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北京8月15日电 (记者孙博洋)记者从市场监管总局了解到,近期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开展2024年计量标准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面向计量技术机构开展计量标准监督检查工作。
根据《通知》,检查采取获得市场监管总局颁发计量标准考核证书的建标单位自查和现场抽查结合的方式。重点检查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的计量标准是否持续满足计量标准的考核要求。检查工作流程,按照单位自查、现场检查、问题整改、结果处理逐步开展。
市场监管总局要求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及时将本次监督检查工作要求通知所属的省级计量技术机构,并对有关工作做好指导。各有关计量技术机构要组织专业技术力量排查计量体系中可能存在的风险隐患,确保获证计量标准持续测量能力。
湖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机构职能
湖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承担着重要的职责,确保着全市的质量、标准化、计量、合格评定和食品安全等多个领域的管理与监督。 以下是其主要职能的详细介绍:1. 统一管理全市质量工作,制定并推行质量政策,推动质量振兴,执行名牌战略和奖励制度,分析产品质量状况,确保其稳定与提升。 2. 负责标准化工作,协调各部门、行业标准化进程,制定和监督地方标准规范,处理技术性贸易壁垒,管理组织机构代码和商品编码,监管地理标志产品。 3. 管理全市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监督计量器具和量值传递,规范并监督商品与市场计量行为,确保公正公平的计量环境。 4. 统一管理合格评定,对检验机构及其服务进行监督,规范认证市场行为,维护市场的公正竞争。 5. 重点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制定相关政策,预警和监测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处理纤维质量问题,协调重大产品质量事故调查和缺陷产品召回。 6. 对食品和相关产品的生产加工环节进行质量安全监管,配合风险监测,处理食品安全事故。 7. 承担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设计、制造等环节,进行行政许可和使用环节检查,组织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考核,处理特种设备事故。 8. 严厉打击质量违法行为,查处假冒伪劣产品,处理质量技术监督投诉和举报。 9. 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和能效标识,监督高耗能设备节能标准执行,推动国家产业政策的实施。 10. 组织协调行业和专业的质量技术监督工作,规划事业和机构发展,指导相关学会和协会。 11. 领导和管理县(区)质量技术监督机构,管理直属事业单位,指导挂靠的行业协会。 12. 最后,履行上级质监局和市政府交办的其他重要任务,确保各项工作的全面有效执行。
国防科技工业计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章 计量管理机构
国防科技工业的计量管理工作由专门的职能机构负责,这些机构在国防科工委的指导下进行监督管理。第七条中,国防科工委计量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
省级人民政府的国防科技工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授权范围内,负责本地区的计量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包括:
军工集团的计量管理机构则负责集团内部的计量工作监管,组织计量业务活动,并协助国防科工委执行任务。 军工企业事业单位和承担国防任务的其他部门则需自主管理本单位的计量工作,确保产品质量,并接受上级的监督。
市场安全监管局是干什么的!!
市场安全监管局的工作职责是:(一)负责市场安全监管局的各项工作。 贯彻执行上级部门产品生产流通质量监管、食品安全监管、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文体旅游市场监管、农业市场监管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统筹全区市场培育、引导、监管和服务工作。 (二)负责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外商投资企业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依法组织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 (三)承担依法规范和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的责任,负责监督管理市场交易行为和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 根据授权,承担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方面的反垄断执法工作(价格垄断行为除外)。 依法组织查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走私贩私等经济违法行为,承担政府“打私办”的日常工作。 (四)负责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工作,承担政府“打传办”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打击传销专项行动,承担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案件的责任,依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人员及其直销活动。 (五)依法对生产、流通领域的产品进行监管,依法查处生产、流通领域的制售假冒伪劣行为,承担政府“打假办”的日常工作。 受理消费者投诉、申诉,组织查处质量违法、侵犯消费权益案件,依法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六)负责依法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 (七)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负责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监督管理拍卖行为,依法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 (八)指导广告业发展,负责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九)组织管理商标和特殊标志,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和查处商标侵权行为,监督管理商标印制活动,加强著名(驰名)商标的培育和保护工作。 (十)负责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经营行为的服务和监督管理,组织指导企业、个体工商户、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管理,研究分析并依法发布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基础信息等,为政府决策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 (十一)监督检查、指导、协调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全区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依法组织、协调重大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组织指导全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承担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二)依法行使全区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分析、预测全区安全生产中长期趋势;制定全区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和目标;定期分析和预测全区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协调和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十三)依法行使全区安全生产监察职权。 依法监督工商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安全生产条件、有关设备(含特种设备)、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依法进行查处。 (十四)负责发布全区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生产安全伤亡事故统计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分析工作;组织、指挥和协调全区安生产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综合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经营、储存等工作;依法监督检查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简称“三同时”)情况;依法监督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工作。 (十五)指导、协调全区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组织实施对工商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进行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认证、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组织的资质管理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实施注册安全主任制度和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监督和指导注册安全主任和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和注册工作。 (十六)组织、指导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工作,依法组织、指导和监督特种作业人员(含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考核工作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经营管理者、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全区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考核、考评工作。 (十七)制定和实施质量技术监督事业发展规划,协调各行业和专业质量技术监督工作。 组织区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申报工作;管理产品质量仲裁检验、鉴定;依法组织查处违反标准化、计量、特种设备等法律、法规的行为。 (十八)管理和指导全区质量工作;组织拟定提高全区质量水平的质量发展规划、意见;对全区的工业产品质量实施分类监管;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经验和方法;推进企业质量诚信系统建设;推进名牌战略的实施,负责组织、协调本区企业申报中国名牌产品、广东省名牌产品的推荐审核工作;组织实施质量奖励制度;参与上级对产品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并提出整改意见;协助省级做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认证、质量体系认证的管理工作;依法负责产品防伪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九)负责标准化工作,管理企业产品标准备案、标准登记工作,监督标准的贯彻执行;推行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指导企业的标准化工作,推行农业标准化工作;管理全区组织机构代码和商品条码工作。 (二十)负责全区计量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推行法定计量单位执行国家计量制度;组织量值传递和溯源;推行工业计量现代化;规范和监督商品量的计量行为;对在我区从事计量鉴定和校准业务的技术机构进行监督管理;推进全区节能降耗工作开展。 (二十一)依法对质量检验机构授权和相关的社会中介组织实行监督管理。 (二十二)综合管理锅炉、压力容器与电梯、防暴电器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监督工作;对锅炉、压力容器与电梯、防暴电器等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并提出整改意见。 (二十三)负责管理产品防伪技术工作。 (二十四)负责食品生产加工、食品流通及餐饮服务的许可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建立食品安全制度和管理机制,负责食品安全的投诉、举报以及食物中毒的调查处理工作,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执法检查活动;负责对食品的相关产品(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进行监管;负责对食品生产添加剂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管。 (二十五)组织协调全区重大、特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全区食品安全伤亡事故的统计和上报工作;组织协调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协调食品安全专项执法监督活动;会同有关部门收集、发布、上报本地区食品安全信息;组织实施全区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承担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十六)负责农产品加工、市场流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生猪屠宰管理。 (二十七)承担文体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娱乐、音像、演出、电影、录像放映、美术品、艺术培训、书报店、互联网上网服务及体育经营项目等文体市场行政许可项目的审批;组织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违法生产、销售、安装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管理网络文化经营活动。 (二十八)指导所属事业单位和协会、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的工作。 (二十九)承办区政府和上级工商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部门交办的其它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