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汇股份 专利发明人与行政总监 核心技术人员自竞争对手离职未满一年即贡献专利 同名

(原标题:控汇股份:核心技术人员自竞争对手离职未满一年即贡献专利 专利发明人与行政总监“同名”)

《金证研》南方资本中心 若一/作者 易溪 南江 映蔚/风控

2024年4月12日,北交所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11号——可持续发展报告(试行)》,其中第四十一条强调“本所鼓励披露主体积极践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持续提升创新能力和竞争力”,这表明北交所上市企业的创新能力有了更进一步的要求。

在此背后,冲击北交所的深圳市控汇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控汇股份 ”)主要原材料芯片均从外部采购,核心部件工控板卡的生产工艺或主要涉及贴片、焊接。且控汇股份的核心技术包括SMT表面贴装技术,而其一家同行称,SMT为行业成熟的生产工艺技术,贴片机为电子信息行业通用生产设备。此外,控汇股份的核心技术人员从控汇股份的竞争对手处离职不满一年,即参与控汇股份2项发明专利的研发。且上述专利还存在专利 发明人 与行政总监“同名”的情形。

一、核心技术人员自竞争对手离职未满一年即贡献专利,专利发明人与行政总监“同名”

核心技术人员对一个企业的创新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控汇股份的一位核心技术人员,曾在控汇股份的竞争对手处任职,并且负责相关技术工作,自老东家离职未满一年,即为控汇股份贡献发明专利。

1.1实控人履历信披与公开转让说明书存“出入”,未披露实控人曾任职于竞争对手华北工控

吴有才,2005年5月至2005年12月就职于联想网络(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想网络”),担任研发工程师;2006年1月至2008年10月,就职于深圳市科迪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迪亚”),担任研发工程师、主管;2008年11月至2010年8月,筹备自主创业;2010年9月至今就职于控汇股份,曾任执行董事、总经理及产品研发总监,现任控汇股份董事长兼总经理。

据控汇股份签署日期为2016年8月18日的公开转让说明书(以下简称“公开转让说明书”),吴有才,2002年7月至2003年12月就职于深圳华北工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北工控”),担任研发工程师;2004年2月至2007年12月就职于联想网络,担任研发处经理;2008年1月至2010年9月,自主创业;2014年2月至2016年5月就职于深圳市控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控端科技”),曾任监事或总经理;2010年9月至今就职于控汇股份,曾任执行董事、总经理及产品研发总监,现任控汇股份董事长兼总经理。

不难看出,相较于公开转让说明书披露的吴有才履历,签署于2023年10月30日的招股书不仅未提及其曾在华北工控任职的经历,其披露的吴有才在联想网络的任职时间、自主创业开始时间、控端科技任职履历,均与公开转让说明书存“出入”。

需要指出的是,据签署于2023年10月30日的招股书,控汇股份主要生产销售智能工控机、工控板卡及相关配件。而华北工控是国内工控机市场主要竞争企业之一。

也就是说,此番上市,控汇股份对实控人吴有才曾在华北工控任职的履历“避而不谈”,或选择性披露实控人的履历。

除此之外,控汇股份的3名核心技术人员均曾在华北工控处任职。

1.2核心技术人员均曾在华北工控任职,其中张国强离职次月即入职控汇股份

据签署于2023年10月30日的招股书,报告期内,控汇股份的核心技术人员共3人,分别为吴有才、张国强、翁崇楠。

其中,张国强,为控汇股份的研发部总监,毕业于郑州理工专修学院机械制造专业;2003年5月至2004年3月,就职于研华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研华科技”)并担任结构工程师;2004年3月至2022年3月,张国强就职于华北工控,担任销售经理。2022年4月至签署日2023年10月30日,张国强就职于控汇股份,担任研发部总监一职。

2010-2017年,翁崇楠就职于华北工控,担任硬件工程师;2017年至签署日2023年10月30日,就职于控汇股份,担任研发总监一职。

可见,控汇股份的核心技术人员中,除了吴有才曾任职于华北工控外,另外两名核心技术人员也曾任职于华北工控。且截至2022年3月,张国强在华北工控任职销售经理。次月,张国强“跳槽”控汇股份即出任研发总监一职。

可见,张国强在华北工控任职18年期间,并不只是担任了销售经理,还负责了技术相关的工作。

然而,张国强在华北工控兼具销售和技术“双重背景”的情况下,其在入职控汇股份不到一年,便为控汇股份贡献专利。

1.3张国强自华北工控离职不足一年,参与控汇股份2项发明专利的研发

据签署于2023年10月30日的招股书,截至2023年6月30日,控汇股份共有2项发明专利。其中,张国强是发明专利“一种用于工业机器人视觉检测的自动定位对焦检测装置”的发明人。

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数据,截至查询日2024年4月30日,控汇股份已获授权发明专利共4项。

其中,2022年10月20日,控汇股份申请一项名为“一种用于工业零件缺陷检测的视觉检测装置及检测方法”的发明专利,其专利号为“CN202211287173.7”,专利发明人为吴有才、余林娜、张国强。该项专利授权公告日为2023年11月7日。

2023年2月17日,控汇股份申请一项名为“一种用于工业机器人视觉检测的自动定位对焦检测装置”的发明专利,其专利号为“CN202310128453.1”,专利发明人为吴有才、余林娜、张国强。该项专利授权公告日为2023年5月30日。

也就是说,张国强从华北工控处离职后不到一年,为控汇股份贡献了2项发明专利。

据《专利法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第十三条,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三)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综上,华北工控是控汇股份的竞争对手,且控汇股份的3名核心技术人员曾在华北工控担任与研发相关的工作。值得一提的是,张国强自华北工控离职未满一年,即为控汇股份贡献了2项发明专利。

还值得一提的是,控汇股份上述两项发明专利的发明人之一“余林娜”,与控汇股份行政总监“同名”。

1.4上述发明专利的发明人“余林娜”,与控汇股份行政总监“余林娜”同名

据签署于2023年10月30日的招股书,截至招股书签署日,吴有才及其配偶余林娜为控汇股份的共同实际控制人。余林娜担任控汇股份行政总监。

而据控汇股份2023年6月16日发布的更正后的2022年度报告,余林娜为大专学历。2002年3月至2010年5月就职于深圳迎宾馆销售部;2010年9月至今就职于控汇股份,曾担任控汇股份董事职务,2021年10月辞去董事一职后,继续担任控汇股份非董监高职务。

由上可知,“一种用于工业零件缺陷检测的视觉检测装置及检测方法”、“一种用于工业机器人视觉检测的自动定位对焦检测装置”的专利明人均包括名为“余林娜”的人员。

据2023年11月24日发布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9号:研发人员及研发投入》,研发人员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以及与研发活动密切相关的管理人员和直接服务人员。主要包括:在研发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中直接从事研发项目的专业人员;具有相关技术知识和经验,在专业人员指导下参与研发活动的技术人员;参与研发活动的技工等。发行人应准确、合理认定研发人员,不得将与研发活动无直接关系的人员,如从事后勤服务的文秘、前台、餐饮、安保等人员,认定为研发人员。

基于上述情形,控汇股份的实控人配偶兼行政总监“余林娜”,与控汇股份的专利发明人“余林娜”是否为同一人?倘若是,作为控汇股份行政总监,且在入职控汇股份前,“余林娜”任职于深圳迎宾馆销售部,其是否具备从事研发活动的能力?

二、主要原材料芯片均系外购,核心技术未申请专利遭问询

核心技术不仅仅是企业产品服务的技术组成部分,更是企业核心竞争力的体现。然而,控汇股份主要原材料芯片均从外部采购,核心部件工控板卡的生产工艺或主要涉及贴片、焊接等。

2.1主要产品为智能工控机及工控板卡,自称工业控制计算机具有较高的技术门槛

2024年3月15日,证监会发布《关于严把发行上市准入关从源头上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试行)》,北交所要持续提升服务创新型中小企业功能。

据签署于2023年10月30日的招股书,此次,控汇股份拟在北交所申请上市。控汇股份主要从事工业自动化控制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主要产品为智能工控机、工控板卡及相关配件。其中,工控板卡为工控机的核心部件。

2020-2022年以及2023年1-6月,控汇股份的智能工控机收入分别为13,031.64万元、14,133.71万元、17,896.66万元、13,603.74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84.16%、73.58%、73.53%、83.38%;工控板卡收入分别为1,859.12万元、3,014.37万元、2,502.26万元、860.15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12.01%、15.69%、10.28%、5.27%。

2020-2022年以及2023年1-6月,上述两类产品的合计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分别为96.17%、89.27%、83.81%、88.65%。

据签署于2023年10月30日的招股书,控汇股份所属行业为“C39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中的“C3914工业控制计算机及系统制造”。而工业控制计算机具有较高的技术门槛,提供工控机产品和解决方案的厂商需要具备深厚的技术积累。随着工业自动化控制往网络一体化、智能化发展,工控机融入了图像处理、模式识别、人工智能、信号处理等新技术,下游应用领域决定了该类型产品需要对硬件、软件和结构进行高度集成,控汇股份的研发团队需要同时具备硬件设计、软件开发以及结构设计能力。

即报告期内,控汇股份主营业务收入超八成来自智能工控机及工控板卡。此次,控汇股份拟在北交所上市,表示工业控制计算机具有较高的技术门槛。

2.2主要原材料芯片均从外部采购,核心部件工控板卡的生产工艺或主要涉及贴片、焊接等

据签署于2023年10月30日的招股书,由于控汇股份工业自动化控制产品主要分为工控机及板卡两大类,此处以其核心产品智能工控机及工控板卡为例说明其生产工艺。

具体来看,控汇股份的智能工控机的生产工艺流程包括21道制造工艺和测试工序,具体为主板前加工、放配件、拆机箱、贴导电棉、扫码、安装电源转接板、安装开关、安装主板、安装串口线、串口线扎线、安装扩展卡、打胶、内观检查、初测、安装底盖及侧盖、安装上盖、外观检查、老化测试、复制、装配件盒、包装。

