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2023年 诚信之星 中央宣传部

中央宣传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新华社北京4月30日电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诚信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广泛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充分发挥诚信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大力弘扬诚信文化,积极推进诚信建设,持续推动诚实守信、履约践诺成为全社会的价值追求和自觉行动,中央宣传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近日向社会发布了2023年“诚信之星”。

此次发布的“诚信之星”分别是:安踏(中国)有限公司、陈克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换新水产良种场原场长金万昆(姓名加黑框)、吉林省白山市林源春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徐建友、江苏省连云港市灌云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辅警侍东亮、江西省绿能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凌继河、山东省新泰市龙廷镇将军堂村村民李学武、广东省佛山市三水李保安龙舟厂厂长李保安、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忻城县古蓬镇龙利村党委书记秦远莲、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可克达拉市七十一团退休职工张忠敏。

发布现场播放了“诚信之星”先进事迹视频短片,中央宣传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同志颁发了“诚信之星”证书和奖杯。“诚信之星”讲述了自己的诚信追求和人生感悟:他们有的坚持诚信经营、质量为先,着力打造有品质有实力的国货品牌;有的扎根乡村、科技兴农,为助力乡村振兴贡献智慧、挥洒汗水;有的恪守承诺、敬业奋进,矢志不渝把一份事业做到极致;有的以诚立身、自强不息,身处困境仍然不忘履约践诺。他们坚定守护诚信理念,模范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实际行动展现了以诚立身、诚信为本的时代风貌和崇高精神。

“诚信之星”发布特别节目将由中央广播电视总台财经频道于近期播出,相关融媒体作品《致敬“诚信之星”》届时也将同步推送。


2022年1月重大新闻事件摘抄10条简短

最近几天国内外都有哪些新闻事件发生?本文整理了1月最新新闻资讯,欢迎阅读。

国内新闻

1、2022年1月14日电,中央宣传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近日向社会发布了2021年“诚信之星”。此次发布的10个“诚信之星”,包括福建鸿星尔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等2个集体和8名个人。

2、2022年1月14日电,14日,上海市针对日前出台的《上海市盲盒经营活动合规指引》进一步明确和规范了盲盒经营活动的相关法律法规。是全国率先颁布的盲盒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

3、2022年1月15日电,截至1月15日,王亚平成为中国首位在轨超100天的女航天员。王亚平也是我国首位进行出舱活动的女航天员。

4、2022年1月16日电,青藏高原首个综合保税区-西宁综合保税区,正式封关运行,首批5家企业正式入区。西宁综合保税区封关运行对青海省推进开放型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下一步,西宁综保区将充分发挥平台优势,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力争打造成为具有区域吸引力、竞争力、引领力的对外开放新高地,为服务国内国际双循环发展新格局发挥积极作用。

国际新闻

1、2022年1月14日电,中白建交30周年纪念邮票和首日封发行仪式12日在白俄罗斯首都明斯克举行。据介绍,此次邮票发行总量为3万套,每套5枚。邮票图案由中白两国国徽组成,国徽下方配有白俄罗斯语“白中建立外交关系30周年”字样。

2、2022年1月15日电,为庆祝2022年北京冬奥会的召开,联合国将发行主题为“体育促进和平”的邮票。这是联合国首次为冬奥会发行邮票。

3、2022年1月15日电,柬埔寨副首相兼国防大臣迪班14日在首都金边的国防部大楼为中国人民解放军第16批援柬医疗专家组授勋(“和平骑士勋章”),表彰专家组在协助柬王家军抗击新冠疫情方面作出的贡献。

4、2022年1月16日电,经过沙特奥委会的努力和根据相关规定标准确认,沙特将派出两名高山滑雪运动员参加北京冬奥会。这是沙特阿拉伯、更是海湾阿拉伯国家合作委员会(GCC)国家有史以来第一次派出运动员参加冬奥会。

诚信之星

5、2022年1月12日,针对美国以破坏民主为由,宣布制裁尼加拉瓜6名官员一事,外交部发言人表示,敦促美方放弃动辄制裁施压的邪路、老路,不要再搞霸权霸道霸凌那一套。

乡村

失信人还款解除黑名单后,多久能办理银行贷款

2021年失信人员多久可以恢复信用?你可能需要知道这些

;失信人员一般指的是没有按时履约的人,像借了贷款或者欠信用卡不还,导致征信报告上有严重不良记录的人。为此失信人员想要恢复信用首先就必须把欠款还清,那么2021年失信人员多久可以恢复信用?今天就来简单介绍下。

2021年失信人员多久可以恢复信用?

