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申请 一站式审批 工信部出台的新政有啥亮点

工业和信息化部昨天(6日)发布《关于创新信息通信行业管理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意见》结合企业、市场关注点,从 准入、竞争、监管、服务 四个维度全面部署改革创新,优化信息通信业营商环境的多项具体任务。

创新管理 优化信息通信行业营商环境

《意见》提出,实现涉及多类电信业务的新技术新应用许可“一次性申请、一站式审批”,推行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书电子证照,加强互通互认。扩大电信业务开放,进一步试点扩大增值电信业务向外资开放,深入推进电信业务向民间资本开放。

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政策与经济研究所监管部副主任 罗珞珈: 在自贸区实施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告知承诺改革,目前已经推广至自贸区、自贸港所在的21个地区,还有压缩审批时限,据我们调研了解,部分行政许可的审批时间可以压缩达到70%以上。

针对滥用技术和算法优势扰乱市场等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意见》提出进一步完善相关认定标准和处置依据。建立健全基础电信市场竞争监管机制,营造公平竞争、开放共享的互联网行业生态。

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激发数字经济新活力

专家指出,除了开放统一的市场准入环境和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行业发展还需要规范透明可预期的监管环境和便捷可靠的优质服务。

根据《意见》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将推广行政指导、行政约谈等柔性监管手段。构建“以网管网”监管能力,建设互联网数据中心等重点电信业务大数据综合监管平台、面向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检测及认证公共服务平台。更多采用远程监管线上监管等手段,最大程度减少日常监督检查活动对企业经营的影响。

在构建便捷可靠优质服务环境方面,《意见》提出要提升政务服务“一网通办”水平。加快推进电信业务线上办、异地办。工业和信息化部数据显示,我国电信和互联网企业数量已达16.9万家,其中民营控股企业超92%,外商投资电信企业数量同比增长超35%。

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政策与经济研究所监管部副主任 罗珞珈 :整个准入环节的不断优化对应的是信息通信行业市场主体的快速增长,截止到2023年底,整个行业信息通信市场主体数超过16万家。

(总台央视记者 孙蓟潍 唐志坚)


进一步为中小企业减负解忧,黄浦、青浦出台新政策

为切实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努力保障企业正常经营秩序、减轻企业负担,又有黄浦、青浦区相继公布了进一步为企业减负、共抗疫情的政策。

此前已经发布了嘉定、静安、杨浦、宝山、奉贤的政策。

黄浦区

“黄浦十条”的支持对象,是在黄浦区注册、受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中小企业(含微型企业)。 企业应当信用良好、符合区域产业导向和规划要求。