不难看出,智能工控机的生产过程的21道工序涉及对主板、配件、机箱、电棉、电源转接板、开关等进行加工、组装、测试等。

且据签署于2023年10月30日的招股书,工控板卡为工控机的核心部件。

再来看控汇股份主要采购的原材料。

据签署于2023年10月30日的招股书,报告期内,控汇股份采购的原材料主要包括集成电路、硬盘、内存、电子元器件(包括电阻、电容、二三极管、接插件等)、结构件、PCB及其他材料等。控汇股份主要原材料芯片均从外部采购,但工控机核心部件主板均自主设计、加工。

工控板卡的工艺流程共14道工序,包括烘烤、无铅锡膏印刷、电子元器件贴片、回流焊、电子元器件插件、波峰焊接、检验、无铅锡线维修、环保洗板水洗板、老化、烧录、测试、酒精擦拭、包装出货。

上述工艺过程可见,工控板卡的生产工艺或主要涉及贴片、焊接等。

然而,上述工艺流程却涉及到控汇股份的多项核心技术。

2.3核心技术未申请专利遭问询,称系以技术秘密的方式保护核心技术

据签署于2023年10月30日的招股书,在生产工艺创新方面,控汇股份已建立完整的SMT贴片生产线,实现核心产品关键工序的自主化生产;运用DIP双列直插式封装技术,更好地实现PCB板的穿孔焊接,提高与主板的兼容性;凭借AOI检测技术,对焊接生产中遇到的常见缺陷进行检测,全面提升产品的可靠性。

而控汇股份也将SMT、DIP、AOI相关技术列为其核心技术。

据签署于2023年10月30日的招股书,截至报告期期末,控汇股份拥有的核心技术包括“SMT表面贴装技术”、“DIP列直插式封装技术”、“AOI检测”。此三项技术均为自主研发,且已经实现大批量生产,但均未申请专利。

而控汇股份未对上述三项核心技术进行专利申请的情况也被监管层问询。

对此,控汇股份在问询回复中披露,SMT表面贴装技术、DIP双列直插式封装技术、AOI检测技术三项核心技术涉及的生产环节均为贴片。控汇股份解释其上述三项核心技术未申请专利保护主要系其涉及贴片工艺,控汇股份主要选择以技术秘密的方式保护核心技术,多项核心技术未申请专利,可以最大程度防止核心技术泄露。

需要指出的是,控汇股份再次遭监管层问询,核心技术是否为通用技术。

据签署日期为2024年3月7日的《关于深圳市控汇智能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第二轮问询函”),监管层要求控汇股份结合贴片工艺等未申请专利保护,实际使用的软件著作权较少的情况,说明贴片工艺等是否为行业通用技术,较难形成技术壁垒,控汇股份相关创新成果是否对业务贡献较小。

可见,对于上述贴片工艺涉及的三项核心技术,监管层两次问询控汇股份是否为行业通用技术。控汇股份称,因出于保护上述核心技术防止技术机密泄露而未进行专利申请。

而控汇股份的同行拥有的相关技术,同样值得关注。

2.4部分同行具有相关产线及生产技术,其中智微智能称SMT为行业成熟的生产工艺技术

据签署于2023年10月30日的招股书,“SMT表面贴装技术”的技术概要,为“一种将无引脚或短引线或球的矩阵排列封装的表面组装元器件SMC/SMD,中文称片状元器件)安装在印制电路板的表面或其它基板的表面上,通过回流焊或浸焊等方法加以焊接组装的电路装连技术”。

“DIP双列直插式封装技术”的技术概要,为“采用这种封装方式的芯片有两排引脚,可以直接焊在有DIP结构的芯片插座上或焊在有相同焊孔数的焊位中。其特点是可以很方便地实现 PCB 板的穿孔焊接,和主板有很好的兼容性”。

“AOI检测”的技术概要,为“基于光学原理来对焊接生产中遇到的常见缺陷进行检测”。

再观可比公司的相关情况。据签署于2023年10月30日的招股书,控汇股份选取的同行可比公司分别为研华股份有限公司、凌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凌华科技”)、威强电工业电脑股份有限公司、恒为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捷世智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世智通”)、深圳市智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微智能”)。

据可比公司捷世智通签署于2013年9月25日的《捷世智能公开转让说明书》,捷世智通所外协生产涉及的SMT及三防业务在国内有较为成熟的同类企业群体,该类企业所提供的生产服务属于标准化的通用服务,具有很高的可替代性。

据凌华科技官网信息,截至查询日2024年4月22日,凌华科技拥有自行生产及制造设施,并建置完善的管理能力,包含原料管理、备料、SMT 产线、系统整合及检测。凌华科技拥有高速SMT产线、DIP生产(人工插入)、AOI(自动光学检查)等生产设备。

据智微智能签署于2022年8月3日的《智微智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智微智能生产流程包括SMT贴片、DIP插件和组装、测试及包装等程序,主要生产设备为贴片机,其中,SMT为行业成熟的生产工艺技术,贴片机为电子信息行业通用生产设备,一般可用于生产各类主板、整机。

据智微智能2022年度报告,智微智能拥有小批量、多品种产品的生产制造能力,SMT配置了物料智能化仓库管理系统,针对不同类型的工单,在多样化线体上实现灵活排配,导入炉前/炉后3D AOI、首件自动检测仪等设备在保证产品质量前提下实现极短时间完成备料及工单切换;DIP生产线配置了自动分板机、AI自动插件机、炉前AOI、炉后AOI+自动补焊机、自动洗板机等自动化设备。

上述不难看出,控汇股份将SMT、DIP、AOI相关技术列为其核心技术背后,其可比公司凌华科技、智微智能或已拥有SMT生产线、DIP及AOI生产设备或技术。其中,可比公司智微智能称,SMT为行业成熟的生产工艺技术,贴片机为电子信息行业通用生产设备。


