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深交易所 重点监控异常交易行为 对高频交易实施差异化收费

网易财经6月7日讯为加强证券市场程序化 交易 监管,促进程序化交易规范发展,维护证券交易秩序和市场公平,沪深交易所就《程序化交易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关于高频交易管理,一是明确高频交易标准。 将投资者交易行为存在单个账户每秒申报、撤单的最高笔数达到300笔以上或者单日最高申报、撤单的最高笔数达到20000笔以上情形的,认定为高频交易。 二是对高频交易作出差异化监管安排,包括额外报告要求、从严管理异常交易行为、实行差异化收费标准等。

程序化交易投资者应当从本所行情信息服务机构公示的许可单位获得行情信息。使用本所增强行情信息服务的程序化交易投资者及为其提供行情信息的许可单位,应当配合执行本所增强行情信息的相关管理要求。申报、撤单的笔数、频率达到一定标准的程序化交易投资者,使用本所增强行情信息服务的,本所行情信息服务机构可以提高行情信息使用费。具体管理要求和费用标准由本所行情信息服务机构另行规定。许可单位应当加强收费管理,确保行情信息使用费由相应的程序化交易投资者承担。投资者未按要求支付费用的,许可单位应当停止为其提供行情信息服务。

沪深交易所可以对高频交易实施差异化收费,根据申报、撤单的笔数和频率等指标设置收费标准,加收流量费和撤单费等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本所另行规定。会员应当加强收费管理,确保差异化费用成本由存在高频交易的投资者承担。

沪深交易所对程序化交易实行实时监控,对可能影响本所系统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的异常交易行为予以重点监控。可能影响本所系统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的股票异常交易行为包括:

(一)瞬时申报速率异常,是指极短时间内申报笔数巨大,即1秒钟内申报、撤单笔数达到一定标准;

(二)频繁瞬时撤单,是指日内频繁出现申报后迅速撤单、全日撤单比例较高,即全日发生多次1秒钟内申报又撤单的情形,且全日撤单比例达到一定标准;

(三)频繁拉抬打压,是指日内多次在单只或者多只股票上出现小幅拉抬打压,即全日多次出现个股1分钟内涨(跌)幅度和期间投资者成交数量占比达到一定标准;(四)短时间大额成交,是指短时间内买入(卖出)金额特别巨大,加剧本所主要指数波动,即深证成指、深证综指或者 创业板 指1分钟内涨(跌)幅度、期间投资者主动买入(卖出)金额及占比达到一定标准;

(五)本所认为需要重点监控的其他异常交易行为。

深圳证券交易所程序化交易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pdf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介绍

新浪财经讯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沪深证券交易所日前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新的交易规则引入了异常波动停牌、特别停牌等多项机制和制度,并为股市t+0做准备。 新规则将自2006年7月1日起实施,相关的业务细则将另行公布。 交易所方面表示,这是在股权分置改革取得重大进展时刻,沪深证券交易所贯彻落实 《证券法》、夯实市场基础制度、进一步推动市场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 据悉,此次制定的新规则引入了差异化的交易机制、提供市价申报、完善大宗交易制度、吸收并完善了在中小企业板行之有效的开盘、收盘集合竞价制度、交易公开信息披露制度和异常波动停牌制度等;明确了交易所对异常交易行为进行重点监控的各种情形和相关监管措施,引入特别停牌机制,并为t+0回转交易制度、融资融券制度留下了制度接口。 新的《交易规则》共分十一章,分别对交易市场、证券买卖、交易信息、交易行为监督、交易异常情况处理、交易纠纷、交易费用、纪律处分以及包括转托管、开盘价与收盘价、除权与除息等在内的其他交易事项,做出了详细规定。 《规则》规定,债券、债券回购实行当日回转交易,b股实行次交易日起转交易。 同时规定深交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实行主交易商制度,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新《交易规则》规定,证券竞价交易采用集合竞价和连续竞价两种方式,并规定不同证券在集合竞价期间不同的有效竞价范围。 其中,有涨跌幅限制证券有效竞价范围与涨跌幅限制范围一致。 无涨跌幅限制证券的交易按下列方法确定有效竞价范围:股票上市首日开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发行价的900%以内,连续竞价、收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0%;债券上市首日开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发行价的上下30%,连续竞价、收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0%。 债券质押式回购非上市首日开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前收盘价的上下100%,连续竞价、收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00%。 2001年8月31日发布的《深圳、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同时废止。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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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指期货交易有哪些制度?

