鹦鹉案 南阳 发回重审 再审宣判 撤销原一二审有罪判决裁定

一只和尚鹦鹉引发的刑案,已拉锯近四年。日前,河南南阳中院对该案开庭再审并当庭宣判,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原一审判决、二审裁定,发回邓州市法院重新审判。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邹红喜是南阳的一名中医,经营着一家诊所。据其介绍,2019年八九月份的时候,他以750元的价格从两名自称是平顶山人的男子手中买下一只和尚鹦鹉,养在诊所一楼。养了不到一年,他觉得鹦鹉太吵,又到处排泄,便决定将鹦鹉出售。

2020年5月25日,通过同为医生的微信好友唐某某介绍,邹红喜以700元的价格将这只鹦鹉卖给了薛某某。薛某某经营着一家宠物店,其将这只鹦鹉和店内其他多只鸟在网上售卖,被人举报,导致案发。

2020年8月19日,邹、唐、薛三人被刑拘,所涉罪名为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同年9月15日,三人被取保候审。经辽宁德恒司法鉴定所鉴定,涉案和尚鹦鹉属于濒危野生动物。案发后,涉案鹦鹉在南阳市动物园寄养。

2021年11月28日,邓州法院作出“(2020)豫1381刑初59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邹红喜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薛某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唐某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原审被告人邹红喜不服,提出上诉。南阳中院于2022年1月17日作出“(2021)豫13刑终122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被驳回后,邹红喜又向南阳中院申诉。2023年9月14日,南阳中院作出《驳回申诉通知书》,以邹红喜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再审条件为由,驳回申诉。

2023年12月18日,邹红喜又委托律师曾鸣向河南高院申诉。2024年1月10日,河南高院就本案举行听证。听证结束两个多月后,南阳中院于2024年3月27日作出“(2024)豫13刑监2号”再审决定,理由为“经本院院长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本案应予再审”。

2024年5月15日,南阳中院开庭再审本案,并当庭宣判。南阳中院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南阳中院“(2021)豫13刑终1226号”刑事裁定和邓州法院“(2020)豫1381刑初590号”刑事判决,本案发回邓州法院重新审判。

公开资料显示,和尚鹦鹉又名贵格会鹦鹉,原产于南美洲的玻利维亚、巴拉圭、巴西和阿根廷等国,其名列《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二,在我国被按照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管理。

2021年4月2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发布(2021)29号文件,其中第二条明确规定:对我国没有野外自然分布、人工繁育的费氏鹦鹉、紫腹吸蜜鹦鹉、绿颊锥尾鹦鹉、和尚鹦鹉开展专用标识管理试点。

邹红喜的律师曾鸣认为,这足以说明,涉案的和尚鹦鹉在我国野外没有自然分布,属于人工繁育的鹦鹉,不属于刑法第341条规制的对象。对人工繁育鹦鹉的销售、交易,不会破坏野生动物资源,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不应按犯罪处理。


再审后发回重审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

法律分析:再审发回重审案件,主要是指上级法院对案件进行再审后,将案件发回原一审法院重新审理的案件。对于再审发回重审问题,民事诉讼法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只是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再审时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而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第二审程序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没经过审理认为原审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因此,再审法院审理案件也可以据此将再审案件发回原一审法院重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八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第一百九十九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二百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再审可以发回重审吗

民事再审案件发回重审是可以的,满足下列条件的,再审可以发回重审。 人民法院提审或者按照第二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在审理中发现原一、二审判决具有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即审理本案的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回避未回避的,未经开庭审理而作出判决的,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未经传票传唤而缺席判决的,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 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的区别1、指令再审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从而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一种方式;2、发回重审是指上级法院对上诉、抗诉案件进行审查,存在程序错误或事实认定错误,指令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的一种方式。 指令再审,是针对已经生效的判决,发回重审;3、可能是在二审程序中发回重审,可能是再审程序中发回重审。 两者的适用对象,适用程序,决定机关都是不一样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或者检察建议,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人民法院基于抗诉或者检察建议作出再审判决、裁定后,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

二审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的案件

法律分析:二审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的案件, 当事人申请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 案有关的诉讼请求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处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 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 本文地址:https://srwj168.com.cn/keji312/9219.html
加拿大 孩子们身边的环保
开展新业务 帮粉丝跨次元结婚 引发嘉宾恐慌 非人哉月老来恋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