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看看北京三中院这几个案例! 涉彩礼纠纷如何解决

央广网北京5月22日消息 (记者费权)伴随物质生活条件的改善,彩礼的数额和种类呈多样化,诸如车子、票子、房子等的高价彩礼已逐渐成为婚姻路上的一道坎。今年1月17日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专门针对“高额彩礼”问题作出规范。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通过三个案例探讨此类纠纷的裁判思路,引导大家树立正确的婚恋观,理性看待彩礼问题。

案例一

恋爱期间的赠与并非彩礼

2022年12月到2023年1月,老王和老李通过网上的征婚广告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期间,老王用旧首饰置换成1个手镯、1个戒指、1对耳钉送给老李。现老王起诉到法院主张赠与是以结婚登记为条件的,要求老李返还上述首饰。

法院认为在双方恋爱期间,老王打制首饰后交与老李属于赠与,没有证据证明该行为属于为结婚而交付彩礼的行为,该赠与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有法律约束力。涉案首饰已交付,赠与行为已经履行完毕,老王主张返还没有依据,不予支持。

法官解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一)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二)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三)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依上,认定某一项给付是否属于彩礼,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结合当地习俗、给付时间、给付主体、财物价值等事实综合判断。彩礼是以缔结婚姻为特定目的给付的财物,该目的包含结婚登记、共同生活、孕育子女等多项因素。而恋爱期间,为了增进感情、表达爱意,男女双方经常会发生的转账、红包、馈赠礼物等经济往来,通常财物价值不大,并不认为是彩礼范畴。

案例二

领证一年后离婚,返还部分彩礼

韩某和李某2021年3月登记结婚,同年国庆举办婚礼,此后便共同居住在同一房屋内,不过是分房居住,二人很快便因性格不合彻底分居。2022年3月韩某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并要求李某返还婚前给付的彩礼16万元、价值一万余元的婚戒以及酒席间收取的6万元份子钱。李某认可16万元是彩礼,但对于婚戒、份子钱不同意返还,认为是男方对其的赠与。

法院认为,考虑到双方结婚时间较短,并未在婚后形成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如彩礼全部归女方所有,与男方当初的给付本意明显背离,损害给付人的合法权益,为妥善平衡双方当事人利益,酌定李某返还8万元彩礼款。韩某于双方登记结婚后为李某购买的女式戒指,属于女方个人使用的财产,不是彩礼。夫妻二人在婚礼仪式席间敬酒并收取份子钱,是基于婚礼风俗习惯接受亲属朋友赠与的款项,亦不属于彩礼范畴。因此韩某主张返还婚戒、份子钱的请求不予支持。

法官解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依上,在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并共同生活,离婚时要求返还彩礼一般情况下是不予支持的。但由于婚姻是以长期共同生活为本质特征,如果并未形成稳定长期的夫妻关系,给付彩礼的目的并未全部实现,彩礼数额过高的则需要酌情返还。彩礼和份子钱的区别,可以考察给付时间是否在双方谈婚论嫁阶段,是否系男方或者男方父母给付,是否有双方父母或介绍人商谈、财物价值大小等。通常彩礼给付在婚前,男方或者男方父母给付时有父母或媒人参与,而份子钱通常是亲朋好友在婚礼随礼时给付,金额根据人情往来确认,一般财物价值不大。

案例三

同居并生育一子,彩礼酌情返还

小李和小红经人介绍在2022年5月确认恋爱关系,后小李的母亲给付彩礼20万元,2022年11月双方按照当地习俗举办了婚礼仪式并开始生活居住在一起,期间小红生育一子,二人并没有进行婚姻登记。2024年2月,因感情破裂二人不再共同生活,小李以及小李的母亲以婚约财产纠纷起诉到法院,请求判令小红返还全部彩礼。

法院认为,双方虽然未办理结婚登记,没有法律上的夫妻关系,但二人已经在当地举办婚礼,共同生活一年多且孕育一子,结合当地习俗及实际情况,酌定小红返还彩礼6万元。

法官解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依上,子女结婚成家是人生大事,一般由父母操办,彩礼也多由父母代送,因此基于传统习惯,在婚约财产纠纷中,婚约一方及其实际给付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原告。一般情况下,没有形成婚姻关系的,应当以退还彩礼为宜。但考虑双方的共同生活时间,以及孕育子女对女性身心产生的较大影响,应对彩礼返还数额予以酌减。

更多精彩资讯请在应用市场下载“央广网”客户端。欢迎提供新闻线索,24小时报料热线400-800-0088;消费者也可通过央广网“啄木鸟消费者投诉平台”线上投诉。版权声明:本文章版权归属央广网所有,未经授权不得转载。转载请联系:cnrbanquan@cnr.cn,不尊重原创的行为我们将追究责任。


离婚彩礼钱能要回来吗发生彩礼纠纷要知道如何处理

彩礼是我国婚姻传统习俗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是现实中经常出现,给了彩礼之后,却由于种种婚姻结不成婚或者离婚的,那么离婚彩礼钱能要回来吗?

