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8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首批行政诉讼十大司法建议,范围涵盖集体土地征收、安全生产许可、土地规划执法、交通执法、婚姻登记、不动产登记等多个领域,体现了广东法院在助力法治政府建设、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等方面的司法新作为。
此次发布的司法建议在对象上,既包括市、县区、镇三级政府,也有国土资源、民政、交通运输等行政部门,在内容上侧重点各有不同。有的司法建议旨在推动行政机关改进执法行为,从根源上减少矛盾纠纷发生,如广东高院针对某市政府未按相关规定核发、注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引发群体性诉讼提出改进建议,市政府收到司法建议后,迅速组织相关部门对该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和承包合同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有的旨在促进行政机关改进应诉工作、提高应诉能力,切实发挥行政应诉化解行政争议的积极作用,如肇庆中院针对某镇政府在行政赔偿案件中未提交证据和答辩意见、未派人出庭应诉提出建议,镇政府及时进行剖析改正;有的旨在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规范履职,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如惠州中院针对某镇政府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案件败诉率畸高、事实认定不清等问题提出建议,镇政府随后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及时化解村集体矛盾隐患,充分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
在广东高院大力推动下,去年4月,广东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专门印发《关于加强司法建议检察建议工作提升社会治理效能的意见》,今年4月广东高院又专门制定《关于提高司法建议工作质量的意见》,全省法院通过府院联席会、行政审判白皮书、数据共享等方式,向行政机关通报司法建议有关情况,督促行政机关积极落实反馈行政诉讼司法建议。去年,广东法院发出行政诉讼司法建议232份,行政机关当年落实202件,落实率为87.1%、同比增长5.7%。(记者 董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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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组织机构能否作为被诉主体
(1)诉讼分为三种,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刑事诉讼。 (2)如果是行政诉讼,那么党的行为不能去法院起诉.(3)因为党的机关不是国家行政机关,当事人对党的机关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只能向上一级党的机关反映,由上级党的机关建议撤销该党的机关的越权处罚决定,所以不能能向人民法院起诉。 (4)如果是民事诉讼,那么党的机关 是可以诸位被诉主体(5)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基层党委可否作为民事诉讼主体问题的批复(2006年8月16日 粤高法民一复字[2006]3号)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你院报来的关于《罗珍祥与叶福祥、梅县泰鸿实业有限公司名誉侵权纠纷上诉案件如何适用法律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多数意见,党的委员会可以比照国家机关,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 梅县水车镇党委在其创建的网页上登载《水车镇坑尾村存在突出问题整治方案》一文,并非时任党委书记的叶福祥的个人行为,你院[2005]梅中民一终字第356号民事裁定认为叶福祥才是适格被告并驳回罗珍祥对水车镇党委的起诉欠妥,应予纠正。 鉴于党的委员会作为民事主体的特殊性,相关案件应多做工作,力争调解结案。 需要作出判决的,务必向上一级党委汇报,争取理解和支持。 此复(6)如果党的机关涉及刑事诉讼,也应该有被诉主体资格。
检察院向法院起诉需要委托调查函吗
调查令是人民法院下发的,委托持有调查令的律师进行调查取证的文书。 调查令的性质应为法院受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申请而委托律师调查取证的文书,是以公权力背书、具有一定强制力的文件。 实践中,若干地方法院已经出台相应规范,而各级法院(包括最高法院)的判决中也有涉及调查令的问题,且该问题可能对案件结果产生实质影响。 调查令的概念实践中有两种形式,调查函和调查令,均为法院依据民诉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规定作出的文书。 这两者常易混淆,也有人认为,两者的强制性不同,即调查令的强制性要强于调查函,以函的形式作出的要求往往易于被忽视,以令下达则可以引起被调取证据的单位和个人的注意,且令可以附带违反义务的责任。 这种意见固然有合理性,但并无法律依据。 从规范的角度,倒是容易看出调查函与调查令的区别与联系。 法律、行政法规对调查函、调查令并无规定。 司法解释中,2015年4月30日发布的《行政诉讼文书样式(试行)》中,行政诉讼文书样式105“委托调查函”表明其为委托其他法院协助调查用,并非受理法院自行调查或委托当事人、律师调查所使用的文书。 在2013年11月8日发布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委托外地人民检察院调查核实。 “人民检察院指令调查或者委托调查的,应当发送《指令调查通知书》或者《委托调查函》。 ”从该条表述来看,人民检察院可以要求下级检察院调查取证的时候,使用的是《指令调查通知书》;也可以委托外地检察院调取证据,使用的是《委托调查函》。 从上述两份规范来看,司法实践中倾向认为,调查函为委托外地司法机关调查取证的文书,故使用的名称为“函”,是请求而非命令。 同样的理念显示在2005年9月16日[2005]民四他字第3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圳发展银行与赛格(香港)有限公司、深圳赛格集团财务公司代位权纠纷一案的请示的复函》中。 在该复函所附的广东高院[2005]粤高法民四他字第16号的请示中,案件基本事实部分,有以下表述:“2001年8月30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北京二中院)对深圳中院的[2001]深中法执审字第39号协助调查函,以[2000]二中执字1835-1842号函作答复。 ”也表明了司法实践中对于调查函的定位。 在《行政诉讼文书样式(试行)》中,样式71为通知书,其中规定:“实施调查令制度的人民法院,也可参考本样式制定相应的调查令样式,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出具调查令,并持调查令依法向第三人调取证据。 ”2015年12月4日,最高法院公布49起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其中第四十三起原告吕某芳诉被告许某坤离婚案典型意义中表述:“另外,对于银行存款、股票基金等,可以在起诉同时申请法院调查或律师出具调查令调查,一旦查出财产下落,可以视情况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等。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2008年3月1日发布的《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第五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经审查确需由人民法院取证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取证,也可以应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申请签发调查令,由其代理人到相关部门取证。 ”2007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明在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中明确指出:“探索试行调查令的作法,对于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而当事人无法自行取得的证据和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可以由法院授权当事人的代理律师进行调查取证。 ”从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来看,可以得出结论为:调查函为司法机关委托异地司法机关调取证据所采用的文书,而调查令为司法机关依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请求而下发的委托代理律师进行调查取证的文件。 故可以将调查令定义为: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的,可申请法院调查收集。 法院准许申请的,可下发调查令,委托持有调查令的律师进行调查取证。 但在2011年5月27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第2条规定:“各地法院也可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探索尝试以调查令、委托调查函等方式赋予代理律师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财产调查权。 ”显然是认为可以委托调查函的形式委托律师调查取证。 这与《行政诉讼文书样式(试行)》、《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的意见并不相符,也显示了司法实践中对该概念的理解并不统一。 调查令的性质关于调查令的性质,有人认为,调查令只是表明人民法院对律师调查的支持。 该观点认为,当事人的调查取证是一项私权利,当纠纷中的一方当事人将自己的调查取证权赋予律师时,该项权利依然是私权利… …法院签发调查令并不表明其将自己的公权力的一部分转交给律师,也未委托律师代其行使职权调查的权力。 [1]笔者认为,从《行政诉讼文书样式(试行)》、《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2007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明在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最高法院公布49起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等文件来看,调查令的性质应为法院委托律师调查取证的文书,是以公权力背书、具有一定强制力的文件。 原因在于:第一,上述文件所要求的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申请法院出具调查令的前提为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无法自行取得证据或者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 如果调查令所载明的权利仍为当事人的私权利,则调查令就会变得毫无意义——无法自行取证的仍然无法自行取证,可以自行取证的根本无需调查令;第二,上述文件均将法院签发调查令与法院依职权调查并列,这表明调查令是来源于法院自行调查的权力,只是法院出于中立地位及诉讼效率的考虑而将该权力委托给律师行使。 调查令的性质十分重要,这涉及调查令的强制力。 2001年12月29日修订的律师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律师承办法律事务,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调查情况。 ”即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必须经当事人同意。 2012年10月26日修订的律师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虽然该条取消了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但如当事人拒绝配合,则调查取证也无法开展。 而民诉法解释第九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下,当事人及代理人是无法自行收集证据的。 如果调查令仅仅是法院对当事人及律师调查取证的支持,则无法解决上述两个痼疾。 如果调查令是法院委托律师行使法院调查取证的职权——即使仅是部分职权——的文书,则律师可依此对民诉法解释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证据进行调查收集,且受调查人不得拒绝。 [2]实践考察调查令虽然不见于法律规定中,但在司法实践中应用还是渐为广泛。 规范层面上,以上海市的实践为例。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台过若干规范性文件,例如: 2012年7月19日下发的《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立案审查阶段适用调查令的操作规则(试行)》、2001年6月13日实施的《上海法院调查令实施规则》、2004年3月26日发布的《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程序中使用调查令的若干规定(试行)》等,分别对立案审查阶段、审判阶段和执行阶段的调查令的申请和使用做了规定。 从上述文件规定来看,调查令的特征为:第一,主体上,分为申请人与持令人。 申请人可以是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但持令人限制为代理律师。 调查令所载明的调查取证的权利,限于持证人行使。 第二,签发调查令积极条件为,申请人需因客观原因无法调取证据、履行举证责任,向法院申请后方可取得。 第三,签发调查令的消极条件为,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以及不宜由诉讼代理律师凭调查令自行调查收集的证据,不予签发调查令。 