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洲重磅资产管理机构任命高管

中国基金报 吴娟娟

5月6日,惠理集团宣布任命赵瞾(Clare Zhao)为惠理集团亚太机构业务主管,中国业务主管和ETF主管,自4月29日起生效。惠理集团在新闻稿中表示,赵瞾将常驻中国香港,向惠理领导委员会汇报。

据了解,赵瞾曾任欧洲资产管理巨头东方汇理董事总经理、中国业务主管。其间,她负责东方汇理的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业务(QDLP)。在此之前,她曾任职于先锋领航集团负责中国内地和中国香港的分销业务。

这是继几天前首席执行官辞职后,惠理的又一项重要人事变动。

4月26日,惠理集团董事会(简称“董事会”)宣布,黄慧敏(June Wong)已辞去公司首席执行官和执行董事职务,以追求其他个人目标。在今年的剩余时间,黄慧敏仍将担任董事会的顾问。辞职的同时,黄慧敏已停止担任公司的风险管理委员会成员和授权代表等相关职务。资料显示,黄慧敏于2021年10月被委任为总裁,任期内历经了疫情、地缘政治升级等挑战。

据了解,黄慧敏辞职后,惠理首席执行官的职能暂时由领导委员会承担。目前领导委员会含两名成员,包括联席主席兼联席首席投资总监谢清海、联席主席兼联席首席投资总监苏俊祺。惠理表示将物色人选来填补首席执行官职位空缺。

资料显示,惠理于1993年成立,曾为亚洲规模最大的资产管理公司之一,也是海外投资者心中知名的“中国投资专家”,由传奇投资家谢清海创立。除了香港总部外,它在上海、深圳、吉隆坡、新加坡和伦敦设有办公室,并在北京设有代表处。不过,近年其资产管理规模有所缩水。

年报披露的数据显示,截至2019年底,惠理集团资产管理规模为150.07亿美元,到了2020年底,这一数值缩水至141.66亿美元;到了2021年底,进一步缩水为100.37亿美元;到了2022年底,这一数值降为61.45亿美元;到了2023年底,这一数值则为55.70亿美元。

广发证券入局亚洲知名资产管理机构

作为亚洲少数上市资产管理机构,惠理的股价也经受了挑战。

或在重重压力下,2023年惠理完成一项重要举措,引入战略投资者——广发证券。

2023年6月惠理宣布这一股权投资。2024年1月4日晚,广发证券发布公告称,其全资子公司广发控股(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控股(香港)”)收购惠理集团3.66亿股(20.04%)普通股已完成股权交割。

惠理在年报中称这项交易为“务实举措”,并表示,此项交易为双方带来了协同效益。对于惠理来说,“行业领先者加盟成为主要股东可提升外界对本公司的信心,提升业务潜力,以捕捉更多市场机会”。

广发控股(香港)入局之后,惠理出现了不少变化。

例如,2023年7月,远致国际与惠理集团达成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向市场推出首只聚焦大湾区发展的有限合伙基金,该基金于2023年6月30日成立。据了解,远致国际为深圳资本全资控股的香港持牌主体,而深圳资本则为深圳市国资委专门成立的国资辅助履职平台和国有资本运营专业平台。

双方认为,《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将为大湾区带来独特的发展机遇。基金可以充分连接各方资源,打造一个融合经济、金融、基础建设的开放式载体,助力推广深、港两地成为全球金融及先进制造业中心。

2023年11月,惠理推出面向零售投资者的美元货币基金,捕捉美元高息带来的投资机遇。而惠理集团产品线丰富的步伐似乎并未停止。2024年4月25日, 惠理集团公布,在香港推出惠理日本房地产投资信托产业基金。

2023年扭亏为盈

经过一系列的努力,2023年惠理集团扭亏为盈。

年报还透露,2023年,惠理旗下部分基金获得了显著的认购。2023年全年,惠理集团获12亿美元的认购总额。这归功于它旗下部分投资策略相较于同行更为强劲的表现。具体而言,集团旗下股票及多元资产策略基金市场需求强劲。

