其法律地位层次高,针对和规范的是全国的城乡规划工作,对有关内容只能作出原则性的规定和要求,不可能将其规定的很细、很具体,而我们是要用法律规范和指导实际工作的,因此,从实际工作出发,我们感觉还需要深化和细化《城乡规划法》的有关内容,以增强其操作性。 同时,省委、省政府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特色城镇化工作也提出了新的战略和要求,需要我们在《条例》中进行贯彻落实,以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另外,我们山西还具有我们自己的特色,我省城乡规划工作中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也需要通过制定《条例》进行解决。 基于上述考虑,我们在起草《条例》时主要考虑了以下三个因素:一是要体现我省特色;二是要认真分析研究我省城乡规划工作中到底存在哪些突出问题;三是要深化、细化《城乡规划法》,增强《条例》的操作性。 记:听你这么一说,我明白了,你们在起草《条例》时,是经过认真研究和考虑的,接下来,请你给我们详细解读一下《条例》的主要特点吧。 李:按照上述考虑,《条例》在遵循《城乡规划法》原则的基础上,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我省三个发展的要求,中茄重点强调了城乡统筹、协调发展和以人为本,突出了城乡规划的公共政策属性;针对我省城乡规划工作中存在的城乡规划编制工作滞后、随意改变规划及违法建设行为屡禁不止、规划实施和监督检查机制不完善等突出问题,着重在城乡规划编制、实施、修改以及监督检查等方面进行了强化,对《城乡规划法》进行了细化,增强了《条例》的操作性。 《条例》的特点,概括起来将主要有以下七个方面。 一是体现了山西特色。 我省是煤炭资源大省,也是历史文化资源大省。 煤炭等资源的长期大规模开发利用,形成了大量的工矿型城镇,产业单一、城镇功能不完善、居住环境和生态环境差以及辐射带动能力不强等问题,影响和制约了我省的可持续健康发展;对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虽然近年来有所加强,但由于对保护的认识不足和保护投入不足,损毁严重,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亟待加强。 针对这些突出问题,《条例》对工矿性城镇的发展建设提出了指导性要求;强调和加强了对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 如《条例》作出省人民政府应当公布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公布市级、县级历史文化保护区、历史建筑等规定。 二是完善了城乡规划体系。 按照统筹城乡、区域协调的原则和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的要求,《条例》确定单独制定市、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同时,明确了城镇密集地区规划的地位;规范了专项规划的编制与审批行为,形成了由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和专项规划构成的较为完整的城乡规划体系。 此外,为适应产业结构及空间布局调整的要求,将可能在中心城区以外布置的独立产业用地也纳入了城乡规划。 三是强化了规划实施。 针对城镇总体规划与实施脱节及建设无序等问题,《条例》强化了近期建设规划,建立了城市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制度。 在规划实施管理方面,《条例》在《城乡规划法》的基础上,完善和强化了有关环节的管理。 如《条例》作出分期建设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编制项目整体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提出分期建设计划,向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分期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同一建设期应当包括相应的配套设施和绿地。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放线;在基础工程或者隐蔽工程施工前,申请验线。 经验线合格后,方可进行基础工程或者隐蔽工程建设等规定。 四是增强了可操作性。 《城乡规划法》对城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和规划条件作了原则性规定,对城镇体系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则没有作出规定。 《条例》在《城乡规划法》的基础上,对《城乡规划法》提出的城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进行了充实和细化;同时,明确了城镇体系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如《条例》提出规划地块的土地用途、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指标规定,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防灾减灾设施配套建设的指标和布局等应当作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规划地块有历史文化遗产的,其控制性详细规划还应当包括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建设控制指标和规定以及保护区界线等规定 。 为适应城镇快速发展的需要,《条例》将城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分为修编、调整和完善三种情形,并分别规定了不同的审批程序;同时,对这三种情形分别作出了解释,增强了城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的操作性。 五是形成了对项目全过程的管理体系。 建设项目管理环节多,涉及多个部门和单位职责。 为加强对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保障规划的实施,有效预防和遏制违法建设,《条例》对建设项目的各个环节的管理和有关部门、单位的行为进行规范。 如《条例》作出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施工图;未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证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房屋权属登记机关不得办理权属登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违法建设作出责令停止建设的决定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停止建设;拒不停止建设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供水、供电单位停止对施工场地供水、供电,供水、供电单位接到通知后,应当依法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等规定。 六是建立了完善的监督体系。 为加强对各级政府及其城乡规划部门编制、实施、修改城乡规划工作的监督,保障城乡规划工作依法进行,《条例》在《城乡规划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了人大、上级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和社会对城乡规划工作的监督,形成了完善的城乡规划监督体系。 如《条例》作出各级人民政府每年的政府工作报告应当包含城乡规划编制和实施情况。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镇、乡人民代表大会和规划审批机关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对城乡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修改进行监督检查。 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镇总体规划的审批机关应当定期对规划的实施情况作出评价,并进行动态监测;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在作出直接关系他人利益的规划许可决定前,应当将拟许可的事项及内容在项目所在地的醒目位置予以公示;必要时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许可决定作出后,应当向社会公布;建设工程放线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置公示牌,公开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内容等规定。 七是其他方面的特点。 1.确立了规划委员会制度。 《条例》第四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专家和公众代表组成的城乡规划委员会,对城乡规划编制和实施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为决策提供依据。 2.对城镇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作出了指导性规定。 《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城镇新区开发和建设中的土地使用强度指标,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城镇旧区的改建,应当合理确定拆迁和建设规模,有效利用既有建筑,注重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有计划地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的地段进行改建。 3.规范了许可条件。 《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 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不得作为规划审批的前置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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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

