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男童遭武术教练殴打致死案续 检方抗诉认为一审量刑畸轻

青岛8岁男童遭武术教练殴打致死案一审宣判后,检方提出抗诉。8月17日,澎湃新闻从受害人翟某琦亲属处获悉,他们近日收到了检察机关作出的《刑事抗诉书》,青岛市人民检察院认为一审判决对被告人量刑畸轻,因此提出抗诉,并提出三点理由。

2024年6月13日,青岛中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张贤斌和被告人李海丁均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张嘉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上述《刑事抗诉书》落款时间为6月21日,其中显示,青岛市检察院认为,一审判决未充分体现对未成年人特殊保护、优先保护原则。本案被害人系年仅8岁的儿童,三名被告人则为对被害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利用教练身份,多次、长时间殴打被害人,最终导致被害人死亡。

其次,青岛市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张贤斌系涉案两家武术俱乐部实际负责人,在两地直接对被害人实施殴打,并授意李海丁殴打被害人等。张贤斌罪责明显重于被告人李海丁,一审判决对二人均判处无期徒刑刑罚,属于罪责刑不适当。

另外,青岛市检察院认为,三名被告人存在延误救治的情况,投案行为具有一定被动性。三名被告人电话得知被害人已经昏迷的情况后,没有第一时间安排人将被害人送往医院进行救治,而是自己驱车二十分钟返回案发现场后,才将被害人送往医院,被害人在被送到医院时呼吸心跳均已停止,该行为不属于积极送医抢救且存在延误救治的情况,送医行为没有减轻或避免损害后果发生,故不应据此对其从轻处罚。后被告人在医生发现被害人身体存在明显异常外伤的情况下,电话报案,其投案行为具有一定被动性,三被告人虽符合自首认定条件,但犯罪行为造成未成年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应从严掌握从轻处罚幅度。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2023年6月,8岁儿童翟某琦在青岛崇德聚英武术运动俱乐部遭伤害死亡,后该俱乐部张贤斌等三人被抓。

2024年6月13日,青岛中院对张贤斌等三人故意伤害案一审宣判。法院审理查明,2023年6月18日,被告人张贤斌在俱乐部教学期间,因被害人训练动作不规范,被告人李海丁、张嘉豪对其殴打、捆绑,后被害人被发现意识不清昏厥,送往医院抢救,经抢救无效死亡。

法院认为,张贤斌系武术馆实际控制人,多次殴打并捆绑被害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李海丁身为教练,多次殴打并捆绑被害人,在共同犯罪中行为积极主动,起主要作用,亦系主犯,鉴于张贤斌、李海丁具有自首情节且将被害人送医疗救治,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张嘉豪系帮助教学,作案时间短,击打程度明显弱于同案被告人,捆绑时仅是协助作用,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其还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对其减轻处罚;鉴于其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悔罪,依法对其适用缓刑。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张贤斌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李海丁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张嘉豪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此外,三名被告人作为培训机构的工作人员,实施暴力伤害犯罪,依法应禁止其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

宣判后,被害人翟某琦父亲翟春光向澎湃新闻表示,他们提出申请抗诉。被判处无期徒刑的被告人张贤斌、李海丁当庭表示不服,提出上诉,被告人张嘉豪表示不上诉。

延伸阅读

14岁少年遭武校教练打到不认识爸爸 长期被逼迫"上货"

郜诚去武校探望四个月未见的儿子小哲,却意外目睹刚遭遇殴打的小哲神情呆滞地走回宿舍,“脸上都是泥巴”。

据郜诚的描述,小哲满身都是淤青,前面是老伤,后面是新伤,脸上、脖子处也有明显的掐痕。“我问他话,他说‘你是谁啊’‘我不知道我叫什么名字’。”医院的诊断证明更是显示小哲患上了“精神障碍”。

近日,郜诚控诉登封市嵩山少林塔沟武术学校教练殴打虐待学生致精神障碍,引发关注。

据媒体报道,小哲所在的第三十九训练组组长张某称,当时没发现,学校不允许这样做,现正在积极配合警方调查。其所在的祖源校区一名工作人员则向中国新闻周刊表示,目前公安、教育局等有关部门均已介入调查,其表示并不清楚具体情况,目前学校正常上课,员工也正常上班。

郜诚向中国新闻周刊表示,目前小哲所在班级教练高某已被刑拘,立案的罪名为寻衅滋事罪。他还获悉,伤害小哲的,不仅有高某,还包括班里的几个同学。他认为此次事件的发生不仅是高某一个人的责任,“至今学校也没有给我们一个说法,没有一个相关负责人出面解释”。

儿子认不出自己

郜诚向中国新闻周刊介绍,经过治疗,小哲的情况已有好转,“刚开始不认识我是谁,对时间没有概念,不想吃饭,现在至少认识我是谁了”。

郜诚说,小哲出生于2010年3月,年仅14岁。今年2月15日,原来在安徽蚌埠某中学就读的小哲转学到登封市嵩山少林塔沟武术学校。

资料显示,登封市嵩山少林塔沟武术学校创办于1978年,是一所以文化教学为基础,以武术教学为特色,实施九年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据郑州媒体报道,该校素有“天下第一武校”之称。

这是一所全封闭的寄宿制学校,学生不能用手机,也不能随意外出。校内又有自理班和全托班。据郜诚介绍,自理班的学费每年一万元左右,全托班则在两到三万左右。小哲报名的是自理班。