一、减轻企业负担

1、贯彻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对不裁员、少减员、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返还失业保险费。 返还额度不低于单位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 2、推迟社会保险费缴纳和基数调整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按规定向社保经办机构报备后,可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补缴社会保险费,不收取滞纳金,不影响参保职工个人权益记录。 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年度(含职工医保年度)的起止日期调整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推迟3个月。 3、全面落实培训费补贴政策对受疫情影响的本区各类企业,对在停工期间组织职工(含在企业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参加各类线上职业培训的,纳入黄浦区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补贴企业职工培训范围,按实际培训费用享受95%的补贴。 平台企业(电商企业)以及新业态企业参照执行。 4、贯彻税费减免和延期交纳政策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对因受疫情影响办理纳税申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 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三个月。 落实公益捐赠相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5、房租减免对承租区属国有企业经营用房、生产经营受疫情影响较重但仍保持稳定就业的中小微企业,鼓励区属国有企业减免1个月租金。 区科技企业孵化基地为入驻的中小科技企业及团队减免1个月的房租。 对租用本区文创园区经营和办公的中小微企业,鼓励符合条件的园区运营管理方为中小微企业租户减免不少于1个月的租金,并根据实际减免金额给予园区运营管理方50%补贴。 鼓励本区商务楼宇业主适当减免入驻企业租金。 6、加快专项资金扶持兑现对符合各类扶持补贴奖励资金兑现条件的项目加快兑现,缓解企业资金周转困难。 加速落实入驻区科技企业孵化基地企业的扶持资金。 对已认定为市级民营企业总部的中小企业,根据《黄浦区鼓励设立民营企业总部的实施意见》,加快兑现政策奖励。 加快启动本区区级民营企业总部申报评定工作,支持更多民营中小企业发展。 实施防疫专项补贴,在疫情防控期间,对吸纳安置本区就业困难人员的用人单位给予一次性补贴,对为创业组织减免租金的区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给予一次性运作费补贴。 二、强化金融支持7、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充分发挥信贷、保险、担保等多渠道作用,充分发挥黄浦区企业服务平台金融平台作用,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开辟金融服务绿色通道,提供优质高效综合金融服务。 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中小微企业,引导金融机构不抽贷、不断贷、不压贷,力争2020 年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不高于 2019 年同期融资成本。 8、加大对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补贴加强对中小微企业政策性担保贷款的支持,对受疫情影响较重且符合黄浦区产业导向的企业,全额补贴保费,并按银行实际贷款利率的30%给予贴息补贴。 三、优化政务服务9、强化支持联系企业制度加强区政府各部门、街道对属地企业的联系服务,协调解决企业因受疫情影响产生的问题。 加强外贸服务支持,发挥贸促会国际商事认证服务职能,为企业提供出具国际商事证明书服务,包括出具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等,保障企业应对各类风险和通关结汇顺利进行。 强化政府法律服务,鼓励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为受到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心理疏导等专业服务。 10、开展“预约办理+不见面审批”服务模式在行政服务中心设立疫情应对事项受理专窗,积极开通网上受理平台,充分发挥“一网通办”作用,鼓励通过“一网通办”平台等渠道办理社保、税务、企业开办、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等业务。 扩大企业注册许可事项“网上办、掌上办、邮寄办”服务范围。 大力推行非接触式纳税缴费,开通网上办税专用绿色通道。 以上政策举措,对在应对疫情、保供应稳物价中作出积极贡献的中小微企业予以重点倾斜。 对中央、市出台的应对疫情期间惠企政策与本政策有重叠的,按照“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 对中央、市出台相关政策要求区级配套支持的,依照要求予以配套,最大限度支持企业应对疫情实现平稳健康发展。 本意见有效期暂定为自发布之日起三个月。 由黄浦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青浦区

一、加大金融支持1.提供企业信贷支持。 各银行机构要持续加强对区内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不缩减信贷余额,并在原有贷款利率水平基础上下浮10%以上。 对于市区两级农业农村委推荐的涉农经营主体信贷利率最低应降至同期LPR利率减45基点。 针对受疫情影响较大而暂时资金周转困难的企业,要主动联系并提供调整结息频率、减免逾期利息、展期、无还本续贷等服务,不得抽贷、断贷、压贷。

2.加强名单企业信贷支持。 针对国家工信部疫情防控材料名单内企业,各银行机构要严格落实人民银行关于低成本专项再贷款资金的发放要求,按照名单制管理,主动联系对接区内相关企业,通过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下调贷款利率且利率上限不得超过贷款发放时最近一次公布的一年期LPR减100基点,全力支持疫情防控重点企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3.鼓励金融机构做好服务。 各银行机构要延续“百行进万企”融资对接活动“主动送服务”的精神,组织开展对区内企业,尤其是受疫情影响的企业的沟通交流,切实了解企业受影响情况,结算、融资以及其他金融服务需求,做到精准匹配、动态跟踪。 针对有紧急需求的企业,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原则,为企业开通绿色通道,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简化业务流程,提供快捷服务,做好服务保障。

二、稳定职工队伍4.实施失业保险返还政策。 为切实减轻疫情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2020年本区将严格执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政策,继续对本区不裁员、少减员、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返还单位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

5.延长社保登记缴费期限。 参保单位或个人因受疫情影响而未能按时办理社保参保登记、缴纳社保费等社保业务的,允许在疫情结束后予以补办。 参保单位补缴手续可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完成。

6.推迟调整社保缴费基数。 将本区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年度的起止日期调整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推迟3个月(2019年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年度顺延至2020年7月1日)。

7.实施培训费用补贴政策。 对受疫情影响的本区各类企业,对在停工期间组织职工(含在企业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参加各类线上职业培训的,纳入本区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补贴企业职工培训范围,按实际培训费用享受95%的补贴。 平台企业(电商企业)以及新业态企业可参照执行。