在我国的一些地区,在结婚时收取彩礼是一种风俗习惯。作为一种婚前财产,彩礼具有其特殊性。在夫妻双方的婚姻关系破裂后,离婚彩礼钱能要回来吗也成为双方关注的焦点。

一、如何请求返还结婚彩礼

1、决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应返还彩礼;如果已结婚的,原则上彩礼不予返还(一些特殊情形除外);按照习俗举办了结婚仪式但没有领取结婚证书的,解除同居时彩礼原则上不予返还。

2、一般来讲,彩礼的给付往往迫于当地行情及社会压力而不得不给,完全自愿给付且无任何附加条件的属于一般赠与行为,如果没有特殊规定,通常不予支持返还彩礼的请求。

3、如果给付彩礼之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给付人要求返还给付的,不予支持,因为此时夫妻尚作为一个共同体,遵循夫妻法定财产共有制。如果当事人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该项请求,法院准许离婚的,可根据情况作出是否支持返还彩礼请求;判决不准离婚的,不能支持当事人返还彩礼的请求。

4、双方登记结婚后,如果一直没有共同生活,也就没有夫妻之间相互扶助、共同生活的经历,实质意义上真正的共同生活还没有开始。★★★★相关阅读:返还彩礼的法律规定 有哪些基本原则

#p#副标题#e#

二、离婚后彩礼能要回来吗

1、订婚属于民俗,不等于法律上承认确立婚姻关系的结婚登记,所以第一条多是指订婚时给了彩礼,甚至办了结婚仪式,但没有到民政局领结婚证的情况,彩礼能够返还。

2、收到彩礼的一方在没有和对方共同生活情况下,彩礼不会产生消耗,也就是给付一方只有付出没有受益,那么应该返还。

3、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这一标准常常难以判定。由于缺乏明确具体的标准,审判人员往往不敢轻易认定生活困难。另一个原因是因为能够证明“因给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的人往往是亲属等利害关系人,所以证明力通常不高。

4、最后没领成结婚证的,可以要回彩礼;领了结婚证但不离婚或还没确定真要离婚的,是不能要求退还全部或部分彩礼的,即使是原来一方的家庭生活确实因此出现了困难,那也不能要回。

#p#副标题#e#

三、处理彩礼返还的基本原则

法律规定对彩礼返还作出限制性规定,除依照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外,同时还遵循了以下原则:

1、遵循当地风俗习惯原则。婚约问题现行法律并没有加以规范,都是依据当地风俗习惯所进行。婚约的成立、存续期间的来往以及解除等事项都是按照风俗习惯,那么双方为此发生纠纷,当然撇不开风俗习惯在其中的作用。有些婚约当事人即使不愿意履行婚约,也害怕受到公众道德上的谴责,而依据当地习俗,积极弥补因自己解除婚约而给对方带来的损失,如给付彩礼一方主动放弃。其实这种习俗在法律上就可以作为“具有习惯法效力的规范”。在解决婚约彩礼纠纷案件的司法实践中,涉及到彩礼返还问题时,也就应当充分遵循当地风俗习惯,在彩礼的认定、彩礼的范围、彩礼是否返还以及彩礼返还的比例等方面,都应当遵循当地的风俗习惯。

2、照顾无过错方原则。该项原则是我国婚姻法中关于处理婚姻家庭案件时应当适用的一项基本原则,它体现在是否准予离婚、共同财产分割及损害赔偿等方面。在处理婚约彩礼纠纷时适用照顾无过错方原则,符合法律规定的原则精神和民众的道德判断,同时,也有利于诚信社会的建立。

3、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与诚信原则一样,与道德规范联系非常紧密。在解决此类纠纷的过程中,应当用双方之间的利益均衡来判断是否公平,这样才能体现人民法院和法官的裁判符合其公平正义的价值目标,也更能为诉讼各方所接受,最后也有顺利解决纠纷,做到案结事了。

总结:以上就是离婚彩礼钱能要回来吗的主要内容,彩礼是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关于彩礼发生纠纷应当要知道如何处理。

农村结婚彩礼钱现状出现彩礼纠纷怎么办

中国自古以来婚姻的缔结,就有男方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向女方赠送聘金、聘礼的习俗,这种聘金、聘礼俗称“彩礼”。那农村结婚彩礼钱的现状如何?出现了彩礼纠纷又怎么办?

