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导平台企业用流量帮助商户扩大交易量 官方

个体工商户 引导平台企业用流量帮助商户扩大交易量

中新经纬10月14日电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局长罗文14日表示,引导平台企业用流量帮助平台内商户提升品牌知名度、扩大市场交易量。

14日上午,国新办就加大助企帮扶力度有关情况举行发布会。会上有记者提问:近日召开的中央政治局会议强调,要有效落实存量政策,加力推出增量政策,请问在提高政策措施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方面,市场监管总局近期将推出哪些政策措施来激发经营主体的活力?

罗文答复称,一直以来,市场监管总局高度重视服务经营主体工作。近期,我们按照中央一揽子增量政策的部署,总局将推出以下四个方面的政策措施:

一是引导平台企业用流量帮助平台内商户提升品牌知名度、扩大市场交易量。我们将出台《关于引导网络交易平台发挥流量积极作用、扶持中小微经营主体发展的意见》, 经营 鼓励网络交易平台企业合理配置流量资源,重点向三类经营主体倾斜 ,就是农产品经营主体、特色经营主体和新入驻经营主体倾斜,同时结合大型促销等活动加大对平台内企业商户的流量支持,帮助企业商户提高流量利用效率,提升经营管理水平,充分激发平台内经营主体的内生动力和市场活力。

二是推动将质量信誉作为企业的融资依据。着力推动金融机构将企业的质量能力、质量管理、质量品牌等质量信誉要素,纳入对企业的信贷审批和风险管理模型,尤其 要为中小微企业量身定制金融产品和服务 ,在授信额度、利率、融资期限、还款方式方面实施差异化安排,提高企业的融资可得性和便利度。同时推动股权、基金、债券等融资工具组合发力,每年可以实现质量融资增信授信额度3000亿元,这将全面惠及各类企业。

融资

三是对个体工商户实施分型分类、精准帮扶。大家知道,个体工商户是我国数量最多的经营主体,截至今年8月底,我国实有个体工商户1.25亿户,占我国经营主体总数的三分之二。个体工商户在稳就业、惠民生、促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市场监管总局将个体工商户分为生存、成长、发展三个类型和名、特、优、新四个类别, 将在今年年底前建成全国统一的分型分类“个体工商户名录库”。 在此基础上,我们将会同相关部门在税收、社保、就业、融资等领域出台更有针对性的政策,推动地方政府在场地、成本、培训、招工等方面对个体工商户实施精准帮扶。

四是加快制修订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相关重点标准的进程。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能够有效拉动投资、促进消费,为企业提供广阔的市场发展空间。今年以来,总局围绕“两新”行动,安排了130项标准制修订任务,目前我们已经完成74项,接下来我们将深入实施标准提升行动,加快推进标准的研制进程, 重点升级能耗排放技术标准、提升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加大回收循环利用标准供给 ,切实以标准提升牵引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中新经纬APP)


公域流量平台有哪些

公域流量平台如:微博、淘宝、抖音、头条、腾讯、腾讯视频、爱奇艺、优酷、喜马拉雅等各大平台公共付费流量渠道。

线上垂直类型流量渠道,如:妈妈帮、汽车之家、财经网、美食天下等垂直类型,涉众基本唯一的流量渠道。

公域流量主要介绍:

官方

是商家只能以付费或者活动等方式,想方设法满足平台规则而获取的流量,无法留存。 譬如你抖音上的粉丝,就是公域流量。 因为你没有支配权啊,稍有营销嫌疑,就会封号,粉丝就为0了。

用流量

说白了,公域流量就是大盘流量,即整个淘宝天猫或者京东的平台流量。 私域流量,从字面来讲,就是属于自己的流量。

猎鲸微信管理系统:

是一款专业微信个人号聚合管理系统,针对企业、微商、微信运营独立研发的高效系统。 它具备一键,私域流量池搭建、朋友圈营销、社群管理、客户管理、监控管理等等功能。

为什么我会收到海南映也科技有限公司转账724.44?