三、减轻企业负担8.加大属地财政倾斜力度。 将各镇、区属公司下辖企业所缴纳税收由原区与镇、区属公司30:70比例分享调整为10:90比例分享(以区税务局数据为准)。 本次倾斜资金由各镇、区属公司根据相关政策,全额用于支持企业恢复在疫情防控期间受影响的生产经营和企业发展活动。 区得10%部分资金由区级统筹,用于全区范围内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经营和发展活动所需的其他支出。

9.减免疫情影响企业税费。 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餐饮、酒店等行业和未能及时复工复产的企业,积极辅导落实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政策,按照上海市有关办法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10.延缓疫情影响企业缴税。 对受疫情防控影响无法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依法受理延期申报申请;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手续。 对因疫情防控因素无法正常通过TIPS、银行线上缴纳税款且无法上门缴纳税款的,核实后依法免予加收滞纳金。 对因疫情影响无法正常营业的定期定额户,结合实际简化停业手续,合理调整定额。

11.减免各类中小企业房租。 适度减免中小企业租户在疫情期间的厂房、商场、楼宇租金。 对承租国有资产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给予1个月房租免收,2个月房租减半政策支持, 公租房(人才公寓)实行特定对象适当减免房租;对承租集体资产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由各镇、街道参照国资减免政策具体研究制定;对承租各类市场主体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鼓励和倡导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

12.加大技改投资补助。 企业为口罩、手套、消毒液等防疫应急物资扩大生产以及生产自救进行的技改投资,在1月10日-2月15日期间项目总投入给予80%的补贴,在2月16日-2月29日期间项目总投入给予50%的补贴;对上述期间发生的设备租赁费用给予全额补贴。 对在疫情期间积极进行科技研发攻关的企业,并投入疫情防治相关产品生产的,予以项目立项补贴,并对形成的产品进行优先采购或推广。 各预算部门要建立资金审核绿色通道,优化流程,对有明确政策标准,抓紧组织企业申报,加快资金审核和拨付进度。

13.加强外贸企业支持。 营造良好的贸易环境,对青浦综合保税区、保税物流场所以及加工贸易内销的货物,确实属于防控疫情所需的医疗、保障等物资,可直接适用分类集报以及集中内销的便利化措施,不再收取担保费。 建立小微企业信用险扶持平台,为区内小微企业购买信用保险服务,降低企业出口风险。 鼓励企业积极拓展国际市场,对列入年度区级财政预算范围内的展会,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支付参展费用后不能参加境内外专业展会的,按展位费全额补助。 补助目录外的展会,经认可的组展机构提供证明,给予展位费50%比例的补助。

四、优化营商环境14.积极推行“不见面”服务。 大力推行全程“不见面”无纸电子化登记,基于标准化材料、电子化流程、智能化审查,构建企业设立登记“高速公路”,大幅减少人工干预,为企业设立登记提供“即报即办”服务;同时通过上述方式申请设立企业的,申请人只需对使用住所的合法性进行承诺,免于提交住所使用证明。 积极推广“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简化涉税事项办理流程,通过压缩环节、容缺办理、结果邮寄等方式,减少纳税人往返次数。

15.加快各类退税业务办理。 做好跨境贸易便利化相关工作,落实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全覆盖办理出口退税业务,进一步加快出口退税进度。 做好各类企业政策性退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工作,推广网上申请退税办理业务,提高退税审批速度。

16.支持重点企业、重点园区发展。 各镇、区属公司应加强与重点企业、重点园区的联络沟通,解决企业困难。 开辟重点企业、重点园区在政策申请、用工复工、资金周转等方面的绿色通道,帮扶企业健康发展。

17.落实企业“有求必应”制度。 做好“店小二”,帮助企业解决经营困难,畅通热线电话(021-)、网站()等企业诉求反馈和信息发布渠道。 各镇、区属公司建立相应平台、渠道,并向社会公布。

本政策执行期限为自政策发布之日起的三个月。 中央、上海市等上级部门出台相关支持政策,遵照执行。 由区经委、财政局会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虹口、金山、崇明出台新政,进一步为中小企业减负

为切实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努力保障企业正常经营秩序、减轻企业负担,上海市政府公布28条综合政策举措全力支持企业抗击疫情!虹口区、金山区、崇明区也公布了进一步为企业减负、共抗疫情的政策。 新政包含15项具体举措,涵盖金融帮扶、减轻企业负担、实施援企稳岗、扶持产业发展和优化营商环境等多个领域。