中国自古以来婚姻的缔结,就有男方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向女方赠送聘金、聘礼的习俗,这种聘金、聘礼俗称“彩礼”。虽然在新中国成立之后的一段时间,彩礼和与彩礼相关的订婚和婚约都受到了批判,但在民间始终顽强存在。据悉,现如今农村结婚彩礼钱“行情”暴涨,常出现彩礼纠纷等事宜。下面wed114结婚网小编为大家带来相关信息。

一、农村彩礼的历史由来及现状

彩礼是中国旧时婚礼程序之一,又称财礼、聘礼、聘财等。我国自古以来婚姻的缔结,就有男方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向女方赠送聘金、聘礼的习俗,这种聘金、聘礼俗称“彩礼”。周代是礼仪的集大成时代,彼时逐渐形成一套完整的婚姻礼仪,《仪礼》中有详细规制,整套仪式合为“六礼”,西周时确立并为历朝所沿袭的“六礼”婚姻制度,是“彩礼”习俗的来源。“六礼”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六礼中的“纳征”是送聘财,就相当于现在所讲的“彩礼”。这种婚姻形式直到中华民国都有延续。有些地方习俗称为纳征,征是成功的意思,即送彩礼之后,婚约正式缔结,一般不得反悔。若有反悔时,若女方反悔,彩礼要退还男方的;若男方反悔,则彩礼一般不退。在买卖婚姻中,彩礼表示女子的身价,有的地区和民族直称为身价礼。男方家向女方家送彩礼的多少,要由女方家的要求和男方家的经济状况而定。

中国改革开放以后,“结婚彩礼钱”,一词跃然于中国社会婚姻风俗中,在20世纪70年代末,“结婚彩礼钱”主要花费区域是有四大件之称的“自行车、缝纫机、收音机和手表”,后人沿用“四大件”之说,表达“结婚彩礼钱”的内涵。

20世纪70年代“四大件”具体包括自行车、缝纫机、收音机和手表。人们也形象地称其为“蹬蹬、转转、听听、看看”。

20世纪80年代“四大件”是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和电风扇。

20世纪90年代“四大件”是在80年代基础上稍微有点调整:冰箱、彩电、空调、洗衣机。

2000年至2009年,这十年中,关于这十年间的“四大件”说法,争议很大,最早有“房子、车子、票子和保险”四大件之说,按照现在结婚首先需求男方要有“房子和车子,稳定的工作”一说,应该比较靠谱,当然也还有其它说辞。

二、中国法律对彩礼的规定

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规定:“父母或他人违背男女双方或一方意愿而强迫包办婚姻和以索取财物为目的,违反男女双方或一方意愿而强迫结婚的买卖婚姻,一方要求离婚的,如果婚后双方没有建立起感情,应准予离婚”。最高人民法院1984年《意见》第17条的规定:“属于包办买卖婚姻所得的财物,离婚时原则上依法收缴。”

2004年4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此条件的规定,标志着人民法院正式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于彩礼纠纷问题如何处理作出明确规定。

三、彩礼纠纷中如何界定彩礼

由于各地风俗习惯不同,司法解释对彩礼的范围也无法作出明确的规定,由此给审判造成一定的难度。因为只有准确界定彩礼的范围,才能维护好男女双方的利益。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主要有以下几个突出的问题。

首先,是关于共同花费的问题。

比方一方收到彩礼后,往往会拿出部分彩礼用于共同花销,比如有的为举办婚礼而共同宴请宾客,有的用于共同学习某项技术,有的共同外出旅行,也有的纯粹共同用于朋友间的吃喝玩乐等,那么这些费用一般在计算返还数额时会予以扣除。