很多人认为失信人员要恢复信用,得把欠款还清后申请撤销失信名单才行,其实并没有那么麻烦的。因为失信名单针对的是失信被执行人,也就是欠款不还后被起诉判决了有能力拒不还款的人,而失信人员只是单纯欠钱不还的,或者确实没有还款能力的人。

一般失信人员把欠款还清后就能恢复征信了,但不是说一还清就马上恢复,而是从还清之日算起5年才能消除。毕竟失信人员恢复征信,其实就是等征信上的不良记录消除就可以了,期间千万不能再逾期,否则得把欠款还清后再重新累计时间了。

在征信没有恢复前,失信人员也是可以去申请贷款或者信用卡的,如果是逾期时间比较长的,建议至少花半年的时间先把征信养一养,像要是征信黑户即逾期连三累六的起码得养2年,再去找门槛相对宽松的贷款平台或者银行,通过率会相对高一些。

还有在贷款或者办信用卡时,要注意申请频次,不要都集中在一个时间段半年,每个月最好不要超过3次申请,免得弄花征信。

以上即是“2021年失信人员多久可以恢复信用”的相关介绍,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失信人员多久可以恢复信用

失信人员在还清逾期的欠款后,逾期记录会在5年后删除,这样用户在5年后就可以恢复信用。但是,没有还清逾期的欠款,逾期记录会一直保留,这时候用户的信用就无法恢复。

失信人员,俗称“老赖”,是指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失信人员在还清逾期的欠款后,逾期记录会在5年后删除,这样用户在5年后就可以恢复信用。但是,没有还清逾期的欠款,逾期记录会一直保留,这时候用户的信用就无法恢复。因此,逾期记录并不会自动删除,自动删除的前提条件是用户已经还清了逾期的欠款。另外,在逾期的欠款还清的这段时间内,用户可以通过保持良好的信用记录来缓慢修复信用。

请点击输入图片描述(最多18字)

据了解,现有法律、法规对失信人员有以下限制:1、限制消费措施。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2、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3、其他惩戒措施,如拘传、拘留、罚款等。

一旦成为失信人员,将在工作、生活、出行、住宿、融资、开办公司等方面,特别是入党、入伍、招录(聘)公务员、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担任党代表、人大代表等方面受到相应的限制。所以,建议失信人员最好还清债务。

失信被执行人多久恢复征信

一般失信人员把欠款还清后就能恢复征信了,但不是说一还清就马上恢复,而是从还清之日算起5年才能消除。

毕竟失信人员恢复征信,其实就是等征信上的不良记录消除就可以了,期间千万不能再逾期,否则得把欠款还清后再重新累计时间了。

拓展资料:

失信被执行人是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抗拒执行”等法定情形,从而被人民法院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

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2年。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1年至3年。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 确定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错误,要求予以纠正的,可以向执行 法院提出纠正申请。执行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纠正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 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纠正;理由不成立的,决定驳回。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驳回决定不 服的,可以自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 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复议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最高人民法院牵头,人民银行、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编办、中央文明办、最高人民检察院等44家单位于1月20日联合签署了《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备忘录》共提出55项惩戒措施,分为八大类,第一类是对失信被执行人设立金融类机构的限制措施;第二类是对失信被执行人从事民商事行为的限制措施;第三类是对失信被执行人行业准入的限制措施,例如限制招录(聘)其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等;第四类是对失信被执行人担任重要职务的限制措施,例如限制担任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第五类是对失信被执行人享受优惠政策或荣誉的限制措施;第六类是对失信被执行人高消费及其他消费行为的限制措施,例如限制乘坐飞机、列车软卧、高铁,限制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等;第七类是对失信被执行人限制出境、定罪处罚的限制措施;第八类是协助查询和公示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的措施。

