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解读 以良法善治为清朗网络空间构建法治屏障

(原标题:专家解读|以良法善治为清朗网络空间构建法治屏障)

网络空间天朗气清、生态良好,符合人民利益。但近年来,不时出现的网络暴力信息严重扰乱网络秩序、破坏网络生态,侮辱、诽谤、侵犯隐私等网络暴力行为甚至造成当事人自杀等严重后果,产生恶劣社会影响。构建更为清朗的网络空间,更有力地治理网络暴力信息,需要制定更为系统完善的法治规则。国家网信办等四部门公布的《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是第一部系统治理网络暴力信息的部门规章,为维护网络空间清朗、百姓精神安宁构筑法治屏障。

从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角度来看,《规定》具有十个鲜明特点,即十个“明确规定”。

其一,明确规定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网络用户应有的价值取向和行为取向。

《规定》第六条明确规定“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和用户应当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和伦理道德,促进形成积极健康、向上向善的网络文化,维护良好网络生态”。《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引导用户文明互动、理性表达。这些规定体现了“营造良好网络生态”“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治理目的和价值取向,有利于源头治理网络暴力信息。

其二,明确规定网络暴力信息的定义,以明确行为边界、明晰治理规则、界定治理对象、明辨是非性质。

《规定》第七章第三十二条明确,“本规定所称网络暴力信息,是指通过网络以文本、图像、音频、视频等形式对个人集中发布的,含有侮辱谩骂、造谣诽谤、煽动仇恨、威逼胁迫、侵犯隐私,以及影响身心健康的指责嘲讽、贬低歧视等内容的违法和不良信息。”《规定》为网络治理相关责任主体、网络用户和社会各界明晰网络信息行为边界、明确界定网络暴力信息治理对象、明辨网络现象是非性质和维护清朗网络空间提供了规则依据。

其三,明确界定涉网络暴力信息行为的标准和治理规则。

《规定》分“禁止”“防范和抵制”两个层级规定了涉网络暴力信息的行为边界,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涉网络暴力违法信息,应当防范和抵制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涉网络暴力不良信息”。《规定》第十条不仅明确“借网络暴力事件实施蹭炒热度、推广引流等营销炒作行为”“通过批量注册或者操纵用户账号等形式组织制作、复制、发布、传播网络暴力信息”均属禁止范围和治理对象,还明确禁止“明知他人从事涉网络暴力信息违法犯罪活动的,为其提供数据、技术、流量、资金等支持和协助”行为。

同时,《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等的相关规定明确了网络视听节目、网络表演、跟帖评论、网络论坛社区和网络群组等环节的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要求。这些规定不仅治标而且治本,准确体现了《规定》所坚持的“源头防范、防控结合、标本兼治、协同共治”的原则。

其四,明确规定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在网络暴力信息治理中的主体责任。

互联网平台对网络信息具有比其他主体更强的技术控制力、及时发现力和及时处置力,同时又是信息流量、平台影响力和相关收益的主要受益者,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理应在网络暴力信息治理中担负更大责任。对此,《规定》从多个方面、多个环节、多种情形规定了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尽的义务、应负的责任,包括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网络信息内容管理主体责任、对网络暴力信息预防预警责任、涉网络暴力违法信息及账号处置责任,并承担用户特别是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人群的保护责任等。相关规定全面、具体、可操作性强,将在网络暴力信息治理中发挥重要作用。

其五,明确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的行为边界和义务。

《规定》第十六条明确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通过夸大事实、过度渲染、片面报道等方式采编发布、转载涉网络暴力新闻信息”,明确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者应当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舆论导向、价值取向,约束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的相关行为,从关键环节消减网络暴力信息、网络暴力事件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危害。此外,还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采编发布转载涉网络暴力新闻信息不真实或者不公正的,应当立即公开更正,消除影响”,明确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在从事相关采编发布、转载活动时的义务。

其六,明确规定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在网络暴力信息治理中的责任和义务。

《规定》要求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建立健全“全过程信息内容安全审核机制”,是重要规则创设和制度创新。第二十条明确规定“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发布推广、互动评论等全过程信息内容安全审核机制,发现账号跟帖评论等环节存在网络暴力信息的,应当及时采取举报、处置等措施。”建立健全全过程信息内容安全审核机制,抓住公众账号生产运营特性,聚焦跟帖评论等容易出现与所发布内容关联性不大、却可能涉网络暴力信息的重点环节,规定了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应负的举报和处置义务。

其七,明确规定对网络视听、网络表演、网络直播、短视频等主动发现、及时处置的治理规则。

网络视听、网络表演、网络直播、短视频等信息扩散速度快、范围广,一旦涉网络暴力信息,将会严重破坏网络舆论环境,造成严重后果。《规定》对有关网络信息内容传播管理创设了主动介入、及时处置、强化审核等规则。第十七条规定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现含有网络暴力信息的网络视听节目、网络表演等服务的,应当及时删除信息或者停止提供相关服务”,即主动发现的义务和及时处置原则,并明确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强化审核规则,“应当加强对网络直播、短视频等服务的内容审核,及时阻断含有网络暴力信息的网络直播,处置含有网络暴力信息的短视频。”

其八,明确规定对跟帖评论、词条超话等新形态内容的管理规则和治理制度。

随着互联网信息内容形态的发展,跟帖评论、网络论坛、网络群组甚至词条、超话制作等具有较大的影响力。《规定》第十八条明确规定“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跟帖评论信息内容的管理,对以评论、回复、留言、弹幕、点赞等方式制作、复制、发布、传播网络暴力信息的,应当及时采取删除、屏蔽、关闭评论、停止提供相关服务等处置措施”。《规定》第十九条明确规定“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网络论坛社区和网络群组的管理,禁止用户在版块、词条、超话、群组等环节制作、复制、发布、传播网络暴力信息”。还要求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禁止以匿名投稿和隔空喊话的方式创建含有网络暴力信息的论坛社区和群组账号”,这些规则,体现了《规定》抓住网络信息服务关键环节立规则、求实效的制度出发点,以及对规则可执行性、效果可检验性的全面考虑。