电商平台上,“刷手”刷单,虚假交易,虚构好评,苦人久矣。 7月22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对外公布一批网络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2021年市场监管总局加大对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组织专业团队、利用网络软文、网络红人、知名博主、直播带货等方式进行“刷单炒信”、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截至2021年上半年,全国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共查办各类不正当竞争案件3128件,罚没金额2.06亿元。 据悉,此次市场监管总局公布的网络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共10起,涉及三种不同类型的刷单方式,对利用“网红效应”虚构评价,组织员工、亲友等熟人,雇佣专业团队或“刷手”等方式“刷单炒信”的行为进行曝光。 电商平台上,用户评价往往是消费者选择商品的重要参考因素。 也正因如此,一些不良卖家为吸引消费者的注意力、获取更多交易机会,寻找“刷手”进行虚假交易,以不正当方式提高商品销量、用户好评度和店铺信誉。 在公布的典型案例中,有一类是通过雇佣专业团队、“刷手”,利用专业技术软件等手段帮助“刷单炒信”。 过去利用传统传播方式“自卖自夸”的夸大或虚假宣传现今演变为组织专业团队、利用网络软文、通过“直播带货”等助力虚假宣传,诱骗消费者。 “刷单炒信”日益呈现出组织化、职业化、规模化等特点,甚至形成黑灰产业。 在“刷单炒信”这条产业链上,组织者、卖家和“刷手”是三大主要角色,在严厉查处卖家刷单行为的同时,严肃追究帮助刷单主体的法律责任,也是斩断这一利益链条的重要环节。 为此市场监管总局相关负责人称,从最初的人工刷量到现在的机器刷量,“刷单炒信”这一网络黑灰产已经发展到足以影响商家生存的地步,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等合法权益,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不利于互联网生态健康发展,必须加以整治和清理。 市场监管总局公布的十大典型案例主要体现出三种类型的“刷单炒信”行为。 一、利用“网红效应”虚构评价等方式“刷单炒信”。 设置网络点评和排名的初衷,是通过统计与展示互联网用户消费后的真实反馈形成的大数据,反映人气、实力和市场口碑等信息,以帮助消费者更便捷地作出判断和选择。 然而在刷单团伙操纵下,通过组织“大V”(平台高级别用户)到店免费体验后发布指定好评、“刷手”在不实际体验或者使用商品的情况下发布虚假好评、使用虚假注册的会员账户发布好评等多种手段,“粉丝”可以有,“互动”可以买,“好评度”能够提升,“播放量”可以增长。 从最初的人工刷量到现在的机器刷量,“刷单炒信”这一网络黑灰产已经发展到足以影响商家生存的地步,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等合法权益,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不利于互联网生态健康发展,必须加以整治和清理。 案例1:浙江省杭州之壹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利用“大V”打造“网红店”帮助“刷单炒信”基本案情:2020年底,当事人根据11家大众点评平台入驻商家打造所谓“网红店”的需求,招募大量大众点评平台“大V”到店付费用餐。 “大V”在用餐后,编造好评“作业”发布并予以高分点评。 当事人对“大V”的“作业”审核后,将餐费予以返还。 当事人通过此类方式在大众点评平台内提高了相关商家的星级并大量增加优质评价,通过内容和流量双重造假,帮助商家欺骗误导相关公众。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第二十条第一款对当事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20万元。 案例2:广东省深圳市浩通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冒充消费者评价“刷单炒信”基本案情:当事人开发并运营“锦鲤好物会员购物平台”,在平台的应用软件中设置了“积分捡漏”模块,宣称可以0.1折至3折不等的价格购买手机等商品,每天有数千人捡漏成功,吸引用户充值赠送积分参与“积分捡漏”活动。 2021年3月8日至15日,当事人宣传每天成功发放福利4000至6000份之间,但实际每天成功发放福利在15份以内,与宣传的数量存在极大的差距。 同时,当事人对平台上部分没有用户评论的商品,虚增用户的昵称、头像及评论内容。 当事人虚构了活动发放福利的数量,同时冒充消费者进行评价,欺骗误导相关公众。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第二十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20万元。 案例3:广东省深圳市诺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虚假到店点评帮助“刷单炒信”基本案情:当事人自2020年4月,利用微信朋友圈发布“增加大V数量、小V到店体验、增加浏览量”等服务内容,承诺帮助客户提高在美团点评平台的“星级”和“排名”,从而吸引更多消费者。 当事人利用不同账号登录操作,为平台内店铺虚假评价“五星”满分,而非实际到店消费者的真实评价。 当事人通过虚假好评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商业宣传,欺骗误导相关公众。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第二十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1万元。 二、通过雇佣专业团队、“刷手”,利用专业技术软件等手段帮助“刷单炒信”。 过去利用传统传播方式“自卖自夸”的夸大或虚假宣传现今演变为组织专业团队、利用网络软文、通过“直播带货”等助力虚假宣传,诱骗消费者。 “刷单炒信”日益呈现出组织化、职业化、规模化等特点,甚至形成黑灰产业。 在“刷单炒信”这条产业链上,组织者、卖家和“刷手”是三大主要角色,在严厉查处卖家刷单行为的同时,严肃追究帮助刷单主体的法律责任,也是斩断这一利益链条的重要环节。 