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回应 一施工责任事故为何建议追究实习生刑责 次日发生事故 重要法律文书未及时送达

近日,济南市应急管理局发布《济南历城山东省济南市中心城区雨污合流管网改造和城市内涝治理大明湖排水分区PPP项目“12·30”较大坍塌事故调查报告》(下称《调查报告》)。

根据《调查报告》,2023年12月30日,济南市历城区一个中心城区雨污合流管网改造和城市内涝治理大明湖排水分区PPP项目(简称“大明湖排水分区项目”)施工作业过程中发生一起坍塌事故,造成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600余万元。其中,一名在工区项目部担任质量员的实习生,因未及时将重要停工指令传达到施工队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引发网友热议。有网友质疑实习生是否替事故“背锅”。

6月3日,济南市历城区应急管理局一名工作人员接受红星新闻采访时表示,该事故历城区作为事发地,事故调查是由济南市政府成立事故调查组,授权济南市应急管理局牵头进行事故调查。事故调查报告发布以后,有很多网友说为什么会追究实习生主要责任,是否是“背锅”?但如仔细看调查报告,就能发现是因为一个重要法律文书交办给他,让他当日送达,但因为他个人原因没有送达,第二天就发生事故。

调查报告:

3人被建议追究刑事责任

其中1名为实习生

《调查报告》显示,2023年12月30日7时4分许,路某英根据王某法安排,组织胡某柱、于某峰、王某宝等8名施工人员召开班前会,安排降槽、砂石料找平、下管道等作业内容,并对沟槽边行走安全事项进行交代。8时许,挖掘机驾驶员初某庆驾驶挖掘机开始挖掘作业,并将挖掘出的土方堆积在沟槽南侧。期间,初某庆驾驶挖掘机在沟槽南侧行驶。8时22分许,现场施工人员将支护钢支撑取下。8时31分许,胡某柱、于某峰、王某宝下到沟槽底部开始作业。9时33分许,沟槽南侧土方突然坍塌,推动支护用的4块钢板发生整体位移、倾覆,造成沟槽内正在作业的胡某柱、于某峰、王某宝3名施工人员被挤压死亡。

▲事故现场坍塌前 图源:《调查报告》

经调查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因现场管理人员违规组织施工作业,施工单位管理混乱,行业监管部门履职不到位导致的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调查报告》披露事故的直接原因,认为在沟槽支护不符合施工方案要求、挖掘机多次碾压沟槽南侧违规堆放土方、违规拆除支护钢支撑的情况下,现场人员冒险进入沟槽内作业,沟槽南侧土方坍塌,导致支护钢板发生位移将作业人员挤压致死。《调查报告》显示,中电建生态投资发展(济南)有限公司为事故项目发包单位。中电建(青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为项目总包单位。山东恒信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为项目监理单位。山东丞达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为项目分包单位。

《调查报告》还透露,事故发生前,2023年12月28日,四工区项目部组织进行综合性安全检查,在事发工段发现沟槽南侧路面悬空、存在较大坍塌隐患,安全总监孙某一当日下达《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路某英签收《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项目监理部监理工程师张某在巡查中发现山大南路沟槽开挖施工中存在的沟槽支护施工与设计方案严重不符等问题,向青岛投资公司下达《监理通知单》,要求组织人员整改,增加安全管理人员。

2023年12月29日,项目监理部总监理工程师范某伟为此向青岛投资公司下达《工程暂停令》,并由四工区项目部质量员(实习生)王某璞签收,要求12月29日下午暂停山大南路沟槽开挖施工,严格按经审批的施工方案进行支护,建立安全支护体系,在安全支护体系建立完前不得私自施工。当日晚,四工区项目部常务副经理李某超、生产经理耿某、安全总监孙某一商议制发《工程停工令》,耿某签字后安排王某璞送达给丞达公司。由于王某璞个人原因,至事发前《工程停工令》未送达或告知丞达公司。

《调查报告》显示,已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人员有两人,其中一人为路某英,是施工队伍技术员,负责组织现场施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被历城区检察院批准逮捕。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另一人则为王某璞,是四工区项目部项目质量员(实习生),负责山大南路施工现场管理。在得知施工现场存在坍塌事故隐患情况下,未及时将重要停工指令传达到施工队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被历城区公安分局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调查报告》还显示,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人员为王某法,是施工队伍负责人,未能及时消除作业现场存在的坍塌事故隐患,放任现场施工人员冒险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官方回应:

实习生未送达重要法律文书

次日就发生事故

根据《调查报告》,作为项目总包单位中电建(青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在大明湖排水分区项目成立青岛投资公司济南市大明湖排水分区工程四工区项目部。

红星新闻记者多次拨打中电建(青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希望了解更多情况,但电话多次被挂断。