但令郜诚不解的是,短短4个月的时间,除去学费外,小哲的开销达到三四万元。

“我和教练关系很不错,我现在和他住一个房间,他对我很好,买这个护具最重要征求你的意见,好护具能用好几年呢,还能保证我不会受伤,这件事只有我和教练知道。教练让我问问你同不同意,我也想用个好一点的护具,爸我天天都很认真训练,到时候能不能帮我买一套用用。”短信中称。

当时,郜诚并未答应儿子的购物请求。

6月20日,郜诚和教练交流孩子的在校情况。“教练让我儿子接了电话,我感觉儿子说话有点怪怪的,说一些不着边际的话。”郜诚说,他起了疑心,随即挂了电话。

第二天,他就驾车赶到了学校,意外遇见正要回宿舍的小哲。

“我儿子和几个同学一起步行回宿舍,他刚刚被打过,脸上都是泥巴,整个人处于呆滞状态。”郜诚向中国新闻周刊出示的照片显示,小哲的脸部、颈部、臀部、腿部等部位有明显的淤青伤。

更让他难以置信的是,小哲居然认不出自己。

“上货”

郜诚随即报警,并将小哲带到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治疗。

由该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提到,患者以“(代)言行异常2天”为主诉入院,初步诊断为精神障碍。

该诊断由小哲表现的一系列症状作出,包括:言行紊乱,自言自语,大脑反应迟钝,幻听,可疑妄想紧张害怕,问话回答不切题,定向力错误,意志活动减退,自知力缺乏。

郜诚表示,在心理医生的疏导下,小哲慢慢讲述了一些经历。

小哲提到,教练长期让他们“上货”。“儿子说压力很大,不想花家里人的钱”,郜诚说,按照小哲的描述,上述短信中提到的护具也是“上货”的一部分。殴打小哲的人中,除了其班级所在教练,还包括一些同学。

这些情况与教练告诉郜诚的不同。“我跟教练有沟通过,他说孩子在学校表现很好,又是班长又是寝室长。”郜诚说。

据郜诚介绍,目前小哲所在班级教练高某已被刑拘,但他认为此次事件的发生不仅是高某一个人的责任。“我送他过去的时候,学校的人说是不会打学生的,都是以教育为主,至今学校也没有给我们一个说法,没有一个相关负责人出面解释。”

郜诚说,目前小哲的情况已经有所好转。但医生交代需要长期吃药治疗,服用一些抗抑郁症、精神障碍的药物。如果不吃的话,有可能会复发。

小哲所在的塔沟武术学校祖源校区一名工作人员向中国新闻周刊表示,目前公安,教育局等有关部门均已介入调查,其表示并不清楚具体情况,目前学校正常上课,员工也正常上班。

他所在的第三十九训练组组长张某则在接受贵州广播电视台采访时称,当时没发现,学校不允许这样做,现正在积极配合警方调查。中国新闻周刊多次拨打张某电话,但始终无人接听。

据上游新闻报道,警方相关人士介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小哲患上的精神疾病与其被打是否有关,也在调查中。

中国新闻周刊注意到,在互联网上,反映塔沟武校教练殴打学生、变相收钱的情况并非个例。

该校的一名毕业生小军向中国新闻周刊表示,学生、家长给教练“上货”的情况并不鲜见,“学生的手机都在教练那里保管,有的教练给钱就让玩手机”。

“以前我们组的一个教练,学生请一次假,就得给他买一件品牌的运动鞋子、裤子之类的。”小军说,他从未“上货”,认为自己因此受到了区别对待:他爷爷去世的时候,教练不给批假。

律师:如何定罪需要依据伤情鉴定的情况

“这种事情不能说一点没有,”塔沟武校一名管理人员向中国新闻周刊表示,不管是一个单位,还是一个地方,都会有这样那样的问题,“你想想我们学校在校生有三万多人,如果都这样的话,那我们早就解散了。”

该管理人员提到,学校配备有教练和生活老师,孩子有什么事情都可以直接联系他们,“不能说因为一只苍蝇,就毁了一锅饭,还是得看资历、看学校、看态度”。

另一名该校的工作人员则向中国新闻周刊否认有教练殴打学生,“我们是最大的武校,每年一到招生季,就会有舆情出来”。“几万人,还保护不了孩子的安全吗?”他说。

北京市中闻(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谭敏涛向中国新闻周刊介绍,我国刑法中目前并没有专门的“虐待儿童罪”,只有一个虐待罪,是指虐待家庭成员,而学生不属于教练的家庭成员,所以,对于老师虐待学生之类,多数是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谭敏涛称,在本事件中,教练对学生进行殴打,学生经诊断为精神障碍,如果经过鉴定,二者存在因果关系,那么学生的伤情已经达到了定罪处罚的标准,该教练已经涉嫌故意伤害罪,如果造成学生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谭敏涛表示,如何定罪需要依据伤情鉴定的情况。

在他看来,教练毫无缘由、多次体罚学生,超出了正常的教学范畴,属于随意殴打学生,情节恶劣的,还涉嫌寻衅滋事罪,该罪不以受害者构成轻伤为前提,但需要有情节恶劣的情形。

“这里的‘情节恶劣’,是指随意殴打他人手段残忍,多次随意殴打他人;造成被殴打人精神疾病等严重后果等等;在本案中,教练在教学过程中多次殴打学生,孩子臀部及大腿位置的大面积淤青红肿,以及造成学生‘精神障碍’,都属于性质恶劣的范畴。”谭敏涛说。

(文中郜诚、小军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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