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回应 重要法律文书未及时送达 一施工责任事故为何建议追究实习生刑责 次日发生事故

项目

近日,济南市应急管理局发布《济南历城山东省济南市中心城区雨污合流管网改造和城市内涝治理大明湖排水分区PPP项目“12·30”较大坍塌事故调查报告》(下称《调查报告》)。

根据《调查报告》,2023年12月30日,济南市历城区一个中心城区雨污合流管网改造和城市内涝治理大明湖排水分区PPP项目(简称“大明湖排水分区项目”)施工作业过程中发生一起坍塌事故,造成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600余万元。其中,一名在工区项目部担任质量员的实习生,因未及时将重要停工指令传达到施工队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引发网友热议。有网友质疑实习生是否替事故“背锅”。

6月3日,济南市历城区应急管理局一名工作人员接受红星新闻采访时表示,该事故历城区作为事发地,事故调查是由济南市政府成立事故调查组,授权济南市应急管理局牵头进行事故调查。事故调查报告发布以后,有很多网友会追究实习生主要责任,是否是“背锅”?但如仔细看调查报告,就能发现是因为一个重要法律文书交办给他,让他当日送达,但因为他个人原因没有送达,第二天就发生事故。

调查报告:

3人被建议追究刑事责任

其中1名为实习生

《调查报告》显示,2023年12月30日7时4分许,路某英根据王某法安排,组织胡某柱、于某峰、王某宝等8名施工人员召开班前会,安排降槽、砂石料找平、下管道等作业内容,并对沟槽边行走安全事项进行交代。8时许,挖掘机驾驶员初某庆驾驶挖掘机开始挖掘作业,并将挖掘出的土方堆积在沟槽南侧。期间,初某庆驾驶挖掘机在沟槽南侧行驶。8时22分许,现场施工人员将支护钢支撑取下。8时31分许,胡某柱、于某峰、王某宝下到沟槽底部开始作业。9时33分许,沟槽南侧土方突然坍塌,推动支护用的4块钢板发生整体位移、倾覆,造成沟槽内正在作业的胡某柱、于某峰、王某宝3名施工人员被挤压死亡。

经调查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因现场管理人员违规组织施工作业,施工单位管理混乱,行业监管部门履职不到位导致的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调查报告》披露事故的直接原因,认为在沟槽支护不符合施工方案要求、挖掘机多次碾压沟槽南侧违规堆放土方、违规拆除支护钢支撑的情况下,现场人员冒险进入沟槽内作业,沟槽南侧土方坍塌,导致支护钢板发生位移将作业人员挤压致死。《调查报告》显示,中电建生态投资发展(济南)有限公司为事故项目发包单位。中电建(青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为项目总包单位。山东恒信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为项目监理单位。山东丞达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为项目分包单位。

《调查报告》还透露,事故发生前,2023年12月28日,四工区项目部组织进行综合性安全检查,在事发工段发现沟槽南侧路面悬空、存在较大坍塌隐患,安全总监孙某一当日下达《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路某英签收《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项目监理部监理工程师张某在巡查中发现山大南路沟槽开挖施工中存在的沟槽支护施工与设计方案严重不符等问题,向青岛投资公司下达《监理通知单》,要求组织人员整改,增加安全管理人员。

2023年12月29日,项目监理部总监理工程师范某伟为此向青岛投资公司下达《工程暂停令》,并由四工区项目部质量员(实习生)王某璞签收,要求12月29日下午暂停山大南路沟槽开挖施工,严格按经审批的施工方案进行支护,建立安全支护体系,在安全支护体系建立完前不得私自施工。当日晚,四工区项目部常务副经理李某超、生产经理耿某、安全总监孙某一商议制发《工程停工令》,耿某签字后安排王某璞送达给丞达公司。由于王某璞个人原因,至事发前《工程停工令》未送达或告知丞达公司。

《调查报告》显示,已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人员有两人,其中一人为路某英,是施工队伍技术员,负责组织现场施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被历城区检察院批准逮捕。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另一人则为王某璞,是四工区项目部项目质量员(实习生),负责山大南路施工现场管理。在得知施工现场存在坍塌事故隐患情况下,未及时将重要停工指令传达到施工队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被历城区公安分局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调查报告》还显示,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人员为王某法,是施工队伍负责人,未能及时消除作业现场存在的坍塌事故隐患,放任现场施工人员冒险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官方回应:

调查报告 官方 实习生未送达重要法律文书

投资

次日就发生事故

根据《调查报告》,作为项目总包单位中电建(青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在大明湖排水分区项目成立青岛投资公司济南市大明湖排水分区工程四工区项目部。

红星新闻记者多次拨打中电建(青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希望了解更多情况,但电话多次被挂断。

济南市历城区应急管理局一名工作人员对此表示,该事故历城区作为事发地,但事故调查是由济南市政府成立事故调查组,授权济南市应急管理局牵头进行事故调查。事故调查报告发布以后,有很多网友说为什么会追究实习生的主要责任,是否是“背锅”?但如果仔细看完完整的调查报告就有答案,是因为一个重要的法律文书交办给他,让他当日送达,但是因为他个人的原因没有送达,第二天就发生了事故。

随后记者又拨打了济南市应急管理局的电话,工作人员表示,负责此次事故调查的是调查评估和统计处。记者联系到济南市应急管理局调查评估和统计处,一名工作人员表示,负责这起事故调查的工作人员正在工作。

律师解读:

谁犯错谁买单

实习生身份不应成为免于处罚的前置条件

四工区

实习生是否应该为工作中重大责任事故承担刑事责任?