济南市历城区应急管理局一名工作人员对此表示,该事故历城区作为事发地,但事故调查是由济南市政府成立事故调查组,授权济南市应急管理局牵头进行事故调查。事故调查报告发布以后,有很多网友说为什么会追究实习生的主要责任,是否是“背锅”?但如果仔细看完完整的调查报告就有答案,是因为一个重要的法律文书交办给他,让他当日送达,但是因为他个人的原因没有送达,第二天就发生了事故。

随后记者又拨打了济南市应急管理局的电话,工作人员表示,负责此次事故调查的是调查评估和统计处。记者联系到济南市应急管理局调查评估和统计处,一名工作人员表示,负责这起事故调查的工作人员正在工作。

律师解读:

谁犯错谁买单

实习生身份不应成为免于处罚的前置条件

实习生是否应该为工作中重大责任事故承担刑事责任?

对此,长期致力于劳动法等领域问题研究的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辉表示,因为刑事责任实行的是责任人与责任相对应的原则,谁犯的错谁买单。实习生或实习生身份并不应该成为一个人免于刑事处罚的前置条件。实习生这样一个概念,如果放在劳动法领域内解释,属于未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在提升锻炼自己的同时,配合实习单位部分工作的一个群体。实习生如果在实习过程中因为自己过失、故意造成相关责任,该责任根据刑法规定又应该追究责任,那么应该承担刑事责任。

同时王辉也认为,在追究实习生刑事责任时,要考虑到他们与用人单位的关系,以及在实习单位的地位与身份。实习生的身份决定他们在完成用人单位交办的工作时,处于辅助、配合甚至被支配的地位。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认为,通常情况下,实习生多从事于辅助性和学习性工作,在单位和带教指导监督下开展活动,权力和职责低于正式员工。能否独立担责需看实习生所担任工作的性质以及其职责来判定。

付建表示,工作无小事,实习生切莫认为自己身份特殊,可以免责免罪。在实习岗位也要遵守法律法规和单位规定,了解自己的工作内容和职责范围,熟悉法律法规,保持对工作的高度责任感。

红星新闻首席记者 吴阳

编辑郭宇 责编 官莉


民事调解书与民事判决书的主要区别有哪些?

民事调解书与民事判决书同属于具有法律效力的民事裁判文书范畴,但二者也有区别:第一,适用的条件不同。 民事调解书是人民法院依法进行调解,促成当事人自愿、合法达成解决纠纷的协议而予以认可时适用的法律文书。 民事判决书则是人民法院对案件经过审理,就案件依法作出判决时适用的法律文书。 第二,体现的意志不同。 民事调解书是人民法院在合法的前提下,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协议的确认,着重体现了双方当事人的意志;民事判决书主要体现了人民法院依法行使的国家审判的权力。 第三,反映的内容及其文书格式不同。 民事调解书的格式较为简单;内容扼要;民事判决书的格式较为复杂、且内容详实。 第四,发生法律效力的时间不同。 民事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而一审民事判决书在送达当事人后并不立即生效,只有超过了法定的上诉期限,当事人不上诉的,才发生法律效力。

