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色列警告美国 我们就对巴民族权力机构动手 国际刑事法院若发逮捕令

(观察者网讯)“国际刑事法院将发布逮捕令”的消息,搞得以色列总理内塔尼亚胡惶恐不安。此前有媒体报道称,内塔尼亚胡近日“不断打电话”给美国总统拜登,希望拜登出面阻止。

据美国Axios新闻网5月2日报道,多名来自以色列和美国的知情官员透露,以色列政府已警告拜登政府,如果国际刑事法院对内塔尼亚胡及其他以色列高官发出逮捕令,以色列便将对巴勒斯坦民族权力机构下手,采取可能导致巴勒斯坦民族权力机构崩溃的报复手段。

报道称,过去两周,以色列官员越来越担心国际刑事法院准备对以色列总理内塔尼亚胡、国防部长加兰特和以色列国防军参谋长哈勒维发出逮捕令。两名以色列官员说,以色列已告诉美国,根据他们掌握的信息,巴勒斯坦民族权力机构正在背后向国际刑事法院检察官施压。

来自美国和以色列的官员说,以色列政府向拜登政府表示,一旦逮捕令发出,以色列将认为巴勒斯坦民族权力机构负有责任,并采取可能导致其垮台的强硬报复行动。其中一项可能的行动是冻结以色列为巴勒斯坦民族权力机构代收的税款。而没有这些资金,该机构就会破产。

一名以色列高级官员告诉Axios,国际刑事法院逮捕令的威胁是真实存在的,并强调如果这种情况发生,以色列内阁可能会做出惩罚巴勒斯坦民族权力机构的正式决定,这可能导致其崩溃。

白宫和以色列总理办公室拒绝置评。巴勒斯坦民族权力机构官员没有立即回应置评请求。

从左至右分别为:以色列防长加兰特、总理内塔尼亚胡、以军参谋长哈勒维。图自《以色列时报》

从左至右分别为:以色列防长加兰特、总理内塔尼亚胡、以军参谋长哈勒维。图自《以色列时报》

据半岛电视台此前介绍,根据20世纪90年代达成的协议条款,以色列代表巴勒斯坦人征税,并每月向巴勒斯坦民族权力机构转账。虽然巴勒斯坦民族权力机构于2007年被驱逐出加沙地带,但该飞地的许多公共部门雇员仍保住了工作,并继续通过转移的税收收入领取工资。

数据显示,以色列代表巴勒斯坦民族权力机构每月征收的税收约为1.88亿美元,占该机构总收入的64%,其中很大一部分用于支付在约旦河西岸和加沙工作的约15万名政府雇员的工资。但在去年10月7日巴以冲突爆发后,以色列政府便冻结了专门用于加沙的税收,并于今年1月起将这笔资金转移至挪威。

2月18日,挪威政府表示已同意就向巴勒斯坦民族权力机构转移由以色列代征的税款提供协助,以避免巴民族权力机构出现严重财政问题。

日前,《以色列时报》、《耶路撒冷邮报》等多家以媒援引消息称,国际刑事法院最近几天可能会对内塔尼亚胡、国防部长加兰特和国防军参谋长哈勒维发出逮捕令,并可能同时对哈马斯官员发布逮捕令。

据介绍,国际刑事法院拥有124个常任理事国。不同于处理国家间争端的国际法院,国际刑事法院重点审理犯有战争罪、危害人类罪和种族灭绝罪的个人刑事责任。美国和以色列均不是《罗马规约》的缔约国,但巴勒斯坦2015年签署了该规约,因此,国际刑事法院有权裁决与巴勒斯坦有关的问题。

早在去年11月,国际刑事法院首席检察官卡里姆·汗(英国籍)就证实,他正在对约旦河西岸、加沙地带和东耶路撒冷可能发生的战争罪进行调查,调查始于2021年3月,可追溯到2014年6月13日。卡里姆·汗当时表示,鉴于10月7日新一轮巴以冲突爆发,该调查将“延伸到10月7日以来敌对行动和暴力的升级”。

英国埃塞克斯大学国际法教师马修·吉莱曾向路透社表示,任何面临逮捕令的个人都将无法前往国际刑事法院的124个成员国,其中包括大多数欧洲国家、日本和澳大利亚等西方国家,否则他们可能会被拘留。如果国际刑事法院对以色列官员发出逮捕令,将加剧以色列在国际上的孤立。

以军正持续轰炸加沙南部城市拉法并威胁地面进攻,引发国际舆论批评。半岛电视台报道截图

以军正持续轰炸加沙南部城市拉法并威胁地面进攻,引发国际舆论批评。半岛电视台报道截图

据以色列新闻网站“Walla”报道,有分析人士表示,内塔尼亚胡正“承受着不同寻常的压力”,因为一旦国际刑事法院对他及其他以色列高官发出逮捕令,将严重恶化以色列的国际地位。因此,内塔尼亚胡正在“不停地通过电话推动”阻止逮捕令,尤其是针对美国总统拜登。

鉴于这种担忧,内塔尼亚胡4月26日发文称,国际刑事法院“企图破坏以色列主权,威胁逮捕中东地区唯一民主国家兼世界上唯一犹太国家的士兵和官员”,以方对此拒不接受。他还说,国际刑事法院不会影响以军行动,“但会树立一个危险先例,威胁到所有打击恐怖主义和侵略的民主国家的士兵和官员”。

当地时间4月29日,白宫终于发声,称美国“不支持”国际刑事法院的调查。白宫发言人让-皮埃尔称,美国“对国际刑事法院的调查态度非常明确”,“我们不支持这项调查,我们不认为他们有管辖权”。

据Axios新闻网本周早些时候报道,4月28日,拜登与内塔尼亚胡通话。两名知情美国官员透露,内塔尼亚胡再次向拜登寻求帮助。拜登则告诉内塔尼亚胡,美国反对国际刑事法院对以色列进行调查,以媒“以色列12频道”此前有关“美国为逮捕令开绿灯”的报道不属实。

这两名美官员还说,拜登政府私下曾向国际刑事法院表示,对以色列领导人发出逮捕令将是一个错误,美国不支持这一行动。其中一名官员表示:“我们正悄悄地敦促国际刑事法院不要这样做,否则以色列将报复巴勒斯坦民族权力机构。”该官员还称,拜登政府并不认为这一事件像以色列人认为的那样迫在眉睫。

当地时间4月30日,白宫发言人约翰·柯比在新闻发布会上重申,美国反对国际刑事法院对以色列进行调查。但他同时强调,美国也反对对国际刑事法院检察官进行威胁和恐吓。

Axios新闻网称,以色列官员对柯比的言论感到震惊,并询问白宫这是否代表美国立场的改变。白宫表示,美国的立场没有任何变化。


“国际法院”、“国际刑事法院”与咱们国内法院有什么区别啊?恳请熟悉国际法方面的专家指点迷津!谢谢!