此前已经发布了浦东、长宁、普陀、闵行、嘉定、静安、杨浦、宝山、奉贤、黄浦、青浦的政策。

虹口区

一、加大对防疫重点企业支持力度

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新购置设备,允许在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物资和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对相关防疫药品和医疗器械免收注册费。 企业已签订外销合同的外销重点防疫物资因政府征用转为内销的,企业不承担由此增加的税收负担。 支持鼓励与疫情防控相关的科技创新企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鼓励创业投资、股权投资机构引导社会资本投向相关医疗设备、疫苗药品研发生产类企业。

二、对相关企业和个人给予税收优惠

疫情防控期间,对于房产或土地被政府应急征用的企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相应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鼓励社会力量积极为疫情防控捐赠现金和物资,并可按照规定在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相关捐赠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和附加税费。 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的标准取得的补助和奖金,以及单位发给个人的疫情防护用品,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多途径为企业提供资金支持

鼓励区内商业银行加大对抗击疫情和受疫情影响较大行业及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投放,疫情防控期间相关贷款利率参照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实行。 建立金融服务绿色通道,便利重点防疫物资生产供应等相关企业。 鼓励属地金融机构利用银税互动等平台,通过绩效考核调整、提高不良容忍度等措施,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用贷款支持。 发挥区内金融企业集聚的优势,支持投贷联动,鼓励企业发行债券等拓展融资渠道。

四、给予企业融资担保支持

和贴息贴费补助

对本区防疫物资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帮助协调上海市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积极争取更多融资担保支持。 对本区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用于恢复生产经营的贷款,经认定,按照不超过同期银行基准利率的50%给予利息补贴;通过上海市担保公司担保获得银行贷款并正常还本付息的,经认定,按照不超过担保费的90%给予补贴。

五、帮助企业稳定现金流

鼓励属地银行加大对旅游、住宿餐饮、批发零售、交通运输、物流仓储、文化娱乐、会展等受疫情影响较大行业信贷支持,通过变更还款安排、延长还款期限、无还本续贷等方式,对到期还款困难企业予以支持,不抽贷、不断贷、不压贷。 鼓励属地银行加快建立线上续贷机制。 如因疫情影响导致贷款逾期,可合理调整有关贷款分类评级标准。

六、依法依规延期申报纳税

疫情防控期间,因受疫情影响,纳税人在法定期限内办理申报有困难的,可依法申请进一步延期。 对因疫情影响导致按期缴纳税款有困难的,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依法准予延期缴纳税款,最长期限不超过3个月。 对因疫情影响未能按期申报、缴纳税款的纳税人,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可免除相应的滞纳金和税务行政处罚。

七、免除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税收负担

疫情防控期间,按照定期定额纳税的个体工商户依法免于缴纳定额税款。

八、给予企业房屋租金减免

中小企业直接承租区属国有企业的经营性产权类房产(包括各类开发区和产业园区、创业基地及科技企业孵化器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免收今年2月份、3月份两个月租金;对间接承租的企业,应确保租金减免落到实处,使实际经营的中小企业最终直接受益。 鼓励区属国有企业在协商情况下通过减免缓交等方式尽可能多让利给中小企业,相关减收影响在经营业绩考核中予以认可。 鼓励本区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园区等各类市场运营主体为实体经营的承租户减免租金。 主动为租户减免房产或土地租金的企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相应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减收企业人才房屋租金,对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核心人才,入住区属国有企业经营的人才公寓,经认定,减半收取今年2月份、3月份由本人直接支付的两个月房租,并鼓励其他经营方为区域内各类人才租房减免租金。

九、降低企业各类成本

积极贯彻落实上海市出台的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推迟调整社保缴费基数、延长社会保险缴费期、实施培训费补贴政策、适当下调职工医保费率、实施灵活用工等举措,帮助企业减轻负担,保障正常经营秩序。 加快推进现有产业政策和企业政策落地实施,提升政策兑现速度,通过提前拨付投资奖励、房租补贴、绩效奖励等扶持措施,有效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

十、暂时退还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

和补贴文化事业建设费

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自2020年2月5日起,对经营规范、信誉良好的旅行社,暂时退还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80%,至2022年2月5日前返还。 对生活服务业中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人,视其受疫情影响程度和实际缴纳费额的情况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