此外,《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九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银行的失信人员多久能恢复

如果能归还欠款,失信在银行五年才会撤消。

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超过5年的,应当予以删除。

在不良信息保存期限内,信息主体可以对不良信息作出说明,征信机构应当予以记载。

第十七条

信息主体可以向征信机构查询自身信息。个人信息主体有权每年两次免费获取本人的信用报告。

扩展资料:

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采集、保存、提供的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有权向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提出异议,要求更正。

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收到异议,应当按照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对相关信息作出存在异议的标注,自收到异议之日起20日内进行核查和处理,并将结果书面答复异议人。

经核查,确认相关信息确有错误、遗漏的,信息提供者、征信机构应当予以更正;确认不存在错误、遗漏的,应当取消异议标注;经核查仍不能确认的,对核查情况和异议内容应当予以记载。

第二十六条

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所在地的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投诉。

受理投诉的机构应当及时进行核查和处理,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书面答复投诉人。

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条

在中国境内从事征信业务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征信业务,是指对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企业)的信用信息和个人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活动。

山东省

国家设立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进行信息的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和提供,适用本条例第五章规定。

国家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为履行职责进行的企业和个人信息的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和公布,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从事征信业务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不得危害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称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征信业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法推进本地区、本行业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培育征信市场,推动征信业发展。

