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私募业务存在违规行为 鑫海资产管理被河南证监局责令改正

北京商报讯 (记者李海媛)6月11日,河南证监局发文称,经查,郑州鑫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海资产管理”)在开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业务过程中,存在未按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私募基金备案手续;向不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等违规行为。

根据有关规定,河南证监局决定对鑫海资产管理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同时,河南证监局要求鑫海资产管理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严格遵守监管规则和执业规范,恪守勤勉尽责义务,切实提升合规水平,并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河南监管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河南监管局是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职责在于对河南省内的金融机构进行监督管理,保障金融市场的稳定与健康发展。 该机构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对金融机构进行日常监管、风险评估、现场检查等工作,确保其业务活动合规、风险可控。 一、监管范围与职责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河南监管局的监管范围覆盖了河南省内的各类金融机构,包括但不限于银行、保险、证券、信托等。 其职责主要包括制定和执行监管政策、监督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评估和管理金融风险、处理金融违规事件等。 通过实施有效的监管措施,该机构旨在维护金融市场的公平竞争和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监管方式与手段为了履行监管职责,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河南监管局采用多种监管方式和手段。 首先,该机构对金融机构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现场检查,以了解其业务运营、风险管理等方面的情况。 其次,通过对金融机构的报表、数据等信息进行分析,评估其风险状况和业务合规性。 此外,该机构还积极与金融机构沟通,了解其经营中的困难和问题,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三、监管效果与意义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河南监管局的监管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 一方面,通过有效的监管措施,该机构成功地控制了金融风险,保障了金融市场的稳定。 另一方面,通过推动金融机构合规经营、创新发展,该机构促进了河南省金融业的健康发展,为地方经济提供了有力支持。 综上所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河南监管局在维护河南省金融市场稳定、促进金融业健康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通过实施有效的监管措施,该机构确保了金融机构的合规经营和风险可控,为地方经济的繁荣做出了积极贡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条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工作。 本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的规定。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九条规定: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法负责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设立派出机构。 派出机构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证券市场实行监督管理,维护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三公原则,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私募投资基金活动,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私募投资基金行业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 私募基金财产的投资包括买卖股票、股权、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及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 非公开募集资金,以进行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其登记备案、资金募集和投资运作适用本办法。 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从事私募基金业务适用本办法,其他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对上述机构从事私募基金业务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从事私募基金业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和从事私募基金托管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托管人)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从事私募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从事私募基金服务活动,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第五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本办法和中国证监会的其他有关规定,对私募基金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设立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和发行私募基金不设行政审批,允许各类发行主体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向累计不超过法律规定数量的投资者发行私募基金。 建立健全私募基金发行监管制度,切实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依法严厉打击以私募基金为名的各类非法集资活动。 建立促进经营机构规范开展私募基金业务的风险控制和自律管理制度,以及各类私募基金的统一监测系统。 第六条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本办法、中国证监会其他有关规定和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对私募基金业开展行业自律,协调行业关系,提供行业服务,促进行业发展。 第二章登记备案第七条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向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报送以下基本信息:(一)工商登记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三)主要股东或者合伙人名单;(四)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信息;(五)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业协会应当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材料齐备后的2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公告私募基金管理人名单及其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办结登记手续。 第八条各类私募基金募集完毕,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报送以下基本信息:(一)主要投资方向及根据主要投资方向注明的基金类别;(二)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资金募集过程中向投资者提供基金招募说明书的,应当报送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公司、合伙等企业形式设立的私募基金,还应当报送工商登记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三)采取委托管理方式的,应当报送委托管理协议。 委托托管机构托管基金财产的,还应当报送托管协议;(四)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业协会应当在私募基金备案材料齐备后的2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公告私募基金名单及其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办结备案手续。 第九条基金业协会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办理登记备案不构成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基金财产安全的保证。 第十条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普通合伙人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基金业协会应当及时注销基金管理人登记并通过网站公告。 第三章合格投资者第十一条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 投资者转让基金份额的,受让人应当为合格投资者且基金份额受让后投资者人数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第十二条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第十三条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一)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二)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三)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但是,符合本条第(一)、(二)、(四)项规定的投资者投资私募基金的,不再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和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第四章资金募集第十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第十五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第十六条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销售私募基金的,应当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由投资者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应当制作风险揭示书,由投资者签字确认。 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销售机构销售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采取前款规定的评估、确认等措施。 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问卷及风险揭示书的内容与格式指引,由基金业协会按照不同类别私募基金的特点制定。 第十七条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销售或者委托销售机构销售私募基金,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 第十八条投资者应当如实填写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问卷,如实承诺资产或者收入情况,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填写虚假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承诺文件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投资者应当确保投资资金来源合法,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投资私募基金。 第五章投资运作第二十条募集私募证券基金,应当制定并签订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以下统称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应当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规定。 募集其他种类私募基金,基金合同应当参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规定,明确约定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相关事宜。 第二十一条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私募基金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 基金合同约定私募基金不进行托管的,应当在基金合同中明确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 第二十二条同一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不同类别私募基金的,应当坚持专业化管理原则;管理可能导致利益输送或者利益冲突的不同私募基金的,应当建立防范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的机制。 第二十三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私募基金业务,不得有以下行为:(一)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投资活动;(二)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三)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本人或者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进行利益输送;(四)侵占、挪用基金财产;(五)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六)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投资者利益的投资活动;(七)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八)从事内幕交易、操纵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交易活动;(九)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如实向投资者披露基金投资、资产负债、投资收益分配、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况以及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信息披露规则由基金业协会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资运作情况和杠杆运用情况,保证所填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发生重大事项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向基金业协会报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和所管理私募基金年度投资运作基本情况。 第二十六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及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妥善保存私募基金投资决策、交易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方面的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10年。 第六章行业自律第二十七条基金业协会应当建立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私募基金备案管理信息系统。 基金业协会应当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信息严格保密。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对外披露。 第二十八条基金业协会应当建立与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其他相关机构的信息共享机制,定期汇总分析私募基金情况,及时提供私募基金相关信息。 第二十九条基金业协会应当制定和实施私募基金行业自律规则,监督、检查会员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 会员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规定和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的,基金业协会可以视情节轻重,采取自律管理措施,并通过网站公开相关违法违规信息。 会员及其从业人员涉嫌违法违规的,基金业协会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三十条基金业协会应当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受理投资者投诉,进行纠纷调解。 第七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开展私募基金业务情况进行统计监测和检查,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采取有关措施。 第三十二条中国证监会将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诚信信息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信用状况,实施差异化监管。 第三十三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 第八章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第三十四条本办法所称创业投资基金,是指主要投资于未上市创业企业普通股或者依法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可转换债券等权益的股权投资基金。 第三十五条鼓励和引导创业投资基金投资创业早期的小微企业。 享受国家财政税收扶持政策的创业投资基金,其投资范围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基金业协会在基金管理人登记、基金备案、投资情况报告要求和会员管理等环节,对创业投资基金采取区别于其他私募基金的差异化行业自律,并提供差异化会员服务。 第三十七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创业投资基金在投资方向检查等环节,采取区别于其他私募基金的差异化监督管理;在账户开立、发行交易和投资退出等方面,为创业投资基金提供便利服务。 第九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以及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七项和第九项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八项行为的,按照《证券法》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依法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第四十条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有关规定的,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章附则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证监会加大监管执法力度干什么?