第四,被调查人的义务,为配合调查,可提供证据的需提供证据,无法提供证据的则应书面说明原因。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调查令收集证据的范围。 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立案审查阶段适用调查令的操作规则(试行)》中,调查令的效力范围为当事人的诉讼主体资格情况、法院对涉诉纠纷管辖权情况及其他。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程序中使用调查令的若干规定(试行)》第四条则将调查令的效力范围限制为档案材料、权利凭证、电子书证、信函电报等书证;不得包含证人证言等其他证据形式。 [3]从法院判决来看,也有若干涉及调查令的裁判文书。 笔者在2016年10月31日10:00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以“调查令”为关键词搜索,搜索结果显示最高法院有6篇裁判文书。 值得注意的是(2015)民申字第828号民事裁定及(2013)民申字第-1号民事裁定。 这两份裁定中载明,再审申请人分别在二审、一审期间向受理法院申请了调查令。 前者的情形为,再审申请人在二审期间申请了调查令,但未能获得准许;后者的情形为,再审申请人在一审期间申请了调查令获准,但律师持令未能收集相关证据,后申请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但被拒绝。 最高法院在两份裁定中均认定,原审法院违反了民诉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民诉法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据民诉法第二百条第五项的规定对案件进行了再审。 这表明了调查令在民事诉讼中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值得每一位法律人思考。 [1] 汤啸天等,《调查令制度的法律属性与完善建议》,载《法律适用》2008年07期。 [2] 民诉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法院以调查令的形式委托当事人及律师调查的,有关单位和个人亦有上述义务,即使实际上并无违反该义务的罚则。 [3] 对这一点,笔者稍有异议。 除书证外,物证和电子数据也可能存在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调取而需申请法院调查的情形,此时法院亦可以调查令的形式,委托代理律师取证。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展开剩余内容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更多类似文章猜你喜欢类似文章民事证据制度解析与重构(十)无讼阅读|诉讼实务 | 腾讯微信调查取证攻略(For律师&法院)离婚诉讼的调查取证_我爱狐狸皮大氅好消息,又一判决确认律师有权向派出所调查公民个人信息未来刑事辩护实务中,需要解决的六个前瞻性问题劝你不打官司的律师,绝对是好律师!更多类似文章 >>生活服务首页万象文化人生生活健康教育职场理财娱乐艺术上网留言交流回顶部联系我们触屏版| 下载APP京ICP证号京ICP备号京网文[2019]6000-697号京公网安备 377号关注公众号保存4
业主委员会是否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2
您好!业主委员会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 法律依据如下:(1)、《物权法》第七十五条【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设立的注释】“业主大会是业主的自治组织,是建设区划内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机构,可以代表业主行使专有部分以外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共同管理的权利,并对小区内的业主行使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做出限制性规定,以维护建筑区划内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 (2)、《物权法》第83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和业主大会,对任意弃置废品、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 ’这些法律条文都表明,业主委员会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3)、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三十五条(住建房[2009]274号):业主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①、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决议;②、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③、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⑨、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4)、《物业管理条例》第10条规定: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5)、《物业管理条例》第16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6)、《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业主大会职责】:①、制定修改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②、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③、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④、决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统筹方案并监督实施;⑤、制定修改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有部位和公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⑥、法律、法规或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有关物业管理的职责。 (7)、《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三条:“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 ”(8)、《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的性质与职责】: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履行下列职责;①、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②、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这里就产生了签约双方承担法律责任的法律关系)③、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④、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⑤、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9)、《物业管理条例》第16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10)、《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物业交接】:“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将(物业管理的)资料交给业主委员会。 (11)、《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承担法律责任)(12)、《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因物业管理发生争议....业主委员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中的相关规定,业主委员会是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代表全体业主对物业实施管理的组织,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 从其履行职责的范围看,有权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有权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因而赋予业主委员会在特定领域代表业主并以自己的名义出面从事一定的活动,并不违反相关法规的规定。 而且,由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起诉和应诉,也有利于人民法院对群体性、矛盾易激化案件的审理。 故在涉及规划许可等行政案件中,如果相邻小区业主认为规划许可等有关行政行为侵犯该小区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经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但是,在审查业主委员会的起诉材料,决定是否立案受理时,应当对以下问题严格审查:①、依法召开小区业主大会;②、提交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的业主大会决议;③、业主大会决议中对诉讼费用如何承担有明确决议。 如业主委员会起诉时未提交上述有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限期提交。 逾期不提交的,则以诉讼主体不适格不予受理。 (14)、《沈阳市物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物业管理活动中发生纠纷的,可以协商解决。 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5)、《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第49条规定,业主委员会与管理企业因履行物业管理聘用合同发生纠纷时,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6)、《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为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同权益的需要,经业主大会决定,可以以业委会的名义依法提起诉讼。 这也是浙江首次确立了业主委员会的诉讼主体资格。 (17)、《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中,首次在全国各省市地方性法规中就进一步提高业主委员会的地位作出这样的规定。 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为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同权益的需要,经业主大会决定,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依法提起诉讼”。 (18)、《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为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同权益的需要,经业主大会决定,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依法提起诉讼。 解读: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制定过程中,要求明确业主委员会诉讼主体地位的呼声较高。 立法机关经研究认为,在国家法律和司法解释作出统一规定以前,地方性法规明确业主委员会诉讼主体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精神,反映了实践的需要,有利于业主共同权益的维护。 为此,条例作了上述规定。 这充分说明业主委员会是在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依照法定程序组建,并经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合法身份的组织。 (19)、《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管理纠纷案件的意见(试行)》中规定了业主委员会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的情形,业主委员会在提起诉讼或作为被告参加诉讼时,须召开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涉及提起诉讼的,还要向法院提交表决同意的书面材料。 :(20)、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认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纠纷案件中的诉讼主体资格的指导意见》规定:依法成立的业主委员会可当原被告。 业主委员会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为维护业主的公共利益行使诉讼权,诉讼风险及诉讼后果由业主委员会及全体业主共同承担。 其中判定的是业主委员会必须履行职责的,由业主委员会承担;涉及财产支付责任时,则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 (21)、重庆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认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纠纷案件中诉讼主体资格的指导意见》,明确界定业主委员会可以当原被告,首次确定了业主委员会的诉讼主体资格。 (22)、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整理发布的物业管理类纠纷中疑点的审理意见中规定:在物业管理类案件中,凡涉及全体业主公共利益的事项,业主委员会有权作为原告提起诉讼。 根据该意见,凡涉及全体业主公共利益的物业管理纠纷,业主委员会均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但是仅限于作为原告起诉。 (2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物业管理纠纷案件的意见(试行)》第 7 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在下列情形下可作为原告参加诉讼:①、物业管理企业违反合同约定损害业主公共权益的:②、业主大会决定提前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物业管理企业拒绝退出的;③、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管理企业拒绝将物业管理用房和《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的;④、其他损害全体业主公共权益的情形。 根据该规定,业主委员会只能作为原告起诉,且被告主要为物业管理企业。 (2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业主委员会是否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问题的批复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你院请示的关于业主委员会是否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问题,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答复如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2)民立他字第46号《关于金湖新村业主委员会是否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一案的复函》的精神,经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登记的业主委员会,对房地产开发单位未向业主委员会移交住宅区规划图等资料、未提供配套公共设施、公用设施专项费、公共部分维护费及物业管理用房、商业用房引起的纠纷,以及全体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因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引起的纠纷,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2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管理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条:有关业主共同权益的生效裁判,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其诉讼利益归属于全体业主”(笔者: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行使权利)(2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业主委员会或业主请求确认合同或者合同相关条款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八条“业主大会按照物权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程序作出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决定后,业主委员会请求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条“物业服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业主委员会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服务区域、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相关设施,以及物业服务所必须的相关资料和由其代管的专项维修资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27)、最高人民法院在给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关于金湖新村业主委员会是否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请示一案的复函》中指出,“金湖新村业主委员会符合‘其他组织’条件,对房地产开发单位未向业主委员会移交住宅区规划图等资料、未提供配套公用设施、公用设施专项费、公共部位维护费及物业管理用房、商业用房的,可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 ”根据该复函,业主委员会可以在业主与房地产开发公司之间的物业纠纷中充任原告。 (28)、《民讼法》第四十九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做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29)、最高人民法院(2002)民立地字第46号:“根据《民诉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条规定民诉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指合法成立的(依法登记、经核准登记的符合条件的其他组织)有一定组织机构和财产的但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 “金湖新村业主委员会符合其他组织条件,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业主委员会符合民诉法第49条、民诉法意见第40条“其他组织”的条件的规定,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民事诉讼);(一)、业主委员会有一定组织机构:①、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②、委员一般由业主担任;③、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产生;④、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委员会章程运作;⑤、业主委员会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组织章程,依章程规定处理各项事务。 (二)、业主委员会有一定的财产: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其他组织的要求是具有“一定的财产”,而不是“独立的财产”。 ①、由于业主委员会可以对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物业管理办公场所、经营用房及由此产生的收益由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进行监督管理,收取一定的费用,②、对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还有维修基金,③、此外,业主委员会的办公活动经费。 (30)、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立他字第8号:就《关于春雨花园业主委员会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的请示》的批复:“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对外代表业主进行民事活动,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全体业主承担;业主委员会与他人发生民事争议,可以作为被告参加诉讼(当事人)。 ”批复函的第二部分:“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具有对外代表全体业主,对内具体实施与物业管理有关行为的职能,其行为的法律效果及于全体业主赋予业主委员会当事人地位,可以达到明确责任主体,简化秩序,降低诉讼成本的效果。 因此高院倾向于承认业主委员会当事人的地位。 (笔者:原告,被告都是诉讼当事人,既能当被告也能当原告) (31)、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下发的关于业主委员会诉讼权利的审判意见规定,依法成立的业主委员会在其职责范围内,经业主代表大会授权,有权就与物业管理有关的、涉及全体业主公共利益的事宜,以物业公司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根据该审判意见,业主委员会只能作为原告起诉,其起诉只能对物业管理公司提起。 (32)、最高人民法院苏泽林副院长,在《关于立案审判专业化的若干问题》以及在“郑州立案审判实务座谈会”上做了相同的表述:“关于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从便利诉讼的角度出发,应当认可业主委员会的诉讼主体资格”——业主委员会提起诉讼应当得到业主大会授权的精神,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33)、 最高法院在《中国民事审判前沿》一书中提出的审判意见:“依法成立的业主委员会,在其职责范围内,经业主代表大会授权,就物业管理有关的,涉及全体业主利益的事宜,以物业公司为被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4)、业主大会正式确定实体地位:《北京晨报》2011/06/17)业主大会的法律地位确立了,将可以做为独立的民事主体行使物业管理的权利,并承担义务,业主大会可以当原告与被告。 (3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7号第十四条:“建筑单位或其他行为人擅自占用、处分业主共有部分,改变使用功能或者进行经营活动,权利人请求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确认处分行为无效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笔者: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物权法》与本司法解释第十八条等相关规定,业主委员会就是共有部分的管理者,就是权利人,况且,最高法司法解释2009—7第18条规定:涉及有关物权归属争议,应当以法律行政法规为依据)。 属于前款所称的进行经营活动的情形,权利人请求行为人将扣除合理成本之后的收益,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业主决定的其他用途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行为人对成本的支出及其合理性承担举证责任。 。 第十八条:人民法院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案件中,涉及有关物权归属争议,应当以法律行政法规为依据。 (36)、十届全国人大第23次会议,审议的物权法草案显示,暂不对“业主委员会能否做诉讼主体”作规定。 对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起诉讼、申请仲裁的权利以暂不作规定为妥;对侵害业主共同权益的纠纷,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法规定,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 (笔者:暂不作规定,不等于否定,谁来组织推选代表人,起主导作用的还是业主委员会,因为《物业管理条例》《物权法》都赋予了业主委员会召集业主大会,推举代表人,维护业主共有财产的权利)(37)、专家学者们认可业委会的诉讼主体资格者认为:在案件诉讼中,有的法院认为业主委员会属于《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的“其他组织”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 业主委员会充当原告,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其他组织”的要求:(38)、专家学者们认可业委会的诉讼主体资格:认为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诉讼代表人,其诉讼主体资格应予以确认,在业主委员会具有业主或业主大会明确授权的前提下,业主委员会接受业主或业主大会的委托作为业主的代表,提起诉讼主张权利,法院则予以受理。 因为从某种程度上讲,没有诉权,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 不让业委会享有诉权,也不符合通过这些社区自治组织来协调解决社区矛盾和冲突的目的。 (39)、专家学者们认为:当前,关于业主委员会的利益纠纷案件会大量上升,在司法实践中,认可业主委员会的诉讼主体资格利大于弊。 (40)、专家学者们认为:认定业主委员会的诉讼主体资格,比代表诉讼制度有更多的便利。 在代表人诉讼案中,原告可以单独放弃权利,而在物业管理共同权益诉讼案中,业主往往无法单独放弃权利,认可业主委员会的主体资格,对诉讼的结果普遍适用于全部业主,比代表人诉讼制度由更大的优越性。 (41)、专家学者们认为:认定业主委员会的诉讼主体资格,为业主维护共同权益提供了更便利的途径。 虽然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代表人诉讼制度,可以部分解决业主共同权益受到侵害的纠纷,但是业主委员会作为诉讼主体资格,在诉讼中会更加便利。 (42)、专家学者们认为:认可业主委员会作为诉讼主体资格,更具操作性。 业主委员会作为诉讼主体资格,启动诉讼程序的条件相对简单,同时诉讼请求也会能够有效的统一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