广发入局将带给惠理什么变化,这个问题可能待时间的持续检验后才会有答案。

编辑:舰长

审核:许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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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高管包括哪些职位

公司高管包括的职位如下:1、总经理或首席执行官,副总;2、总经理助理,行政、运营、人事、财务、市场、销售、信息、技术、质量、公关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3、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4、公司管理层中担任重要职务、负责公司经营管理、掌握公司重要信息的人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七条【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国有独资公司设董事会,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行使职权。 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 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 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公司高管有什么法定义务1、召开股东会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股东应当签字;2、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人数少于法定人数的,在新的董事到任前,董事仍需依法履行其职务;3、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签字;4、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签字;5、董事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因故不能出席的,应当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6、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7、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银保监高管任职资格管理办法

《银保监高管任职资格管理办法》规定了高管人员的任职条件和程序,包括审查任职资格、备案、公示等。 此办法旨在规范金融机构高管任职行为,提高金融风险防控能力。 《银保监高管任职资格管理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制定的,于2019年2月1日正式实施。 该办法主要针对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高管任职管理进行规范。 该办法规定了高管人员的任职条件和程序,其中包括:高管候选人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资格条件;各金融机构需要向银保监会提交高管任职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银保监会会同有关部门对高管任职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通过审查的高管任命需上报备案,并公示备案结果等。 此办法的实施,旨在规范金融机构高管任职行为,提高金融风险防控能力。 同时,还有助于促进金融机构内部治理和管理水平的提升,保障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安全。 《银保监高管任职资格管理办法》适用于哪些金融机构?《银保监高管任职资格管理办法》适用于商业银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高管任职管理,同时也适用于其他经银保监会批准的金融机构的高管任职管理。 其中,商业银行是重要的内容之一,因其直接涉及到金融服务市民的广泛性和经济发展的重要性,受到了更多的关注。 《银保监高管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的实施,有助于规范金融机构高管任职行为,提高其业务水平和管理能力,增强金融风险防范能力,进一步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各金融机构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管工作,并落实好高管管理制度,为行业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法律依据】:《银保监高管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金融机构派遣或委派高级管理人员担任同级别及以下子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依规申报,并报银保监会备案。

证券公司高管任职资格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监管,提高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专业素质,保障证券公司依法合规经营,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行政许可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监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人员),是指证券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合规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人员。 证券公司行使经营管理职责的管理委员会、执行委员会以及类似机构的成员为高管人员。 第三条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当在任职前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任职资格。 证券公司不得聘任未取得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不得违反规定授权不具备任职资格的人员实际行使职责。 第四条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遵守公司章程和行业规范,恪守诚信,勤勉尽责。 第五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进行监督管理。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由中国证监会授权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依法核准。 第六条 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依法对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 任职资格条件第一节 基本条件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一)《证券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形;(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金融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三)自被中国证监会撤销任职资格之日起未逾3年;(四)自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不适当人选之日起未逾2年;(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取得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正直诚实,品行良好;(二)熟悉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营管理能力。 第二节 董事、监事的任职资格条件第九条 取得董事、监事任职资格,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从事证券、金融、法律、会计工作3年以上或者经济工作5年以上;(二)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第十条 取得独立董事任职资格,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从事证券、金融、法律、会计工作5年以上;(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且具有学士以上学位;(三)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时间和精力。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不得与证券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利益冲突或者存在其他可能妨碍独立客观判断的情形。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证券公司独立董事:(一)在证券公司或其关联方任职的人员及其近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人员;(二)在下列机构任职的人员及其近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人员:持有或控制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单位、证券公司前5名股东单位、与证券公司存在业务联系或利益关系的机构;(三)持有或控制上市证券公司1%以上股权的自然人,上市证券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或者控制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自然人,及其上述人员的近亲属;(四)为证券公司及其关联方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及其近亲属;(五)最近1年内曾经具有前四项所列举情形之一的人员;(六)在其他证券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职务的人员;(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二条 取得董事长、副董事长和监事会主席任职资格,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从事证券工作3年以上,或者金融、法律、会计工作5年以上,或者经济工作10年以上;(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取得学士以上学位;(三)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资质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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