国际法院全称海牙国际法院,位于荷兰海牙,是联合国六大机构之一,只处理国家质检的纷争,即是说主体必须为国家,且奉行不告不理原则。 自成立以来,半数以上为领土纠纷。 国际刑事法院是处理个人的,但都是非常严重的罪行,什么反人类、反社会给你几个案例、文件看看一、海牙国际法院的案件:1946年9月30日纽伦堡国际法庭对纳粹战犯宣判1946年9月30日纽伦堡国际法庭宣判对德国法西斯头目的惩处。 德、意、日法西斯发动第二次世界大战,给全世界人民带来深重灾难。 根据1945年8月8日苏、美、英、法4国在伦敦签订的《关于控诉和惩处欧洲轴心国主要战犯》的协定和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由4国指派法官组成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对德国战犯进行审讯,纽伦堡法庭从1945年11月到1946年9月对22名纳粹首要战犯进行公审。 1946年9月30宣判纳粹空军元帅戈林、外交部长里宾特洛甫、凯特尔元帅、党卫队保安处长卡尔腾布龙纳、内政部长弗立克、驻波兰的纳粹刽子手弗朗克、虐杀犹大人的施特赖歇尔、纳粹“哲学家”罗森贝格,奥地利卖国贼赛斯-英夸特、约德尔元帅、第三帝国负责奴隶劳动的头子绍克尔以及希特勒私人秘书鲍曼共12名战犯绞刑,还有3名被判无期徒刑, 4名有期徒刑,3名无罪开释。 并宣布纳粹党的领导机构、秘密警察、党卫军等为犯罪组织。 由于美国的庇护,法庭宣布不认为冲锋队、德国内阁、德国总参谋部和武装部队最高统帅部是犯罪组织。 该行为遭到苏方法官的反对和世界舆论的谴责。 二、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法庭规约安全理事会一九九三年五月二十五日第827(1993) 号决议通过,安全理事会一九九八年五月十三日第1166(1998) 号决议、二〇〇〇年十一月三十日第1329(2000) 号决议、二〇〇二年五月十七日第1411(2002) 号决议和二〇〇二年八月十四日第1431(2002) 号决议修订安全理事会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设立的起诉应对1991 年以来前南斯拉夫境内所犯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负责的人的国际法庭(以下简称“国际法庭”),应依照本规约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 1 条国际法庭的职权范围国际法庭有权根据本规约各条款,起诉应对1991 年以来前南斯拉夫境内所犯的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负责的人。 第 2 条严重违反1949 年日内瓦四公约的情事国际法庭应有权起诉犯下或命令他人犯下严重违反1949 年8 月12 日各项《日内瓦公约》的情事,即下列违反按照《日内瓦公约》规定受到保护的人或财产的行为者:(a) 故意杀害;(b) 酷刑或不人道待遇,包括生物学实验;(c) 故意使身体或健康遭受重大痛苦或严重伤害;(d) 无军事上之必要,而以非法和横蛮之方式,对财产进行大规模的破坏与占用;(e) 强迫战俘或平民在敌对国军队中服务;(f) 故意剥夺战俘或平民应享的公民及合法审讯的权利;(g) 将平民非法驱逐出境或移送或非法禁闭;(h) 劫持平民作人质。 第 3 条违反战争法和惯例的行为国际法庭有权起诉违反战争法和惯例的人。 违反行为应包括下列事项,但不以此为限:(a) 使用有毒武器或其他武器,以造成不必要的痛苦;(b) 无军事上之必要,横蛮地摧毁或破坏城市、城镇和村庄;(c) 以任何手段攻击或轰击不设防的城镇、村庄、住所和建筑物;(d) 夺取、摧毁或故意损坏专用于宗教、慈善事业和教育、艺术和科学的机构、历史文物和艺术及科学作品;(e) 劫掠公私财产。 第 4 条灭绝种族1. 国际法庭应有权对犯有本条第2 款定义的灭绝种族罪的人或犯有本条第3 款所列举任何其他行为的人予以起诉。 2. 灭绝种族指蓄意全部或局部消灭某一民族、人种、种族或宗教团体,犯有下列行为之一:(a) 杀害该团体的成员;(b) 致使该团体的成员在身体上或精神上遭受严重伤害;(c) 故意使该团体处于某种生活状况下,以毁灭其全部或局部的生命;(d) 强制施行办法,意图防止该团体内的生育;(e) 强迫转移该团体的儿童至另一团体。 3. 下列行为应予惩治:(a) 灭绝种族;(b) 预谋灭绝种族;(c) 直接公然煽动灭绝种族;(d) 意图灭绝种族;(e) 共谋灭绝种族。 第 5 条危害人类罪国际法庭应有权对国际或国内武装冲突中犯下下列针对平民的罪行负有责任的人予以起诉:(a) 谋杀;(b) 灭绝;(c) 奴役;(d) 驱逐出境;(e) 监禁;(f) 酷刑;(g) 强奸;(h) 基于政治、种族、宗教原因而进行迫害;(i) 其他不人道行为。 第 6 条属人管辖权国际法庭根据本《规约》的规定,对自然人有管辖权。 第 7 条个人刑事责任1. 凡计划、教唆、命令、犯下或协助煽动他人计划、准备或进行本《规约》第2 至5 条所指罪行的人应当为该项犯罪负个人责任。 2. 任何被告人的官职,不论是国家元首、政府首脑、或政府负责官员,不得免除该被告的刑事责任,也不得减轻刑罚。 3. 如果一个部下犯下本《规约》第2 至5 条所指的任何行为,而他的上级知道或应当知道部下将有这种犯罪行为或者已经犯罪而上级没有采取合理的必要措施予以阻止或处罚犯罪者,则不能免除该上级的刑事责任。 4. 被告人按照政府或上级命令而犯罪不得免除他的刑事责任,但是如果国际法庭裁定合乎法理则可以考虑减刑。 第 8 条属地和属时管辖权国际法庭的属地管辖权将涵盖前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的领土,包括其表土,领空和领水在内。 国际法庭的属时管辖权涵盖自1991 年1 月1 日起的时期。 第 9 条并行管辖权1. 国际法庭和国内法院对起诉自1991 年1 月1 日以来,在前南斯拉夫境内犯有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的人有并行管辖权。 2. 国际法庭应优于国内法院。 在诉讼程序的任何阶段,国际法庭可根据本《规约》及《国际法庭诉讼程序和证据规则》正式要求国内法院服从国际法庭的管辖。 第 10 条一罪不二审1. 根据本《规约》,任何人如犯有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而他或她已受到国际法庭的审讯,就不应再受到国内法院的审讯。 2. 任何人如犯有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的行为而受到国内法院的审讯,如有下列情况仍有可能随后受到国际法庭的审讯:(a) 他或她受审的行为被定性为普通罪行;或(b) 国内法院的诉讼程序不公正或不独立,而且目的在于包庇被告,使其免除承担犯有国际罪行的责任;或该案没有依法进行细致的起诉。 3. 在考虑对根据本《规约》宣判有罪的人作出惩处时,国际法庭应考虑到国内法院对此人所犯同一行为所作惩处已实行的程度。 