证监会加大监管执法力度严惩私募违法违规

具体内容:

随着《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颁布实施,私募基金行业迎来了快速发展时期,私募基金的数量呈爆发式增长,私募基金违法违规的现象也屡见不鲜。证监会副主席李超日前表示,证监会加大了监管执法的力度,严肃处理违法违规行为,2016年采取了200多项行政监管措施,共涉及几十家证券基金机构和相关高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

存在违法违规乱象

中国基金业协会3日公告称,2016年,共收到投资者投诉1454件,月均处理超过120件,较2015年增长1倍以上。投诉主要涉及兑付或赎回、登记备案、基金募集、投资运作、违法违规五方面。

此前,证监会于2016年上半年组织各证监局对305家私募机构开展了专项检查,检查发现,4家私募机构涉嫌非法集资、非法经营证券业务;6家私募机构存在承诺保本保收益、挪用或侵占基金财产、基金资产与自有资金混同、虚构投资项目骗取资金等严重违法违规、侵害投资者利益行为;65家私募机构存在公开募集、未按合同约定托管基金财产、投资方向不符合合同约定、费用列支不符合合同约定、未按合同约定进行信息披露、证券类私募机构从业人员无从业资格等一般性违规问题;199家私募机构存在登记备案信息不准确、更新不及时、合格投资者管理制度不健全、私募基金风险评级及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评估不到位等其他不规范问题。

“基金公司承担的是为投资者管理资产的责任,证券公司一项很重要任务就是为资本市场输送优质的产品。”李超强调,这方面,行业还没有充分发挥好资本市场“守门人”和融资“鉴证人”的作用。

重拳严惩

中国证券报记者从证监会稽查部门了解到,证监会根据多家私募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具体情况,依法对相关机构和责任人进行了惩处。

其中,典型案例有中逢昊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逢昊”)违法违规案和北京神州牧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神州牧”)、广东泽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泽泉”)涉嫌交易“燃控科技”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

中逢昊违法违规案是证监会稽查人员于2015年3月在“两个加强、两个遏制”专项检查中发现,中逢昊在登记备案、合格投资者、资金募集、投资运作方面涉嫌违反《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即对中逢昊启动立案调查。