企业专利战略的性质特征

专利战略除具有企业战略所具有的全局性、长远性、抗争性、纲领性的一般特性以外,还具有下列特征: 实施专利战略的起点,包括三个方面的基本认识:第一,没有发明创造就没有专利,专利战略也就无从谈起;第二,不是任何技术成果申请了专利后就能身价百倍而独占市场,关键在企业是否准确地选定了开发目标;第三,只有依据本国、本企业的实力和基础,选择适当的技术开发战略,才能加速通过技术将资源转化为产品或服务,光有专利而不加以创造性地运用,是不能取得经济效益的。 在专利战略的起始阶段包括激励发明战略、开发目标选定战略、技术开发战略:1.激励发明战略及战术:激励发明创造,需要国家级战略和企业级战略的配合。 国家级激励发明创造战略,以日本最为典型和成功。 企业级激励发明创造战略,可采取一系列措施,如:(1)建立合理的奖励制度;(2)增加研发投入;(3)在企业建立鼓励合理化建议制度;(4)建立专利战略时代的研发工作规章和规程;(5)加强国内外技术引进工作,尤其是加强从国内高校和研究所的技术引进工作,做好产学研合作开发的专利管理工作。 日本三菱公司的对员工发明的终生多次奖励是值得我们参考和借鉴的:在申请专利后到获准之前,只要是好的发明,不论获准与否,三菱公司给予“优秀发明表彰”,颁发奖金和奖状。 如果这项发明获得专利并在公司内部实施,三菱公司会给予发明人“实绩补偿”。 每年最少3万日元,实施至何时即给到何时。 如果这项发明被许可给其他公司实施,三菱公司也会依所获得的权利拨出一定比例作为发明人的“实绩补偿”。 如果一项发明同时在公司内外实施,则发明人的“实绩补偿”一年最高可以拿到日币100万元。 发明人离职后仍能领取“实绩补偿”。 甚至死亡后其继承人也可以续领,直到公司不再使用或不再许可他人使用这项专利为止。 此外,三菱公司还设有累计专利件数的“登记表彰”,员工所获的国内专利件数达到一定数量时,即给予一定数额的奖金。 各厂、事业本部和三菱公司的社长也设有“工场和表彰”、“本部长表彰”和“社长表彰”,奖励方式由厂长、本部长和社长自行决定。 2.目标选定战略:企业在目标选定战略阶段的专利战略主要表现在利用专利文献的情报价值上。 通过专利分析,可以准确了解到:(1)现有技术所处成长阶段;(2)新技术的发展动态和可能的应用领域;(3)本行业的技术发展动态;(4)竞争最热的技术领域;(5)竞争对手的研发动态;(6)新产品的可能寿命、潜在市场和经济价值。 在选择技术开发目标时,对于一些开创性的专利技术,其市场预测有独特的规律。 对那些前所未有的技术和产品,消费者对它一无所知,不能对其进行市场调查和预测。 因此,对于专利技术的开发目标来说,有些主要依赖于技术预测;有些只能在产品做出来以后,通过向潜在的买主宣传其真正的价值,开辟新的市场;并且因为预测工作本身含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和偏差,可能带来风险,从而会影响企业的成败,因此,发明、设想或者建议可能从基层提出,也可能要经过有各个单位负责人和专家参加的会议讨论后提出,但最后决策的仍是企业的最高领导人。 3.技术开发战略:技术开发战略大致有两种,一种是以美国为代表的开拓型技术开发战略,其成果多属于基本专利;另一种是以日本为代表的追随型技术开发战略,其成果多属于改进专利、应用专利等外围专利。 后者具有起点高、成本低、风险小等优点。 中国企业目前的技术水平,在多数领域还是落后的,因此,应采用追随性战略,紧紧跟着国外同行的研发工作,及时了解国外同类企业的研发动态和最新成果,适时引进新技术、并尽快加以消化吸收,然后在引进技术的基础上进行改进和自主创新,研发出更好的技术或者产品,并适时申请专利,用法律保护自己的技术成果。 对于企业开发出的技术是申请专利还是作为技术秘密或其他方式取决于企业专利战略和经营战略的需要。 通常企业应建立一种制度,由企业的管理、技术、法律、销售等方面人员组成的机构来评价企业作出的发明创造,并决定是否申请专利。 一旦决定申请,应对在哪些国家申请专利进行分析。 一般采用“市场导向”申请战略,即优先选择市场最大或人口最多的国家申请专利。 但是,如果发明创造属于高技术范畴,如微电子、遗传工程等,只有极少数企业能够生产这种产品,在这种情况下,“市场导向”申请战略也许并不是最好的。 此时则应考虑“生产导向”申请战略,即在竞争对手从事生产经营的国家申请专利,一旦发生侵权,专利权人可以采取法律手段在原产地扣押侵权产品而不论其将要行销的国家。 对于有高度发达的工业又有广阔市场的国家,可以同时应用这两种战略。 总之,企业应当考虑在有潜在市场或潜在竞争对手的国家申请专利,以保护自己在这些国家的市场利益和竞争优势。 专利申请战略,主要要回答三个问题:(1)是否所有的发明创造都要申请专利?(2)何时申请专利?(3)申请什么样的专利?1.权利选择,有的技术成果不必申请专利、以技术秘密(Know-how)来保护更为有利,如:美国的“可口可乐 ”饮料配方,作为企业的技术秘密,至今已经有100多年;有的发明可以一部分技术申请专利、另一部分作为技术秘密保密;或者在专利申请文件中掩盖一部分技术诀窍。 2.申请时机的抉择:(1)对于基本发明,一般要等其应用研究和周边研究大体成熟后,再提出专利申请。 防止其他企业在基本发明的基础上,作继续改进性研究,或抢先申请应用发明专利,而造成对自己基本发明的封锁保护;(2)竞争对手很多,或者市场需求量大,或者是容易被模仿的技术,应尽快申请专利;(3)对本企业领先的不易被模仿的技术,可以在竞争对手快要追上的时候再申请专利,一方面延长了保护期,另一方面也避免了技术过早地公开而给对手可乘之机。 申请类型的选择:(1)申请基本专利(基本专利战略),基本专利是独创性非常高的发明,它具有广泛应用的可能性和获取重大经济效益的前景。 基本专利有以下特征:a.竞争对手无法绕过基本专利而模仿;b.在实用化时,它还需要解决一系列的技术问题,从而可衍生出大量的相关专利;c.开发周期长,费用大,需要社会技术力量的支持;d.发展前景大,有的基本发明对产业活动会产生根本性的影响,甚至引发新的工业革命。 申请基本发明专利,需在申请前、后高度重视外围专利保护,形成专利保护网;对产生基本专利的技术要进一步贮存技术,取得改进专利,以便在基本专利到期后,仍能够起到保护作用。 (2)申请外围专利(外围专利战略),外围专利又称改进专利。 外围专利战略是日本企业最擅长的战略。 所谓外围专利战略,指在只依靠基本型专利不能很好保护自己的时候,采用具有相同原理并围绕基本专利的许多不同专利来加强自己,与基本专利权人进行对抗的战略。 在核心专利周围部署改进专利、下游专利可以帮助本企业获得核心专利权人的交互授权。 例如,台湾富士康、台湾鸿海、韩国三星跟踪国外企业的核心技术,大量部署外围专利,也创造了可靠的杀手锏。 a.在先申请制国家或条件下,当已经知道对手也在研发同一技术项目,且已经接近成功时,则先以基本专利广泛地控制核心技术,然后在其周围不断地、逐步地申请应用、改进专利,最后构成以基本专利为中心的专利网;b.尽可能将基本专利和外围专利同时申请,以避免先公开基本专利后引起其他企业申请外围专利的竞争;c.当本企业的产品无法绕过他人的基本专利时,可对基本专利作改进产生应用发明,申请外围专利,在基本专利的周围形成一道墙(专利保护网),使基本专利权人在此领域丧失活动余地,使其动辄侵权,迫使基本专利权人放弃竞争,或者向本企业提出专利许可谈判。 (3)申请防卫专利,有的发明虽然是本企业暂时不实施的,但作为一种技术储备或将来实施更新发明的基础,应当申请防卫专利,以免被其他企业抢先申请而形成对自己的限制。 (4)申请迷惑专利,在同行之间竞争异常激烈时,为了不让对手清楚地掌握本企业的技术发展方向,故意将一些并非本企业所需的技术申请专利,让对手无法跟踪自己的发展。 还可以在专利“授权人(assignee)”一栏隐匿真实身份。 这是国外公司惯用的竞争策略。 很多西方大企业往往用100多个名称充当本企业拥有的专利的授权人,有些公司甚至用300多个名称给自己的技术申报专利。 例如,Aventis拥有2.9万多项专利,其中仅仅约1%的专利在授权人中包含Aventis这个词。 这些用其他名字秘密部署的专利,使竞争对手无法了解自身真正的实力,相当于埋藏了一些专利地雷。 专利利用战略包括对本企业申请获权专利的利用和对其他企业专利的利用及其他企业利用本企业专利三个方面。 具体战略的选择、运用、组合应科学分析本企业与竞争对手或者合作方的企业规模、企业类型、企业业绩、企业信誉、企业技术实力、企业品牌实力、企业信息能力、企业发展策略等多方面因素,在实践中灵活地选择和实施。 1.专利独占战略,对任何国家的企业都不授予许可实施权,只追求专利权企业独家利益。 但该企业要能承担开拓市场的风险和具有投资的条件。 2.许可实施战略,许可其他企业实施本企业专利,收取一定的费用,该战略在本企业无条件实施的情况下采用。 3.许可使用战略,自身生产能力远远不能满足市场需求的情况下,可许可其他企业使用本企业专利,收取一定使用费用的战略。 4.专利与产品相结合的战略,持有基本专利的企业,允许其他企业使用自己的专利,但作为交换的条件,把本企业的产品强加给对方以提高自己在市场竞争中的地位。 5.专利与商标相结合的战略,商品投放市场后,为了更大利益,可以将专利权和相关商标权捆绑在一起出让或者许可。 商标的作用很大,可为了商标在市场上站住脚跟,需要一定的时间和投资。 为了减少商标的广告投资,可以采用强制使用商标作为使用专利权交换条件的战略。 6.专利投资战略,以专利技术入股,与当地资本联合逐步在各国设立合资公司或合营公司,在该公司利用本企业的专利技术,从而掌握其支配权。 美国的杜邦公司擅长采用此战略。 7.交叉许可战略,随着技术的复杂化、复合化发展趋势的加强,即使是大企业,也不可能独占技术,于是出现将各自拥有的技术互相靠拢,签订以相互的专利权交叉实施许可合同的战略,从而形成联合技术优势。 另外,在与同行也的其他企业的技术十分接近、甚至权力归属错综复杂的情况下,为了防止混乱,也可采用交叉许可战略。 可以是同类技术交换,也可以是不同的技术相互交换来弥补自身的薄弱环节。 8.专利协作战略,各企业将相互拥有的专利权拿出来合作,是一种协同合作的战略。 多以生产合作的形式出现,以防止出现专利纠纷。 9.引进专利战略,本企业自身不搞技术开发,专门引进其他企业优秀专利技术的战略。 10.专利收买战略,将竞争对手的专利全部买下,从而达到独占市场的战略,与引进专利战略不同,收买专利的目的不限于引进技术,最终是为了独占市场,专利收买战略要适可而止,否则就可能违反“反垄断法“。 11.专利出售战略,当本企业专利闲置,成为虚价值或者低价值资产存量时,可将专利权当作普通商品出售,达到盘活企业资本的目的。 12.专利回输战略,国家和企业均可采取专利回输战略。 是指一国或一企业在引进他国或他企业的专利后, 对其进行消化和吸收, 然后加以创新, 将创新后的技术以专利的形式卖给原专利输出国的战略。 13.专利与标准相结合的战略。 美国每年花费7亿多美元用于研究和制定技术标准。 这些标准大都捆绑了大量的美国专利。 相反,中国每年仅仅用8000多万人民币研究和制定技术标准。 由于中国每年要签发约4000个技术标准,因此每个标准能够获得的研究和制定费用仅约2万元。 目前,许多发达国家、跨国公司和产业联盟都力求将自己的专利技术提升为标准,以获取最大的经济利益,“技术专利化、专利标准化、标准垄断化”已经成为知识经济条件下国际竞争的新游戏规则。 标准的实质和特征就是技术体系中对于技术的知识产权,由于专利权具有地域性和排他性,一旦这种标准得到普及,会形成一定形式的垄断,尤其是在市场准入方面,它会排斥不符合该标准的产品,只将符合自己标准的产品奉为嫡传,从而达到排斥异己的目的。 这就是技术标准和知识产权关系的关键所在。 