第 11 条国际法庭的组成国际法庭将由下列机构组成:(a) 分庭,其中包括两个初审分庭和一个上诉分庭;(b) 检察官;(c) 书记官处,为分庭和检察官提供服务。 第 12 条分庭的组成1. 各分庭应由十六位独立常任法官组成,但不得有任何两位为同一国国民;同时在任何一个时候应有最多九位按照第13 条之三第2 款任命的独立专案法官,但不得有任何两位为同一国国民。 2. 每个审判分庭应有三位常任法官以及在任何一个时候加上最多六位专案法官。 每一个获派专案法官的分庭可分为若干个审判组,各由三位法官组成,其中兼有常任法官和专案法官。 审判分庭的审判组应拥有规约赋予审判分庭的同样权力和职责,并应根据同样规则作出判决。 3. 七位常任法官应担任上诉分庭法官。 对于每一宗上诉,上诉分庭应由五位上诉分庭法官组成。 4. 就本国际法庭分庭法官而言,凡被视为具有一国以上国家国民身份者,应被视为是他们通常行使其公民和政治权利的国家的国民。 第 13 条法官的资格和选举常任法官和审案法官应品德高尚、公正、正直,并应具备在其本国担任最高司法职务所需的资格。 各分庭和审判分庭的整体组成应适当顾及法官在刑法、国际法,包括国际人道主义法和人权法方面的经验。 第13 条之二常任法官的选举1. 国际法庭的十四位常任法官应由大会从安全理事会所提出的名单中选出,选举方式如下:(a) 秘书长应邀请联合国会员国和在联合国总部设有常驻观察员代表团的非会员国提名国际法庭法官候选人;(b) 在秘书长发出邀请之日起六十天内,每个国家可提名最多两名符合规约第13 条所列资格的候选人,但两人不得具有相同国籍,也不得与根据《起诉应对1994 年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期间在卢旺达境内的种族灭绝和其他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负责者和应对这一期间邻国境内种族灭绝和其他这类违法行为负责的卢旺达公民的国际刑事法庭(以下称为“卢旺达问题国际法庭”)《规约》第12 条之二选出或任命为该法庭常任法官而且现为上诉分庭成员的任何法官具有相同国籍;(c) 秘书长应将所收到的提名人选送交安全理事会。 安全理事会应根据所收到的提名人选,编定一份不少于二十八名但不多于四十二名候选人的名单,其中应适当顾及世界各主要法系均有足够代表性;(d) 安全理事会主席应将候选人名单送交大会主席。 大会应从该名单上选出国际法庭的十四位常任法官。 获得联合国会员国和在联合国总部设有常驻观察员代表团的非会员国绝对多数票的候选人应获宣布当选。 如有两位同一国籍的候选人获得所需多数票,获得较高票数的应视为当选。 2. 遇有根据本条选出或任命的各分庭常任法官出缺时,秘书长应在同安全理事会主席和大会主席协商后,任命一个符合规约第13 条所列资格的人,任满有关职位的剩余任期。 3. 根据本条当选的常任法官任期应为四年。 服务条件应与国际法院法官相同。 他们应有连选连任资格。 第13 条之三专案法官的选举和任命1. 国际法庭的专案法官应由大会从安全理事会所提出的名单中选出,选举方式如下:(a) 秘书长应邀请联合国会员国和在联合国总部设有常驻观察员代表团的非会员国提名国际法庭专案法官候选人;(b) 在秘书长发出邀请之日起六十天内,每个国家最多可提名四名符合规约第13 条所列资格的候选人,其中应考虑到男女候选人的数目必须公平;(c) 秘书长应将所收到的提名人选送交安全理事会。 安全理事会应根据所收到的提名人选,编定一份不少于五十四名候选人的名单,其中应适当顾及世界各主要法系均有足够代表性,并铭记必须有公平的地域分配;(d) 安全理事会主席应将候选人名单送交大会主席。 大会应从该名单上选出二十七位国际法庭专案法官。 获得联合国会员国和在联合国总部设有常驻观察员代表团的非会员国绝对多数票的候选人应获宣布当选;(e) 当选专案法官的任期应为四年。 他们应无连选连任资格。 2. 专案法官在其任期内,将获秘书长应国际法庭庭长的请求任命担任审判分庭法官,参加一项或多项审判,累积期间至多但不包括三年。 国际法庭庭长请求任命任何一位专案法官时,应考虑规约第13 条所列关于分庭和审判分庭的审判组组成的标准、上文第1 款 (b) 项和 (c) 项所列考虑因素和该专案法官在大会所得票数。 第13 条之四专案法官的地位1. 专案法官在被任命担任国际法庭法官期间:(a) 应比照国际法庭常任法官享有同样服务条件;(b) 除下文第2 款规定者外,应享有与国际法庭常任法官相同的权力;(c) 应享有国际法庭法官的特权和豁免、减免和便利。 2. 专案法官在被任命担任国际法庭法官期间,应无下列资格和权力:(a) 没有资格按照规约第14 条当选或投票选举法庭庭长或审判分庭主审法官;(b) 有权:(1) 按照规约第15 条制定程序和证据规则。 不过,在通过这些规则之前,应先同他们磋商;(2) 按照规约第19 条对起诉书进行审查;(3) 按照规约第14 条就法官的指派问题,或按照规约第28 条就赦免或减刑的问题,同庭长磋商;(4) 在预审中作出裁定。 第 14 条分庭的主持人员和法官1. 国际法庭常任法官应从其成员中选出一名庭长。 2. 国际法庭庭长应担任上诉分庭法官,并应主持其诉讼。 3. 庭长同国际法庭常任法官协商后,应从根据规约第13 条之二选出或任命的常任法官中指派4 位担任上诉分庭法官,9 位担任审判分庭法官。 4. 卢旺达问题国际法庭庭长同国际法庭庭长协商后,应指派两位根据《卢旺达问题国际法庭规约》第12 条选出或任命的法官担任上诉分庭法官和国际法庭常任法官。 5. 庭长同国际法庭各常任法官协商后,应指派可能间或被任命为国际法庭法官的专案法官担任审判分庭法官。 6. 每一法官仅应在他或她被指派的分庭执行职务。 7. 每一审判分庭的常任法官均应从其成员中选出一名分庭主审法官,整体监督审判分庭的工作。 第 15 条《程序和证据规则》国际法庭的法官应通过关于诉讼预审阶段、审判和上诉的进行证据的采用、受害人和证人的保护和其他相关事项的《程序和证据规则》。 第 16 条检察官1. 检察官负责调查和起诉1991 年1 月以来在前南斯拉夫领土境内犯下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罪行的人。 2. 检察官应作为国际法庭的一个单独机关独立行事。 他或她不应征求或接受任何政府或任何其他的来源指示。 3. 检察官办公室应由一名检察官及所需其他合格工作人员组成。 4. 检察官经秘书长提名由安全理事会任命。 他或她应具有高尚品德,最高水平的调查和起诉刑事案件方面具有最高水平能力和经验。 检察官任期四年,可重新任命。 检察官的服务条件比照联合国副秘书长。 5. 检察官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应经检察官推荐由秘书长任命。 第 17 条书记官处1. 书记官处负责向国际法庭行政和服务工作。 2. 书记官处由一名书记官长及所需的其他工作人员组成。 3. 书记官长由秘书长同国际法庭庭长磋商后任命,任期四年,可重新任命。 书记官长的服务规定和条件依照联合国助理秘书长。 4. 书记官处的工作人员由书记官长推荐由秘书长任命。 第 18 条调查和制订起诉书1. 