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起施行 成都住房公积金调整贷款住房套数认定标准

成都住房公积金调整贷款住房套数认定标准

据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微,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的通知。为大力支持缴存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解决住房问题,着力减轻缴存人购房负担,更好满足缴存人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根据《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切实提升住房公积金服务质量 助力城乡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川建金发〔2024〕147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套数认定标准通知如下:

一、住房套数认定标准

缴存人购买成都市行政区域内自住住房,向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住房套数以申请贷款时缴存人家庭成员(含未成年子女)在拟购住房所在区(市)县的住房套数为依据:

1.无住房的

认定为购买首套住房,执行首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2.有一套住房的

认定为购买第二套住房,执行第二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3.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

不予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其他事项

本通知自2024年8月14日起执行。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本通知未尽事宜,按原有规定执行。

一、政策背景

为大力支持缴存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解决住房问题,着力减轻缴存人购房负担,更好满足缴存人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根据《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切实提升住房公积金服务质量助力城乡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川建金发〔2024〕147号)等文件精神,对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套数认定标准进行调整。

二、调整内容

缴存人购买成都市行政区域内自住住房,向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住房套数 认定范围从“成都市”调整为“拟购住房所在区(市)县”

贷款

成都公积金贷款3月15日起实施新政

成都公积金贷款3月15日起实施新政二套房认定 认房又认贷敲黑板,成都公积金贷款政策要调整啦!1月29日,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了关于印发《成都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的通知。 实施细则自2019年3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新政最大变化在哪里?哪些调控要调整?1月30日,华西都市报、封面新闻邀请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新规进行了解读。 包括公积金贷款购买二套房调整为“认房又认贷”等七大变化具体都是啥?快来看一看。 变化1异地贷款职工不再需要成都户籍根据成都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以及部委关于异地贷款的相关规定,公积金贷款对象也不再仅限于本市缴存公积金的职工。 公积金贷款对象扩大为在本市正常缴存的职工(含个人自愿缴存者)及异地缴存的职工。 修改后的《细则》明确了在本市以外的公积金中心(以下简称异地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可向成都公积金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规定。 取消了异地贷款职工需具有成都市户籍等规定,与本市缴存职工的贷款条件保持一致,实现与本市缴存职工“同城同待遇”。 变化2公积金贷款累计次数不得超过两次为进一步体现国家“房住不炒”的要求,修改后的《细则》增加了借款申请人首次公积金贷款结清后,可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但公积金贷款累计次数不超过2次的规定。 变化3二套房认定“认房又认贷”关于二套房认定的细则变化是本次新政调整中对购房者可能影响最大的一项。 修改后的《细则》对贷款住房套数认定标准进行了调整,对借款申请人名下的住房、未结清住房贷款,及未成年人名下的住房,一并纳入住房套数计算,即“认房认贷”,严格界定住房套数认定标准。 具体来看,新政后公积金贷款住房套数的认定标准为:(一)属于下列情形的,认定为购买首套住房,执行首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无住房且无未结清的住房贷款。 (二)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购买第二套住房,执行第二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1.有一套住房但无未结清的住房贷款;2.无住房但有一笔未结清的住房贷款;3.有一套住房,有一笔未结清的住房贷款,且为同一套住房(须提供借款合同及房屋权属资料等佐证资料)。 (三)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不予贷款:1.有两套及以上住房;2.有两笔及以上未结清的住房贷款;3.有一套住房,有一笔未结清的住房贷款,且非同一套住房。 变化4征信出问题可能被拒贷借鉴行业中心及商业银行的经验,修改后的《细则》调整了逾期记录的应用,重点关注近两年内出现的逾期情况,采取拒贷或提高其最低首付款成数的措施,以控制贷款风险。 变化5贷款年限计算有放宽修改后的《细则》明确了贷款期限以整年计算,最短为1年,最长为30年,且贷款到期日不超过借款申请人法定退休时间后5年。 借款申请人在未满法定退休年龄前,贷款期限均按贷款到期日不超过法定退休时间后5年计算。 同时,符合贷款条件的两人及以上借款申请人,可按期限较长的一方确定贷款期限。 有利于职工选择适合自己经济承受能力的贷款期限,合理安排月供支出。 变化6月还款额不得高于月收入的50%按照住建部相关政策规定及住建厅的工作要求,修改后的《细则》将收入还贷比调整为50%,即借款申请人偿还住房贷款月还款额不得高于月收入的50%。 住房贷款月还款额是指个人征信系统显示的住房贷款月还款额和申请的当笔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之和。 变化7贷款结清前要继续缴纳公积金为保障贷款权利与缴存义务的一致性,修改后的《细则》明确了在贷款结清前,借款人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及相关规定,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优先用于偿还公积金贷款的规定,强化借款人的缴存意识。 行 业 看 法二套房公积金贷款影响面有限本次公积金贷款细则变化将对市场产生怎样的影响?成都贝壳研究院认为,其中最重要的一点是对公积金贷款购买二套房调整为“认房又认贷”,不过在成都刚需购房占据市场主流的情况下,二套房公积金贷款影响面有限。 数据显示,2018年年末成都市场中超7成为刚需购房,多套置业需求占比不足3成,因此绝大多数购房者并未进入此次调整的影响范围内,影响的客群数量较少。 而改善客群使用公积金贷款付款率不足3成,商贷仍是主要付款方式。 因此此次成都公积金贷款政策调整主要在于“稳预期”,一定程度上抚平刚需恐慌性购房情绪,有利于市场需求的有序释放和后市的平稳发展。 华西都市报-封面新闻记者 赵雅儒新 政 问 答征信逾期记录如何防范?《细则》第十三条: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借款申请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贷款:个人征信系统、公积金贷款信息系统等存在以下不良信用记录之一的:当前贷款逾期的,或担保人代偿的;近两年内,贷款连续逾期超过6期或累计逾期超过12期的;存在呆账、核销、止付、被强制执行等的。 另外,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存在提供虚假资料、虚假承诺等情形的;被纳入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登记的;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积金贷款安全情形的。 《细则》第二十条: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借款申请人近两年内存在下列逾期情形之一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相应提高30%:贷款连续逾期超过3期但未超过6期的,或累计逾期超过6期但未超过12期的;信用卡连续逾期超过6期的,或累计逾期超过12期的。 《细则》第二十一条:借款申请人的信用状况以个人征信系统、公积金贷款信息系统等查询结果为依据,同时结合具体逾期时间、逾期金额等因素综合评估,不依据商业银行开具的非恶意逾期证明等。 如因信用卡年费、挂失手续费等产生的逾期记录,应提供商业银行开具的说明或流水明细,经认定后可不纳入逾期期数计算。 解读:为推进诚信社会建设,提升缴存职工诚信意识,防范贷款潜在风险,借鉴行业中心及商业银行的经验,重点关注近两年内出现的逾期情况,采取拒贷或提高其首付款成数的措施,以控制贷款风险。 所购再交易房不予贷款如何细化?《细则》第十四条:申请公积金贷款时,所购再交易房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贷款:买受人与售房人之间存在夫妻、父母、子女关系的;楼龄超过20年,砖木结构,无独立厨卫,被有关部门鉴定为危房,被有关部门认定为已改变产权用途,或存在其他不宜处置情形的。 解读:为防范职工通过直系亲属间交易买卖套取公积金贷款的风险,借鉴了行业中心做法,对所购再交易房的买受人与售房人属于直系亲属关系的情形不予贷款。