对此,长期致力于劳动法等领域问题研究的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辉表示,因为刑事责任实行的是责任人与责任相对应的原则,谁犯的错谁买单。实习生或实习生身份并不应该成为一个人免于刑事处罚的前置条件。实习生这样一个概念,如果放在劳动法领域内解释,属于未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在提升锻炼自己的同时,配合实习单位部分工作的一个群体。实习生如果在实习过程中因为自己过失、故意造成相关责任,该责任根据刑法规定又应该追究责任,那么应该承担刑事责任。

同时王辉也认为,在追究实习生刑事责任时,要考虑到他们与用人单位的关系,以及在实习单位的地位与身份。实习生的身份决定他们在完成用人单位交办的工作时,处于辅助、配合甚至被支配的地位。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认为,通常情况下,实习生多从事于辅助性和学习性工作,在单位和带教指导监督下开展活动,权力和职责低于正式员工。能否独立担责需看实习生所担任工作的性质以及其职责来判定。

付建表示,工作无小事,实习生切莫认为自己身份特殊,可以免责免罪。在实习岗位也要遵守法律法规和单位规定,了解自己的工作内容和职责范围,熟悉法律法规,保持对工作的高度责任感。

作业

红星新闻首席记者 吴阳

编辑郭宇 责编 官莉


我交通事故后交通大队仅仅给了一个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证明写着,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

1、无论是交通事故责任定书还是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书都是以证据的形式提交道法院,法院在庭审中会查明事故经过及责任情况,即使连事故证明也没有,也不存在你说的不判的问题,一般情况下是提供事故责任认定,如没有可以提交其他证据证明,因此需要你准备相关证据;2、法院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在是非认定的问题上不会倾向任何一方,也就是说对于事故责任的认定不会倾向你,但事故责任不等同于赔偿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在赔偿问题上要加重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3、一楼所说的交强险问题很重要,诉讼时一定要注意。 4、关于具体赔偿请求数额及依据可以详细看最高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

行政执法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对相对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必须符合哪些条件

举个药品监管部门的例子方便你理解吧:正确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要件主体合适。 包括执法主体和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主体(行政相对人)。 执法主体即有权对违法嫌疑人采取扣押、查封和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的药品监管部门,按照药品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县级以上的药品监管部门具备主体资格。 而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主体则必须是物品的所有权人或保管人。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若所有权人拒绝到场,可邀请有关人员参加,如所有权人成年家属等。 事实确凿。 是指行政相对人是否构成违法嫌疑的事实要件。 如《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对已造成医疗器械质量事故或者可能造成医疗器械质量事故的产品及有关资料,可予以查封、扣押。 但该条中“可能造成医疗器械质量事故的产品”的规定比较笼统,又无相关的解释,实践中较难操作。 笔者认为,对于行政相对人使用医疗器械存在下列情形的,可认为属于“可能造成医疗器械质量事故的产品”:一是购进使用的医疗器械无相应的资质凭证,如无注册证、合格证等。 二是安装不符合规定。 三是包装不符合规定,如发现破损等。 适用法律法规准确。 药品监管部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律依据在《药品管理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及《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中都有明确规定。 程序合法。 药品监管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遵循审批、出具清单、送达强制措施通知书、告知当事人复议权、诉讼权等法定程序。 首先,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这是《行政处罚法》对药品监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在执法时规定的法定职责。 执法人员在查处违法行为及准备对违法行为人的财物实施强制措施时,必须是两人以上且具备执法资格,同时主动向违法行为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其次,做出强制措施决定,并制作文书。 在做出强制措施决定之前,应当报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若书面审批确有困难的,可采取口头请示审批方式。 制作的相关强制措施文书,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制的执法文书格式及要求制作,载明下列事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理由;法律依据;被限制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等;法律救济途径和期限;物品存放地点、条件;做出强制措施的机关、日期和印章。 第三,送达法律文书。 行政强制措施文书做出后,应当场送达行政相对人,并由行政相对人在文书上签字。 第四,强制措施的实施。 行政强制措施文书送达后,即可对当事人的违法物品采取限制性措施。 第五,备案。 行政强制措施做出后,应当及时报所在机关备案,对查封、扣押和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进行登记,不得擅自使用、私分、损坏等。

交通事故认定没下来,协议有效吗

交通事故发生后,在交通部门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不属于人民调解的性质,也不是诉讼程序中的调解,不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 如果当事人反悔或者已经履行后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依法应予受理。 不过,当事人已经履行完毕的,期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已经因履行终了而消灭,如无特殊理由,人民法院受理后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 本案如没有履行完毕,则可以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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