我们要与现在国际的技术标准与知识产权政策的游戏规则相接轨,并制定出自己的技术标准与知识产权政策相结合的最佳方案。 近年来,中国也已经开始在一些重大领域投巨资研究和制定技术标准。 例如:中国实施了三大领域(数字电视、EVD、等离子显示屏)的标准战略,清华大学、上海交大获得了国家3亿多元的拨款用于研究和制定数字电视的技术标准;在激光视盘机领域,中国信息产业部对北京阜国公司EVD技术标准的研究和制定提供了大力支持;在等离子显示屏领域,中国东南大学获得了较大的支持。 中国近年来还公布了无线通讯方面的加密技术标准。 在制定上述技术标准的过程中,均要捆绑中国企业的专利,尤其是核心专利。 在标准中推行专利战略的措施有:力争将自有专利技术纳入标准体系;组建知识产权联盟参与标准的制定;适度使用专利标准等技术壁垒。 Phillips公司早在1998年就成立了“系统标准特许部”,负责技术标准管理工作和专利许可工作,形成了具有自己企业特色的“专利许可的特色套餐”。 在其他企业进行专利改进,或者其他企业的专利妨碍了本企业,为保护本企业,使本企业不受损失或使本企业所受损失减少到最低,需要采用专利防御战略:1.专利地图战略,在选定专利技术开发目标阶段,应充分利用专利文献制成专利地图等工具,分析、了解其他企业的专利情况,将产品开发引导到不侵犯他人专利的方向上,然后,还要密切注意其他企业专利的动向和最近进展,将此工作作为日常工作;2.文献公开战略,当没有必要取得独占权但若被其他企业抢占在先申请专利又不妥当时,可抢先将技术内容在杂志上公开,虽然自己未能取得专利,但也达到了防止其他企业取得专利的目的;3.异议干扰战略,对其他企业申请专利权可以采取经常性的妨碍活动,提异议,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 在中外法院受理的专利侵权案件中,在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受理的337个案件中,绝大多数被告都会反诉对方专利无效。 这些案件中,相当多的专利会被无效掉。 例如,中国台湾的一个制伞专利文献构成在先技术,而且被中国大陆专利审查员漏检了。 针对后来的侵权诉讼,反诉相关专利无效的策略获得了成功。 在中国大陆,国家专利局复审委员会每年受理的约4000件专利无效案中,大约2000多件会被宣告无效。 也就是说,中国专利局签发的数百万件专利中,可能有一半会被漏检的外国专利、各国期刊论文,以及其他事实和规则予以推翻。 通过商业检索、分析提高自有专利的质量,或者了解他人专利的杀伤力,这对于各类企业都非常必要。 其实根据创造性要求、实用性要求、书面描述要求、可实施性要求、实施例要求等“专利性要件”提出的专利无效请求也有很大的胜算。 英美一些专利分析公司往往对专利文献,甚至非专利文献进行深加工,以帮助企业更顺利地打赢无效案件。 例如,美国Wisdomain公司按照自己独自发明的“平行检索”策略加工原始专利文献,以帮助企业发现类似技术。 很多发明、产品往往是产业成熟后才有一个较为统一的名称。 在此之前,其名称极富多样性。 有些核心电子配件发明在专利文献中竟有上百个不同的名称。 仅仅用上述统一名称实施“主题词检索”,人们根本无法在统一技术主题上检索到全部,甚至会漏掉主要的在先技术(包含在专利文献和非专利文献中)。 当针对的是外国人在中国的专利申请时,应尽量使专利局拖延批准专利。 日本文献报道说,日本对美国在日本的专利申请的批准,拖延10年到14年是不足为奇的。 最典型的是日本对美国德州仪器公司的半导体专利申请推迟了30年才批准。 4.异议获取技术信息战略,以异议获取更多的技术信息,对他人申请获权的基本发明进一步研究,作出更具先进性的改进发明,或对基本发明作表面上的改动,申请大量外围专利,迫使对方交叉许可,或者形成对抗的局面。 5.外围专利战略,在竞争对手已经获得授权的基本专利的基础上开发质量更好的改进专利,或者申请大量的外围专利。 6.绕开权项战略,绕过对方专利权项,开发不相抵触的技术。 7.权项落空战略,当无法绕过对方专利权项时,应认真研究对方的权利要求书,看本企业的产品是否在其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内,如若不在,提出证明。 8.先使用权战略,若本企业的产品在对方专利的权利保护范围之内时,可提出自己的先使用权。 9.引进、收买、取得实施许可专利战略,引进、收买对方的专利,或取得对方的专利实施许可。 10.期满使用战略,有些基本专利无法突破,该基本专利若很快到期,可等到期满后再使用。 如果本企业的专利技术被竞争对手侵权,应采取下述措施:向侵权人发出警告;要求对方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或者专利转让合同;通过新闻媒体对侵权行为进行曝光;要求对方给予损害赔偿;请求专利管理机关处理;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时刻关注研究开发技术领域的新发展,注意对该技术领域的新信息,尤其是专利信息的收集与分析,这在专利战略实施过程中是至关重要的。 一是有助于研究者获取最新的专利技术信息,调整研究方向,避免重复研究;二是有利于启发研究者的创新思路,缩短研究开发时间;三是有利于掌握竞争对手的技术发展状况,及时采取相应对策,避免侵犯他人专利权。 通过跟踪调查技术发展动向,并根据出现的新情况不断调整其专利战略实施方案,使专利战略的实施更为有效,以实现专利战略的目标。 专利文献是体现专利制度根本目的的媒介,它传播专利信息,促进科技进步,为经济、贸易活动提供参考信息,是对专利实施法律保护的依据和专利机构审批专利的基础。 可以说专利文献是人类的知识宝库,是最新颖、最系统、最完整、最规范的技术信息源。 有人将专利文献比喻为世界科学技术的备忘录、技术的大百科全书。 与其它科技文献相比,专利文献具有以下特点:1.内容广泛,专利文献说记载的技术内容和技术范围极其广泛,集技术、法律、经济信息于一体,是数量巨大、内容广博的战略性信息资源。 全世界发明成果的70%~90%仅仅出现在专利文献中,而不会出现在杂志、论文、会议报告等媒体上。 由于专利有地域性,而且全世界绝大部分专利文献可以免费使用,例如,日本的专利申请中,申请人请求公开的仅有60%,被授权的仅有50%,完成保护期限的仅有2/3左右。 日本权利人来中国申请专利的比例也很低,远远少于10%。 因此,在日本受专利保护的技术大部分可以在中国免费使用。 善用专利文献,人们可以节约研发时间60%,节约研发经费40%。 2.报道速度快,专利文献传播最新技术信息。 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实行的是先申请原则,对内容相同的发明,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因此,发明人通常力求抢先提出专利申请。 在如英国、德国、日本、中国等实行早期公开的国家,自申请之日起18个月,专利局就公开出版发明说明书,大大加快了技术交流过程。 同一发明成果出现在专利文献中的时间比出现在其他媒体上的时间平均早1~2年。 3.系统详尽,实用性强。 专利文献格式统一规范,高度标准化,具有统一的分类体系,便于检索、阅读和实现信息化。 企业专利保护应急和预警,是指企业对突然出现的专利争端及时作出反应,对可能发生的专利争端提前发布警告,以维护企业利益和最大限度的减少损失。 企业建立专利保护应急和预警机制是企业实施专利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 企业专利应急和预警机制的建立需要完善的专利信息资源和有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法律人员作基础。 将专利信息资源、人才资源集中使用,成立国家和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专利应急和预警机构为国内企业提供咨询服务是适合中国国情的做法。 另外,政府应鼓励和吸引专利中介机构进入企业帮助企业提高专利应急和预警能力,并制定相应的规定。 企业专利保护应急和预警机制至少应包括下列各项工作:1.企业制定技术开发项目之前,针对项目立项进行专利查新检索,了解现有技术状况和发展动态,并在借鉴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开展自主研究开发,避免低层次重复研究;专利信息分析对专利预警机制的建立起着相当至关重要的作用。 业内人士认为,通过全面而严密的专利信息分析,企业可以由此找到技术的空白点和技术的发展趋势,发现已有的和潜在的竞争对手,在此基础上建立企业的专利战略,可以以最小的代价获得最大的收益;2.项目开发研究过程中,跟踪相关技术的发展状况,必要时更新专利检索信息;3.项目完成后,与项目开发人员研究共同制定专利保护方案;4.专利侵权诉讼发生之时,制定专利侵权技术判定报告,必要时,提出规避侵权的技术方案;5.研究企业所属行业技术发展现状,跟踪竞争对手专利技术发展情况,制定对策方案,提前发布警告;主要内容包括:发现在哪些重要的产业领域,国外有哪些企业提交了专利申请、所占比例多大?以及这些专利申请涉及哪些重要的技术,这些技术所处水平如何?当上述对比的结果达到了预先设定的报警水平时,国家可以通过适当的机制发布预警信息,以提醒相关领域的企业、行业协会以及政府机构、研究机构,迅速采用应对措施;6.制定企业专利申请、专利技术利用、专利权许可与转让方案。 企业专利应急和预警机制的具体内容主要有:(一)了解竞争对手在做什么?1、从专利数据库中检索竞争对手专利技术发展信息,包括专利申请、撤回、专利授权、终止和无效情况;2、从非专利数据库中检索竞争对手技术研发信息,包括企业出版物、会议资料、项目发布、招投标、融资、广告、合作、访问等。 (二)对自主专利权的产生、专利技术的利用和保护的措施,特别是对自主专利权受到侵害时的反应.1、制定技术研发的策略(研发首创发明还是改进发明,由企业的技术能力决定);2、决定专利申请的时间、公开的内容、保护范围和地域;3、重视专利审查意见的答复和保护范围的调整;4、确定专利申请授权后的实施、许可和转让方案;5、完善专利权的保护(通过防御与进攻策略实施)。 (三)专利权和技术秘密的管理.对专利权和技术秘密的管理至少包括以下各项:1、对专利技术的实施许可与生产许可的规定;2、对专利申请、专利权的转让规定;3、对企业职工发明创造的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的规定,以及对发明人奖励的规定,以防止技术的转移;4、制定防止商业秘密(包括技术秘密)泄露的规定;5、启动临时措施与边境措施的时机选择;6、政府奖励的申报,包括文件的准备和数据统计,并要防止商业秘密的泄露。 (四)被诉侵犯专利权的应对.在企业被控侵犯专利权时,企业应认真应对,具体措施包括:1、由有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法律人员及专利代理人制作是否侵权的技术判定报告;2、合理利用司法或者专利法、行政规则;3、利用无效请求进行反诉;4、利用交叉许可与原告商谈合作意向;5、启动快速反应程序,充分利用外部资源。 (五)警示发布1、近期警告提示(被诉侵权的前兆);2、提前发布警告(在研究竞争对手可寻找有专利技术跟踪的中介服务诚科信咨询的情况后随时报告企业决策层);3、作为被告对策方案的制订(参见上述(四)的内容);4、作为原告对策方案的制订,包括警告的时间、选择行政还是司法途径、请求处理或起诉的时间、诉前证据保全、边境措施等。

