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章立制开启网络暴力信息治理法治化新篇章 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 专家解读

提供者 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

网络暴力信息治理是网络空间治理的重要领域,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健全网络综合治理体系,推动形成良好网络生态”的治理目标,为推进依法管网治网、提升网络空间治理能力、营造清朗网络空间指明了方向。《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下文简称《规定》),是我国首部以部门规章形式公布的反网络暴力专门立法,为持续构建网络暴力信息治理体系奠定重要基础。《规定》的颁布开启了网络暴力信息治理法治化新篇章,对于推进网络空间治理现代化意义重大。

一、明确网络暴力信息治理应坚持协同共治

信息 新篇章

网络暴力治理是一项系统工程,离不开全社会的共同参与。《规定》将“协同共治”确立为网络暴力信息治理的基本原则之一,并在具体条文中细化落实,主要涉及两个方面:

其一,多主体的协同共治,包括政府部门之间实现内部协同共治以及政府与社会主体之间实现外部协同共治。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网络暴力信息治理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公安、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开展网络暴力信息的监督管理工作,各部门之间建立健全信息共享、会商通报、取证调证、案件督办等工作机制,协同治理网络暴力信息。同时,《规定》积极推动社会主体参与网络空间治理,特别是鼓励和引导网络相关行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在行业内部凝聚合规经营的共识,推动制定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范公约和行业参考标准,开展网络暴力信息治理普法宣传,督促指导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加强网络暴力信息治理并接受社会监督,为遭受网络暴力信息侵害的用户提供帮扶救助等支持,实现网络监管与网络自治的互补与平衡。

其二,法律与技术的协同共治。《规定》遵循网络技术发展规律,在网络暴力信息治理中融入技术思维,以技术驱动网络暴力信息治理的现代化转型,如采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和人工审核相结合的方式加强对网络暴力信息的识别监测,建立健全网络暴力信息预警模型,及时发现预警网络暴力信息风险等,提升网络暴力信息治理效能;另一方面,“算法黑箱”导致人工智能技术具有突破制度调控的自主发展趋势,网络暴力治理中的技术治理,仍需接受法治的规范监管,应通过法律制度明确技术手段的应用边界,确保网络暴力信息治理技术在法治轨道上向善发展。

二、压实平台治理网络暴力信息的主体责任

《规定》坚持源头防范、防控结合、标本兼治、协同共治的网络暴力信息治理思路,进一步压实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的主体责任,督促其切实履行网络信息内容管理主体责任,构建覆盖事前监测预警、事中干预处置、事后问责惩戒的全链条治理机制,有效防范和化解网络暴力信息风险。在治理前端,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国家网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导下细化网络暴力信息分类标准规则,建立健全网络暴力信息特征库、典型案例样本库和预警模型,及时发现预警网络暴力信息风险,对异常账号及时采取真实身份信息动态核验、弹窗提示、违规警示、限制流量等措施。在治理中端,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网络视听节目、网络表演等服务内容的管理和网络直播、短视频等服务的内容审核,加强对网络论坛社区、网络群组以及跟帖评论信息内容的管理,发现网络暴力信息后立即停止传输,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部门报告。在治理末端,对制作、复制、发布、传播网络暴力信息的用户,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依约采取警示、删除信息、限制账号功能、关闭账号直至禁止重新注册等措施,并将涉网络暴力信息违法违规情形记入用户信用记录,依法依约降低账号信用等级或者列入黑名单,并据以限制账号功能或者停止提供相关服务。对组织、煽动制作、复制、发布、传播网络暴力信息的网络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机构,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依约对该机构及其管理的账号采取警示、暂停营利权限、限制提供服务、入驻清退等处置措施。

三、加强用户合法权益保护

四、优化网络暴力信息治理民行刑责任衔接

制作、复制、发布、传播网络暴力信息的行为可能构成民事侵权、行政违法、甚至刑事犯罪,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因此,《规定》对网络暴力信息治理的责任衔接作出规定。一是明确网信部门会同公安、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会商通报、取证调证、案件督办等工作机制。公安机关对有关部门移送的涉网络暴力信息违法犯罪线索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立案侦查、调查。二是规定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现网络暴力信息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提供相关线索,依法配合开展侦查、调查和处置等工作。三是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明确违反本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规定》精准惩治网络暴力信息“按键伤人”行为,依法追究施暴者的法律责任,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网络秩序。

《规定》深入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本着对社会负责、对人民负责的态度,吸纳国内外网络暴力信息治理的有益经验,立足中国实践,创新网络暴力信息治理的理念、逻辑、路径,将为全方位促进网络暴力信息治理提质增效,营造风清气正、健康有序、文明守信的网络生态提供有力制度保障。

作者:刘艳红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院长、教授


服务

官方:集中整治网络暴力、网络水军、网络黑公关!会采取哪些手段?

