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旦离开被抓把柄 知情人曝合同纠纷僵持 冯莱为何一直留在上海

23-24赛季全部结束后,上海男篮大外援冯莱一直留在上海的动态引发外界的关注,特别是冯莱此前还一直跟队前往客场,刘鹏的回应是个人行为,与球队无关,结合到联赛初期的互相吹捧,再到如今的合作破裂,确实是争议不断。

媒体人“所罗门的臣仆”发文提到冯莱一直留在上海男篮的原因点评说道:双方还是在薪资方面存在着纠纷。俱乐部方面觉得工资应支付到合同解除日为止,球员方面觉得非保障期已过,俱乐部应付我合同规定的所有工资。

双方就这样僵持不下,球员又不敢贸然离开俱乐部,一旦自行离开俱乐部,就会被俱乐部抓住违反合同规定的把柄,到时候真是告到中国篮协或者国际篮联,有理也会变成没理。

无论主场还是客场,冯莱悉数到场,甚至自掏腰包也要和球队时刻在一起,比赛结束还要上场和对手一一致意,就证明我还是球队的一份子。可俱乐部并不买账,刘鹏指导接受采访时说这完全是他自己的个人行为。个人推测,双方会在FIBA仲裁那里,打一场官司。

从冯莱新赛季的整体合作而言,实际上争议比较大,他作为上海男篮大牌外援,自身背负较大的合同下,整体表现未能达到预期,甚至有些比赛有出工不出力的嫌疑,进攻端飘在外线投篮,防守端眼神防守屡见不鲜。

上海重新敲定了布莱德索和培根两个后场外援后,球队的战绩处于稳定提升的状态,至此冯莱的角色进一步边缘后,原计划伤停一周左右,足足推迟了2-3个月还没有复出,具体的情况不得而知,但就冯莱失去了预期的价值和作用。上海在第三阶段选择裁掉并不是特别意外的决定,只是没有想到的双方的合同纠纷比较大,几乎达到失去沟通的地步。

若是冯莱觉得自身的合同已经到了全额保护,上海选择裁掉需要赔偿是可以理解的,毕竟需要按合同执行,反之,上海男篮和冯莱签约合同当中有裁掉的选项,冯莱继续和上海折腾也没有太大必要,毕竟联赛早已结束,冯莱若是考虑另外一份合同,按照他的个人能力,只要态度端正,完全是不会缺乏下家。


电子合同可以用做法律证据在法庭上出示吗?

1、可以,现在电子合同越来越多

2、我也碰到过电子合同的案件,出示一定是可以的,法庭采不采纳的看情况

3、如果整个合同的履行都是通过电子方式的,则法庭一般会采纳

4、如果仅合同的电子的,履行是线下履行的,则能不能采纳就不好说了

我在上海做生意,前几天亲自去广州拿货钱已经打过去了,货没有发,我应该在广州找律师告他吗?

你这种属于合同纠纷,合同纠纷的管辖地有多种法律猫告诉我们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本案中,如果没有约定管辖,适合合同的一般管辖,即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都是可以的,你去广州起诉他也可以的。

企业法律风险的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

企业法律风险的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一) 股权投资中的法律风险 合资合作设立企业或收购股份是企业常见的投资形式,如是合资合作设立企业如果选择合作伙伴不慎,没有尽职调查就盲目相信一些缺乏诚信和履约能力、企图在合作伙伴处捞一把的自然人或小企业,以致上当受骗或埋下隐患;如一家国有企业和自然人合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企业用现金出资,自然人用两项专利权出资并承诺在公司成立6个月后办理专利权过户手续。 公司成立后由自然人股东全权负责经营。 期间,在无法律人员参与的情况下,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将自然人出资方式变为专利使用权出资。 后因出资、经营问题股东间发生争议诉至法院,该案就专利使用权能否作为出资方式正在报请有关部门解释。 工商局就该公司经营、股东出资不到位问题正在调查处理中。 如是受让股份,则应慎重审查转让方原出资财产的真实性与合法性。 所谓出资财产的真实性是指财产价值的真实性,合法性是指评估机构及评估程序的合法性。 有的公司通过他人介绍收购其它公司股份,未对该公司的现行资产进行专业评估,只听介绍人口说,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之后才发现公司的实际资产没有那么多,或者虽然进行了一定的评估和考察,但是收购的公司是因一种业务而生存的,而重要客户却掌握在某个人手中,这个人一旦把客户转移,公司也就失去了发展的机会,甚至无法生存。 (二)合同法律风险 首先表现为合同法律意识不强,合同行为风险加大。 这是当前许多企业经营比较突出的问题。 如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缺乏必要的合同法律知识,在签订和履行合同中存在实体上及程序上的诸多问题,规范化程度不高,在合同标的、文本格式、履行方式等方面存在不少法律漏洞。 实践中表现为在经济往来不签订正式的书面合同,打白条、开空白合同书;由于合同书内容、条款残缺不全,责任追究无合同依据,这样就给对方以可乘之机,往往授人以柄,难以保证合同目的实现,反而增加了合同风险系数;一旦发生经济纠纷,企业只能自食其果。 比较典型的例子是某煤炭销售企业于1997年与上海一家公司签订了一份煤炭供应合同,由于当时的煤炭市场不景气,价格规定的比较低,另外考虑到当时合同双方的关系,合同中仅约定了年供应吨数、供应价格和合同期限(为5年),后因煤炭市场好转,价格上扬较大,煤炭销售企业无力供应煤炭只能赔偿对方巨额经济损失,该企业被迫宣告破产。 其次是合同审查论证失严,违约责任条款欠缺。 当前有的企业对外签订重大经济合同,对事先审查、论证、调研工作重视不够,风险意识不强;有的经营人员违规操作,甚至仅凭哥们意气、人情关系就草率签约,导致合同权利、义务设定失误,特别是造成违约责任条款残缺不全。 这样一旦对方违约或者钻合同条款的漏洞,就会使己方陷入被动,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另外,在合同订立、生效、履行、变更和转让、终止及违约责任的确定过程中,不能有效跟踪对方某种财产关系或者与财产关系相关状态的变化,及时行使不安抗辩全、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合同保全措施,当合同利益的取得或者实现出现障碍,一种根源于合同利益的损失风险就展现出来。 (三)知识产权法律风险 知识产权是蕴涵创造力和智慧结晶的成果,其客体是一种非物质形态的特殊财产。 多数企业没有意识到或没有关注知识产权的深入保护,如企业不积极注册商标、专利;不建立商业秘密保护制度。 一旦被别人侵权,索赔的法律法律风险就显现出来了。 (四) 人力资源管理法律风险 在我国,与人力资源有关的主要是《劳动法》和国务院制定的相关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在企业人力资源管理过程各个环节中,从招聘开始,面试、录用、使用、签订劳动合同、员工的待遇问题直至员工离职这一系列流程中,都有相关的劳动法律法规的约束,企业的任何不遵守法律的行为都有可能给企业带来劳动纠纷,都有可能给企业造成不良影响。 最近几年劳动纠纷程上升趋势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 另外有的企业聘用具有双重身份的劳动者也是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之一,该劳动者一旦给原用人单位造成损失,依据劳动法的规定,聘用企业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五)诉讼的法律风险; 在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一个企业不可能不面临诉讼,就好像一个好的司机能保证不撞别人他不能保证别人不撞他一样,所以有诉讼就应积极面对,而不应消极等待,不按法律规定行使诉权或单方面注意关系协调。 这样败诉或自己的权利得不到保护的风险就可能来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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