从方法到重点,企业知识产权战略与实操全解

企业作为市场经济活动的主要参与者,与国家经济发展和战略实施休戚相关。

在官方话语体系中,当前中国经济已经步入新常态。新常态下,中国经济将很难延续过去十余年的高速增长,经济发展模式将由要素投入以及投资规模驱动转变为创新驱动。可以说,通过创新驱动经济发展是新常态下中国经济转型的必由之路。

企业作为市场经济活动的主要参与者,与国家经济发展和战略实施休戚相关。相较于过去经济高速增长时代,新常态下中国企业需要面对更为严峻和复杂的内外部因素的挑战。通过创新实现业务转型和升级,将是中国企业在新常态下提高竞争力的必然选择。尤其是在当前国内人力成本攀升、内外部市场需求发生变化之时,创新能力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企业的生死存亡。

无论是国家创新能力的提升还是企业创新活动的开展实际上均与知识产权制度息息相关。知识产权通过赋予创新成果以产权保护,使得创新主体可以独享创新成果带来的收益和竞争优势。试想如果没有知识产权制度的支撑,创新主体还有何动力持续进行创新。正因如此,在新常态下,中国企业更应善用知识产权制度和规则,制定并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为企业创新构建不竭的动力和法律保障体系。

一、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制定原则

1.立足自身

企业制定知识产权战略应立足自身实际情况,切不可盲目跟风或脱离实际追求完美。在制定知识产权战略之前,企业应分析所在行业的竞争态势、发展方向以及自己所处的位置,并根据企业的创新模式、发展目标等,确定企业知识产权的工作重点和管理模式。

2.协同聚力

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归根结底是服务于公司的整体发展,因此知识产权战略不能孤立于公司整体的发展战略,应当与企业其他的经营战略如人力资源战略、财务战略、研发战略等相互协同,有机配合。知识产权管理应力求与其他管理活动一起嵌入到企业日常的运营中。

3.经济理性

对大多中国企业而言,知识产权仍是财务支出项目,尚难成为企业的利润来源。中国企业如想通过知识产权获得利润,势必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在此情况下,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应秉持经济原则,重视成本控制和争取额外补助。如放弃激进的专利申请数量战略,定期评估授权专利的维持价值,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证,以及争取国家或地方的专利资助资金等。

4.开放合作

企业知识产权优势并非一蹴而就,需要长期积累。在新常态下,企业应打破自力更生的观念,而应敞开合作大门、积极整合外部资源,实现知识产权实力的快速积累。如通过产学研合作、并购等方式快速集聚知识产权资产和品牌优势。

二、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核心任务

1.构建有效的创新激励机制

企业科技创新离不开研发人员的努力,调动研发人员的积极性是提高企业创新能力的关键。因此企业有必要制定职务发明奖励政策,这也是专利法的要求。有的企业为了降低成本,往往不对发明人进行奖励,或者单方制定较低的奖励政策。这样不仅不利于激发在职员工的积极性,还易在发明人离职时产生诉讼风险。

2.选择适合自身发展的管理模式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模式在企业发展的不同阶段会有所不同,比如在初创阶段,企业往往无力组建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团队,而倾向于外包给中介机构处理。在企业能够组建专门团队时,知识产权管理模式也会分为研发主导或者法律主导。孰优孰劣,并无标准答案。因此,在设计管理模式时,企业还是要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进行设计。

3.以知识产权获得、转化为核心

企业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目的在于,获取竞争优势和创造价值。因此积聚高价值的知识产权资产,并将其转化为利润来源至关重要。当前,中国专利申请量已经位居世界第一,其中大部分是由中国企业贡献。但是仅有专利数量是远远不够的,只有获取更多高价值专利,并将专利转化为实际生产力,知识产权才能真正成为企业创新的驱动力。

4.防控海外知识产权风险

随着“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中国企业将更多地走向海外市场,随之而来的知识产权风险不容忽视,华为、中兴、小米等公司在海外市场遭到专利钓鱼公司(NPE)或竞争对手专利侵权诉讼即是例证。因此,中国企业应未雨绸缪,提前在海外目标市场进行专利、商标布局,以增强知识产权风险防控能力。

三、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基本架构

企业涉及的知识产权类型比较广泛,常见的有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这些权利在取得、存续、保护上存在差异,对企业发展的影响方式也有所不同。因此,按照知识产权类型架构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是可行的方案。具体而言,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可分为专利战略、商标战略、版权战略等。

(一)专利战略

专利战略是科技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最为重要的组成部分,其主要内容可分为专利情报利用、专利申请、专利维护、专利实施、奖惩政策。专利战略的目标在于“研发和市场到哪里、专利就到哪里”[袁建中:《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理论与实务》,知识产权出版社,2011年版,第100页。]

1.专利情报利用

专利情报是技术和科学信息的重要来源,企业通过专利文献,可以了解技术发展现状,跟踪技术发展动态、监控竞争对手研发动向,评估合作对象实力以及物色专家。[徐棣枫、沈晖:《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年版,第41-42页。]因此,企业在研发和竞争活动中应重视专利情报的利用,对于重大研发项目,应在研发的重要节点进行专利检索,以调整研发方向、绕越竞争对手的专利布局,评估研发成果的自由实施度。

2.专利申请

专利申请是当前中国企业积聚专利的主要手段,是专利战略的基石。能否有效管理专利申请,事关企业专利战略的成败。以下节点需要企业高度重视:

第一,是否需要申请专利并非所有的研发成果都应以专利保护,虽然专利权具有较强的垄断力。专利权的取得需要公开技术方案,且应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因此,对于创造性低、商业周期较短、侵权可视度较差(如内部实现的通讯方法)以及商业价值较大且不易被开发或反向工程获取的技术方案,应以商业秘密保护为宜;反之,对于商业价值较大、研发成本较高、不易被竞争对手获取、绕越以及在目标市场具有较大防御功能的技术方案,则以专利保护为宜。[朱雪忠、戚昌文、邵洋:《论专利申请战略》,载《科研管理》1994年第3期。]

第二,何时、在何地申请专利专利申请时点应由研发性质和竞争态势决定。对于预研成果,因市场前景并不明朗,专利申请多少有些赌博的色彩;此时对于基础性的技术方案可及早申请、布局,而对于围绕基础方案应用的周边技术方案可在技术方案相对完善时提出。对于准备产品化的技术方案,应尽早申请专利,以免被竞争对手抢先申请。对于策略性的专利申请,则可在分析竞争对手研发动向、产品布局后适时作出。专利申请地域应根据自己和竞争对手的目标市场来定,做到进可攻、退可守。首先,在自己的目标市场,最迟应当在产品推出前进行专利布局,以降低专利被诉风险;其次,针对竞争对手的目标市场,也应进行专利布局。这样不仅可以主动起诉,还可以在被诉时及时反诉。

第三,申请何种专利由于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种专利的客体、取得方式、授权条件、保护期限等有所不同,因此在选择以何种专利形式保护发明创造时,需结合该发明创造的可专利性、申请目的、经济寿命等因素综合考虑。一般来说,如何选择发明创造的具体保护形式对企业来说并不困难。

不过需要指出的是,当前国内企业大多存在一个误区,即发明要比实用新型有用,外观设计含金量最低。实际上,这三种专利各有所长,任何一种专利只要利用得当都能取得意想不到的效果。当前,产品销售不完全依赖功能、性能,新颖的外观也是产品营销的亮点,对有创意的外观进行保护,非常必要。此外,外观设计的侵权可视度较高,侵权判定也比较容易,利用外观设计专利权可以在短时间内实现维权效果。

第四,如何控制专利质量。新常态下,企业发展和竞争压力巨大,申请、维持无法为公司带来竞争优势的专利显然并非明智之举,提高专利质量已经成为企业的必然选择。我们认为,提高专利质量,须从三方面着手:

一是增强企业研发能力;

二是做好专利方案评审;

三是控制专利申请文本质量;

专利评审是从前段控制专利质量的有效做法,一般是抽调资深研发人员、市场人员以及法务人员组成专利评审委员会,对研发人员提交的技术方案的创造性、市场价值、侵权可视度进行评审,筛选出相对优质的技术或设计方案进行专利申请。

专利申请文本对于专利质量至关重要,好的技术方案只有经过高超的专利撰写才有可能成为有价值的专利。实践中,可以通过采取招标方式委托两家以上专利代理机构,以达到竞争和比较的目的;另外对于专利申请文本,企业可以招聘专业人员审核,也可让多家代理机构互相审核。

3.专利维护

对于专利数量日益增多的企业,专利维护工作不容忽视。专利维护工作目标在于确保有价值的专利能够保持有效状态。基于此,企业应定期从技术研发方向、自身是否使用、外在市场需求以及竞争对手有无可能采用等方面评估、筛选出需要继续维护的专利以及可以放弃的专利,并做好缴费管理。

4.专利实施

专利实施从广义上讲,不仅包括专利许可、转让、出资、质押等,还包括专利维权。虽然国内企业在专利实施、转化方面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但在创新能力不断提高的情况下,专利实施、转化率仍值得期待。当前国内企业除了应当对专利许可、转让、质押等建立合同管理制度之外,还应建立专利侵权行为监控机制,定期分析竞争对手产品。