十一、做好企业复工复产保障工作

切实发挥“千人访万企”“楼长制”“园长制”“三级稳商工作机制”等制度优势,督促和帮助复工复产企业落实防疫安全措施,加强防疫物资保障供应,协调解决疫情引起的实际困难。 加强疫情防控知识咨询解答,帮助企业扎实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十二、加强企业用工保障力度

在企业自我管理防控疫情准备和风险评估基础上,引导企业优先安排疫情平稳地区员工回流就业。 促进就业供需对接,搭建企业用工对接服务平台,依托微信、网络、视频等渠道开展各类线上招聘活动,畅通企业间对接通道,帮助企业缓解招工难矛盾,同时帮助部分企业解决劳动力富余问题。

十三、鼓励企业创新转型

发挥“全球双千兆第一区”“上海5G综合应用先导示范区”优势,鼓励区内企业、研发机构利用5G等相关技术研发提供疫情防控、远程办公、线上教育、电子商务、在线医疗等技术、产品,为社会应用示范提供支撑,经认定,给予一定的奖励。 支持区内企业通过疫情防控实施业务创新和企业转型,促进本区主导产业、重点产业、特色产业发展。 对化危为机、成功转型的企业,优先给予相关专项政策支持。

十四、完善企业信用修复机制

积极协助受疫情影响出现失信行为的企业开展信用修复工作,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企业,可依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 对因参与防疫工作而导致的企业延迟交货、延期还贷、合同逾期等失信行为,不将其列入失信名单。 对受疫情影响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的企业,协调帮助企业获得上海市贸促会出具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

十五、优化提升政务服务

发挥“一网通办、虹口快办”的便企服务作用,实施不见面审批和无人干预自动办理,为在疫情防控期间申请办理项目审批、企业注册、税收征缴等行政审批事项的企业,提供便捷高效服务通道。 对涉及民生保障、城市运行、疫情防控等关系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开辟绿色通道,实施特事特办。

十六、加大法律咨询服务力度

强化政府法律服务,鼓励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为受到疫情影响的中小企业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心理疏导等专业服务。 建立公益性法律服务组织,开展线上线下法律咨询服务,保障企业合法权益。 对于企业受疫情影响造成的合同履行、劳资关系等纠纷,及时组织律师、公证员、调解员等专业法律服务人员提供咨询、指引、调解服务。

本办法执行期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结束后再顺延3个月(具体政策措施已明确执行期限的,从其规定)。

金山区一、支持对象

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且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和参与疫情防控物资生产的相关企业。

适用的中小微企业,需符合国家工信部等四部门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二、支持措施

(一)加强金融支持

1.加大对企业担保补贴。 将本区小微企业担保补贴的扶持对象扩大到中型企业,并将获得本区融资担保机构扶持的中小微企业一并纳入补贴范围。 担保贷款300万元以下(含)的,给予100%担保费补贴;担保贷款300万元至1000万元(含)的,给予50%担保费补贴;担保贷款1000万元至2000万元(含)的,给予25%担保费补贴。

2.对企业贷款进行贴息。 对经认定的本区与疫情防控保障相关的生产和供应类企业,向银行机构贷款的,按照企业实际贷款利率(最高不超过贷款时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水平),给予企业50%的贷款贴息。

3.加强企业融资保险支持。 对执行防疫任务或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积极引导金融机构落实不抽贷、不压贷、不断贷政策,并采取展期、无还本续贷等操作,缓解企业资金压力;鼓励金融机构对防疫物资生产、农副产品供应等重点企业,开辟应急贷款或专项贷款绿色通道,提供信用贷款、中长期贷款产品,简化审批和放款流程,执行优惠利率,减免相关手续费用和服务费用。 扩大疫情防控期间绿叶菜价格保险对象范围,实现抢种补种农户“愿保尽保”,简化理赔流程,提高绿叶菜价格保险水平。

(二)减轻企业负担

4.加大稳岗支持力度。 加强劳动用工服务指导和政策解释,鼓励企业实施灵活用工政策。 放宽企业申报其他工时材料提交期限,对企业需要变更工作时间周期的允许重新提出申请。 对不裁员、少减员、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返还单位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 对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在停工期间组织职工(含在企业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参加各类线上职业培训的,按实际培训费用享受95%的补贴,平台企业(电商企业)以及新业态企业可参照执行。 将本市社会保险缴费年度(含职工医保年度)的起止日期推迟3个月。 因受疫情影响,对区内社保参保单位、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未能按实办理参保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业务的,允许其在疫情结束后补办。 参保单位逾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社保经办机构报备后,不收取滞纳金,不影响参保职工个人权益记录,相关补缴手续可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完成。