其九,明确规定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保护规则和救助制度。

其十,明确规定以技术手段促进网络暴力信息防控与治理。

作者:陆小华 天津大学新媒体与传播学院讲席教授


新的时期为什么要坚持依法治国,如何实现良法与善治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这是《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的一个新颖且重要的论断,良法的概念也是首次在党的重要文件中被提出。 从根本上来说,“良法善治”是法治的本质,也是法治精神的基本特征和内在属性。 从二者关系来说,“良法”是法治的价值标准和理性追求,“善治”是法治的运作模式和实现方式,“良法”与“善治”的有机结合,构成了现代法治、尤其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精神和精髓。 依法治国必须是“良法”,亦即体现和反映人民利益和意志的法律;此外,良法还必须是适合我国国情的法律,只有符合中国现实情况的法律,才能被人们从内心信仰。 不谋全局者,不足谋一域。 法治是全面深化改革的有力保障。 法治和改革是当今发展的两大主题,是当前的时代潮流,改革必须在法治框架下进行,这样才能对改革形成保障。 只有依靠良法善治,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目标才能得以完全实现。 在全面深化改革的浪潮中,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良法善治的价值追求与核心理念。 通过良法善治的“顶层设计”,形成制度化、常态化的政府决策机制,实现科学决策、民主治理,推动中国社会实现公平正义,最终完全实现国家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良法善治,是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基础性作用的前提。 市场经济,其本质上就是法治经济,而成功的市场经济,更是一种法治经济;只有立良法以行善治,才能进一步实现制度松绑,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干预,释放市场力量。 让良法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充分发力,规范市场行为、维护市场秩序,让良法成为所有市场主体在经营活动中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通过法治规范市场竞争秩序,使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竞争。 良法善治,是推进公民创业创新与全面深化改革的动力来源。 良法善治的一个重要作用,在于开放资源,使得市场主体处于一个竞争均等的环境之中,对于我国创新能力不足、创业环境相对恶劣的现状将会产生较为明显的激励作用;更重要的在于,良法善治的推行,将使得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增强改革的执行力、普及性和权威性。

统筹推进什么和涉外法治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

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

首先,我们要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推进重点领域立法,完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制定,确保立法与国家发展战略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 同时,要推进涉外法治工作机制创新,加强涉外法律服务,为我国企业“走出去”和外国企业来华投资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

其次,要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推动全球治理体系变革,为世界和平与发展贡献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 我们要积极参与国际法律事务,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的合作,共同维护国际公平正义和各国人民的共同利益。

最后,我们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推进法治和德治相辅相成、相得益彰。 在涉外法治工作中,我们要注重加强国际法治教育,引导各国遵守国际法和国际准则,维护国际秩序和公平正义。 同时,要加强国内法治建设,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高全社会法治意识和道德素质,为涉外法治工作提供坚实的社会基础。

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的意义

一、促进经济发展

法治是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基石。 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可以为经济发展提供稳定、公正、透明的法律保障,减少市场交易的风险和不确定性,降低市场主体的经营成本,激发市场活力,促进经济的繁荣和发展。

二、保障社会公平正义

法治是社会公平正义的保障。 通过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我们可以加强社会公正法律援助机制建设,完善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同时,我们还可以加强法律监督和司法公正建设,提高司法公信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三、维护国家安全和稳定

法治是国家安全稳定的基石。 涉外法治是国家对外交往的重要手段之一,对于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推进涉外法治,我们可以加强与国际社会的合作与交流,维护国家海外利益安全,保障对外经济合作和贸易的顺利进行。

四、推动全球治理体系变革

法治是全球治理体系变革的重要推动力量。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国际社会对法治的需求日益增强。 通过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我们可以积极参与全球治理体系变革,推动国际规则的制定和完善,促进国际合作与交流。 同时,我们还可以加强与其他国家的法律合作与交流,共同应对全球性挑战和问题,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何为良法,何为善治,如何将法律铭刻在公民们的内心里

亚里士多德说过:“法治应包含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 —— 良法善治”是法治的本质。

“良法善治”,意味着要立良法、谋善治。 良法应该是能促进社会活力和进步的,而不是简单粗暴地限制社会活力。 就行政机关而言,应当恪守依法行政的原则,严格依法办事,禁止滥用权力随意设置行政许可,并做到行政权的行使既不越位也不缺位,既不失职也不越权,切实尽到热心服务民众、维护公平正义的责任。

具缺乏正当性的规定往往很难得到普遍遵守,“立法如林、执法如零”,最终将失去其存在的意义。 因此,规章制度要重在可行、管用,重在可实施、可操作。 要广开言路、集中民智立良法,杜绝一拍脑袋、急功近利立恶法。 而也只有尊重和反映民意的良法才能得到有效地贯彻落实,从“纸面”转变为“地面”,只有在良法的框架内,在法治的轨道上,坚持法治理念和法治方法,才能规范政府权力运行,实现政府与民众之间的良性互动,平衡、协调好各方面社会利益关系,奠定社会和谐稳定的民意基础。

“良法善治”需要让民众对法律有信心。 卢梭曾经说过的,“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 ”

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 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 必须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 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精神文明创建内容。 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深化基层组织和部门、行业依法治理,支持各类社会主体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发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 建设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健全司法救助体系。 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建立健全社会矛盾预警机制、利益表达机制、协商沟通机制、救济救助机制,畅通群众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法律渠道。 完善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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