5.奖惩政策

奖惩政策关乎研发人员工作的积极性,对企业创新来说十分重要。专利法规定发明人享有奖励和报酬请求权,但有些企业为了节约成本,要么取消奖励,要么奖励数额过低。这样做虽然短期内可以减少企业支出,但从长期看并不利于企业研发能力的提高。此外,奖励政策虚置或落空在发明人离职时也容易引发纠纷。

较为妥当的处理方式是,企业应充分与全体员工或者员工代表进行协商沟通,制定双方均可接受的奖励和报酬方案,或者将重要的研发人员纳入股权激励、在职分红激励计划,以减少当期现金支出。

目前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实施专利考核办法,将年度专利考核指标分解到研发部门或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头上。不过需要强调一个现实,当前专利法务部门或人员在企业管理中的层级一般并不高,专利产出更多的是由研发部门主导。因此,当前企业的专利考核指标应以放在研发侧为宜。

(二)商标战略

企业商标战略的重点在于商标注册、使用以及保护三个方面,企业所处阶段不同,这三方面工作的重要性和关注度也会有所差异。不过需要强调的是,企业商标战略应与品牌运营策略结合起来实施,两者不能分裂。可以说,实施商标战略最为核心的目的就是建立起企业的品牌。

1.商标注册

尽管我国并不强制企业在商品或服务上使用注册商标,但使用未注册商标的风险比较大。尤其在该商标未形成一定知名度之前,一旦被他人注册,企业将面临随时被商标专用权人禁止使用的风险。因此从企业长远发展出发,企业应尽量使用注册商标。对于商标注册,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产品(服务)未动,商标注册先行

在产品或服务推出之后,其上所附商标易被第三人抢注。因此企业最迟应在产品或服务推向市场之前申请商标注册。商标注册一般需要九个月以上方能获得核准,在申请之后核准之前,申请人实际上无法禁止他人使用。为避免出现这种情况,企业可以在产品或服务设计阶段提出商标申请,在上市时争取获得核准。

(2)商标设计应与企业品牌营销结合

商标设计除了应保证显著性之外,还应与企业品牌形象相结合,即商标图文应简单明了,寓意积极正面,有利于展现企业的良好形象。需要提醒的是,商标的图文设计应避免使用他人的作品以及商标图文。

(3)申请前做好商标检索

为确保商标申请能够获得核准,企业在申请商标之前应进行商标检索,确认他人有无申请相同或近似商标。目前商标局的网站可以进行免费查询,不过因数据更新存在滞后,企业应在定期进行复检。

(4)注册涵盖核心及类似类别

注册商标专用权人除了有权在核定的商品使用注册商标,还可以禁止他人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不会导致混淆的除外)。因此企业从扩大自己使用范围以及阻却竞争对手使用范围的角度出发,商标注册应涵盖自己商品以及类似商品的类别。

(5)分开申请、组合注册

对于包括文字、图案、字母等的组合商标,企业可先将其中文字、图案、字母等分开申请,然后在组合在一起申请。这样虽然需要支付两次申请费用,但是可以减小组合商标因某一要素不具有可注册性而遭到整体驳回的风险。此外,分开申请、组合注册还可以扩大企业可资使用的商标数量。[袁真富、苏和秦:《商标战略管理—公司品牌的法务支持》,知识产权出版社2007年版,第132-134页。]

2.商标使用

商标使用应根据企业的发展阶段和品牌战略制定。对于初创企业而言,在全部产品上使用相同商标是较为明智的选择。因为在该阶段企业能够投入的宣传资源较为有限,使用单一商标,有利于集中宣传、快速提升商标的知名度。

对于实力雄厚的大、中型企业而言,根据商品种类和差异化程度,启用不同的商标是不错的选择。如此,不仅可以为企业培育多个知名商标,降低因某一产品出现质量问题而导致整个品牌形象受损的风险;还有利于在公司不同事业部之间形成良性竞争。

3.商标保护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或多或少地都会遭遇商标侵权。目前维权途径主要是行政查处和司法保护,行政查处相较于司法保护具有程序简便、处理快速的特点,但缺乏终局性。因此,将两种手段结合起来维权不失为更好地选择。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发展,网络商标侵权行为日益常见,由此造成的损害也不容小觑。对此,企业应加强网络侵权监控,及时进行维权。

(三)版权战略

版权管理对于软件开发企业较为重要,需要多加关注。软件企业版权管理需注意以下三点:

1.建立记录和登记制度

因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时取得,故而企业在软件开发过程中应建立记录制度,登记开发过程,并保留原始文档。另外对于重要的软件产品,企业应在开发完成后及时进行版权登记。原始记录和版权登记证书在著作权侵权纠纷中是证明权利人身份和权利取得时间的重要证据。

2.设计防伪标识

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件中,原被告程序比对是认定侵权的必要步骤,司法实践中多由鉴定机构完成。在被告不提交源程序时,程序同一性对比非常复杂、困难。为此,企业在软件开发过程中可以设计防伪标识,如在程序中故意留下企业的英文名称、嵌入特殊符号以及无关紧要的错误。如果能在被告产品中读到这些防伪标识,法院一般会据此认定被告复制了原告的计算机软件。[袁建中:《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理论与实务》,知识产权出版社,2011年版,第133页。]

(四)商业秘密战略

对于企业而言,被重点保密的信息主要是技术信息和客户名单,关于技术信息的保护形式,即专利保护还是商业秘密保护,前文已做论述,不再赘述。企业商业秘密管理的目标在于通过构建保密体系,防止商业秘密的泄露。因此,企业商业秘密管理重点在于构建保密体系。

1.制定保密制度

企业应当制定商业秘密保护手册,确定保密对象的范围、密级的划分标准、不同层级人员接触保密信息的权限、信息档案管理、销毁以及有关人员违反保密义务的责任。在员工入职时,在劳动合同中设置保密条例并发放保密手册,一并交由入职人员签收。

不过仅有保密手册是不够的,企业还应建立必要的物理防护措施,如在研发重地设置保密提示牌和门禁权限,在办公电脑上设置外发以及拷贝权限等。

总之,保密制度应达到非以不正当手段不足以获取保密信息的程度。

2.在合作以及交流中签订保护协议

在技术合作、投融资并购等需要披露一定技术信息场合,应注意与相关方签署保密协议。

3.竞业限制协议

出于保护商业秘密的需要,企业可在重要岗位员工离职时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不过竞业限制应当给予离职员工合理的补偿以及限制地域、行业、期限等要公平合理,以免争讼时被法院认定为无效协议。

四、中国知识产权的春天到来了吗?

近年来,知识产权日益成为一个热门词汇,不仅多次出现在国家重要文件中,还常被各级官员提起。以专利为例,在过去的数年中,中国专利的申请量一路高歌猛进,目前已经稳居世界第一的宝座。这一切似乎在昭示,中国知识产权的春天已经到来。

果真如此吗?还以专利为例,在专利申请数量繁荣的背后,大量授权专利被束之高阁或者提前放弃也是不争的事实;专利侵权赔偿数额低、维权周期长至今仍未得到明显改观;对于大多数企业而言,通过专利获取现金收入仍然任重道远。这一切似乎又在告诉我们,知识产权的春天还未真正到来。

知识产权的春天有没有到来,不同的人会有不同的答案。新常态下,国家创新驱动战略需要知识产权制度的支撑,知识产权对于国家发展将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在此时代背景下,中国企业与其等待春天的带来,不如用自己的力量创造出一个属于自己的春天。