9月1日起老赖新政策

来宾市

“老赖”,通俗意义上为欠钱不还的人,法律意义上的“老赖”,一般是指有能力偿还债务,但是拒不偿还的债务人,或者是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一系列强制执行的强制措施,但是由于执行难的问题,近几年,陆续出台了一系列限制老赖的措施。 具体如下:01一般财产的强制执行1.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不动产;2.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机动车、船舶、航空器等运输工具;3.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机器设备等动产;4.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股权;5.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股票:包括境内上市公司股票,特别是可流通股票;代办股权转让系统(俗称“三板”)股票;6.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存款;7.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仓单、提单对应财产;8.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基金份额;9.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债券等其他有价证券;10.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金银等贵重金属;11.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矿产权益;12.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知识产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13.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应收账款;14.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法院裁判权益;15.其他有较高变现价值的财产;16.凡被执行人名下之财产均可执行(特殊情况、特殊标的除外)。 02部分特殊标的强制执行1、执行唯一住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符合条件,唯一住房仍然可以执行。 2、执行无证房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无证房产依据协助执行文书办理产权登记有关问题的函》的通知,无证房产亦可被执行。 3、执行被执行登记在他人名下之房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八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因继承、判决或者强制执行取得,但尚未办理过户登记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查封,执行法院应当向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提交被执行人取得财产所依据的继承证明、生效判决书或者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后,办理查封登记。 对被执行人未办理过户的房地产强制过户后进行执行。 4、执行在集体土地上未经批准建造的房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住房与城乡建设部的通知》(法[2012]151号),可以进行“现状处置”。 5、执行在租赁的集体土地上建造的厂房及厂区内的办公楼、宿舍等财产。 在不改变租赁合同前提下,在处置前告知集体经济组织后可不征得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进行“现状处置”。 6、执行在国有建设用地上建造的无证房屋。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住房与城乡建设部的通知》(法[2012]151号),对于国有建设用地上建造的无证房屋可以处置。 执行法院应就该房屋是否可转化为有证房屋征求行政机关意见,并作为确定无证房屋价值的参考。 7、执行预售商品房。 被执行人已将房款全部支付给开放商(被执行人自付一部分,银行贷款一部分),银行办理了抵押预告登记(预抵押登记),开发商在预售房产办理抵押权登记之前对银行贷款承担阶段性连带担保责任的商品房预售情形下,预售的商品房被法院预查封后,开发商或被执行人以仲裁或诉讼方式解除合同的,不得对抗人民法院的执行,人民法院可以继续执行预售房产.8、执行被执行人工资收入。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3条第1款的规定,对被执行人收入的执行,可采用扣留、提取的方法进行。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9、执行被执行人养老金。 2014年6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能否要求社保机构协助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养老金问题的复函》(2014)执他字第22号,明确确认社会保障机构作为养老金发放机构,有义务协助人民法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应得的养老金。 10、执行离退休人员离休金或退休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执行程序中能否扣划离退休人员离休金退休金清偿其债务问题的答复》,在离退休人员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收入不足偿还其债务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离退休金发放单位或者社会保障机构协助扣划其离休金或退休金,用以偿还该离退休人员的债务。 11、执行住房公积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强制执行住房公积金问题的答复》(﹝2013﹞执他字第14号)的答复,在保障被执行人依法享有的基本生活及居住条件的情况下,执行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强制执行。 12、执行与案外人(含配偶)共有的财产。 生效法律文书仅载明被执行人个人为债务人,对于下列财产,执行法院可以执行:a)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存款、股权(股份)、金融理财产品等,婚后登记在被执行人配偶单方名下的房产、车辆以及婚后登记在被执行人和其配偶双方名下的房产、车辆等财产。 b)登记在被执行人及其他人名下的共有财产以及登记在案外人名下但案外人承认属于被执行人财产或同意作为被执行人财产接受强制执行的财产。 13、执行子女名下财产。 a)对于被执行人未成年子女名下与其收入明显不相称的较大数额存款,登记在被执行人未成年子女单方名下的房产、车辆或者登记在被执行人和其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等,执行法院可以执行。 b)执行未成年子女来历不明巨额财产。 c)执行负债期间以子女名义购买的财产。 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2508号裁定,债务人在明知尚有欠债未予偿还的情况下以其子女名义购买房屋并转移到子女名下,严重影响到了其责任财产,对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构成了重大不利影响,该行为构成对债权人的损害。 故涉案房屋应作为家庭共有财产对家庭对外债务承担责任。 14、拍卖被执行人手机号。 案例一:2021年11月,洛阳市伊川县法院将被执行人尾号“”的手机号以44.55万元拍卖成功。 案例二:焦作博爱县法院在执行其(2016)豫0822民初139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于2017年8月25日以20万元的最高价拍卖被执行人名下号码为15****手机卡一张。 15、执行财付通内之财产。 目前腾讯公司协助法院执行财付通内之财产已经没有问题,腾讯甚至成立了专门的部门对接法院执行,外地法院可以委托深圳市南山区法院或者派员前往腾讯公司进行执行。 16、执行支付宝内之财产。 支付宝账户内的财产也属于被执行人财产,法院有权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支付宝账户予以查封、冻结、扣划,实务中执行也大多没有问题。 17,执行抖音等网络平台内财产。 03全方面限制措施1、限制高消费。 