你好,股指期货交易规则:一、保证金制度投资者在进行股指期货交易时,必须按照其买卖合约价值的一定比例来缴纳资金,作为履行期货合约的财力保证,然后才能参与期货合约的买卖。 这笔资金就是我们常说的保证金。 通常将保证金划分为交易保证金和结算准备金,交易保证金是指已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结算准备金是指未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 例如,某投资者向资金账户中投入50万元,进行沪深300股指期货交易,假定保证金比率为15%,合约乘数为300元/点,那当沪深300指数为3500点时,投资者交易两张期货合约需要支付的保证金应该是3500×300×0.15×2=315,000元,结算准备金余额(不考虑交易手续费)为500,000-315,000=185,000元。 需要指出,股指期货的交易保证金标准并不是一成不变的。 当在交易过程中出现某些特殊情形,如遇单边市、法定长假或市场风险明显变化时,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状况动态调整交易保证金标准。 保证金标准调整后,股指期货合约的所有持仓在调整当日即按照新的交易保证金标准进行结算。 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也称为“逐日盯市”制度,简单说来,就是期货交易所要根据每日市场的价格波动对投资者所持有的合约计算盈亏并划转保证金账户中相应的资金。 股指期货交易实行分级结算,交易所首先对其结算会员进行结算,结算会员再对交易会员及其客户进行结算。 交易所在每日交易结束后,按当日结算价格结算所有未平仓合约的盈亏、交易保证金及手续费、税金等费用,对应收应付的款项同时划转,相应增加或减少会员的结算准备金。 交易所将结算结果通知结算会员后,结算会员再根据交易所的结算结果对交易会员及客户进行结算,并将结算结果及时通知交易会员及客户。 若经结算,会员的保证金不足,交易所应立即向会员发出追加保证金通知,会员应在规定时间内向交易所追加保证金。 若客户的保证金不足,期货公司应立即向客户发出追加保证金通知,客户应在规定时间内追加保证金。 目前,投资者可在每日交易结束后上网查询账户的盈亏,确定是否需要追加保证金或转出盈利。 三、涨跌停板制度涨跌停板制度主要用来限制期货合约每日价格波动的最大幅度。 根据涨跌停板的规定,每个期货合约在一个交易日中的交易价格波动不得高于或者低于交易所事先规定的涨跌幅度,超过这一幅度的报价将被视为无效,不能成交。 通过制定涨跌停板制度,能够锁定会员和投资者每一交易日所持有合约的最大盈亏;能够有效地减缓、抑制一些突发性事件和过度投机行为对期货价格的冲击。 涨跌停板是以某一合约上一交易日的结算价为基准确定的,也就是说,合约上一交易日的结算价加上允许的最大涨幅构成当日价格上涨的上限,称为涨停板;合约上一交易日的结算价格减去允许的最大跌幅则构成当日价格下跌的下限,称为跌停板。 按照中金所制定的交易规则,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的涨跌停板幅度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10%。 此外,为保证股指期货合约在到期日收敛于现货指数,最后交易日涨跌停板幅度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20%。 对于季月合约来说,由于其挂牌周期较长,交易所对季月合约涨跌停板幅度制定了特殊规定:季月合约上市首日涨跌停板幅度为挂盘基准价的±20%;上市首日有成交的,于下一交易日恢复到合约规定的涨跌停板幅度;上市首日无成交的,下一交易日继续执行前一交易日的涨跌停板幅度。 四、持仓限额制度交易所为了防范市场操纵和少数投资者风险过度集中的情况,对会员和客户手中持有的合约数量上限进行一定的限制,这就是持仓限额制度。 持仓限额是指交易所规定的会员或者客户对某一合约单边持仓的最大数量;同一客户在不同会员处开仓交易时,其在某一合约单边持仓合计不得超出该客户的持仓限额。 针对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中金所规定的会员和客户的持仓限额具体如下:(一)进行投机交易的客户号某一合约单边持仓限额为100张;(二)某一合约结算后单边总持仓量超过10万张的,结算会员下一交易日该合约单边持仓量不得超过该合约单边总持仓量的25%。 对进行套期保值交易和套利交易的客户号的持仓限额,交易所做出了另外规定,从而此类持仓不受某一合约单边持仓不得超过100张的限制。 一旦会员或客户的持仓总数超过了这个数额,交易所可按规定强行平仓或者提高保证金比例。 五、大户持仓报告制度大户持仓报告制度是指会员或客户某一合约持仓达到交易所规定的持仓报告标准时,会员或客户应当向交易所或监管机构报告其资金和持仓情况。 交易所可根据市场风险状况,公布持仓报告标准。 大户持仓报告制度是与持仓限额制度紧密相关的又一个防范大户操纵市场价格、控制市场风险的制度。 通过实施大户持仓报告制度,可以使交易所对持仓量较大的会员或客户进行重点监控,了解其持仓动向、意图,对于有效防范市场风险有积极作用。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中规定,达到持仓报告标准的会员或客户,应提供下列材料:(1)《大户持仓报告表》,内容包括会员名称、会员号、客户名称和交易编码、合约代码、持仓量、交易保证金、可动用资金等;(2)资金来源说明;(3)法人客户的实际控制人资料;(4)开户材料及当日结算单据;(5)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六、强行平仓和强制减仓制度强行平仓制度是与持仓限额制度和涨跌停板制度等相互配合的风险管理制度。 当交易所会员或客户的交易保证金不足并未在规定时间内补足,或当会员或客户的持仓量超出规定的限额,或当会员或客户违规时,交易所为了防止风险进一步扩大,将对其持有的未平仓合约进行强制性平仓处理,这就是强行平仓制度。 强制减仓是期货交易出现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等特别重大的风险时,交易所为迅速、有效化解市场风险,防止会员大量违约而采取的措施。 强制减仓是指交易所将当日以涨跌停板申报的未成交平仓报单,以当日涨跌停板价格与该合约净持仓盈利客户按照持仓比例自动撮合成交。 由于强制减仓会导致投资者的持仓量以及盈亏发生变化,因此需要投资者引起特别注意。 七、结算担保金制度结算担保金是指由结算会员依交易所的规定缴存的,用于应对结算会员违约风险的共同担保资金。 当个别结算会员出现违约时,在动用完该违约结算会员缴纳的结算担保金之后,可要求其他会员的结算担保金要按比例共同承担该会员的履约责任。 结算会员联保机制的建立确保了市场在极端行情下的正常运作。 结算担保金分为基础担保金和变动担保金。 基础担保金是指结算会员参与交易所结算交割业务必须缴纳的最低担保金数额。 变动担保金是指结算会员结算担保金中高出基础担保金的部分,是随着结算会员业务量的变化而调整的结算担保金。 引进结算会员共同担保机制,在股指期货市场一开始运作时就有一笔相当数量的共同担保资金,可以增加交易所应对风险的财务资源,建立化解风险的缓冲区,进一步强化交易所整体抗风险能力,为市场平稳运作提供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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