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蚌埠发生车祸致3死3伤 肇事车驾驶人已被控制

蚌埠

央视网消息 :据安徽蚌埠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10月13日16时许,郭某(男,33岁,蚌埠市人)驾驶一辆小型轿车行驶至我市龙腾路与富民东路交口北侧时发生交通事故,致2人当场死亡,1人经医院全力抢救无效死亡。另有3人受伤,正在医院救治,均无生命危险。

目前,肇事车辆驾驶人郭某已被公安机关控制,事故原因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肇事车驾驶人已被控制 富民东路

法律规定开车撞死人在未认定肇事责任前司机是否要被拘留?

是否拘留需要看初步的责任分析。 如果司机明显严重违章,可能承担事故主要或者全部责任的,可以的立即拘留。 如果责任不是很明确,需要调查、鉴定鉴定后,再根据最终的责任认定决定是否拘留。

公安局

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构成交通肇事罪。 通常情况下会对犯罪涉嫌人进行刑事拘留,但也可以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建议肇.事人积极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取得谅解,争取缓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扩展资料:

交通肇事罪的认定标准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即可定交通肇事罪:

郭某

1、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注意,此处的30万元以上的数额,不是指事故本身造成的财产损失数额,而是指行为人无力赔偿的数额。

按此标准,财产直接损失数额不到30万元,或者损失虽远远超过30万元但赔偿后不足30万元的,都不构成本罪;

4、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下列情形之一的: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参考资料:中国政府网-刑法

参考资料:网络百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

四川货车与商务车对向相撞,3死3伤,为什么说大货车发生事故没有小事故?

死亡

在高速上行驶,最害怕的就是危险,驾驶一旦出现危险驾驶,哪怕就是一个瞬间就会发生严重的交通事故和一系列的连锁反应。 在成雅高速上又发生了一件严重的交通事故,导致了三死三伤,目前肇事者已经被警方所控制。 当时肇事者驾驶着一辆大货车,直接冲过了护栏,将一辆商务车给撞到了,这一撞不要紧,直接造成了商务车里面的3人当场死亡,并且有2人因此而受伤。 那么问题来了,为什么都说大货车发生事故就没有小事故呢,我们就来好好的聊一聊这个话题。 因为大货车它的重量比较夸张,动不动都是十几吨,再加上它的一个速度,所以就会发生如此严重的交通事故,我们都知道护栏是非常坚硬的,如果说一辆小货车撞在护栏上的话,很有可能不会把护栏给直接撞断,而是被逼停在护栏之下。 但是几十吨的大货车,加上它的一个速度撞到护栏上的话,会瞬间将护栏给撞断,无视护栏的存在。 在我上学的时候我们就学过重力加速度是非常可怕的,本身它十分的庞大,再加上一个快速的速度,它就会爆发十几倍原本的威力。 我们可以试着想象一下,一辆大货车以每小时70km的速度行驶在路上,这时候一辆小汽车从他面前经过,会发生什么事情,那么小汽车一定会被瞬间碾压,并且大货车不会受到任何一点阻拦,它还是会以每小时70km的速度向前行驶,就是这么夸张。 所以每一次大货车发生事故都没有小事故,最少都有人死亡或者受伤,非常的可怕。 这件事情也告诉我们一个道理,珍爱生命,远离大车,千万不要把自己的生命当做儿戏,在和大车并排行驶的时候,一定要快速的超过他。

车祸致人死亡是不是当场拘留

一、车祸致人死亡是不是当场拘留1、车祸致人死亡不是当场拘留。 驾驶车辆肇事致人死亡的,需要区分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用拘留,具体如下:(1)故意撞人的,构成故意杀人罪,会被追究刑事责任;(2)过失撞人的,不符合特定条件的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二、交通事故死亡处理流程是什么1、报案。 事故发生后,事故各方车辆应停在原地,保持事故现场,并立即向保险公司和交警部门报告;如果有人员伤亡,他们应该立即被送往医院;2、现场处理和调查。 到达现场后,交警部门将对事故现场进行调查,查明事故车辆、当事人、道路及其空间关系以及事故发生时的天气情况;3、检查和评估。 需要进行检查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查鉴定;4、认定。 发生死亡事故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书前,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公开调查取证;5、索赔。 当事人可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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