根据2015年7月22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限制如下高消费:a)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b)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c)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d)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e)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f)旅游、度假;g)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h)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i)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2、从事特定行业或项目限制。 2016年9月2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提出了全方面的限制,从事特定行业或项目限制包括:a)设立金融类公司限制。 b)发行债券限制。 c)合格投资者额度限制。 d)股权激励限制。 e)股票发行或挂牌转让限制。 f)设立社会组织限制。 g)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或主要使用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等。 另2016年1月20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最高人民法院牵头,人民银行、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编办、中央文明办、最高人民检察院等44家单位联合签署了《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共提出55项惩戒措施,对失信被执行人设立金融类机构、从事民商事行为、享受优惠政策、担任重要职务等方面全面进行限制。 3、政府支持或补贴限制。 a)获取政府补贴限制。 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申请政府补贴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 b)获得政策支持限制。 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在获得政府补贴,在审批投资、进出口、科技等政策支持方面的政策。 4、任职资格限制。 a)担任国企高管限制。 b)担任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限制。 c)担任金融机构高管限制。 d)担任社会组织负责人限制。 e)招录(聘)为公务人员限制。 f)入党或党员的特别限制。 g)担任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限制。 h)入伍服役限制等。 5、准入资格限制。 a)包括海关认证限制。 b)从事药品、食品等行业限制。 c)房地产、建筑企业资质限制。 6、荣誉和授信限制。 a)授予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道德模范、慈善类奖项限制。 b)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荣誉限制。 c)授信限制。 7、特殊市场交易限制。 a)从事不动产交易、国有资产交易限制。 b)使用国有林地限制。 c)使用草原限制。 d)其他国有自然资源利用限制。 (以上第2-7详细请阅读《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8、不能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2014年3月中央文明办、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工商总局、中国银监会、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构建诚信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的通知(文明办[2014]4号),明确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9、限制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以及其他招标从业人员招投标活动。 2016年9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改革委等9部门联合公布《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的投标活动、招标代理活动、评标活动、招标从业活动。 10、限制支付宝,芝麻信用等网络支付工具和授信。 2015年7月24日,最高法与芝麻信用签署对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惩戒合作备忘录,最高人民法院官方授权第三方商业征信机构通过互联网联合信用惩戒。 芝麻信用会同淘宝、天猫、神州租车、趣分期、去哪儿旅游、我爱我家相寓等各应用平台在消费金融、蚂蚁小贷、信用卡、P2P、酒店、租房、租车等场景全面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压缩失信被执行人生存空间。 主要措施有: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申请贷款、融资等金融行为;限制失信被执行人通过淘宝或天猫平台购买机票、列车软卧、保险理财产品及非经营必需车辆、旅游、度假产品等;限制预定三星级以上宾馆、酒店;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在互联网的奢侈品交易等高消费行为。 11、限制网签备案等不动产交易行为。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2018年3月1日联合发布《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限制不动产交易惩戒措施的通知》,限制老赖参与房屋司法拍卖、取得政府供应土地、并采取信息互通和共享等措施。 2019年8月1日,住建部发布《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业务规范(试行)》,明确“老赖”不得进行房屋网签备案。 12、对被执行人账目进行审计。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认为其有拒绝报告、虚假报告财产情况,隐匿、转移财产等逃避债务情形或者其股东、出资人有出资不实、抽逃出资等情形的,可以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委托审计机构对该被执行人进行审计。 13、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子女就读高收费民办学校。 “老赖”未清偿完毕债务,其子女不得就读高收费民办学校。 04方便快捷强力执行行为1、网络快速查询及执行查控。 2016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和公安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建立快速查询信息共享及网络执行查控协作工作机制的意见》,该意见主要包括五方面的协作内容:一是信息共享。 最高人民法院与公安部共享执行案件信息、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及司法审判信息;二是查询反馈。 公安部协助人民法院查询反馈被执行人身份信息、被执行人出入境证件及出入境信息、被诉讼保全被告的出入境证件信息以及被诉讼保全被告、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信息等;三是限制出境。 公安机关协助人民法院限制被执行人出境;四是查控车辆。 公安机关协助人民法院查找、冻结车辆;五是查找被执行人。 公安机关协助人民法院查找下落不明的被执行人。 2、每六个月查询一次财产。 2016年11月7日,最高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其中第九条终于明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的五年内,执行法院应当每六个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并将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 ”3、将身份证、护照等所有法定有效证件全部关联捆绑进行惩戒。 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2019年7月14日发布《关于加强综合治理从源头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意见》,提出健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建立健全查找被执行人协作联动机制、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共享工作、完善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机制、加大对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等违法犯罪行为打击力度等执行联动机制建设意见,提出将身份证、护照等所有法定有效证件全部关联捆绑进行惩戒。 