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回重审 再审宣判 南阳 撤销原一二审有罪判决裁定 鹦鹉案

一只和尚鹦鹉引发的刑案,已拉锯近四年。

日前,河南南阳中院对该案开庭再审并当庭宣判,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原一审判决、二审裁定,发回邓州市法院重新审判。

法院撤销原一二审有罪判决裁定,发回重审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邹红喜是南阳的一名中医,经营着一家诊所。据其介绍,2019年八九月份的时候,他以750元的价格从两名自称是平顶山人的男子手中买下一只和尚鹦鹉,养在诊所一楼。养了不到一年,他觉得鹦鹉太吵,又到处排泄,便决定将鹦鹉出售。

2020年5月25日,通过同为医生的微信好友唐某某介绍,邹红喜以700元的价格将这只鹦鹉卖给了薛某某。薛某某经营着一家宠物店,其将这只鹦鹉和店内其他多只鸟在网上售卖,被人举报,导致案发。

2020年8月19日,邹、唐、薛三人被刑拘,所涉罪名为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同年9月15日,三人被取保候审。经辽宁德恒司法鉴定所鉴定,涉案和尚鹦鹉属于濒危野生动物。案发后,涉案鹦鹉在南阳市动物园寄养。

2021年11月28日,邓州法院作出“(2020)豫1381刑初59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邹红喜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薛某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唐某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原审被告人邹红喜不服,提出上诉。南阳中院于2022年1月17日作出“(2021)豫13刑终122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被驳回后,邹红喜又向南阳中院申诉。2023年9月14日,南阳中院作出《驳回申诉通知书》,以邹红喜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再审条件为由,驳回申诉。

2023年12月18日,邹红喜又委托律师曾鸣向河南高院申诉。2024年1月10日,河南高院就本案举行听证。听证结束两个多月后,南阳中院于2024年3月27日作出“(2024)豫13刑监2号”再审决定,理由为“经本院院长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本案应予再审”。

南阳中院决定再审“鹦鹉案”

2024年5月15日,南阳中院开庭再审本案,并当庭宣判。南阳中院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南阳中院“(2021)豫13刑终1226号”刑事裁定和邓州法院“(2020)豫1381刑初590号”刑事判决,本案发回邓州法院重新审判。

公开资料显示,和尚鹦鹉又名贵格会鹦鹉,原产于南美洲的玻利维亚、巴拉圭、巴西和阿根廷等国,其名列《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二,在我国被按照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管理。

和尚鹦鹉是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图为和尚鹦鹉资料图

2021年4月2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发布(2021)29号文件,其中第二条明确规定:对我国没有野外自然分布、人工繁育的费氏鹦鹉、紫腹吸蜜鹦鹉、绿颊锥尾鹦鹉、和尚鹦鹉开展专用标识管理试点。

邹红喜的律师曾鸣认为,这足以说明,涉案的和尚鹦鹉在我国野外没有自然分布,属于人工繁育的鹦鹉,不属于刑法第341条规制的对象。对人工繁育鹦鹉的销售、交易,不会破坏野生动物资源,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不应按犯罪处理。


二审与证据不足事实不清撤销原判发回原法院重审是什么意思

二审发回重审意味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证据不足。 根据法律规定,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证据不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一、二审发回重审意味着什么?二审发回重审,意味着上级法院在审理下级上诉的案件时,出现了需要由原一审法院重新审理的情形:第一,原一审法院判决认定的案件基本事实不清的;第二,原一审法院在判决中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程序,如遗漏了当事人、缺席审判时有违法的情形。 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的,遗漏当事人或者程序违法的,需要发回重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第四十条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第四十三条审判人员应当依法秉公办案。 审判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 审判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我国法律上明确规定了,在司法实践的过程中,当事人对相关司法判决情况有异议的,可以向上级法院申请上诉处理,这时就涉及到二审的相关法律适用审查的情况,如果存在新的证据,或者新的犯罪事实,则必须发回进行重新审查和认定。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它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被撤销一审、二审判决,发回重审的案件,应依照什么程序审理?

发回重审制度是民事诉讼程序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 发回重审是二审法院经过对一审上诉案件审理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一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或者一审判决遗漏当事人、诉讼请求等四种事由;由二审法院作出撤销一审判决的裁定,将案件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的审判制度。

二审法院发回重审,原一审法院会如何处理

二审法院发回重审,原一审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1、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2、违反回避制度的;3、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4、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5、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从收到发回的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 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再审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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