成都修订公积金实施细则 扩大贷款对象 严格“认房认贷”

近日,四川成都公积金中心修改了《成都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实施细则》,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消息显示,成都公积金新政将于3月15日起正式执行。 据观点地产新媒体获悉,修订后的公积金实施细则扩大了公积金贷款对象、增加了累计公积金贷款次数、严格“认房认贷”标准、调整了逾期记录应用、放宽了贷款年限的计算、强化了贷款风险防控,同时明确了贷款结清前应继续履行缴存义务。 贷款对象方面,政策调整前公积金贷款对象为在成都市连续正常缴存公积金的职工及具有成都市户籍的异地缴存职工。 而新政则将贷款对象调整为在成都市连续正常缴存公积金的职工(含个人自愿缴存者)及异地缴存职工。 值得一提的是,修改后明确了在成都市以外的公积金中心(以下简称异地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可向成都公积金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规定。 取消了异地贷款职工需具有成都市户籍等规定,与该市缴存职工的贷款条件保持一致,实现与该市缴存职工“同城同待遇”。 贷款次数方面,新政表示,借款申请人首次公积金贷款结清后,可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但公积金贷款累计次数不超过2次。 此前的公积金政策并未对借款申请人使用公积金贷款次数进行限制。 贷款住房套数认定标准方面,新政对借款申请人名下的住房、未结清住房贷款,及未成年人名下的住房,一并纳入住房套数计算,即“认房认贷”,严格界定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精准支持刚需职工购房。 同时,成都公积金新政调整了逾期记录的应用,重点关注近两年内出现的逾期情况,采取拒贷或提高其最低首付款成数的措施,以控制贷款风险。 新政还调整了收入还贷比。 调整前,借款人当笔贷款月还款额不得高于借款人家庭月平均收入的70%。 调整后,借款申请人偿还住房贷款月还款额不得高于月收入的50%。

成都公积金贷款政策补丁式升级——认房又认贷

2019年1月29日,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了关于印发《成都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的通知。 细则自2019年3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我们认为本次成都市发布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是对之前《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查漏补缺。重点主要是以下三个方面:

一、详细界定了公积金贷款住房套数的认定标准

《办法》对公积金贷款住房套数的描述为:公积金贷款支持缴存职工家庭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居住条件的自住住房,不支持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 自住住房套数认定规则由公积金中心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

《细则》对公积金贷款住房套数的认定标准作出详细界定:

(一)属于下列情形的,认定为购买首套住房,执行首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无住房且无未结清的住房贷款。

(二)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购买第二套住房,执行第二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1.有一套住房但无未结清的住房贷款;

2.无住房但有一笔未结清的住房贷款;

3.有一套住房,有一笔未结清的住房贷款,且为同一套住房(须提供借款合同及房屋权属资料等佐证资料)。

(三)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不予贷款:

1.有两套及以上住房;

2.有两笔及以上未结清的住房贷款;

3.有一套住房,有一笔未结清的住房贷款,且非同一套住房。

二、对贷款额度、期限、首付款比例和利率作出详细阐述

《办法》关于贷款额度、期限、首付比例和利率的描述:

贷款额度:

(一)不得高于本市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

(二)不得高于按借款申请人申请时其住房公积金账户缴存余额的倍数、缴存时间系数确定的贷款额度,即:贷款额度=借款申请人公积金缴存余额×缴存时间系数×缴存余额倍数;

(三)不得高于扣除规定比例首付款金额后剩余的房屋价款;

明起施行

(四)不得高于按借款申请人还贷能力系数(每月还款额与月收入之比)确定的贷款限额;

购房

(五)借款申请人信用状况等其他影响贷款额度的因素。

前款第(一)、(二)项限额标准由管委会确定。 前款第(三)、(四)、(五)项限额标准由公积金中心制定。

每笔公积金贷款的可贷额度综合上述五项限额标准后取最低值确定。

成都市

贷款期限: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为30年,且贷款到期日不超过借款申请人法定退休时间后5年。

贷款利率:公积金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利率执行,在贷款还款期内如遇法定利率调整,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办理。 借款申请人申请公积金贷款的额度不能全部满足其贷款需求时,可同时向贷款银行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即组合贷款。 组合贷款中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与公积金贷款的期限、还款方式应保持一致。 组合贷款按资金来源分别执行相应的法定利率。

《细则》对于贷款额度、期限、首付比例和利率的补充:

贷款额度:符合贷款条件的两人及以上职工最高贷款额度为70万元,单职工最高贷款额度为40万元。 贷款额度=(借款申请人公积金缴存余额+共同申请人公积金缴存余额)×缴存时间系数×20倍。 (连续正常缴存时间小于12个月的,缴存时间系数为0.5;连续正常缴存时间在12个月至24个月的,缴存时间系数为0.9;连续正常缴存时间在24个月以上的,缴存时间系数为1,符合贷款条件的两人及以上借款申请人,可按连续正常缴存时间较长的一方确定缴存时间系数)

贷款期限:应以整年计算,最短为1年,最长为30年,且贷款到期日不超过借款申请人法定退休时间后5年,即男性未满65周岁、女性未满60周岁(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未满65周岁)。 符合贷款条件的两人及以上借款申请人,可按期限较长的一方确定贷款期限。 申请再交易房贷款的,贷款期限加所购住房楼龄不超过30年。 所购住房楼龄以当地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信息摘要或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中确认的使用年代为依据。

首付款比例及利率:

(一)执行首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执行第二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

(二)所购再交易房楼龄超过10年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相应提高10%。

(三)执行首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贷款利率为同期法定公积金贷款利率;

(四)执行第二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贷款利率为同期首套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1.1倍。

借款申请人偿还住房贷款月还款额不得高于月收入的50%。

三、贷款对象和条件同样作出详细界定

《办法》对公积金贷款对象的描述:在本市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含个人自愿缴存者),可申请公积金贷款;符合规定条件的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也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细则》的补充:在本市(含省级分中心、石油分中心,下同)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含个人自愿缴存者),在本市以外的公积金中心(以下简称异地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可向成都公积金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要求没有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所购住房的首付款;

在本市及异地中心无公积金贷款余额(含本市的公转商贴息贷款、异地中心的商转公贷款或公转商贴息贷款等其他形式公积金贷款余额)等。

1.已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且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状态应为正常;

2.公积金贷款申请当月与最近缴至月份的间隔原则上不超过2个月;

3.异地中心转入本市的职工,须在本市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

住房公积金

4.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应按成都公积金中心缴存相关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将服役期间的住房公积金转入补缴且前后连续缴存的,缴存时间可合并计算。

亿翰认为:本次颁布的《细则》对之前的《办法》更多的是起到补丁式升级的作用,最大的变化是对首套和二套房认定标准的改变,原来对于首套和二套房的认定标准相对宽松,即只要名下的房产套数≤1,且名下贷款都已还清,其认定结果都算作首套房。 而《细则》颁布后,已经拥有1套房以上的,无论贷款是否还清,其认定结果都算作二套房以上。 深层次来说,原来对于二套房的购买限制条件较少,甚至持鼓励态度,现在基本是以保护刚需为主,二套房及以上的需求持打压态度。 至于《细则》中提及的公积金贷款的对象、利率、条件等,变化不大,仅对原来《办法》的条款作出详细的规定和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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