4、总对总查询婚姻登记信息等信息。 2018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近日与民政部正式签署《关于开展部门间信息共享的合作备忘录》,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最高人民法院与民政部通过网络专线实现共享当事人的婚姻登记信息、低保信息(包括家庭收入信息)、社会组织登记信息、涉婚姻和涉社会救助对象收入财产的案件信息、失信被执行人(社会组织)名单信息等;同时民政部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社会组织加强管理,实施信用约束和联合惩戒。 5、执行神技破解执行难。 针对执行难的问题,不少法院采取执行神技,力图破解执行难问题,如:(a)原阳县法院“移动执行”手机APP一键呼叫,连线指挥;(b)辉县市法院执行110制度,主要负责司法拘留、扣车、协助收房以及对涉嫌拒执罪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等,有利于发挥执行强制力和社会威慑力。 (c)郑州管城区法院2020年3月26日首次启用“电子封条”查封涉案房产。 05全面曝光措施1、设立专门平台全面曝光。 根据《中宣部、最高法、银监会下发关于创建完善失信被执行人曝光平台的通知》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在2017年年底前搭建完成省级的失信被执行人曝光平台,在两年内将平台建设成为当地家喻户晓的信用平台和执行名片。 有条件的市县级有关单位,也要探索搭建本级失信被执行人曝光平台。 2、通过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有关网站、移动客户端、户外媒体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开,供公众免费查询。 根据联合惩戒工作需要,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推送名单信息,供其结合自身工作依法使用名单信息。 对依法不宜公开失信信息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要通报其所在单位,由其所在单位依纪依法处理。 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依法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受惩戒情况等公之于众;3、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 目前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社会不少企业信息查查网站和APP,比如企信宝等均能查询到企业的失信信息。 4、通过主要新闻网站向社会公布。 目前各地个法院均采取了部分措施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或其他手段对失信人信息向社会进行公布。 5、部分地方在公共场所(比如火车站、各商业广场等)通过大屏幕轮番播放当地失信人名录。 目前全国大部分地区均已经采取或实施了在各大商业广场等地大屏幕播放失信人信息,取得良好的效果。 6、对老赖在今日头条APP弹窗。 河南省高院2017年8月18日与今日头条正式联手打造全国首家省级法院老赖网络曝光平台,充分利用豫法阳光政务头条号矩阵开展“老赖曝光”活动,助力解决执行难。 目前,全国已有三千多家各级法院部门入驻“今日头条”,涵盖了31个省市自治区,且全面覆盖到地市、区县法院。 7、“失信人彩铃”措施。 2017年6月14日,河南登封法院与登封市移动、联通、通信公司联络合作,由法院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通过对“老赖”手机定制编辑彩铃的方式施以惩戒,目的是督促其尽快履行法定义务,随后河南多地法院开通此业务。 除此之外、广州法院、泉州法院、南京等等众多法院都已经纷纷加入为失信人定制“失信人彩铃”的措施,老赖将越来越难以遁形。 06终极大招:刑事责任的追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细化了该刑事责任的具体事项,并且规定在公安机关不予受理的情况下,公诉转自诉。 2018年9月11日,广东省公、检、法联合制定《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的规范指引》明确了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个人达到2万元、单位达到20万元以上,或者以低于市场价格50%以上转让财产、无偿转让财产,致使法院生效裁判无法执行等13种情况,属于《刑法》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将构成犯罪并处以刑罚。 以上措施中最为严苛,最为有效的应当还是关于刑事责任的,应当加大刑事责任的追究,严格执行刑法第313条的规定,多惩处多公布,广发惩戒,这样会比一系列民事方面的限制措施更为有效有力。 附:相关法律法规或文件目录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3.《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无证房产依据协助执行文书办理产权登记有关问题的函》的通知5.《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执行程序中能否扣划离退休人员离休金退休金清偿其债务问题的答复》6.《关于能否要求社保机构协助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养老金问题的复函》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强制执行住房公积金问题的答复》(﹝2013﹞执他字第14号)8.《关于依法限制外国人和中国公民出境问题的若干规定》9.《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10.关于印发《“构建诚信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的通知11.《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12.《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限制不动产交易惩戒措施的通知》13.《关于建立快速查询信息共享及网络执行查控协作工作机制的意见》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15.《中宣部、最高法、银监会下发关于创建完善失信被执行人曝光平台的通知》1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17.《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18.《关于民事执行工作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19.《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商务部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20.《关于能否要求社保机构协助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养老金问题的复函》(2014)执他字第22号21.《人民法院、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络执行查控工作规范》22.《最高人民法院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人民法院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网络执行查控和联合信用惩戒工作的意见》法〔2014〕266号2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网络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存款的规定》法释〔2013〕20号2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2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2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来源:法务之家

  • 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 本文地址:https://www.srwj168.com.cn/keji312/408.html
五一 在拉萨开馆 西藏非遗博物馆
不懈奋斗 谱写时代华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