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带 系紧 眼见不一定为实 !AI发展快

AI发展快,系紧“安全带”(“融”观中国)

——“人工智能与信息保护”系列报道之二

AI“换脸”实施诈骗、AI伪造图片传播谣言、AI“复活”逝者引发争议……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不断发展,AI深度伪造的例子屡见不鲜。不少网民惊呼,以前总说“有图有真相”,如今我们连图片和视频也不敢轻易相信了。

在瑞士日内瓦举行的“2024人工智能造福人类全球峰会” 聚焦人工智能监管与治理等议题,现场展览的绘画机器人吸引众多参会者目光。新华社记者 连 漪摄

AI深度伪造是怎么回事?该如何防范相关风险?用户、平台、监管、司法等社会各界该如何形成合力,建立生成式AI信息安全规范? 我们对此进行了采访。

“眼见不一定为实”

关于AI深度伪造的热点事件,正引发全世界广泛关注。

今年1月,美国一位流行歌手被人用AI恶意生成虚假照片,在社交媒体迅速传播,给歌手本人造成困扰。2月,香港一家公司遭遇“AI变脸”诈骗,损失高达2亿元港币。据悉,这家公司一名员工在视频会议中被首席财务官要求转账。然而,会议中的这位“领导”和其他员工,实际都是深度伪造的AI影像。诈骗者通过公开渠道获取的资料,合成了首席财务官的形象和声音,并制作出多人参与视频会议的虚假场景。

基于深度合成技术引发的侵权案例,常见的手法是冒充熟人实施电信诈骗。不久前,江苏句容的杨女士,在收到自己“女儿”多条要求缴纳报名费的语音后,向骗子账户转账3.5万元。相关办案民警反复提醒:“遇到转账一定要慎之又慎,眼见不一定为实。”

“深度伪造技术利用AI深度学习功能,实现图像、声音、视频的篡改、伪造和自动生成,产生以假乱真的效果。”上海人工智能研究院院长宋海涛给公众应对深度伪造支了三招:一是掌握甄别AI“换脸”的简单技巧,比如要求对方在视频对话时在脸前挥挥手,看是否出现图像扰动等;二是学会使用检测深度伪造的工具和软件;三是保持合理怀疑。“保持谨慎和警惕,是公众应对AI造假的第一道防线。”宋海涛说。

“用技术治理技术”

如何把生成式AI的强大能力用于建立信息安全规范,将制约行业发展的“绊脚石”变为“压舱石”?业界一直在探索“用技术治理技术”的方案。

瑞莱智慧是清华大学人工智能研究院孵化的企业,专攻人工智能安全领域。瑞莱智慧总裁田天介绍,其公司研发的生成式人工智能内容检测平台,支持多种合成类型的图片、视频、音频、文本的真伪检测,应用场景包括打击网络诈骗和声誉侵害行为、检测网络内容合规性、检测音视频物证真实性等。

“利用AI技术治理AI犯罪,本身也是一个不断博弈的过程。”田天介绍,“红队测试”是目前生成式AI治理的重要手段,旨在通过模拟攻击者行为,对目标系统进行全面网络攻击,针对性地发现、修补潜在系统漏洞,使模型在面向公众开放前,充分接受安全技术检验。视频合成AI平台Sora,在上市前就曾邀请数名从事信息安全漏洞研究的专家充当红队进行对抗测试,找出相当数量的安全漏洞。

此外,业界也在推动落实AI生成内容标识制度。中国政法大学数据法治研究院教授张凌寒表示,全国信息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在《网络安全标准实践指南——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内容标识方法》中给出了内容标识方法:通过在交互界面中添加半透明文字的方式显示水印标识,或通过人类无法直接感知但可通过技术手段从内容中提取的隐式水印标识,提示内容由人工智能生成。“标识制度可以提升AI信息内容治理能力,减少虚假信息生成,防止虚假信息污染下一代训练数据,营造良好的网络信息生态环境。”张凌寒说。

国际测试委员会创始人、中国科学院计算所研究员詹剑锋建议,应将AI深度伪造纳入监测机制,遇到负面影响较大的造假行为,第一时间快速反应。通过建立针对深度伪造有害内容的群众举报机制,提高公众的判断力、鉴别力。

“制度引导技术向善”

生成式AI技术是一把双刃剑,如何在释放创新活力的同时,有效防范信息安全风险?

不少专家表示,尽快建立健全相关治理规范至关重要。“这一领域的治理不能完全寄希望于企业自治,更需要法律硬性监管。”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数字经济与法律创新研究中心主任张欣表示,“通过立法为AI开发划定基本底线,明确合规义务,可以从源头防范风险,避免‘先污染后治理’的被动局面。”

去年国家网信办等部门发布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标志着生成式AI有了专门性行政法规。2023年1月施行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明确提出,“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深度合成服务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信息”“可能导致公众混淆或者误认的,应当在生成或者编辑的信息内容的合理位置、区域进行显著标识”,等等。

在法律层面,中国已经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但针对AI领域的司法治理仍有进一步细化的空间。“现有法律法规对数据权属、保护范围等问题暂无具体规定。在人工智能生成结果的保护方面,《民法典》的原则性条款在具体适用方面还有一定难度。”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三庭负责人颜君建议,要进一步加快人工智能方面的法律供给,推动国家层面生成式人工智能规范的确立。对已有案例出现的疑难法律问题,要通过学术讨论和司法实践,逐步形成共识,总结确立法律适用规则,推动《人工智能法草案》的立法进程。

在伦理层面,AI“复活”等行为引起部分用户的反感和恐惧。对此,科技部等10部门印发《科技伦理审查办法(试行)》,列出了需要开展伦理审查复核的科技活动清单,其中就包括具有社会动员能力和社会意识引导能力的算法模型、应用程序及系统研发等。

“我们要正确看待新业态带来的可能性,但也不能让其偏离合法性、合理性轨道。无论是技术开发者、使用者还是监管者,都有必要用类似的伦理视角来审视技术发展。在追求科技进步的同时,确保AI技术循着以人为本和技术向善的理念发展。”张凌寒说。


“眼见不一定为实”的主要原因是什么?