党的十七大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深入落实,全社会法制观念进一步增强,法治政府建设取得新成效,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要求的重要内容。 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现就加强市县两级政府依法行政做出如下决定:一、充分认识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一)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是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基础。 市县两级政府在我国政权体系中具简桥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处在政府工作的第一线,是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重要执行者。 实际工作中,直接涉及人民群众具体利益的行政行为大多数由市县政府做出,各种社会矛盾和纠纷大多数发生在基层并需要市县政府处理和化解。 市县政府能否切实做到依法行政,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政府依法行政的整体水平和法治政府建设的整体进程。 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事关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加强政府自身建设,必须把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作为一项基础性、全局性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 (二)提高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紧迫任务。 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已进入新的历史时期,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逐步显现,人民群众的民主法治意识和政治参与积极性日益提高,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要求日益强烈,这些都对政府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需要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经过坚持不懈的努力,近些年来我国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已经取得了重大进展,但是与形势发展的要求还有不小差距,一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有待增强,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有待提高;一些地方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状况亟须改变。 依法行政重点在基层,难点在基层。 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有效措施加快推进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进程。 二、大力提高市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三)健全领导干部学法制度。 市县政府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增强依法行政、依法办事意识,自觉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各种矛盾和问题。 市县政府要建立健全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建立健全专题法制讲座制度,制订年度法制讲滑衡座计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集中培训制度,做到学法的计划、内容、时间、人员、效果“五落实”。 (四)加强对领导干部任职前的法律知识考查和测试。 对拟任市县政府及其部门领导职务的干部,在任职前考察时要考查其是否掌握相关法律知识以及依法行政情况,必要时还要对其进行相关法律知识测试,考查和测试结果应当作为任职的依据。 (五)加大公务员录用考试法律知识测查力度。 公务员考试时,应当增加法律知识在相关考试科目中的比重。 对从事行政执法、政府法制等工作的公务员,还要进行专门的法律知识考试。 (六)强化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 市县政府及其部门要定期组织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依法行政知识培训,培训情况、学习成绩应当作为考核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 三、完善市县政府行政决策机制(七)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制度。 市县政府及其部门要建立健全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完善行政决策信息和智力支持系统,增强行政决策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制定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政策,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有关突发事件应对的行政决策程序,适用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八)推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 要扩大听证范围,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以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都要进行听证。 要规范听证程序,科学合理地遴选听证代表,确定、分配听证代表名额要充分考虑听证事项的性质、复杂程度及影响范围。 听证代表确定后,应当将名单向社会公布。 听证举行10日前,应当告知听证代表拟做出行政决策的内容、理由、依据和背景资料。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确保听证参加人对有关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平等、充分的质证和辩论。 对听证中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要吸收采纳,意见采纳情况及其理由要以书面形式告知听证代信咐做表,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 (九)建立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制度。 市县政府及其部门做出重大行政决策前要交由法制机构或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做出决策。 (十)坚持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制度。 市县政府及其部门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经政府及其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杜绝擅权专断、滥用权力。 (十一)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制度。 市县政府及其部门做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要通过抽样检查、跟踪调查、评估等方式,及时发现并纠正决策存在的问题,减少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 (十二)建立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要坚决制止和纠正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的决策行为。 