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商业银行原董事长何苗被调查 涉嫌严重违纪和职务违法犯罪

作者丨李愿

编辑丨周炎炎

设计丨梁俏

新媒体编辑 | 实习生朱一丹

6月3日,四川省纪委/监察委员会网站显示:绵阳市商业银行原党委副书记、董事长何苗涉嫌严重违纪和职务违法犯罪,目前正接受绵阳市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简历显示,何苗于1966年12月出生,2006年6月至2024年2月,历任绵阳市商业银行党委委员,党委委员、行长,党委副书记、行长,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党委副书记、董事长。

2024年2月,何苗担任绵阳市商业银行董事长,并于一个月后卸任,但仍在绵阳市商业银行工作。

从卸任绵阳市商业银行党委副书记职务,再到卸任绵阳市商业银行董事长职务,何苗此次被调查并不意外。

2024年5月9日,绵阳市商业银行在官网发布了该行2023年年报,年报中还有何苗相关信息,但未介绍其最新职务变动情况。官网历史显示,这是该行第一次发布年报。

年报显示,截至2023年末,绵阳市商业银行总资产为2143.08亿元,存款余额为1519.20亿元,贷款余额为1121.74亿元;不良率为1.71%、拨备覆盖率为340.86%;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资本充足率分别为8.34%、11.70%。

绵阳市商业银行官网还显示,赵立功已出任该行党委书记,姜林、赵开年为该行党委副书记,罗本政为该行纪委书记,这四人在该行2023年年报中均未出现。

绵阳市商业银行第一大股东为五矿资本控股有限公司,持股20%,实际控制人为中国五矿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大股东为绵阳市财政局,持股10%。

2023年7月,中诚信国际对绵阳市商业银行的评级报告显示,该行在五矿集团金融板块以及绵阳市金融体系具有较为重要的地位,在资本补充、业务拓展、员工培养等方面得到五矿集团和绵阳市政府的支持。考虑到五矿资本控股及绵阳市政府的持股情况、该行与五矿集团的业务联动以及在绵阳市金融体系中的重要地位,中诚信国际认为五矿集团及绵阳市政府具有较强的能力和意愿在必要时对该行提供支持,并将此因素纳入本次评级考虑。该行评级为AA。


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有哪些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

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1、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2、可能逃跑、自杀的;3、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4、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 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主动认罪认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察机关经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并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在移送人民检察院时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1、自动投案,真诚悔罪悔过的;2、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如实供述监察机关还未掌握的违法犯罪行为的;3、积极退赃,减少损失的;4、具有重大立功表现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等情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二十四条监察机关可以对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以及可能隐藏被调查人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地方进行搜查。 在搜查时,应当出示搜查证,并有被搜查人或者其家属等见证人在场。 搜查女性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监察机关进行搜查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公安机关配合。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第三十二条职务违法犯罪的涉案人员揭发有关被调查人职务违法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有助于调查其他案件的,监察机关经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并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在移送人民检察院时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 第三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审计机关等国家机关在工作中发现公职人员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应当移送监察机关,由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 被调查人既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又涉嫌其他违法犯罪的,一般应当由监察机关为主调查,其他机关予以协助。

涉嫌严重违法接受监察调查是什么意思

涉嫌严重违法接受监察调查是指是公职人员违法犯罪后接受监察委员会的调查。 1、所谓“涉嫌”是指:有跟某件事情发生牵连的嫌疑。 “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是指:涉入了违背重大的纪律、法律中,违背了原则性的问题,一般指党员干部;2、“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的人员,需要接受国家执法部门的调查、取证,证据确凿之后才能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予以处罚,一般为刑事处罚。 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1、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2、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3、国有企业管理人员;4、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5、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6、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综上所述,“涉嫌严重违纪违法”尽管其所“涉及”的违反组织纪律和国家法律的行为情节很严重,但毕竟只是有“嫌疑”,还没有最终定性,所以与刑事处罚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关联。 只有在经过调查取证,且其违法的证据确凿无误,才能依法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一百八十四条批准立案后,应当由二名以上调查人员出示证件,向被调查人宣布立案决定。 宣布立案决定后,应当及时向被调查人所在单位等相关组织送达《立案通知书》,并向被调查人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通报。 对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公职人员立案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的,应当按规定通知被调查人家属,并向社会公开发布。

严重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区别

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区别:职务违法是指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的违法行为,职务犯罪是一种犯罪,触犯刑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职务犯罪比职务违法后果更加严重。 职务违法达到追诉标准,则构成职务犯罪。 职务犯罪,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利用已有职权,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破坏国家对公务活动的规章规范,依照刑法应当予以刑事处罚的犯罪。 职务犯罪是一种犯罪,触犯刑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 严重违纪,是指违反国家法规或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且具有明文禁止的行为,给社会或公司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事实。 就是违纪行为已经超过一般限度。 严重违纪可以发生在官员、公职人员,对官员来讲,严重违纪指违背党的纪律中规定的原则性问题,或者违背法律规定,做了严重超过规定范围内的事情,也可以发生在劳动者违反公司纪律;学生违反学校纪律等等。 职务犯罪主体限于公职人员,严重违纪主体更加多;职务犯罪后果更加严重。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它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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