检察官将依据职权展开调查,或者根据从任何来源,包括从各国政府、联合国机构、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组织取得的资料展开调查。 检察官将对所收到或取得的资料进行评估,然后决定是否有足够根据进行调查。 2. 检察官有权盘问疑犯、受害人和证人、搜集证据,以及进行实地调查。 在从事这些任务时,检察官可酌情征求有关国家当局的协助。 3. 疑犯若受到盘问,他有权获得他所选定律师的援助,包括有权在没有足够能力支付费用时获得指派给他的法律援助而不需由他支付费用,并有权获得以他所使用和了解的语言作出必要的双向翻译。 4. 检察官确定案件的表面证据确凿时,应拟订一份起诉书,内载简要的事实陈述,以及根据《规约》控诉被告的罪名。 起诉书应送交审判分庭一名法官。 第 19 条审查起诉书1. 收到起诉书的审判分庭法官应审查该起诉书。 法官若认为检察官所提的表面证据确凿时,就应受理起诉,否则就不受理起诉。 2. 法官受理起诉后可应检察官的要求发出命令和传票,逮捕、拘留、交出或转移有关人士,以及发出任何进行审判所需的其他命令。 第 20 条审判程序的开始和进行1. 各审判分庭应保证使审判公平和有高效率,根据《议事和证据规则》,在充分尊重被告权利以及适当顾及保护受害人和证人的情况下进行诉讼。 2. 在确认对一个人提出起诉后,应根据国际法庭的命令或逮捕令将其拘留,立即向他通知对他的起诉,并将其转押到国际法庭。 3. 审判分庭应宣读起诉书,核实被告的各项权利均得到尊重,确认被告理解起诉书,并指示被告提出申诉。 审判分庭然后应指定举行审判的日期。 4. 听询应公开举行,除非审判分庭根据其《议事和证据规则》决定进行非公开诉讼。 第 21 条被告的权利1. 在国际法庭面前人人平等。 2. 被告在裁定对他的控告的过程中有权在符合《规约》第22 条的情况下得到公平和公开的审判。 3. 在根据本《规约》的规定证明被告有罪前须假设其无罪。 4. 在根据本《规约》裁定对被告的任何控告的过程中,被告应完全平等地享有下列最低限度保障:(a) 用他理解的语言立即和详细地通知他对其控告的性质和原因;(b) 有充分的时间和设施准备为自己辩护并与自己选择的律师联系;(c) 在没有不适当拖延的情况下受到审判;(d) 出庭受审,并亲自或通过自己选择的律师为自己辩护;如果被告没有律师,须通知他这项权利;在任何为司法利益所需要的情况下为被告指定律师,并在任何他没有足够手段支付律师费用的情况下免除其律师费用;(e) 审问或指定别人审问证明其有罪的证人,并使为其辩护的证人在与证明其有罪的证人相同的条件下出庭和接受审问;(f) 如果不懂或不能讲国际法庭所使用的语文,将免费得到一名翻译的协助;(g) 不被迫进行于己不利的作证或认罪。 第 22 条保护受害人和证人国际法庭应在其《议事和证据规则》中规定保护受害人和证人。 这些措施应该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审理和保护受害人的身分。 第 23 条判决1. 各审判分庭应宣布判决,并对判定犯有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罪行的人处以刑罚。 2. 判决应由审判分庭多数法官作出,并由审判分庭当众宣布。 判决应伴有合理的书面意见,并可附上不同或反对的意见。 第 24 条处罚1. 审判分庭判处的刑罚只限于监禁。 审判分庭在决定监禁期限时应诉诸前南斯拉夫法庭适用的徒刑惯例。 2. 审判分庭在判刑时应考虑到像罪行的严重性和被定罪者的个人情况这样的因素。 3. 除监禁外,审判分庭可以下令把通过犯罪,包括用强迫手段获得的任何财产和收入归还其合法的拥有人。 第 25 条上诉程序1. 上诉分庭应受理被初审分庭定罪者或检察官根据以下理由提出的上诉:(a) 使判决无效的法律问题上的错误,或者(b) 造成谈判的事实错误。 2. 上诉分庭得维持、撤销或修正初审分庭所作的判决。 第 26 条复审程序如果发现一项在初审分庭或上诉分庭诉讼时尚未为人所知、并且可能成为达成判决的决定性因素的新的事实,则已定罪者或检察官得向国际法庭提出要求复核判决的请诉书。 第 27 条判决的执行将在国际法庭从向安全理事会表示愿意接受已定罪者的国家名单中指定的国家服刑。 这种徒刑应符合有关国家的适用法律,并须受国际法庭的监督。 第 28 条免刑或减刑如果按照监禁已定罪者的国家的适用法律,被监禁者有资格获得免刑或减刑,则有关国家应将此通知国际法庭。 国际法庭庭长应与各法官协商,秉公根据一般的法律原则决定此事。 第29 条合作与司法援助1. 各国应与国际法庭合作调查和起诉被告犯有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罪行者。 2. 各国应不作任何不当延迟,遵从要求援助的请求或初审法庭发布的命令,包括但不限于:(a) 查人找人;(b) 录取证词和提供证据;(c) 送达文件;(d) 逮捕或拘留;(e) 将被告引渡和让渡给国际法庭。 第 30 条国际法庭的地位、特权与豁免1. 1946 年2 月13 日《联合国特权及豁免公约》应适用于国际法庭、各位法官、检察官及其工作人员、书记官长及其工作人员。 2. 各位法官、检察员和书记官长应享有按照国际法给予外交使节的特权与豁免、减免与便利。 3. 检察官和书记官长的工作人员应享有根据本条第1 款内提到的《公约》第五条和第七条规定给予联合国官员的特权与豁免。 4. 必须到国际法庭所在地的其他人士,包括被告,应得到国际法庭正常运行所需的待遇。 第 31 条国际法庭的所在地国际法庭的所在地应设在海牙。 第 32 条国际法庭的经费国际法庭的经费应按照《联合国宪章》第十七条的规定,由联合国经常预算承担。 第 33 条工作语文国际法庭的工作语文应为英文和法文。 第 34 条年度报告国际法庭庭长应向安全理事会和大会提交国际法庭年度报告。 三、美将推动安理会就黎国际法庭草案强行表决美国常驻联合国代表哈利勒扎德29日表示,尽管安理会理事国中对在黎巴嫩设立审理黎前总理哈里里遇害案国际法庭事还有不同意见,但美国仍然准备在30日推动安理会就相关决议草案进行表决。 安理会当天就美、英、法三国25日散发的有关在黎巴嫩设立哈里里案国际法庭的决议草案进行了闭门磋商。 担任安理会5月轮值主席的哈利勒扎德随后对新闻界说,尽管还有不同意见,但提案国决定要求安理会就该决议草案进行表决。 美、英、法三国准备强行推动上述议案表决的做法遭到俄罗斯和南非等国家的反对。 俄常驻联合国代表丘尔金表示,俄方不反对在黎设立国际法庭,但该问题应该通过其它更好的法律途径加以解决,这样可以避免日后许多严重的法律后果。 黎巴嫩总理西尼乌拉日前致函潘基文,称鉴于黎国内批准设立国际法庭的进程已陷入僵局,希望安理会就这一问题作出“具有约束力的决定”。 但该建议遭到黎国内反对派的坚决抵制。 还有几个值得看看的案例或文件,我现有的是PDF,复制不上来,你自己去查查,名称如下:《白礁岛、中岩礁和南礁的主权归属案》(主体双方为马来西亚、新加坡,2008年判决)、《哥伦比亚总统向国际刑事法庭起诉委内瑞拉总统案》、《克罗地亚诉塞尔维亚案》(08年)、《联合国大会第十届特别紧急会议已成项目5:以色列在被占的东耶路撒冷和其余被占巴勒斯坦领土的非法行动》、《澳大利亚将捕鲸大国日本告上海牙国际法庭》