对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的、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未经集体讨论做出决策的,要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公务员给予处分。 对依法应当做出决策而不做出决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要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四、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制度(十三)严格规范性文件制定权限和发布程序。 市县政府及其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要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不得违法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行政权力,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 制定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由制定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未经听取意见、合法性审查并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不得发布施行。 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规范性文件,要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十四)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 市县政府发布规范性文件后,应当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报上一级政府备案;市县政府部门发布规范性文件后,应当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报本级政府备案。 备案机关对报备的规范性文件要严格审查,发现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方针政策相抵触或者超越法定权限、违反制定程序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切实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 建立受理、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审查规范性文件建议的制度,认真接受群众监督。 (十五)建立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 市县政府及其部门每隔两年要进行一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相互抵触、依据缺失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特别是对含有地方保护、行业保护内容的规范性文件,要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清理后要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未列入继续有效的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五、严格行政执法(十六)改革行政执法体制。 要适当下移行政执法重心,减少行政执法层次。 对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生产直接相关的行政执法活动,主要由市、县两级行政执法机关实施。 继续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机制,从源头上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执法缺位问题。 (十七)完善行政执法经费保障机制。 市县行政执法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所需经费,要统一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要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 罚没收入必须全额缴入国库,纳入预算管理。 对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违反罚缴分离的规定以及将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与行政执法机关业务经费、工作人员福利待遇挂钩的,要依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十八)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市县政府及其部门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章,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 要完善行政执法程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行政执法环节、步骤进行具体规范,切实做到流程清楚、要求具体、期限明确。 要抓紧组织行政执法机关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裁量幅度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条款进行梳理,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对行政裁量权予以细化,能够量化的予以量化,并将细化、量化的行政裁量标准予以公布、执行。 要建立监督检查记录制度,完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或者征用等行政执法案卷的评查制度。 市县政府及其部门每年要组织一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促进行政执法机关规范执法。 (十九)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 实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合法性审查制度。 健全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对拟上岗行政执法的人员要进行相关法律知识考试,经考试合格的才能授予其行政执法资格、上岗行政执法。 进一步整顿行政执法队伍,严格禁止无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对被聘用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合同工、临时工,要坚决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健全纪律约束机制,加强行政执法人员思想建设、作风建设,确保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二十)强化行政执法责任追究。 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健全民主评议制度,加强对市县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行使职权和履行法定义务情况的评议考核,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对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实施行政行为的,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六、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二十一)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 市县政府要在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和司法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的同时,更加注重接受社会舆论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要完善群众举报投诉制度,拓宽群众监督渠道,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对行政行为实施监督的权利。 要认真调查、核实人民群众检举、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及时依法做出处理;对社会影响较大的问题,要及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对打击、报复检举、曝光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十二)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市县政府及其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行政监督、解决行政争议、化解人民内部矛盾和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重要作用。 