拟写一仿民事调解书

一、概念及作用 民事调解书,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和经济纠纷案件时依法进行调解,根据当事人达成的协议而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9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第85条规定:“调解是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和经济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人民法院处理民事纠纷和经济纠纷的实体问题的重要方式之一。 因此,民事调解书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民事裁判文书之一种,其法律效力与民事判决书是相同的。 ” 用调解的方式解决民事诉讼纠纷,是人民法院处理民事案件的一种重要方法。 它体现了我国特有的调解和审判相结合的民事诉讼原则,这种方式有利于合理解决当事人的诉讼纠纷。 根据我国民事审判实践证明:多数民事纠纷案件都是采用调解的方式结案的,这是因为民事纠纷属于人民内部矛盾,不论当事人双方争议的问题多大,都是在人民利益根本一致的基础上产生的纠纷,只要弄清是非,辨明曲直,晓之以理,大多数纠纷是可以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的。 因此,搞好调解工作和制作好调解书是民事审判业务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它对于加强人民内部的友爱关系,促进安定团结,搞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预防和减少纠纷,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格式、内容及写作方法 民事调解书可分为一审、二审、再审民事调解书,写法除个别项目略有不同外,其余大致相同。 其结构可由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组成。 (一)首部1.标题 标题分两行写明法院名称和文种。 2.编号 写在标题右下方的位置。 写明:“[年度]×民×字第××号。 ”3.当事人情况 如系一审的调解书,应按顺序分别写明原告、被告、第三人的自然情况。 如系二审的调解书按上诉人、被上诉人、第三人的顺序写。 如系再审的调解书按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的顺序写。 具体写法与一审、二审、再事判决书相同,可分别参照。 4.案由 即写明案件的性质。 如“婚姻纠纷或购销合同纠纷或损害赔偿”等。 (二)正文 一是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事实。 如系二审或再审调解书,在其之前还应写上诉人提起上诉的情况和再审的提起情况。 案件的事实可写法院确认的事实。 如果案件是在法院受理后,尚未开庭情况下,经审查认为法律关系明确和事实清楚,并经双方同意而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的事实可写当事人争议的事实。 无论是哪种情况,事实都应当写得简明扼要,不必像判决书那样写得过细。 二是写明调解达成协议的内容。 协议内容是指在当事人自愿、合法的原则下达成的解决纠纷的一致意见,它是调解书的核心内容。 在事实写完之后,应另起一段,写明如下一段文字:“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而后,用分条分项式写明协议的具体内容。 最后,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调解书送达前,如有一部分已执行,在本协议内容中,应将已执行的那一部分也写入调解书协议内容中,并加括号注明(已执行)。 (三)尾部 首先写明法院对协议内容予以确认的态度及调解书的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之后由审判庭人员署名,注明制作日期,加盖院印,书记员署名,左方打出“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校对戳。 三、写作注意事项? 调解只根据当事人的自愿,在查明事实和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不能强迫调解。 调解不成或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的,应当及时作出判决。 调解协议的内容,不能违反有关法律和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否则不应确认。 ? 叙述调解书的事实,一般可不必分清是非,确定责任,这是因为双方已就争议的内容达成了一致处理意见,但如果一方坚持要分清是非,明确责任的,也要可在事实中将之反映出来,总之,以尊重当事人意愿为前提。 ?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如果涉及民事行为无效或者合同无效的问题,不应在调解书在确认,而应当另行制作决定书确认民事行为无效或者合同无效。 这是因为,民事行为或者合同的有效无效确认,只能由司法机关即人民法院或其他有权确认的机关(如仲裁机关)予以认可,调解协议是当事人自愿原则的体现,无权就民事行为或合同的效力进行确认。 ? 当事人在一审中达成调解协议的,不是所有的案件都必须制作调解书,对于调解不离婚、维持收养关系、即时履行和当事人不要求制作调解书的,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对不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但是在二审和再审中,当事人达成协议后,应当制作调解书,因为它涉及到原审判决的效力问题。 ? 调解书的内容应明确具体,便于当事人的履行。 调解书中不应使用强制性的词语,不宜写进教育性无法律上实体意义的词句,无必要写当事人无其他争议和调解成立的日期。 调解书也无需写撤销原判决,因为民事诉讼法规定,二审和再审调解书送达后,即视为原判决撤销。 【 范 文 】××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199×)民终字第××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云,男,1957年生,汉族,农民,住江浦县刘新镇孔湾村三组。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征,男,1988年出生,汉族,学生,住址同上。 法定代理人李云(李征之父)。 上列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李强,南京正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两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袁尚,男,教师,住江浦县新城中学宿舍。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浦县刘新镇集体商业总店(下称商业总店),住所地江浦县刘新镇街道。 法定代表人朱平,商业总店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康,江苏石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祝庆,男,江浦县供销合作社科长,住江浦县供销合作社宿舍。 案由:人身损害赔偿 上诉人李云、李征不服江浦县人民法院(1996)江民初字第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撤销原判,判令被上诉人商业总店赔偿经济损失。 1995年10月12日李云从商业总店购买煤油1公斤,次日晚17时许将其用于照明发生爆炸,致李云、李征父子被烧伤。 经医院诊断:李云为左上肢、右下肢10%面积Ⅱ°烧伤;李征头、颈、胸、双上肢13%面积Ⅱ°~Ш°烧伤伴感染。 本院法医景德鉴定李征面部损伤属五级伤残。 李云父子住院治疗期间,商业总店支付了医疗费1万元。 尔后,双方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李云、李征于1996年5月诉至原审法院,要求商业总店赔偿14万元。 原审法院判决李云、李征的诉讼请求后,李云、李征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一、商业总店赔偿李云、李征经济损失4?2万元。 扣除已付1万元,余款3?2万元,本调解书送达之日给付5000元,今年12月31日前给付5000元,1998年6月30日前给付5000元,12月31日前给付5000元,1999年6月30日前给付5000元,12月31日前给付7000元。 二、一审诉讼费250元,二审诉讼费50元,合计300元,商业总店负担250元,李云负担50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沈平审判员:李峰亚审判员:陈通一九九×年七月八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高峰

交通事故认定没下来,协议有效吗

交通事故发生后,在交通部门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不属于人民调解的性质,也不是诉讼程序中的调解,不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 如果当事人反悔或者已经履行后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依法应予受理。 不过,当事人已经履行完毕的,期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已经因履行终了而消灭,如无特殊理由,人民法院受理后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 本案如没有履行完毕,则可以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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