近代以色列历史

以色列历史悠久,是世界主要宗教犹太教、伊斯兰教和基督教的发源地。 犹太人远祖是古代闪族的支脉希伯莱人。 公元前13世纪末开始从埃及迁居到巴勒斯坦,曾先后建立希伯莱王国及以色列王国。 以色列最初是指一个民族而非地名,可查最早的记载出现在公元前1211年。 在过去三千年的历史中,犹太人视以色列地为自己的民族和精神生活的核心,称之为“圣地”或“应许之地”。 以色列在犹太教中具有特别的含义,包括圣殿遗迹和相关的宗教礼仪,都是现代犹太教传统的重要基础。 从公元前1200年开始,一系列的犹太人王朝在这一地区存在了超过一千余年。 经历过亚述、巴比伦、波斯、希腊、罗马、拜占庭等古国的统治,犹太人在这一地区逐渐衰落并遭驱逐。 尤其是在公元132年的一次大规模起义遭到镇压后,罗马帝国将犹太人驱逐出这一地区,将地名改为“叙利亚-巴勒斯坦”,企图抹灭犹太人千年来与这片土地相连的痕迹。 虽然如此,仍有小部分犹太人一直留在巴勒斯坦,但主要的犹太人口从以色列南部移至了北部。 犹太教最重要的两本经籍《密西拿》和《塔木德》经也是在这段时期写成。 公元638年,穆斯林从拜占庭帝国夺取了该地区的控制权,之后数个穆斯林国家统治过这个地区;包括了倭马亚王朝、阿拔斯王朝,以及花剌子模和蒙古,在1260年至1516年间由马木鲁克统治,接著在1517年成为奥斯曼帝国一个省份。 锡安主义和犹太人回归数个世纪以来,许许多多流亡海外的犹太人一直试图返回以色列。 18世纪便有数波小型的回归潮,从数百到上千人不等。 在1878年,佩塔提克瓦出现了第一个大型的犹太人农场殖民区。 第一次大规模的回归浪潮则始于1881年,散居在世界其他地区的犹太人为了逃避迫害,开始回流到巴勒斯坦,即古犹太国之地。 犹太人从奥斯曼帝国和阿拉伯人手中购买土地并且定居。 随着犹太居民的增多,他们与阿拉伯人之间的关系也日趋紧张。 1896年,维也纳记者和剧作家西奥多·赫茨尔发起锡安主义运动(又称“犹太复国主义运动”),号召全世界犹太人回归故土,恢复本民族的生活方式。 1897年8月29日在瑞士巴塞尔,他召集了第一届“世界锡安主义大会”,大会决议建立“一个得到公众承认的、有法律保障的家园(或国家)”。 “犹太国民基金”和“巴勒斯坦土地开发公司”等相应机构成立,帮助世界各地的犹太人向巴勒斯坦移民。 锡安主义运动的发展推动了第二次回归浪潮(1904-1914年),约有四万名犹太人返回定居。 1917年,英国外长贝尔福发表《贝尔福宣言》:“英王陛下政府赞成在巴勒斯坦建立一个犹太人的民族国家,并将尽最大努力促其实现”。 1920年,国际联盟委托英国管辖巴勒斯坦。 1922年英国将托管地划分为两部分:东部(现约旦)为阿拉伯人居住地,西部为犹太居民区。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犹太人掀起了第三和第四次回归浪潮。 在1929年爆发的一场巴勒斯坦暴动中,阿拉伯人杀死了133名犹太人。 接著在1936年-1939年又有数场暴动发生。 对此英国在1939年颁布了一份白皮书,限制犹太人的移民数量至75,000人,并且限制犹太人购买土地。 这份白皮书被许多犹太人和锡安主义者视为是对犹太人的背叛,并且认为那违背了贝尔福宣言。 阿拉伯人也并没有就此平息,他们希望完全停止犹太人的移民。 1933年,纳粹在德国执政,掀起第五次犹太人回归浪潮。 1940年,犹太人已占当地居民总数的30%。 后来在欧洲发生的犹太人大屠杀,进一步推动了犹太人回归。 1944至1948年之间,愈20万犹太人通过各种途径辗转来到巴勒斯坦地区。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巴勒斯坦地区已经有60万犹太居民。 复国1947年,鉴于犹太人与阿拉伯人之间的暴力冲突不断升级,和平努力受到挫败,英国政府决定从巴勒斯坦托管地脱身。 犹太人的移民数量自从19世纪末以来一直稳定增长,受到二战中的犹太人大屠杀影响,犹太人复国的理念也获得越来越多的国际支持。 联合国成立了“巴勒斯坦专门委员会”,1947年11月联合国大会表决了《1947年联合国分治方案》,33国赞成(包括美国和苏联),13国反对,10国弃权,通过决议:将巴勒斯坦地区分为两个国家,犹太人和阿拉伯人分别拥有大约55%和45%的领土,耶路撒冷被置于联合国的管理之下,以期避免冲突。 1947年11月29日,联合国通过分治方案的当日,大卫·本-古理安接受了该方案,但被阿拉伯国家联盟断然拒绝。 阿盟委员会高层下令对以色列的犹太平民展开为期三天的暴力袭击,攻击建筑、商店、以及住宅区,紧接著犹太人组织的地下民兵部队展开还击,这些战斗很快便蔓延为大规模的冲突,继而引发了1948年的以色列独立战争。 1948年5月14日,在英国的托管期结束前一天的子夜,以色列国正式宣布成立。 在1949年1月25日全国选举中,有85%的合格选民参加了投票,接着有120个议席的第一届议会开会。 两位曾领导以色列建成国家的人成为该国的领袖,犹太人代办处领导人大卫·本-古里安当选首任总理;世界犹太复国主义组织领导人哈伊姆·魏兹曼由议会选为首任总统。 1949年5月11日,以色列取得联合国的席位,成为第59个会员国。 1948年独立战争在以色列建国之后,埃及、伊拉克、约旦、叙利亚、以及黎巴嫩向以色列宣战,开始了1948年的以色列独立战争。 北边的叙利亚、黎巴嫩和伊拉克军队都在接近边界的地方被阻挡下来,来自东方的约旦军队则攻下耶路撒冷的东部,并且对城市的西部展开攻击。 不过,犹太人的民兵部队成功的阻挡了约旦军队,而地下的国民军组织部队(Irgun)也阻止了来自南方的埃及军队。 从6月开始,联合国宣布了一个月的停火令,在这段期间里以色列国防军正式成立。 在数个月的战斗后,双方在1949年达成一则停火协议并划清暂时的边界,这条边界线被称为“绿线”(Green Line)。 