第二,关于相互赠予财物的问题

恋爱中,男女双方为了表达心意,通常都会赠予对方定情物、信物等,可以说,这些物品,有的是为了结婚而赠予的,有的是一方自愿赠予另一方,与结婚目的无关。在小丁和小雨的案例中,那些高档手表、电脑等物被认定为男方小丁的自愿赠予,所以法庭判决时就不作为彩礼来定,而20万元和车辆则是为了结婚而赠予的,应认定为彩礼,需要返还。

第三,关于亲人赠予财物的问题

一般来讲,对于新人,双方的亲属都会有一定物品或现金的馈赠,对于这部分财产,如果明确是特定给个人的财物,当然应按个人财产来处理,而如果是赠予两个人的,就存在共有分割的问题,所以,恋爱过程中男女之间的钱物给付,应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来确定是彩礼还是赠予,只有彩礼,才存在可能返还的问题,如果是赠予,则不存在彩礼返还问题。★★★★相关阅读:返还彩礼的法律规定 关乎到双方的切身利益

关于给付彩礼问题,争议较多的还有一个问题,就在返还时,宜掌握全部返还?还是酌情返还?这个问题,大多数观点认同酌情返还。笔者也是这个观点。法官在判断时,应当结合结婚时间的长短,双方的家庭状况、财产的用途去向、有无子女等具体情况,酌情全部返还或酌情部分返还。这由承办法官自由裁量。但须言之成理。还有一个问题,就是一方起诉离婚,另一方主张返还彩礼,是不是作为反诉处理。个人觉得,离婚案件中不存在反诉问题,离婚是复合之诉,如果一方起诉离婚,另一方提出财产分割,一般也不作反诉处理,但诉讼费还是要收的,关于彩礼问题,可以作同样的处理。

总结:现如今农村结婚彩礼钱“行情”暴涨,常出现彩礼纠纷等事宜。看了以上内容,相信大家已经知道该怎么办了吧!

彩礼纠纷案例怎么处理

一、彩礼案件法律关系有什么,是什么案件?

男方起诉女方要彩礼钱,是民事纠纷,法院确定的案由是婚约财产纠纷。这一类的案件全国所有的基层法院都有审理。如果存在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结婚后没有共同生活或者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三种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返还彩礼。

彩礼纠纷案的处理:

1、解决彩礼纠纷需要以双方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的判断依据。

2、在结婚之前给彩礼的,男方要求返还彩礼需要以夫妻离婚为前提,否则不予支持返还彩礼。

3、要求当地必须有在结婚之前给彩礼的习俗。

4、着重区分当事人在给付彩礼时候的主观意愿。

二、彩礼返还的限制原则有哪些?

“彩礼”的表述并非一个规范的法律用语,人民法院审理的彩礼纠纷案件的案由按照有关规定被定为“婚约财产纠纷”.婚前给付彩礼的现象在我国还相当盛行,已经形成了当地的一种约定俗成的习惯。对彩礼返还作出限制性规定,除依照法律上的规定外,同时还遵循了以下原则:

1、遵循当地风俗习惯原则。在法律的适用上,有这样一条规则,即“有法依法、没法依政策、没政策依习惯”。所以,在彩礼的认定、彩礼的范围、彩礼是否返还以及彩礼返还的比例等方面,都应当遵者蚂孙循当地的风俗习惯。

2、照顾无过错方原则。

3、公平原则。在解决此类纠纷的过程中,应当用双方之间的利益均衡来判断是否公平。

三、彩礼返还应返还多少?

1、因给付彩礼一方的原因导致婚约解除,返还彩礼的数额可根据其过错程度、双方的经济状况等因素,酌情减少。

2、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共同生活一年以上两年以下,一方请首链求对方返还彩礼的,返还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30%;共同生活一年以内三个月以上的,返还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50%;共同生活不满三个月的,返还的数额一般不物卖超过彩礼总额的70%;因给付彩礼一方的原因导致同居关系解除的以及在共同生活期间女方怀孕或者流产的,一般可在前款的基础上再减少5%至20%。

彩礼纠纷的案子是民事案件,法律上对于返还彩礼有明确的限制,规定了三个条件,满足其中的任意一个条件,可以要求返还彩礼,除此之外,还应当遵循公平原则,要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确认返回彩礼的金额,要体现照顾无过错方原则。

  • 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 本文地址:https://www.srwj168.com.cn/keji312/12613.html
中国新能源产业对全球是贡献 海外网评 不是威胁
从今以后 九龙城寨 累计206万 古天乐 香港票房破7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