5.加大疫情物资供应企业扶持力度。 对列入国家、市疫情防控需求物资生产和供应重点名单的企业,因生产成本高于实际售价而产生的政策性亏损,给予补偿。 对承担新增绿叶菜基地任务的企业(或基地),免费提供绿叶菜种子,并在享受现有常规补贴(需符合相关补贴政策要求)的基础上再给予每亩1000元左右的一次性补贴。 对在疫情防疫期间勇于承担社会责任、作出重大贡献的个人和企业,经认定后给予嘉奖和一定的物质奖励。

6.支持企业开展应急技术改造。 对疫情防控期间为提供应急物资生产和保障所开展的市级应急技术改造项目,在市级补贴基础上,再给予不超过项目总投入20%的补贴。 对于经区级认定的重点项目,给予项目总投入10%-30%的补贴。

7.保障企业经营用房需求。 对承租区属国有(集体)企业房产的中小企业,经出租方认定后,用于生产经营、商业经营的免除2月份、3月份租金;用于其他性质的承租户,视具体情况做出减免措施。 减免部分视同营业收入计入年度国有企业绩效考核。 对租用其他性质的经营用房,鼓励资产方为承租户减免租金。 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的中小企业减免租金的产业园区等各类载体,优先予以政策扶持。 对落户在本区众创空间、孵化器等创新创业载体且实际办公租借在创新创业载体的小微企业和初创企业给予2个月的房租减免。

8.支持企业合理应对外贸风险。 对受疫情影响导致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的中小微企业,积极帮助企业申请办理与不可抗力相关的事实性证明,免收服务费。 提高中小微外贸企业投保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的保险覆盖面,降低承保服务费率,免除防疫物资进口企业相关资信费,做到应保尽保。 开启理赔绿色通道,提高对疫情受困外贸企业的理赔效率。 因疫情原因,导致出口企业与国外商家发生合同纠纷而开展法律诉讼的,经认定后,对产生的律师费、翻译费等给予100%的补助,每家最高补助20万。

9.做好税收减免支持。 全面落实国家、市府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 疫情防控期间,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实行税收优惠: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疫情防控相关纳税人实行针对性增值税、消费税以及附加税费优惠减免;为疫情防控扩能新购设备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困难企业2020年发生亏损弥补延长至8年;单位和个人捐赠用于应对疫情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参与疫情防治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取得的补助和奖金及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的实物(不包括现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对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相应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按照定期定额纳税的个体工商户依法免于缴纳定额税款。

10.免费检验检测。 依托区市场监管局下属检验检测机构,对疫情防控相关物品提供检验检测服务,并免除检验检测费用。

(三)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

11.优化审批流程。 积极发挥政务服务“一网通办”作用,扩大“随申办”应用服务覆盖面,依托市“企业服务云”打通政策服务“最后一公里”,加快推进一批不见面审批事项落地。 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销售、运输企业的相关紧急审批事项,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原则,启动“容缺受理”模式,开辟绿色通道,应急办理一类医疗器械备案等事项。 借助信息化手段,为在金生产型企业复工复产提供网络报批平台,进一步方便和保障企业有序复工、尽早复产。 设立专用窗口、开通绿色通道、简化进口通关模式,全时守候,确保涉及疫情防控物资快速通关。 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发票可通过电子税务局网上申领,免费专业配送。

12.加快落实各项财政扶持政策。 依托惠企政策服务专窗加快市、区产业政策落地落实。 优先保证各类涉企扶持资金的拨付进度,解决企业疫情防控、生产经营等实际困难。

13.实施包容审慎监管机制。 规范执法,审慎处罚,对企业确有正当理由、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的,不予处罚或减轻处罚;加强行政复议监督工作,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完善企业信用修复机制,对企业因参与疫情防控工作而导致的延迟交货、延期还贷、合同逾期等失信行为,不纳入失信名单。