以色列在约旦河的西方获得了额外的23.5%的管辖领域,约旦则占有以色列南部一块山地区域和撒马里亚,后来那里被称为西岸地区。 埃及在沿海地区占有一小块的土地,后来被称为加沙地带。 大量的阿拉伯人口逃离了新成立的犹太人国家,巴勒斯坦人将此次流亡称为“大灾难”(النكبة),预计有400,000至900,000名巴勒斯坦难民流亡,联合国估计有711,000人。 以色列与阿拉伯国家之间未解决的冲突、以及巴勒斯坦难民的问题一直持续至今。 随著1948年的战争,西岸地区和加沙地带的犹太人口开始撤回以色列,大量来自阿拉伯国家的犹太人难民使得以色列的人口遽增了两倍。 在接下来几年里将近850,000名瑟法底犹太人从阿拉伯国家逃离或遭驱逐,其中约有600,000人迁移至以色列,其他的人则移民至欧洲和美国。 50年代和60年代在1954年至1955年间,担任以色列总理的摩西·夏里特(Moshe Sharett)试图轰炸埃及未遂而爆发丑闻,造成以色列在政治上蒙羞。 埃及在1956年国有化了苏伊士运河,英国和法国对此相当不满。 以色列在遭到一连串阿拉伯地下民兵部队的袭击后,秘密的与英法两国结盟,并且对埃及宣战。 在苏伊士运河危机后,三个国家遭到联合国的谴责,以色列被迫从西奈半岛撤军。 在1955年,大卫·本-古理安再次成为以色列总理,并且一直任职到1963年才辞职。 在古理安辞职后,列维·艾希科尔(Levi Eshkol)继任了总理。 在1961年,纳粹的战争犯、也是欧洲犹太人大屠杀主谋之一的阿道夫·艾希曼在阿根廷的布宜诺斯艾利斯遭到以色列的摩萨德(Mossad)情报局干员逮捕,并且被送回以色列接受审判。 艾希曼成为以色列历史上唯一一个遭到法庭判决死刑的罪犯。 在政治舞台上,以色列和阿拉伯国家的关系在1967年5月再次紧绷。 叙利亚、约旦、和埃及透露了开战的意图,埃及并且驱逐了在加沙地带的联合国维和部队。 埃及违反了之前立定的条约、并且封锁了以色列战略要地的堤蓝海峡,接著又在以色列边界部署大量的战车和战机,以色列于是以埃及挑衅为由在6月5日对埃及展开先发制人的攻势。 在这场六日战争中,以色列击败了所有阿拉伯邻国的军队,并且在空军战场上获得完全的胜利。 以色列一口气夺下了整个西岸地区、加沙地带、西奈半岛、和戈兰高地,1949年划定的绿线则变成以色列管辖国内领土和占领区域的行政分界线。 后来在签订一则和平协议后,以色列将西奈半岛还给了埃及。 在战争中以色列空军误炸了一艘美军的情报船自由号(USS Liberty),造成34名美军死亡。 美国和以色列的调查总结认为这场意外是因为自由号的辨识困难而造成的误击事件。 在1969年,以色列的第一名女性总理梅尔夫人当选。 70年代 1968年至1972年这段期间被称为消耗战争(War of Attrition),以色列和叙利亚、埃及间的边界频繁爆发许多小规模的冲突。 除此之外,在1970年代早期,巴勒斯坦武装部队对以色列和各国的犹太人展开了规模空前的恐怖攻击,在1972年夏季奥林匹克运动会中爆发了慕尼黑惨案,巴勒斯坦的武装民兵挟持以色列的代表团成员作为人质,最后所有人质皆遭杀害。 以色列对此展开了报复性的“上帝之怒行动”(Operation Wrath of God),由一群以色列摩萨德情报局的干员在世界各地行刺那些筹划慕尼黑惨案的幕后凶手。 最后,在1973年10月6日,正值犹太人传统的赎罪日那天,埃及和叙利亚对以色列发起了突袭攻势。 尽管阿拉伯国家在战争初期成功打击了准备不足的以色列军队,埃及和叙利亚最终仍被以色列击退。 战后的几年局势变的较为平静,以色列和埃及终于得以达成和平协议。 在1974年,伊扎克·拉宾继承梅尔夫人成为第五任总理。 1977年的国会选举成为以色列政治历史上的主要转折点,从1948年来一直支配以色列政坛的工党联盟(המערך)遭到梅纳赫姆·贝京领导的联合党击败,这次选举在以色列还被称为是一场“革命”。 接著,在当年的11月,埃及的总统萨达特史无前例的拜访了以色列,在以色列国会进行演讲,这是以色列建国以来第一次获得阿拉国国家的承认。 以色列军队的后备军官也组成和平运动以支持这次谈和。 在萨达特拜访之后,两国间进行的和平谈判最后签下了大卫营和约。 在1979年3月,贝京和沙达特在美国华盛顿特区达成以色列-埃及和平条约。 随著条约的签订,以色列从西奈半岛撤军,并且撤离了自从1970年代开始在那里建立的移民区。 以色列也同意依据1949年划定的绿线让巴勒斯坦获得自治权。 80年代在1981年6月7日,以色列空军轰炸了伊拉克在奥西拉克(Osirak)建立的核子反应炉,阻止了伊拉克制造核武器的企图,这次任务又被称为巴比伦行动。 在1982年,以色列对黎巴嫩发动了一场攻势,卷入自从1975年以来一直进行的黎巴嫩内战。 以色列的开战理由为保护以色列在北方的殖民区,当时殖民区经常受到来自黎巴嫩的恐怖攻击。 在建立了四十公里的障碍区后,以色列国防军继续前进,甚至攻下了首都贝鲁特。 以色列军队将巴勒斯坦解放组织逐出了黎巴嫩,迫使巴解转移基地至突尼斯。 由于无法承担战争带来的压力,总理贝京在1983年辞职,由伊扎克·沙米尔(Yitzhak Shamir)继任。 以色列最后在1986年撤出了大部分在黎巴嫩的军队,边界的缓冲地带则一直被维持,直到2000年以色列进行单方面的撤军。 在1980年代里,原本由伊扎克·沙米尔领导的右派政府被左派的西蒙·佩雷斯取代。 佩雷斯从1984年开始担任总哩,但在1986年又被沙米尔取代,沙米尔达成了一个政党联盟的协议。 在1987年爆发的巴勒斯坦大起义引燃了占领区域的一连串暴动,在暴动后沙米尔再次于1988年的选举中连任总理职位。 90年代在波斯湾战争中,虽然以色列不是反伊拉克的联盟国之一、也没有实际参与伊拉克战事,以色列仍遭到39枚飞毛腿导弹击中。 