眼见不一定为实\x0d\x0a\x0d\x0a有个词叫做“眼见为实”,说的是道听途说不可信,自己亲眼见到的才是永远真实的。 这种说法在直觉上是成立的:眼睛忠实地反映着客观世界的一切,不论是感知物体,还是感知物体的运动。 这可以说是最基本的常识了:我们日常生活中的大部分活动都要求非常精确的对外界事物的感知,稍有差池便可能是致命的。 因此人类进化出超级发达的视觉系统,保证能忠实地反映丰富的世界。 \x0d\x0a\x0d\x0a然而,很多心理学家都认为事实上我们的眼睛和视觉系统并非绝对客观的:眼见不一定为实。 美国加州理工大学的教授最近的一项研究发现,视觉给予的信息是受到观察者的主观因素影响的。 在这项研究中,研究者站在校园里一个山坡的底部,然后让来往的学生估计山的倾斜度。 学生有两种估计的方式。 第一种方式是让被试看着山坡,然后让一条板子的边缘摆成平行于山坡的方向来估计山坡的坡度。 另外一种方式是让被试不看山坡,然后用同样的方式来估计山坡的坡度。 \x0d\x0a\x0d\x0a在第一种估计方式中,被试更多地依赖于视觉线索。 在这种情况下,被试通常都高估了山坡的坡度,会把一个大约31°的山坡看成是大概50°左右的斜坡。 然而,当被试不再看山坡时,被试的估计是非常准确的。 更令人惊奇的是,在第一种情况下,被试的高估会随着被试的状态而更加严重。 特别是被试刚刚参加完长跑,背着很重的背包,或者身体衰老虚弱。 而这些被试在不看山坡的时候的估计还是准确的。 \x0d\x0a\x0d\x0a通过这个结果,研究者找到了一个规律:也就是当被试感觉自己的身体状态较难应对这个斜坡时,他们倾向于估计山坡更陡峭,而这种策略是无意识地反映在被试的视觉系统里。 也就是说,我们的视觉并不是完全客观的,而是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被试的心理状态。 这也可以解释中国古代纪昌学习射箭时,经过长时间的训练,可以把虱子看得越来越大。 这种策略可以帮助人更好地应对困难,完成任务,所以也不得不说是自然选择对视觉系统中的神奇塑造。

请高手提供一些“眼见不一定为实”的论据。

1. 人的眼睛只能捕捉到物质世界的表面现象,而感官信息有时并不准确。 世人常受限于观念,认为眼见为实,实则人的视野有限,且易受假象迷惑。 2. 在《西游记》中,孙悟空的火眼金睛能看穿白骨精的伪装,而唐僧等人却无法辨识。 这表明,亲眼所见也可能只是表象。 3. 现实社会中,当权者可能通过媒体造假,迷惑公众。 人们常基于直观印象做出判断,可能导致错误决策和遗憾。 4. 古时,一丈夫归家见妻子与陌生男子共餐,误以为妻子不忠,愤而离去。 事实上,那男子是妻子的兄弟。 这说明眼见并非总是事实。 5. 孔子误会颜回偷食,经解释后感慨耳听为虚,眼见亦然。 若仅凭直观,而不加思考,易被假象迷惑。 6. 真相往往需用心灵去感受,放下自我观念,智慧自现,方能辨识真假。 耳听为虚,眼见也不一定为实。

耳听不一定为虚,眼见不一定为实的具体事例

事例:孔子绝粮于陈国与蔡国之间时,七日七夜没有吃饭,只能无精打采地躺在那里。一天,弟子颜回找来一点米,准备煮给老师吃。

煮到快熟时,颜回就先抓起一把吃了。孔子悄悄地看在眼里,觉得颜回有点失“礼”,所以不大高兴。过了一会儿,饭熟了,颜回请孔子先吃。孔子善巧地说:“我刚刚梦见先君了,故应把干净的食物先供养再吃。”

颜回马上回答:“万万不可!刚才有土灰掉进锅里,我虽然把它抓出来吃了,但饭已经弄脏了,所以不能供养先君。”此时,孔子才知道错怪颜回了。

扩展资料:

“耳听为虚,眼见为实”哲学含义:

1,“耳听为虚,眼见为实”,它是说听别人讲和自己看到是不同的,看到的可以是真实情况,而听人讲往往是虚假的,道听途说,没有亲眼所见就不要相信。但眼见是不是一定为实呢?其实不一定。因为事物有真相和假象之分,如果眼睛看到的是假象,把假象误认为是真相,就会把虚误认为实了。

2, 感性认识是人们在实践中通过感觉器官与客观事物相接触,形成的对事物现象的认识。感性认识是理性认识的基础和必经阶段,但感性认识所认识的事物现象中有大量的还是零乱、片面、乃至虚假的东西,因此感觉器官所感到包括见到的不一定都是真实的。

3,人们的认识活动有两类,其中学习性认识活动,是学习别人总结出来的东西,虽然是听来的,但也可能是真实的。所以“耳听未必为虚”

4,对于见与听、实与虚应作具体分析,眼见的可能是实,也可能不实;耳听的可能为虚,也可能不虚。不能笼统地说:“眼见为实,耳听为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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