调查期间,北京证监局接到群众举报,得知中逢昊发行的“保理债权分级计划1期”产品未按期兑付,涉及投资人200余名,涉及金额2000余万元,另有2.3亿余元兑付情况不详。北京证监局立即将涉嫌犯罪线索抄报北京市公安局。

“中逢昊未按规定登记备案,部分报送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同时,合格投资者制度落实不到位,存在大量投资低于100万元的个人投资者。”办案人员向记者介绍,中逢昊在资金募集过程中还存在公开募集,夸大宣传嫌疑。此外,还未按合同约定向投资者进行基金运作的信息披露,未按规定披露与项目公司的关联关系。

办案人员指出,由于中逢昊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导致监管机构和投资者无法真正、全面地了解公司项目运行的信息,风险积聚。投资者由于被虚假、夸大宣传所吸引,导致其作出错误的投资决策,最终造成巨大财产损失。

调查期间,中逢昊时任总裁、拟认定的违法行为主要责任人员胡东旭突然失联。胡东旭自从与监管机构谈完话后就一直以生病为由没来上班,公司事务由副总裁何江风暂时负责。

2016年1月,中逢昊的兑付风险显现,涉嫌非法集资的犯罪线索凸显,涉及的人数及资金量都非常巨大。同时,公安机关接到了群众举报中逢昊非法集资报案后,决定对中逢昊立案侦查,北京证监局立即与公安机关建立联动机制,互相配合。

当时,中逢昊实际控制人曹津逢长期待在美国,经证监会工作人员反复劝说,曹津逢于2016年2月回国,前往监管机构汇报了公司目前的情况,并承诺要调配资金解决目前的兑付问题。公安机关经过调查认定中逢昊涉嫌非法集资,将曹津逢依法逮捕。目前,该案已移交检察院审查起诉。

两家私募涉嫌交易“燃控科技”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则是交易所通过大数据系统对同一投资顾问(经理)名下的多只私募产品进行筛查,发现某投资经理实际控制两家私募机构,两家机构控制或决策的19只私募产品大笔买入单只股票,持股超过5%后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该案由青海证监局自立、自办、自审。

“本案共涉及19只私募产品,19个证券账户,数十个银行账户,9家信托公司和资管公司,业务面非常广泛。”办案人员表示,相关涉案单位和个人分布在北京、上海、广州、昆明、哈尔滨、东莞、西安、深圳等多个城市,发现和查处难度都很大。

与如此巨大的工作量相比,只有4名可供调动的专职稽查干部显得捉襟见肘。面对种种困难,青海证监局充分发挥“全局工作一盘棋”的大局观念,从人员也同样紧张的其他处室抽调精兵强将补充稽查力量,给调查组配备了法律、会计、金融、计算机等多个专业的专业干部,提高了调查组的专业化水平。同时多次召开专题会议讨论案情,各方面力量通力协作。

多个调查组分赴祖国大江南北进行调查取证,圆满完成案件调查工作。最终案件卷宗材料达55余卷,调查终结报告达104余页。不懈的努力和拼搏为案件的审理打下了坚实基础,案件审理小组依法从快从严审结该案,对两个当事公司进行了处罚,积极回应了市场关切。

健全监管规则

“部分私募基金管理人法律意识淡漠,在《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颁布实施、有法可依的情况下,仍无视法律法规。”证监会稽查部门有关负责人表示,上述案件的查处再次提醒,私募管理机构要切实履行备案和报备义务,加强合规风控管理;私募机构管理人要增强法律意识,提高专业水平,切实做到勤勉尽责,积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和真实性。

合法合规、诚实守信是私募基金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根本。专项检查和执法打击旨在建立常态化的监督检查机制,督促私募机构不断提高合规意识,规范业务行为。

李超表示,2016年以来,证监会坚持依法全面从严监管的理念,坚决回归监管本位,着力健全机构监管的规则体系。同时,梳理、规范证券基金机构的业务体系,主动遏制行业盲目扩张、监管套利的倾向,促进行业回归本原、聚焦主业。全面强化风险控制和合规管理,推动行业建立自我约束机制,以后不能仅靠监管部门来收拾问题,机构自身要有加强内控和合规的动力。

“下一步,证监会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秉持正确的监管理念,加强监管,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李超强调,2017年在机构监管方面,要着力抓好这么几件事:一是全面落实合规风控的要求,练好内功、打好基础。二是以规范投行类业务为抓手,全面落实承销保荐责任,防止“病从口入”,着力提升中介机构自身质量,切实服务好实体经济。三是不断丰富金融产品的类型,更好服务广大居民财富管理、养老保障的需求。同时,证监会将继续支持那些经营规范、能力突出、内控有力的行业机构,鼓励他们努力打造功能完备、核心竞争力突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一流投资银行和现代资产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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