导弹并没有直接杀害任何以色列的公民,倒是有一些人因为不正确使用预备的防毒面具而死亡,除此之外一名以色列人遭到爱国者导弹碎片击中而丧命。 在战事中,以色列也向在西岸和加沙地带的巴勒斯坦人提供防毒面具,以免他们遭伊拉克的生化武器攻击。 尽管如此,巴解仍然表示支持萨达姆政权,一些巴勒斯坦居民甚至还站在屋顶上替来袭的飞毛腿导弹欢呼,虽然最后他们仍使用了以色列人提供的防毒面具。 在1990年代早期,苏联的大量犹太人开始移民至以色列,依据以色列的回归法,这些人在抵达以色列时便能取得以色列公民权。 大约有380,000人在1990-1991年抵达以色列。 虽然以色列大众最初相当支持回归法,新移民造成的许多问题被工党作为选战中的把柄,批评执政的联合党没有解决他们的工作和住房问题。 结果在1992年的选举中,新移民们大量投票给工党,使得左派再次抬头。 在选举之后,伊扎克·拉宾成为了总理。 在选举中工党曾经承诺将会大为改善以色列的国内治安和与阿拉伯国家的关系。 到了1993年底,以色列政府抛弃了1991年的马德里协议框架,改与巴解签订奥斯陆协议(Oslo Accords)。 在1994年,约旦成为继埃及之后第二个承诺与以色列和平共处的阿拉伯国家。 最初以色列大众广泛支持奥斯陆协议,然而在协议签订之后以色列仍然持续遭到哈马斯武装团体的频繁攻击,协议受到的支持也开始大量减少。 在1995年11月4日,拉宾遭到一名极端的以色列民族主义者刺杀。 由于拉宾的遇刺,大众对于奥斯陆协议的观感也稍有好转,大为提升了西蒙·佩雷斯的支持度,使他赢得了1996年的大选。 不过,新的一波自杀炸弹攻势加上阿拉法特赞美炸弹客的声明,使得公众舆论再次扭转,并且在1996年5月输给了联合党的本雅明·内塔尼亚胡。 虽然内塔尼亚胡被视为是奥斯陆协议的坚定反对者,他仍然决定从希伯伦(Hebron)撤军,并且签下了怀伊备忘录(Wye River Memorandum),给予巴勒斯坦民族权力机构更大的自治权力。 在内塔尼亚胡任内巴勒斯坦团体对以色列平民的袭击活动大为减少,然而他的联合政府仍然在1999年垮台。 在1999年选举中工党的埃胡德·巴拉克以大幅票数差距击败内塔尼亚胡而继任总理。 2000年后以拉克在2000年决定单边的从黎巴嫩撤军,这次撤军也是为了阻挠真主党对以色列的攻击,迫使他们不得不跨越以色列边界才能发动攻击。 巴拉克和亚西尔·阿拉法特曾在美国总统比尔·克林顿的斡旋下于2000年在戴维营进行协商,然而协商最后失败了,巴拉克提出的条件是一个由73%西岸地区和100%加沙地带组成的巴勒斯坦国家,并且在10至25年时间内将西岸地区的巴勒斯坦领域扩展至90%(排除耶路撒冷郊区则是94%),但阿拉法特拒绝这个提议。 2003年6月4日,在乔治·沃克·布什主持下,巴勒斯坦权力机构主席马赫姆得·阿巴斯和以色列前总理沙龙于约旦相会。 在谈判破裂后,巴勒斯坦开始了第二次的暴动,被称为阿克萨群众起义,暴动开始的时间就发生在以色列反对派领袖艾里尔·沙龙访问耶路撒冷圣殿山(Temple Mount)之后不久。 协商的失败以及新战争的爆发使得许多以色列人对巴拉克政府感到失望,并且也使和平协议的支持度大减。 在一场总理的特别选举后,艾里尔·沙龙在2001年3月成为了新的总理,稍后又在2003年的选举中当选了连任。 沙龙开始从加沙地带进行单边的撤军,这次撤军在2005年8月至9月间实行完成。 以色列也在西岸地区建立了围墙,目的是为了保护以色列免遭武装巴勒斯坦团体的攻击。 为了建立长达681公里的围墙,接近围墙的缓冲地区也连带的减少了9.5%的西岸地区面积,使得巴勒斯坦居民的经济状况遭遇困难。 围墙的建立遭致了国际间的许多批评,也遭到一些以色列极左派的批评,不过,围墙的确有效的减少了对以色列平民的恐怖攻击事件。 在艾里尔·沙龙严重中风之后,总理权力转移给了艾胡德·奥尔默特。 在2006年4月14日,在前进党赢得了大选后,奥尔默特当选为以色列总理。 奥尔默特的前进党也在2006年的2006年的选举中赢得了多数派席位。 在2006年6月28日,哈玛斯的民兵部队从加沙地带挖地道潜入以色列境内攻击以色列国防军的据点,俘虏了一名以色列士兵必且杀害了其他两名。 以色列对此展开了夏雨行动,大量轰炸哈玛斯目标以及其他桥梁、道路、以及发电站。 以色列也派军占领此地区。 2006年6月13日爆发的以黎冲突发生在以色列北部和黎巴嫩地区,主要是介于真主党和以色列之间的冲突。 冲突始于真主党之前在一次跨越边界的恐怖袭击行动中杀害了八名以色列士兵并且俘虏其他两名,以色列认为黎巴嫩政府必须对这次攻击负起责任,因此从海上和空中对黎巴嫩展开轰炸,并且进军黎巴嫩南部。 真主党继续使用火箭攻击以色列北部,并且以游击队的打带跑战术袭击以色列军队。 最后以色列在2006年8月14日达成一则停火令。 这场冲突杀害了一千名黎巴嫩平民、440名真主党民兵、以及119名以色列士兵,也对黎巴嫩城市的基础建设造成了庞大损害。 2008年9月18日凌晨,外交部长利夫尼在以色列执政党前进党17日党主席初选中以微弱优势获胜,将接替奥尔默特成为前进党成立3年来的第三任党主席和第一位女性党主席。 据报道,最终统计结果显示,利夫尼获得43.1%的选票,领先其最大竞争对手、交通部长莫法兹1.1个百分点。 ,因此利夫尼最终胜出,成为以色列历史上第二位女性总理。 2008年12月28日 以色列战机和武装直升机27日对哈马斯控制的加沙地带发动了大规模空袭,巴勒斯坦伊斯兰抵抗运动(哈马斯)发言人巴尔胡姆27日要求其下属武装派别对以色列发射远程火箭弹,以报复以军空袭加沙。 这次空袭是自1967年中东战争以来,以军袭击所造成的巴勒斯坦人单日死亡人数最多的一次。 加沙地区应急机构负责人29日表示,以色列对哈马斯发动的空袭已造成310人死亡,另有1400余人受伤。 巴勒斯坦27日宣布未来三天为哀悼日。 