14.建立涉企应急公共法律服务机制。 开通中小微企业法律咨询热线专席服务,组建律师、公证服务团,为中小微企业提供多种形式的法律服务。 出台涉疫情防控公证事项办事指引,为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提供专门公证服务。 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联动,加强合同纠纷、消费纠纷、劳动纠纷调解,强化诉调对接,促进涉疫情纠纷非诉讼方式解决。

15.支持保障疫情防控必需品和生活必需品供应企业安全生产。 按照保障必需、适度支持、企业自愿、有偿使用调配原则,重点保障疫情防控必需品、群众生活必需品、农产品及深加工,城市运行保障等四类企业防护需求和生产需要,对企业所需的疫情防控物资,经企业申请并报区、镇(工业区)审核统筹,按需购买,按实结算。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个月(具体政策措施有明确期限规定的从其规定)。 所需资金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分别承担。 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政策措施,并按分工,牵头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国家、市出台相关支持政策的,本区遵照执行。

本政策由区发改委会同各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崇明区

一、加大金融扶持

1.加强对中小微企业的政策性担保贷款的支持力度,进一步加强与市担保中心的合作,增加信用担保额度,加大对中小微企业融资的支持力度;实施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费用补贴,加强对区融资担保中心实施的中小微企业政策性担保贷款的支持,对本区符合生态产业导向、受疫情影响较重的企业,全额补贴保费。

2.给予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利率补贴,对小额贷款公司低于10%利率的贷款业务给予5%的利率补贴。

3.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对疫情期间发生还贷困难的中小微企业,提供绿色通道服务,加快贷款展期办理、为企业调整还款计划,支持企业恢复生产经营。

二、加大产业发展扶持

4.对列入市疫情防控需求物资生产和供应重点名单内的企业,其在疫情期间因扩大生产而产生的损失,给予适当补贴,最高可达300万元。

5.培育支持新技术新业态企业发展,加快培育网络购物、在线教育、在线服务、数字生活、智能配送等新业态企业,大力发展医疗健康产业,支持创新型生态企业发展壮大。

6.鼓励企业开展防疫新产品研发攻关、生产扩产扩能以及转型生产疫情防控物资,经认定,给予政策有效期间项目总投入50%的补贴。

7.对实施重大生态产业项目、承担花博会重大配套项目建设的重点企业,在疫情期间受影响较重的,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支持。

8.减免企业房屋租金,中小微企业承租本区国有企业的经营性房产(包括产业园区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免收2月份、3月份、4月份三个月租金;对间接承租的企业,应确保租金减免落到实处,使实际经营的中小微企业最终受益。 对租用其他经营性房产的,鼓励业主为租户减免租金。

9.加大对绿叶菜生产的支持,加大疫情防控期间绿叶菜价格保险力度,实现抢种补种农户的“愿保尽保”,降低理赔门槛,保障菜农在获得原保险方案理赔款的基础上再增加1倍理赔款;加大疫情防控期间绿叶菜种植面积,针对规模化连片、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水稻种植合作社,在疫情防控期间抢种绿叶菜的,可参照蔬菜规模化核心基地享受相关政策补贴。

三、加大就业扶持

10. 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2020年本区将严格执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相关政策,继续对本区不裁员、少减员、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返还单位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

11.延长社会保险缴费期,社会保险参保单位、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未能按时办理参保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业务的,允许其在疫情结束后予以补办,相关补缴手续可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完成。

13.实施培训费补贴政策,对受疫情影响的本区各类企业,在停工期间组织职工(含在企业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参加各类线上职业培训的,纳入本区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补贴企业职工培训范围,按实际培训费用享受95%的补贴,平台企业(电商企业)以及新业态企业可参照执行。

14.做好企业用工服务,建立工作联系机制,全面了解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和用工需求,协助企业解决用工问题;做好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对接服务,对企业的招聘需求,通过多种方式对外发布,并结合掌握的求职信息进行针对性推荐;指导用人单位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等方式,向员工做好开复工时间通知等工作。

四、优化服务环境

15.加快财政专项扶持资金拨付,对符合各类扶持补贴政策条件的项目及时拨付;对建设周期较长的项目,根据项目的实际投资发生额,提前按比例拨付项目资金,缓解企业资金周转困难。