官方对于如何整治网络暴力网络水军将会采取不同的手段,就比如说强化推荐管理,强化用户保护,并且对于该违法行为严厉惩罚。

一、网络暴力危害严重。

许多人都遭受过网络暴力,尤其是许多热点新闻中的主人公。 网络暴力会造成非常严重的危害,有一些人因为网络暴力患上抑郁症,有些人有自残行为,甚至许多人用极端方式结束自己的生命。 所以整治网络暴力刻不容缓,而整治网络暴力,就应该从整治网络水军、网络黑公关着手。

二、具体方法。

因为网络暴力危害十分严重,因此官方就集中整治网络暴力,网络水军,网络黑公关等问题发出公告。 首先官方会针对重点问题进行整治,一是保护用户在用户可能遭受网络暴力时发送风险提醒,使用户防范于未然。 二则是加强推荐管理,在推送相关信息时进行审核判断对有害网络秩序的信息不予推送。 第三点则是强化信息公示,目前几乎所有的网络平台都已经开启IP地址公示,所有用户在发言时都要顾及这一点,从而谨慎发言,规范网络秩序。 当然最重要的一点则是严厉处罚,形成有力震慑。

三、规范上网行为。

随着网络时代的来临,随着科技的普及,上网年龄再一步步降低。 有许多未成年人在没有家长的引导下肆意上网,从而让有心人利用发表不当言论。 这不仅会危害到网络的正常秩序,而且会让未成年人的心理遭受歪曲引导,从而走上不正确的道路。 因此我希望每一位家长可以正确引导自己孩子的上网行为,让孩子在网络的海洋里汲取知识,健康成长。 也希望每一位上网人都可以规范自己的行为,网络并不是法外之地。

刘晓航:网络暴力的刑法规制困境及应对

在数字化社会中,网络暴力的法律制约面临着严峻挑战。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的刘晓航博士深入剖析了这一问题,指出刑法应当介入网络空间,以积极的刑法观和宽严相济的原则,界定网络暴力的入罪标准,重点关注人格尊严、名誉权和隐私权的侵害。 在信息化时代,个人信息的保护成为关键,网络人肉搜索的私刑行为可能导致社会性伤害,甚至触犯法律。 网络暴力不仅威胁生命健康,如“上海网暴案”所示,还对企业信誉造成严重影响,如“霸王致癌事件”。 其成因复杂,社会转型期的矛盾、匿名机制的滥用和道德标准的扭曲共同作用,形成盲目跟风与责任分散的现象。 网络暴力的界定需要平衡社会因素,如社会转型期的情绪释放与道德评判泛滥;技术因素,如匿名性带来的言论自由与秩序缺失;以及心理因素,如错误的道德引导。 实名制虽有进步,但刑法因果关系的主观判断在责任认定上仍显不足。 我国刑法对网络暴力的规制主要通过侵犯公民信息罪、侮辱罪等,但需进一步完善。 网络诽谤和人肉搜索的法律规定存在局限,难以全面覆盖。 入罪标准的制定应兼顾主观与客观,既要严格打击,又需灵活调整,如增设损害他人名誉罪,以适应网络环境的复杂性。 网络犯罪治理的关键在于,既要明确网络侮辱、诽谤罪的入罪标准,考虑个人信息保护和网络主体的认定,也要关注网络犯罪的过失责任。 网络取证的困难可能要求刑事公诉模式的介入,网络公安机关应发挥作用。 综上所述,网络暴力的刑法规制不仅是法律层面的责任,还依赖于公民素质的提升、运营商的自律和网络实名制的实施。 只有多管齐下,才能有效维护网络秩序,保护公众的名誉权和隐私权,促进社会和谐。

专家解读

网络暴力是什么

网络暴力是一种危害严重、影响恶劣的暴力形式,它是指一类由网民发表在网络上的并且具有诽谤性、诬蔑性、侵犯名誉、损害权益和煽动性这五个特点的言论、文字、图片、视频,这一类言论、文字、图片、视频会针对他人的名誉、权益与精神造成损害,人们习惯称其为网络暴力。 网络暴力能针对当事人的名誉、权益与精神造成损害,而且它已经打破了道德底线,往往也伴随着侵权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亟待运用教育、道德约束、法律等手段进行规范。 网络暴力是网民在网络上的暴力行为,是社会暴力在网络上的延伸。 网民们若想获得自由表达的权利,也要担当起维护网络文明与道德的使命,至少,要保持必要的理性、客观。 2019年12月,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 根据规定,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和生产者、平台不得开展网络暴力、人肉搜索、深度伪造、流量造假、操纵账号等违法活动。 网络暴力是指网民在网络上的暴力行为,是社会暴力在网络上的延伸。 网络暴力不同于现实生活中拳脚相加血肉相搏的暴力行为,而是借助网络的虚拟空间用语言文字对人进行伤害与诬蔑。 这些恶语相向的言论、图片、视频的发表者,往往是一定规模数量的网民们,因网络上发布的一些违背人类公共道德和传统价值观念以及触及人类道德底线的事件所发的言论。 这些语言、文字、图片、视频都具有恶毒、尖酸刻薄、残忍凶暴等基本特点,已经超出了对于这些事件正常的评论范围,不但对事件当事人进行人身攻击,恶意诋毁,更将这种伤害行为从虚拟网络转移到现实社会中,对事件当事人进行人肉搜索,将其真实身份、姓名、照片、生活细节等个人隐私公布于众。 这些评论与做法,不但严重地影响了事件当事人的精神状态,更破坏了当事人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秩序,甚至造成严重的后果。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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