案例4:浙江省台州市陈某辉利用技术软件帮助“刷单炒信”基本案情:当事人在2018年、2020年前后分别注册了浙江小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浙江番茄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浙江辣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三家公司,申请“企业QQ号”并招募雇佣员工21名,分设成“排单组、审核组、导购组、售后组”,运营“刷单炒信”工作。 同时借助“小水滴”、“大水滴”、“猫头鹰”专用刷单软件,搜索有刷单需求的商户,分配“刷手”刷单任务,完成虚假交易,帮助网店经营者在平台的评价体系内获取更高的商业排名、信用度和用户访问量,误导消费者。 自2018年9月至2021年4月29日,当事人共刷单单,刷单商品总金额3.59亿余元,获利372.93万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第二十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200万元。 案例5:福建省厦门市宗某利用技术手段帮助“刷单炒信”基本案情:当事人在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期间,收取了翰美互通(厦门)科技有限公司的佣金,对翰美互通(厦门)科技有限公司的字体产品进行虚假下载,帮助其虚构下载量,以达到欺骗误导相关公众的目的。 相关费用共计73.51万元。 此外,当事人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还违反了有关无照经营的禁止性规定。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第二十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20万元。 案例6:广东省佛山市云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雇佣“刷手”帮助“刷单炒信”基本案情:当事人从事网店制作、运营及维护相关服务工作。 为招揽客户(网店经营者),当事人免费向客户提供垫付货款刷单的服务。 根据客户需要联系“刷手”对客户的店铺进行下单交易,然后通过转账先垫付订单金额给“刷手”。 订单交易完成后,当事人转佣金给“刷手”,再向客户收回垫付的订单金额及佣金。 从2020年4月至12月共垫付货款刷单121单,产生订单金额及佣金合计3.56万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第二十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5万元。 案例7:广东省佛山市麦淘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委托刷单公司“刷单炒信”基本案情:当事人在“天猫”平台开设经营“edon旗舰店”。 当事人从2020年6月份起,为提高网店销量排名,从2020年8月1日至2021年1月31日期间,通过委托刷单公司以刷单方式为当事人经营的网店虚构交易记录、销售量等。 当事人共虚构交易165笔,虚构交易金额共1.92万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第二十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2.5万元。 三、组织员工、亲友等熟人“刷单炒信”。 所谓“刷单炒信”,本质就是造假,即在点击、阅读、观看、消费等方面,利用造假手段让自己的数据“好看”,误导市场、诱导消费,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 根据实施“刷单炒信”行为的不同主体,大体可以分为“自刷”和组织他人刷单两种。 而“自刷”最典型的手段就是通过组织员工、亲友等熟人刷单,虚构商品销售状况、用户评价等信息。 当前“刷单炒信”已经成为市场的一颗“毒瘤”,必须对“刷单炒信”重拳出击,从严从重查处。 案例8:福建省厦门市翰美互通(厦门)科技有限公司虚构产品下载量“刷单炒信”基本案情:当事人在2019年7月至2020年1月期间,安排公司员工在华为、OPPO、VIVO手机的APP应用下载平台搜索并购买下载自家的字体产品,虚构产品的下载量等销售状况,欺骗误导相关公众。 涉案金额共计296.67万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第二十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25万元。 案例9:广东省深圳市酷美传媒有限公司利用熟人“刷单炒信”基本案情:当事人存在两种违法行为,一是当事人经营的“小米湾2020新款平板电脑12寸”的宣传参数是:屏幕12英寸、电池容量mAh,前摄像头像素1600万,后摄像头像素3200万;而实际参数是:屏幕10英寸、电池容量5000mAh,前摄像头像素200万,后摄像头像素500万。 当事人对其商品的性能作虚假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二是当事人组织熟人刷单虚假提升销售量。 调查发现,当事人的进货单据和订单明细显示,当事人实际进货量、销售量、销售额与在天猫店宣传月显示的销售量“1.5万+”严重不符。 经调查,当事人承认其在平台的销售数量是通过刷单实现的。 当事人组织员工以及亲友帮忙下单,实际不发货,待流程结束后通过其他渠道给他们退款,另外再给17元/单的刷单佣金。 当事人对其商品的销售状况作虚假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相关公众。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第二十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5万元。 案例10:江苏省苏州衣轩峻领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虚构收货地址“刷单炒信”基本案情:当事人在京东网站开设一家名为“罗蒙聚宝宝旗舰店”的店铺,从事服装销售。 2020年5月开始,当事人通过某平台购买多个京东账户,由公司员工使用这些账号在店铺购买产品进行刷单。 上述订单由京东物流根据账户设置的虚假地址和买家电话进行派送,快递员无法派送到虚假地址后随即联系买家(实际为公司员工),并按要求送至实际经营场所内。 当事人通过上述方式共计刷单6254单,总金额217.8万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第二十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5万元。