以色列外长利夫尼表示,选在这个时候痛击哈马斯的原因很简单,因为哈马斯违反半年前的停火协议,几乎每天以火箭、迫击炮攻击以色列平民。 最近更变本加厉,上周曾有一天发射80枚火箭的纪录。 因此以色列无法再忍受。 [编辑本段]六、司法以色列的司法部门是由三层架构的法庭组成。 在最低层次的是地方法院,分布于大多数的都市。 第二层则是地区法院,同时负起上诉法院和地方法院的功能,分布于五座城市:耶路撒冷、特拉维夫、海法、贝尔谢巴、以及拿撒勒。 最上层的法院则是以色列最高法院,位于耶路撒冷,目前的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是Dorit Beinisch。 最高法院是最高的上诉法院,也身兼高等法院(HCQJ)的功能,高等法院主要是负责解决个别公民对於法院提出的请愿,对这些请愿的回覆通常是由政府部门进行(包括以色列国防军)。 这样的请愿可能使得高等法院作出决定,指导政府部门改正行政的方式。 一般的法官是由国会组成的委员会、最高法院的法官、以及以色列律师行会的会员联合选出的。 法律规定要求法官在70岁时退休。 最高法院的首席大法官由司法部长所批准,负责指派所有法庭的常务官员。 以色列并不是国际刑事法院的成员,因为担心若加入成员将会导致以色列在有争议的领地的殖民者会遭到起诉.以色列并没有一部明文写成的宪法。 因此以色列政府的运作都是依据以色列国会颁布的法规进行,包括了一系列的「以色列基本法」(Basic Laws),目前为止总计有14条基本法。 这些基本法被计画用作未来宪法颁布的基础。 在2003年中旬,国会的宪法、法律、和司法委员会开始起早一份正式的宪法[24],直到2007年初为止宪法的起草过程仍在进行[25]。 以色列的法律系统混合了英美普通法系、欧陆法系和犹太法典的影响,另外也受到以色列建国宣言的影响。 如同英美的法系,以色列的法律体制建立在先前判例的原则上。 以色列的法庭采取抗辩制度,而不是审讯制度,当事人(原告和被告)必须自行将证据带到法庭上,法庭并不会进行任何独立的调查。 以色列最高法院的建筑。 如同欧陆法系,以色列并不采取陪审团制度。 案件是由专业的法官进行判决。 许多主要的以色列法规(例如契约法)也都受到欧陆法系的影响,是根基於民法的原则上。 以色列的法规并不是由法典组成,而是由单独的法规构成。 不过,一套民法的法典在最近完成了,并且预估将会被正式采用。 宗教法庭(犹太教、伊斯兰、和基督教)则在婚姻的离婚判决上拥有独占的法律权利。 [编辑本段]七、禁忌1�交通全告停止的安息日及赎罪日 犹太教的安息日是从星期五太阳入海开始到星期六的傍晚时分止;大多数餐厅和电影院等场所在这段时间内都不营业,公共交通也停顿。 在安息日,耶路撒冷市内的一切交通机关,全都停止工作。 这一天,观光客最好勿搭车前往正统犹太教徒的居住区。 否则,那些犹太教徒会怒不可遏地向车上的人投掷石头。 在赎罪日(通常在公历十月初或九月底)这一天,交通将绝对告停。 除非救护车等必须行驶的车辆,其车窗前后必须有当日可以行车的标志,否则在这一天路人向车上扔石头、西红柿、鸡蛋等是合法的。 这一天犹太人会穿着白衣服在马路中间散步,孩子们在街上骑自行车。 这一天通常也是校友散步到学校附近见面的日子。 2�莫夸奖阿拉伯国家 以色列和阿拉伯诸国之间的纠纷层出不穷。 宗教上的原因,是造成这种纠纷的根源所在。 伊斯兰教徒认为耶路撒冷是他们的圣地,这个问题纠缠至今难以解决。 所以,到了以色列或阿拉伯诸国,应该避免夸奖对方任何一国,否则,势必引起麻烦。 3�饮食禁忌 源于圣经对饮食的规定,根据这些规定(kashrut),犹太人只能食用某些特定种类的肉类和鱼类。 而猪肉和兔肉,以及贝壳类是不行的。 水里无翅无鳞的,雀鸟之类,有翅膀用四足爬行的物,蝗虫,蚂蚱,蟋蟀与其类,蚱蜢与其类,这些都不可以吃。 另外,用于奶制品的餐具必须和用于肉制品的餐具分开使用。 鱼类、蛋、水果和蔬菜(Pareve食品)可以同肉类或者同奶制品同时食用。 分别用于奶制品和肉类的餐具应当分开使用、清洗和存放。 安息日当天是不允许烹饪的,只能把事先准备好的食物用小火慢炖。 通常这样的食品是Cholent(头天做好的菜)或Kugel(类似面条)。 按犹太教义,犹太人不吃猪肉和海蛰,不能把肉和奶制品一起食用。 人道的宰杀动物,并严禁吃血、吃猪肉、无鳞的鱼类及其他被禁止的食物。 以色列人不吃猪肉,牛肉可以吃,但必须有犹太教牧师在场之下宰杀出来的牛,且被宰杀的牛不能太痛苦的情况下才可以供人吃食。 他们还有一些禁忌:牛肉和牛奶不可以同时烹任,也不可以两者同食。 没有鱼鳞的鱼类,亦在禁吃之列。 犹太教的饮食禁忌很多。 关于血,《旧约·利未记》中说,耶和华告诫以色列人,“凡以色列家中的人,或是寄居在他们中间的外人,若吃甚么血,我必向那吃血的人变脸,把他从民中剪除。 ” 4�光说一句“抱歉”并不能了事 在以色列如果犯了什么错误,光说一句“抱歉”,往往不能就此了事。 一犯了错,你必须思路清晰地说出犯错的原因,然后跟对方讨论、沟通。 如果省掉这一点,只想用一句“对不起”来打发过去,你会招来对方的轻视。 为了一件事,你该把之所以如此的理由搬出来,除非对方彻底了解,否则寸步不让——这也可以说是彼此尊重。 5�参观犹太教圣地和教堂时 以色列民族大多不拘泥礼节,可是如果参拜圣地,礼节就不能不守,而且严格得很。 要进入犹太教的圣地或教堂,男性必须顶着一种叫做“哥巴”的帽子。 进入回教教堂的时候,必须脱鞋,赤足而入进入基督教教堂时,必须脱下帽子。 参观这些地方,不能以游山玩水的态度处之,气氛应该是严肃的,绝不可以一路嘻嘻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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