要畅通行政复议渠道,坚持便民利民原则,依法应当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必须受理。 要改进行政复议审理方式,综合运用书面审查、实地调查、听证、和解、调解等手段办案。 要依法公正做出行政复议决定,对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该撤销的坚决予以撤销,该变更的坚决予以变更。 要按照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健全市县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充实行政复议工作人员,行政复议机构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参加;推行行政复议人员资格管理制度,切实提高行政复议能力。 要认真做好行政应诉工作,鼓励、倡导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行政机关要自觉履行人民法院做出的判决和裁定。 (二十三)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 市县政府及其部门要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学习宣传,切实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要建立健全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指定机构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理顺内部工作机制,明确职责权限。 要抓紧清理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做好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的编制、修订工作。 要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的发布机制,加快政府网站信息的维护和更新,落实政府信息公开载体。 要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年度报告、责任追究等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要严格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内容、程序和方式,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确保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七、增强社会自治功能(二十四)建立政府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的机制。 市县政府及其部门要全面正确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扩大基层群众自治范围,充分保障基层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各项权利。 严禁干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自治范围内的事情,不得要求群众自治组织承担依法应当由政府及其部门履行的职责。 (二十五)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 市县政府及其部门要加强对社会组织的培育、规范和管理,把社会可以自我调节和管理的职能交给社会组织。 实施社会管理、提供公共服务,要积极与社会组织进行合作,鼓励、引导社会组织有序参与。 (二十六)营造依法行政的良好社会氛围。 市县政府及其部门要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法治精神,促进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社会氛围的形成。 八、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扎扎实实地推进市县政府依法行政(二十七)省级政府要切实担负起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领导责任。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把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建设法治政府的重点任务来抓,加强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 要大力培育依法行政的先进典型,及时总结、交流和推广经验,充分发挥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 要建立依法行政考核制度,根据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和要求,把是否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作为衡量市县政府及其部门各项工作好坏的重要标准,把是否依法决策、是否依法制定发布规范性文件、是否依法实施行政管理、是否依法受理和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是否依法履行行政应诉职责等作为考核内容,科学设定考核指标,一并纳入市县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实绩考核指标体系。 依法行政考核结果要与奖励惩处、干部任免挂钩。 加快实行以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为重点的行政问责和绩效管理制度。 要合理分清部门之间的职责权限,在此基础上落实工作责任和考核要求。 市县政府不履行对依法行政的领导职责,导致本行政区域一年内发生多起严重违法行政案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要严肃追究该市县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二十八)市县政府要狠抓落实。 市县政府要在党委的领导下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依法行政负总责,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依法行政工作,建立健全领导、监督和协调机制。 要把加强依法行政摆上重要位置,主要负责人要切实担负起依法行政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加强领导、狠抓落实,确保把加强依法行政的各项要求落实到政府工作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认真扎实地加以推进。 要严格执行依法行政考核制度。 对下级政府和政府部门违法行政、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要严肃追究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二十九)加强市县政府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 健全市县政府法制机构,使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 要加大对政府法制干部的培养、教育、使用和交流力度,充分调动政府法制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要按照中办、国办有关文件的要求,把政治思想好、业务能力强、有较高法律素质的干部充实到基层行政机关领导岗位。 政府法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切实增强做好新形势下政府法制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努力当好市县政府及其部门领导在依法行政方面的参谋、助手和顾问,在推进本地区依法行政中充分发挥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督促指导、政策研究和情况交流等作用。 (三十)完善推进市县政府依法行政报告制度。 市县政府每年要向本级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政府报告本地区推进依法行政的进展情况、主要成效、突出问题和下一步工作安排。 省(区、市)人民政府每年要向国务院报告本地区依法行政的情况。 其他行政机关也要按照本决定的有关要求,加强领导,完善制度,强化责任,保证各项制度严格执行,加快推进本地区、本部门的依法行政进程。 上级政府及其部门要带头依法行政,督促和支持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并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创造条件、排除障碍、解决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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