阿里巴巴骗子公司,欺骗诱拐欺诈中小企业??

阿里巴巴实力商家项目骗局曝光 笔者经查询核实了解到阿里巴巴于2019年9月底推出了两个薅羊毛项目:“工业品牌”和“SKA头部商家”扶持计划,其中SKA商家在阿里官方营销小二的促销口中更是夸张的说道:“全网全行业在实力商家的企业中招募,只有1000个名额,入驻成功后全平台会用70%的流量实行倾斜扶持”等欺骗性的承诺来诱导来商家入驻!其中笔者的公司也是阿里平台的这个所谓的SKA头部商家扶持计划的受害者,所以特意花时间整理这份资料,以警示广大商家朋友,以免以后阿里平台还有类似的促销项目推出而成为下一个被薅羊毛的新羊!首先我们先看一下目前做了实力商家的一些企业在网上对阿里平台的控诉内容:从这个网络的搜索结果数据可以看出,上当受骗的企业真不是一个小数目,下面我在复盘一下我们企业是怎么上当受骗的吧:2019年9月底,杭州阿里巴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旗下网站官方销售人员田小二(以下简称“1688平台”)向我们公司兜售阿里平台的电商服务,在沟通中某公司表示不做实力商家!田小二表示此次1688平台全网征集开通1000家SKA头部商家,获得的不仅是实力商家权益,还可获得1688平台向被征集成功的商户倾斜的70%全网流量资源,只需人民币元作为服务费即可获得。 1688平台还表示开通后官方会委派专属SKA小二一对一协助店铺运营等,基于这样的承诺加上对阿里这个这么具有影响力的平台的信任,我们公司才决定开通SKA头部商家服务并于2019年10月12日在田小二的指引下向1688平台汇款人民币元作为开通SKA头部商家服务费。 但自开通该项服务后1688平台承诺的流量资源倾斜完全没有兑现,流量与开通前没有明显的变化,并且所谓的一对一运营协助客服也没有安排,电话至1688平台要求履行相关承诺时又互相推诿,一直没有给出正面的反馈或处理措施,此时我们公司才醒悟被阿里平台蒙骗了!基于以上的阿里平台违约在先的情况下,于是我们公司于2020年1月6日向1688平台提出退款要求,经平台核实后,1688平台当时即安排田小二向我司电话道歉并表示同意退款,但直至2020年3月阿里平台的退款还是没有落实,于是我们公司开始每天1-2次电话至1688平台咨询要求尽快落实退款,但每次都只得到阿里平台客服人员的等待1-2个工作日会有相关人员联系回复的答复,但直至此文整理时,未收到平台任何官方名义的电话或正面回复。 从1月6日至今已经过去了3个月了,电话至阿里平台得到的还是等待2个工作日回复的敷衍与推诿!也就是说至今阿里的1688平台还没有给出明确的答复,我们公司也在多次无果的情况下无奈做出艰难的维权方案:先申诉消费者协会,如果仍然没有结果那最后不惜代价请律师起诉阿里1688平台,在此也向各大律师事务所或者机构求助,合力举证阿里1688平台这些欺骗诱导行为,一起为中国的企业做些事情,加快国内商务环境的正规化进程,有意向的可以在文章评论里留言,我公司将安排专人联系处理!笔者所述句句属实,录音为证!!!笔者所述句句属实,录音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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