16.优化企业服务机制,充分发挥“一网通办”的优势,大力推进“一网办、一窗办、一次办”,提升政务服务水平,减少办事人跑动,减少人员集聚。

17.加强法律服务,对企业存量订单、建设工程工期等面临的违约和纠纷情况,通过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等方式提供政策咨询。

五、其他

18.支持企业按要求做好外地员工返崇上岗前的隔离观察,配合企业做好隔离服务和健康管理,帮助企业复工复产。

19.利用经营性场所作为集中隔离点的,待疫情结束后,根据疫情防控期间实际贡献情况和损失情况给予补贴。

20.对在本区疫情防控工作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企业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市政府出台的相关支持政策,本区遵照执行。 本措施有效期暂定为自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4月30日(具体政策措施已明确执行期限的,从其规定),由相关责任单位负责解释。

资料:虹口区新闻办、金山区新闻办、崇明区新闻办

工信部新政征求意见 同一系族内车型将无需重新申报公告

4月3日,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发布了《道路机动车辆产品系族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道路机动车辆产品系族管理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落实《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推行道路机动车辆产品系族化管理,简化车辆产品准入,减轻企业负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申请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准入时,可依据本细则规定按系族进行申报。

新能源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校车、专用作业车、三轮汽车、电动摩托车产品暂不实施系族管理。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道路机动车辆产品(以下简称“产品”)系族准入管理。

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以下简称“装备中心”)负责产品系族的申报受理、技术审查等工作。

第四条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采用产品系族申报时,应当按照《车辆产品系族划分原则及技术要求》(见附件)对申报车型进行系族划分,并在同一个系族中选取一个或多个代表车型进行产品检验。

第五条同一系族中选取的代表车型,其检验结果应当能代表系族中所有车型的性能,保证系族中所有车型均应当符合安全、环保、节能、防盗等相关技术标准。

第六条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可自主选择具备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开展产品系族检验;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严格按照《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准入审查要求》《车辆产品系族划分原则及技术要求》开展相关检验检测工作,出具《系族检验统计表》及检验报告。

第七条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按系族申请产品准入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系族的基本情况、技术参数及系族划分说明;

(二)系族各车型的主要技术参数;

(三)确定代表车型的说明;

(四)代表车型的检验资料,包括《系族检验统计表》、代表车型样车情况说明、检验报告等;

(五)《管理办法》关于产品准入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产品系族的申报受理、审查和决定按照《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

第九条装备中心负责对已准入产品系族建立系族数据库,并实施动态管理。

第十条已准入产品系族发生变化时,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本细则的要求,根据变化情况对系族划分及代表车型重新评估,并进行扩展申报。

当系族中新增加或减少车型时,系族划分和代表车型选取应当仍能符合《车辆产品系族划分原则及技术要求》;必要时,应当重新选取代表车型进行相关检验。

当系族中车型申请扩展变更技术参数时,其应当满足《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且对该系族划分和代表车型选取不产生影响;必要时,应当重新选取代表车型进行相关检验。

第十一条《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准入审查要求》发生变更时,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应当根据变化情况对系族划分及代表车型重新评估。 有影响时,需重新选取代表车型进行相关检验。

第十二条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在开展系族申报工作中应当诚实守信,严格按照《管理办法》和本细则的要求,规范开展相关工作,确保申报和生产的产品符合《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准入审查要求》的规定。 如有失信行为,将被记入信用档案。 情节严重的,将暂停或撤销产品系族申报资格。

第十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管理办法》,对批准的系族及系族内产品进行管理并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并按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违规问题进行处理处罚。

第十四条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细则

系族申报:是指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在申请车辆产品准入时,对多个单一车型按系族进行划分,选择代表车型进行检验,同时申请一系列产品准入的工作程序。

系族:是指具有相同或相似结构、特征的一系列单一车型的组合,其主要性能和功能等方面无明显差别。

代表车型:在同一个系族中选取进行检验的车型,其检验结果应当能代表系族中所有车型的性能。

车型:由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按照《车辆产品型号编制规则》命名确定的一类车辆。

专用作业车:是指GB/T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第2.1.2.3.5所定义车型。

第十五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应依据《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准入审查要求》及系族管理实施情况,适时调整《车辆产品系族划分原则及技术要求》。

第十六条本细则自××××年××月××日起施行。

附件:道路机动车辆产品系族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内含附件:《车辆产品系族划分原则及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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