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保护 助力未成年人平安成长

平安 家长

“六一”之际,“说法”栏目推出特别策划,讲述司法机关处理一个“熊孩子”恶作剧弄伤同学的案件全过程。以此,展现人民法院通过司法判决,督促家长更加意识到家庭教育的重要性,切实履行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共同为未成年人平安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环境!(金歆)

家庭教育

未成年六大保护分别是什么

1、家庭保护,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创造良好、和睦、文明的家庭环境;2、学校保护,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注重培养未成年学生认知能力、合作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未成年学生全面发展;3、社会保护,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展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活动和服务;4、网络保护,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加强未成年人网络素养宣传教育,培养和提高未成年人的网络素养,增强未成年人科学、文明、安全、合理使用网络的意识和能力,保障未成年人在网络空间的合法权益;5、政府保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未成年人保护协调机制具体工作的职能部门应当明确相关内设机构或者专门人员,负责承担未成年人保护工作;6、司法保护,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条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科学教育、文化教育、法治教育、国家安全教育、健康教育、劳动教育,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教育,培养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抵制资本主义、封建主义和其他腐朽思想的侵蚀,引导未成年人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二十五条 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注重培养未成年学生认知能力、合作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未成年学生全面发展。 学校应当建立未成年学生保护工作制度,健全学生行为规范,培养未成年学生遵纪守法的良好行为习惯。 第四十二条 全社会应当树立关心、爱护未成年人的良好风尚。 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展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活动和服务。 第六十四条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加强未成年人网络素养宣传教育,培养和提高未成年人的网络素养,增强未成年人科学、文明、安全、合理使用网络的意识和能力,保障未成年人在网络空间的合法权益。 第八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未成年人保护协调机制具体工作的职能部门应当明确相关内设机构或者专门人员,负责承担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或者指定专门人员,及时办理未成年人相关事务;支持、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立专人专岗,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第一百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是指什么保护?

为在司法活动中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在司法活动中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审理,并适应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点和健康成长的需要,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在司法活动中对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应当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扩展资料:

恶作剧

未成年人保护的相关要求规定:

1、讯问、审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询问未成年证人、被害人,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到场。

2、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案件,应当照顾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尊重他们的人格尊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并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

3、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未成年司法保护是什么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章“司法保护”中,明确规定:(1)已满14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因不满16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家长或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时,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2)公检法机关办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应照顾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并可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指定专人办理。(3)14岁以上不满16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16岁以上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4)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人民法院免除刑事处罚或宣告缓刑以及被解除收容教养或刑满释放的未成年人,其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5)家庭和学校及其他有关单位,应配合违法犯罪未成年人所在的少年犯管教所等单位,共同做好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工作。(6)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金歆 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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