知识产权

如何协调专利权人、发明人及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

专利法利益平衡机制之探讨2007-9-14 16:47 来源:法律教育网 【大 中 小】【我要纠错】关键词: 专利法/垄断/利益平衡/平衡机制内容提要: 专利法是在专利权人的垄断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进行利益衡量、选择和整合以实现一种动态平衡的制度安排。 它是一种比较典型的利益平衡机制。 这种平衡机制的关键是专利权人的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以及在此基础上的更广泛的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 为实现这种平衡机制,需要充分保障公众对专利技术的适当接近。 为此,在专利法的制度设计上,需要确定适度与合理的专利保护范围,而这也是构建专利法利益平衡机制的基础。 同时,专利法的利益平衡机制必须解决好专利技术的垄断与推广应用之间的平衡协调问题。 专利法通过其特有的激励发明创造的机制和权利限制机制,妥善地解决了这一问题。 在专利法中,法律调整的利益关系可以分为专利权人的垄断利益和专利权人之外的其他利益主体的利益两类,其中后者可以被泛称为社会公共利益。 与著作权法、商标法等其他知识产权法一样,专利法也是一种协调和平衡知识产品利益关系的利益平衡机制,以专利法为核心的专利制度是“一种通过规定发明人、所有人与发明使用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平衡和协调三者关系的法律制度,通过三者关系的平衡和协调,以达到维护正常经济秩序,调动人们从事发明创造活动的积极性,推动社会经济和科技迅速发展的目的”[1](P22)。 这种利益平衡机制的关键则是专利权人的个人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以及在此基础上的更广泛的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 专利法是在专利权人的垄断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进行利益衡量、选择和整合以实现一种动态平衡的制度安排。 在本质上,专利法与其他法律制度一样,应“尽可能地保护所有社会利益,并维持这些利益间的,与保护所有利益相一致的某种平衡或者协调”[2](P141)。 任何成功的专利制度的关键都是赋予给专利权人的专有权和拥有一个开放和竞争性市场的公众利益之间达成精确的平衡,即“专利制度需要在发明者的利益和一般公众的利益之间达成平衡”[3]。 这种平衡的实质关键又在于对专利权这种私权的保护和包括专利权人的竞争者在内的社会公众对以专利为基础的知识和信息的获得、需求之间的利益平衡。 我国有关专利的判例即指出,专利法的立法宗旨是“既要明确受保护的专利技术方案,又要明确社会公众可以自由利用技术进行发明创造的空间,把对专利的合理保护和对社会公众提供足够的法律确定性结合起来”[4].在不同的国家不同的时期专利权人的垄断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上有所侧重,并且整个的专利法也不全部限于这种专利权人的垄断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 但是,这种平衡仍然是最核心和最具有实质性的。 专利法通过一系列的制度机制,特别是垄断与反垄断、限制与反限制,大体维持了在专利权人的垄断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 它从运行看是一种动态平衡,而其构建是专利法在社会中有效运行的基础和保障。 一、保障公众对专利技术的适当接近是专利法利益平衡的关键专利法从专利权人的利益角度赋予了专利权人对发明创造的垄断权,同时也从社会公众利益的角度出发确立了社会公众对专利技术的必要接近,作出了相应的权利安排。 从专利法的目的与利益平衡的关系也可以看出,专利法中“以垄断换取公开”的机制体现了专利法中的利益平衡理验念。 这样一种“以垄断换取公开”机制实际上是各国专利法中保障公众对专利技术接近的制度设计。 包括专利权人的竞争者在内的社会公众对专利技术的接近是专利法的一个很重要方面。 专利权是一种垄断权,但根据专利法的宗旨,垄断权的授予却不能构成对技术发展的障碍;相反,它应当有利于技术发展和进步。 这就离不开专利权人对专利技术的“充分公开”。 “披露发明正是专利制度的目的”[5](P209),因为惟有充分公开专利,社会公众才能够获取专利信息,分享专利发明的利益。 专利技术的一切社会利益——主要是后续发明者在专利发明的基础之上的继续发明和一般的社会公众从该专利技术中获得知识和信息以及增进技术方面的学习——才能够实现。 正因为如此,各国专利法一般规定了充分公开是专利申请人获得专利的一个重要条件。 专利法通过强制要求专利申请人描述发明的细节、充分公开发明的要点规定了充分公开的条件,从而使包括专利权人的竞争者在内的社会公众能够在此基础上作出改进发明、学习新的知识、获得新的技术信息。 专利法中的充分公开机制也体现了知识产权法的利益平衡的一般机理即对知识产品创造的鼓励和对社会公众接近知识和信息的平衡。 专利技术的公开使得公众能够接近专利发明。 这种公众对发明的接近应当看成是专利制度的本质内容之一,因为它既使竞争者从被公开的发明中学习到了知识和了解了信息,“站在巨人的肩膀上”继续进行创造活动,从而使他们能够在原有的发明的基础之上作出更好的发明,也使一般的社会公众特别是技术人员通过专利信息,获得知识和信息,增进自己的学习。 充分公开作为获得专利的一个条件,可以使其他研究人员获得该技术。 即使这些人没有经过专利权人的许可而不能使用专利,他们依然能够意识到所包含的信息,继续围绕和在授予给专利权人的专有权领域之外展开研究。 通过新的研究则可以产生新的发明创造,而这显然对社会是有益的。 在另外一种含义上,这也是一种社会利益。 另外,从对专利法目的的分析也可以看出,专利法还有避免重复研究、投资,从而在避免社会资源浪费的基础之上促进社会资源有效配置的目的。 这一目的的实现也是建立在专利公开的基础之上的,因为潜在发明者通过了解该专利就不会投资进行重复研究,而是将自己的智力资源和财力投入到新的领域, 力图使自己成为新的发明人与专利权人。 实际上,公开机制还具有促进专利发明被广泛利用的功效,因为在公开后,潜在的使用者可以了解专利技术的情况,从而确定是否利用该项专利,进而决定与专利权人达成许可或者转让合同。 公开机制导致的这种情况的出现,对专利权人、使用者和社会来说都是十分有利的,因为专利权人可以通过许可或者转让形式实现自己的经济利益,使用者也可以获得经济利益,社会则从提供更多更好的专利产品和技术与信息的扩散中受益。 正是由于专利的公开在专利法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专利法不但规定了专利说明书和专利的权利要求应被公开,而且规定专利说明书中应当对发明的技术要点作出清楚而完整的说明;在获得专利后,如果因为申请专利的技术没有被充分公开,该专利可以通过一定的途径被宣告无效,以真正落实充分公开的要求,防止专利技术的欠充分公开而影响社会公共利益。 当然,在专利法中保障公众对专利技术的适当的接近不限于充分公开。 专利法中对广义上的思想、原理不受保护也是重要的体现。 著作权法中存在思想与表达二分法的重要原则[6],而在专利法中并不存在这样的原则。 在专利法中,授予的权利确实适用于思想。 不过,它但只适用于那些创造性的、新的和有实际应用的思想。 广义上的原则、理论和发现在专利的保护范围之外。 专利法一方面排除了像科学发现、抽象的原理、思想作为专利保护客体的可能,另一方面也明确地要求发明人精确定义发明的范围,以为继续发明者留下进一步的改进、革新的空间。 限于篇幅,关于“思想”与专利权等知识产权保护的关系,在此不专论。 [7]此外,从对革新的持续性方面看,在确保“公众对专利技术的适当接近”上,专利法平衡“今天的革新和明天的革新”具有重要意义。 专利法的本质不是为专利权人垄断技术提供法律机制;相反,专利法需要促进革新的适当流动。 专利法要成为一种有效的制度,必须使革新的流动随着时间的过去达到最佳的程度——专利法必须平衡今天的革新和明天的革新。 这一目标通过减少寻租的目标实现了。 专利法不仅应当避免浪费性的竞争性的研究和开发,也不应当占据合乎社会需要的未来的研究与开发。 “专利法确实包含了很多的规则用以平衡今天的发明和明天的革新,限制对未来研究与开发的侵蚀”[8].最显著性的特点是通过上面讨论的公开机制,这是专利制度促进未来革新的重要方式。 另外,专利法本身的一些制度,像新颖性和创造性的条件,将专利保护范围限定于确实是被发明的东西,避免了过宽的专利保护范围禁止未来的发明的风险。 二、适度与合理的专利保护范围成为专利法利益平衡的基础专利法中的利益平衡,在社会公众的天平一方主要是确保公众对专利技术的必要的接近和获得,在专利权人一方则是在专利法的制度设计上确定适度与合理的保护范围,在专利法的实施中对专利保护范围作出适当的、合理的解释与适用。 因此,适度与合理的专利保护范围在专利法利益平衡中也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 一般地说,在专利制度的不同阶段,由于技术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影响的差异而使得专利权保护的力度与范围存在不同之处,甚至有巨大差异。 总体上,专利的保护水准存在由低到高的趋势。 然而,无论在一个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哪一阶段,专利法总是需要遵循在确保必要的垄断保护以刺激发明创造的基础之上,同时保障公众对技术和信息的必要接近。 正如国外有案例所指出的一样:根据专利法的激励理论,专利权的适当的范围是“更广泛的保护的利益平衡的事情”——定义授予给发明者的有限垄断权的任务涉及到一方面是……发明者在控制和利用他们的……发明中的利益,另一方面是社会的在思想的自由流动、信息和商业等方面的竞争性利益之间的困难的平衡[9]。 这种平衡要求避免对专利的过度保护和保护不足两个极端。 对新技术专利的过度保护将引起对创新的激励与初始发明和后继发明人之间潜在能力的不均衡。 从专利法的制度设计看,这种适当与合理的保护范围至少涉及到以下问题:(一)专利权客体的合理界定在一定的社会中,哪些发明创造应当纳入专利保护客体、哪些不宜纳入专利保护的客体,需要根据当时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整体上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该客体纳入专利保护和不纳入专利保护的优劣,特别是给予专利保护与不给予专利保护时在协调发明者和社会公众之间利益关系哪一种情况更适合来加以确定。 原则上,专利保护客体的范围应当与当时的经济技术发展状况相适应。 考察专利制度的历史,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即专利保护客体有扩张的趋向。 伴随着专利保护水平的提高,专利保护客体的范围需要扩展。 但在被扩张的专利保护客体中,依然存在着确定适当的保护范围问题。 例如,当基因领域成为专利保护客体范畴时,不能理解为所有的基因技术都应当纳入专利保护客体之中。 基因的专利保护是伴随着对有关主题的严格限制的。 像克隆人的方法、改变人的生殖系统基因同一性的方法、改变动物遗传基因同一性的方法等就不能不成为基因专利的主题。 (二)专利权内容和行使方面的合理确定专利法赋予了专利权人一系列的专有权利,如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范围包括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擅自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销售、提供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销售、提供销售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但是,专利权的这些专有权的行使不应当构成对公众正常地接近专利技术和相关的知识和信息的限制,也不应当妨碍到负载专利技术的专利产品的市场流通。 这样,就有了专利法中的不视为专利侵权的“侵权例外的”制度安排,像“专利权用尽”、“专为科学和实验而使用专利”等。 特别是,在“侵权例外”中,对先发明人的利益保障要求专利权法对专利的“在先使用人” 的利益作出适当安排,以维护专利法追求的法律的公平正义价值和社会资源的有效分配和使用。 实际上,从各国专利法中对先用权问题的规定看,专利权人和在先使用人之间的利益协调关系,典型地体现了专利法中的平衡精神。 进一步说,专利权在内容和行使方面的合理确定体现了对专利权的有限垄断原则。 有限的垄断原则便利了后续的发明者,该发明者在绝对垄断的情况下本来是要投入研究开发成本的,但在第一个有限的垄断被确立后,则不需要了。 这样确实节省了社会资源,促进了资源的有效的分配。 (三)专利权的适当和合理的保护期限的界定专利期限与专利政策相关,即体现了对专利权人的足够的激励、足够的时间收回投资,以及对公众自由地接近知识和信息的保障。 专利权作为一种垄断权在时间上是有限制的,而不是永久性的。 这是与有形财产的一个很不相同的地方。 专利的期限受到严格限制,结果是发明本身在一个相对短的时间内进入了公有领域,成为社会的公共财富,任何人可以利用。 专利的保护适当而合理的期限具有两方面的重要含义:一是保障专利权人以足够的时间获得对发明的投资回收。 适当而合理的专利保护期限意味着专利垄断的所有人将有足够的机会利用他的商业优势和收回他的成本,他的竞争者也能够通过受让或者接受许可等形式利用他的发明。 如果专利的保护期限太短,专利权人将无法通过使发明的商业化而收回投资,从而为其后续发明提供经济基础。 二是为竞争者以及其他的社会公众的后续发明和作为获取知识和信息的途径创造一个“公共领域”空间。 专利法通过确定有限的保护期限设立了“公共领域”。 从专利的目的看,公共领域是公众自由地、不受限制地接近的领域。 通过赋予有限的期限创立公共领域是专利法保障技术发明成果最终回归于社会、最终成为任何人都可以利用的共同财富的重要保障。 在专利权期限届满后,发明即成为公共领域的一部分。 赋予有限的专利保护是从经济方面考虑的,而不是从道德上的正当性考虑的。 专利的激励功能似乎表明应授予永久性的保护期。 但是,没有期限限制的话,所有的商业性的相关的技术信息将在无限地受制于专利权,这就会形成对技术的无限的垄断,使专利制度反而成为技术发展的桎梏。 确定专利的有限的适当的保护期限,也是反垄断限制的一种形式。 当然,适当的、理想的专利保护期限问题是从经济的观点讨论的。 例如,William Nordhaus 对专利法的激励理论作过充分的论述[10](P267), 在这些论述中他特别关注的仍然是专利权的期限方面。 他指出:专利期限或者效率的每一次增加,都会刺激发明活动的增长。 由此产生的社会福利的受益包括由于更多的智力产品的分配而减少的消费者的盈余和生产者盈余的现值。 理想的状况是,专利权的期限或效率增加到边际效用与边际成本相等之处[11](P14-15)。 然而,更长的期限意味着对信息的垄断秩序更长,这样会有与垄断相关的更多的低效率上的损失[10](P267)。 这里是寻求在垄断的低效率与由专利激发的资本投资所产生的更大的社会产出之间的平衡[12].对理想的专利期限的分析,涉及到专利期限或者是在更大的专利保护所增加的发明和与更大的专利保护相关的、增加的社会成本之间的关系。 换言之,从经济学的促进社会效率观点以及公平的角度看,专利保护期存在着一个理想的“点”。 在这一点上延伸,即给予更长的保护期,会通过强化专利权而增强对从事发明创造的激励的总量,这是一种社会利益。 但同时,增加专利的保护期限也具有社会成本,因为增加专利的保护期限使对技术的限制延续了更长的时间。 在授予的专利垄断权过长的情况下,垄断权实施给社会公众对知识和信息的自由接近所造成的损害将超过实施垄断权所带来的社会利益。 这种保护期限将不利于实现专利法促进社会进步的宗旨。 期限过短则意味着专利权人难以取得理想的经济效果。 理想的专利期限就是要确定这样一个点,即社会利益和成本在“在边际上平衡”。 如何确定理想的平衡点,即成为专利方面经济学分析的重要内容之一。 当然,这不是本文所要着重探讨的。 这里只是提出,在专利期限上确实存在着一个理想的平衡点。 考察专利制度的历史可以看出,专利的保护期限有延长的趋向。 本文认为,从均衡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利益的角度看,在一定时期是否应当延长专利的期限以及延长的幅度,应着重评估延长专利的保护期限所实现的社会受益是否超过了社会成本。 如果超过了,那么就应当延长保护期限,反之则不应当延长。 即使是从经济上确证专利权的理想期限,因为存在种种不确定因素而变得相当困难。 例如,专利的实施状况、专利本身的成本、专利的社会效益等因素都具有可变性。 为了便于操作,原则上对创造性程度不同的专利被赋予同样的保护期限。 但是,为了在不同的发明人之间、发明人与社会公众之间实现利益的平衡和实质性的公平,专利法试图通过一些其他的配套机制来调整。 例如,规定小的发明只能获得相对短的垄断保护期,大的专利发明可以获得比较长的保护期,相当于现代工业社会中现有的经济意义上的价值。 另外,专利年费制度虽然不是直接针对专利的适度与合理范围的期限作出规定,在实质上它却具有均衡和协调专利权人垄断利益与社会公众利益之间的关系的作用,因为随着专利保护时间的延续,不断增加的年费也会是使那些没有经济价值的发明提前进入公有领域。 如果专利权没有多大的社会价值,或者实施该专利权的社会成本大于社会利益,那么专利权人即可以通过不缴纳年费的形式放弃专利权。 也就是专利权人通过将专利的垄断时间调整到在社会成本超过社会受益之前终止,社会成本能降到与社会受益相平衡。 在这个意义上,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也实现了一个“对价”。 三、对专利技术的垄断与推广应用之间的平衡在经济学家看来,专利法被看成是在对创造发明的产品的革新与由专利赋予的临时垄断带来的损失之间的一个对价,鼓励与对技术使用限制产生的社会成本之间的对价。 专利法的经济学分析所要解决的一个重要的问题是,来自于新技术生产鼓励是否胜过对现有技术限制成本,而从本文研究的目的看则是应当解决对专利技术的垄断与促进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之间的平衡。 发明作为一种技术成果,也具有公共产品的特性。 从经济学的角度看,发明专利是根据市场机制中的分配效率,围绕公共商品存在的一些特殊问题而产生从事发明的激励机制的。 在公共商品理论中,使用已经存在的公共商品的边际成本是零。 只有在价格等于边际成本的情况下,才会出现现有的公共商品的理想使用中的效率。 但是,这将是一个“零价格”。 于是,资源的理想使用中的效率要求这种资源的机会成本通过被创造的产品的价值而得到补偿,即有一个确定的价格。 在这种情况下,专利制度的经济学方面,依赖于这样一种理论,即技术知识的发生是在确保对技术知识的使用进行限制的前提下产生的。 换言之,在技术知识的生产和它的使用之间存在一个交易(对价)。 当然,这并不是一个实际的市场对价,而是在专利法中存在的这样一个“交易”模式。 根据这种模式,解决专利法的正当性,需要明确来自于新技术的生产的鼓励是否确实胜过对已经存在的技术进行限制的社会成本。 社会从发明中所获得的利益通常是要大大超过发明者所实施的成本。 社会偿付给发明人的和发明人开发的实际的成本之间的区别——租金——以垄断权的形式被授予给发明者;否则模仿者的竞争会通过使发明人得不到利润而影响到他从事发明的积极性。 这种情况就是发明人从对发明的投资中应当有投资回报。 这体现了权利人的投入与受益的平衡。 在专利法中,它应使专利权人在以下的利益比较中占优势:在使用自己研制的创新成果与购买他人创新成果的使用收益比较中占有优势;购买他人创新成果收益与使用已经进入公有领域的现有技术的收益的比较中占有优势;创新成果的市场收益与创新成本及维权成本的比较中占有优势[13].这些优势的获得体现了专利制度的公平。 激励革新和新产品与方法的发展无疑是专利制度期望获得的最重要的利益。 对这一利益社会是需要付出代价的:由专利权赋予的临时垄断。 专利权人以专利权限制专利发明的使用而对社会公众接近专利技术、对竞争者使用专利技术施加了限制。 与任何人可以自由地使用公开的技术相比,对专利技术的垄断显然会产生静态市场的失败和社会成本问题。 例如发明的潜在使用者和竞争对手在试图围绕专利发明中可能存在额外的成本;被专利垄断的产品如得不到充分的使用也会给消费者产生成本。 从专利法的宗旨看,这种限制却不应阻碍专利技术的推广应用。 专利法需要解决在垄断和促进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的平衡。 这需要借助于在专利法中确立一些限制垄断权的制度来加以解决,有些则需要借助于专利法之外的竞争法像反垄断法的规定来解决。 不仅反垄断法对专利领域的竞争行为进行了限制,而且专利法本身也限制了从专利中获得垄断利润的可能性。 专利侵权例外、专利的强制许可、专利的实施许可与转让制度等就重要的体现。 从我国《专利法》的规定看,在专利技术的垄断保护基础之上实现促进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是一个重要的立法目的。 在广义上,上面阐述的专利保护期限的限制,也是促进发明创造推广应用的制度,因为有限的保护期意味着在保护期届满后专利技术可以被任何人自由地使用,原来的专利技术最终成为了社会公共财富。 注释:[1] 陈子龙.知识产权权利冲突及司法裁量[A].郑成思.知识产权文丛(3)[C].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2]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M].北京:华夏出版社,1987.[3]斯戴文·B ·格兰德.吉莱密? E.加拿大专利制度:在公权与专利权人之间适当的平衡.加拿大知识产权评论[J].1994,(6).[4]宁波市东方机芯总厂诉江阴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1)民提字第1号.[5]张乃根.美国专利法判例选析[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6] 冯晓青.著作权法中思想与表达“二分法”的法律与经济学分析[J].云南法学,2004,(2).[7] 冯晓青.“思想”与知识产权保护之关系――兼论洛克财产权劳动学说[J].社会科学,2003,(12).[8]科奈斯·W·丹恩. 专利法之经济学透视.法律研究杂志.1994,(4).[9]Sony Corp. of Am. v. Universal City Studies, Inc., 464 U.S. at 417, 429 (1984) .[10] 威廉·D ·洛德豪斯. 发明、增长与福利:技术变化的理论思考[A].冯晓青.知识产权法哲学[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11] 威廉价· 费歇尔.知识产权的理论[A].]刘春田.中国知识产权评论[C].北京:商务印书馆2002.[12] 理查德·吉尔伯特.卡尔莎·壁罗.理想专利权的期限与范围.兰德经济学杂志.1990,(2).[13] 刘华.知识产权制度的效益及实证分析.黄冈:黄冈师范学院学报.2001,(2).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冯晓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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