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参股金融机构! 收购 央企原则上不得新设 重磅!国资委发话

在国务院国资委的监管要求下,国资央企聚焦主责主业、剥离金融资产已是大势所趋。

6月3日,国务院国资委党委召开扩大会议指出,要深入贯彻落实《防范化解金融风险问责规定(试行)》,立足出资人定位,修改完善中央企业金融业务监管制度,突出严的基调,做到“长牙带刺”、有棱有角。

会议明确要求,从严控制增量,各中央企业原则上不得新设、收购、新参股各类金融机构,对服务主业实业效果较小、风险外溢性较大的金融机构原则上不予参股和增持。

《金融时报》记者梳理国资委相关文件发现,聚焦主责主业,严控非主业投资是近年来一贯的监管要求。

2020年以来,国务院国资委要求各央企严控非主业投资比例和投向,加快非主业、非优势业务剥离。

2023年,国资委出台的《国有企业参股管理暂行办法》指出,除战略性持有或培育期的参股股权外,国有企业应当退出5年以上未分红、长期亏损、非持续经营的低效无效参股股权,退出与国有企业职责定位严重不符且不具备竞争优势、风险较大、经营情况难以掌握的参股投资。

2023年11月,国务院国资委党委召开扩大会议进一步强调,国资央企要坚守发展实体经济的责任担当,坚持问题导向,加大监管力度,坚持回归本源、聚焦主业,着力严控增量,切实优化存量,立足发展与企业产业特点相符合、主业需求相配套的金融业务,提高为主业提供服务的金融业务占比,提升服务主业实业的能力和水平。

基于聚焦主责主业、清理退出参股金融类企业等的考量,自去年年底以来央企剥离金融资产步伐加快。据不完全统计,去年11月至12月至少有十余家央企在各地交易平台挂牌出售金融机构股权。今年以来,央企清理金融机构股权的动作不减。

比如,5月15日,三峡集团旗下子公司湖北能源发布公告称,该公司、三峡资本向长江产投转让所持长江证券股份的申请获批。湖北能源在3月29日发布的公告中指出,此次转让是为了优化产业布局,聚焦主业,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

无独有偶。3月份,中粮集团及中粮生物科技、中国船舶集团下属安庆中船柴油机有限公司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公示挂牌转让徽商银行股权。

1月份,中国中煤能源集团在北京产权交易所挂牌转让所持中诚信托全部约3.39%股权,并拟转让所持中煤财险1亿股股份,占总股本的8.20%。

在聚焦主责主业,优化金融业务布局的要求下,央企清理所持金融资产已经是大趋势。 业内人士认为,国资央企退出金融机构参股有助于优化调整资产结构,集中资源做强做优主业,提高主业经营效率和能力。特别是目前在部分中小金融机构潜在风险上升的背景下,退出这类金融机构股权,更有助于降低企业经营风险和压力。


加强关于中央企业PPP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

国资委近日正式印发《关于加强中央企业PPP业务风险管控的通知》(下称《通知》),从强化集团管控、严格准入条件、严格规模控制、优化合作安排、规范会计核算、严肃责任追究六方面来防范央企参与PPP的经营风险。 总量管控其中,国资委对央企PPP业务进行规模控制最受市场关注。 《通知》要求,各中央企业对PPP业务实行总量管控,从严设定PPP业务规模上限防止过度推高杠杆水平。 为此,《通知》给出了三条具体要求,包括:一是纳入中央企业债务风险管控范围的企业集团,累计对PPP项目的净投资(直接或间接投入的股权和债权资金、由企业提供担保或增信的其他资金之和,减去企业通过分红、转让等收回的资金)原则上不得超过上一年度集团合并净资产的50%,不得因开展PPP业务推高资产负债率。 二是集团要做好内部风险隔离,明确相关子企业PPP业务规模上限;资产负债率高于85%或近2年连续亏损的子企业不得单独投资PPP项目。 三是集团应加强对非投资金融类子企业的管控,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监管政策,不得参与仅为项目提供融资、不参与建设或运营的项目。

厂办大集体改革中的53号文的内容是什么?

厂办大集体改革中的53号文的内容是: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 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 原油、天然气开发项目由具有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具有开采权的相关企业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开发利用资源,避免资源无序开采。 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信贷政策等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是项目核准机关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规划、行业管理等部门以及金融机构对项目进行审查的依据。 环境保护部门应根据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对环境影响大、环境风险高的项目严格环评审批,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三、对于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各地方、各部门不得以其他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备案新增产能项目,各相关部门和机构不得办理土地(海域)供应、能评、环评审批和新增授信支持等相关业务,并合力推进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各项工作。 四、项目核准机关要改进完善管理办法,切实提高行政效能,认真履行核准职责,严格按照规定权限、程序和时限等要求进行审查。 监管重心要与核准、备案权限同步下移,地方政府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 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职责分工,相应改进管理办法,依法加强对投资活动的监管。 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核准或者备案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信贷支持。 五、按照规定由国务院核准的项目,由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 按照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的项目,由发展改革委核准后报国务院备案。 核报国务院核准的项目、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事前须征求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的意见。 由地方政府核准的项目,省级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具体划分地方各级政府的核准权限。 由省级政府核准的项目,核准权限不得下放。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专门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商务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和变更、国内企业在境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进行审核或备案管理。 厂办大集体是指由国有企业批准或资助兴办的,以安置回城知青和职工子女就业为目的,主要向主办企业提供配套产品或劳务服务,由主办企业委派人员或领导参与生产经营并在工商行政机关登记注册为集体所有制的企业。

人民银行货币政策有哪些?对投资有什么影响?

3.执行金融稳定工作计划,发挥货币政策保金融稳定的作用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人民银行认真执行金融稳定工作计划,发挥货币政策保稳定的作用,主要包括: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发放再贷款,支持其从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收购不良资产,支持债转股;为确保少数严重资不抵债中小金融机构顺利退出市场,确何居民存款支付,确保金融和社会稳定,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根据从严掌握的原则,适当给予再贷款支持;支持和配合财政部发行2700亿元特别国债,补充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资本金,提高其资本充足率,等等。 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负债率过高,贷款有效需求不足。 企业负债过高和资本结构单一是我国经济发展中的一个突出问题。 80年代初,我国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率为25%左右,企业承受贷款能力较强,加上银行统一管理流动资金,导致贷款多年大幅度增长。 到90年代中后期,国有工业企业帐面资产负债率为65%左右,如剔除账面无效资产,实际负债率在80%以上,少数行业出现资不抵债。 另外,近年新开工的一些技改项目资本金普遍不足,资产负债也较高。 负债率过高使企业承受贷款的能力和抗御市场风险的能力较弱。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采取过分扩张的货币政策,盲目增加贷款,势必增加新的呆坏账,加大化解金融风险的压力。 我国经济的主要问题是经济失衡,而主要不是货币的供应不足。 结构问题的实质是市场机制还不够完善。 重复建设问题突出,解决结构问题应深化经济和金融体制改革,单靠扩大货币供应事倍功半,相反还可能增加新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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