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捕捞入罪标准不在渔获多少 村民捕了一条鲤鱼被判刑!法官

“我家就住在沱江边上,想着撒网捕点鱼吃是小事,不至于犯罪。结果犯罪了,现在很后悔。”近日,四川自贡市富顺县人民法院前往赵化镇巡回审理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韦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等刑罚。

此前, 韦某携带渔网在沱江河捕鱼时被民警挡获,并现场查获作案工具和一尾1.1公斤重的鲤鱼,被认定涉嫌非法捕捞, 由公安机关移交检方提起公诉。

承办法官表示,“在禁渔区、禁渔期,水产资源是重点保护对象,其入罪标准明显大于一般的区域和时间”,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捕渔, 其入罪标准并不要求渔获物的多少,不管是否捕捞有渔获,都可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村民捕了一条鲤鱼被判刑 图为禁渔标志 资料图

在禁渔区捕了一条鲤鱼

涉嫌非法捕捞被判2个月拘役

据红星新闻,韦某是自贡市富顺县赵化镇人,家就住在沱江边上。3月25日晚,他从家里携带一副渔网、一个背篼来到邻近的怀德镇沿江路沱江河水域大石盘(小地名)处,以抛洒手网的方式在沱江河内捕捞水产品。就在他撒网捕鱼的时候,被富顺县公安局怀德派出所民警当场挡获,现场查获其作案工具和1.1公斤的渔获鲤鱼一尾。

后经富顺县水产渔政服务中心鉴定, 韦某捕捞地点属于禁捕区域、捕捞工具为禁止使用的捕捞方法、造成渔业直接损失不低于1056元。 韦某的行为被认定为涉嫌非法捕捞,并由公安机关移交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在庭审中,韦某交代,因为自己的家就住在沱江边上,想着撒网捕点鱼吃是小事,不至于犯罪。结果犯罪了,现在很后悔。他坦言,自己因为嘴馋,把村组干部的“三令五申”当了耳边风,把各种禁渔告知当了儿戏, “我认罪认罚,以后再也不非法捕鱼了”。

韦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罪行,当庭表示认罪认罚,请求法院从轻处罚。最终,富顺县人民法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依法判处韦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涉案工具依法没收。韦某当庭表示服从判决。

对于该判决,承办法官表示,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 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图为被渔网捕捞上来的鱼 每日经济新闻 刘国梅 摄(图文无关)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也规定: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 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 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人非法垂钓被判半年有期徒刑

无独有偶,据六盘水市融媒体中心,近日,六盘州市公安局保田派出所成功破获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2024年5月27日,保田镇茅草坪村肖某某和巴某某用“地笼”捕鱼,没想到被民警当场抓获,查获“地笼”2个,缴获水产品2.25斤。经审查,嫌疑人肖某某和巴某某对使用禁用方式捕捞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据长沙晚报5日消息,长沙县法院披露,2023年底,周某等4名被告人明知捞刀河为常年禁渔水域的情况下,划着小船拿着电鱼工具到河里捕鱼。经评估,他们在该水域内非法捕捞渔获共计188.5公斤,造成环境破坏、生物资源损害共计150117元。审查起诉阶段,周某等4人已分别向检察机关缴纳20000元(共计80000元)用于购买鱼苗流放。

考虑到本案被告人确有悔罪表示,因其经济困难无法履行赔偿责任,县法院依法采纳公诉机关提出的“劳务代偿”替代性修复责任承担方式,并与县检察院、县农业农村局、村委会积极沟通,促成四名被告签订公益诉讼劳务协议。 县法院依法判决周某等4人于2024年10月31日前,在捞刀河流域进行公益劳动73天,并以巡河、保洁、宣传、劝导、举报等劳务代偿方式替代性履行70117元的赔偿责任。

此外,据新华日报,2022年1月至2023年6月期间,被告人杨某、胡某、何某、王某多次在长江南通段禁捕水域,分别使用路亚竿非法垂钓,并将渔获物高价销售给饭店老板朱某或者水产老板王某。其中,杨某非法垂钓约60次,获利9万余元;胡某非法垂钓约30次,获2.4万余元;何某非法垂钓约30次,获利2.6万余元;王某非法垂钓约20次,获利近3万元。

图为禁止钓鱼标志

最终,如皋法院长江流域环境资源第二法庭判决,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对被告人杨某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对被告人胡某、何某、王某判处拘役1个月,均适用缓刑。

值得注意的是,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披露,2023年1月至2024年3月,长江经济带检察机关起诉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3100余件5900余人。

编辑 王月龙 杜恒峰 杜波

校对 |卢祥勇

每日经济新闻综合红星新闻、六盘水市融媒体中心、长沙晚报、新华日报、公开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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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有不良记录的。 电鱼是违法的。 是不分品种和大小的灭绝性的扑杀行为,会对渔业造成毁灭性伤害而且也会误伤下到水中的人、家畜、家禽,危害公共安全。 这是竭泽而渔、杀鸡取卵的行为。 电鱼会造成许多珍贵鱼种的数量减少,电鱼器释放的瞬间电量可以电倒一头牛,小鱼一般当时就被电死,被电晕后的大鱼如果侥幸能活下来,也大多丧失了繁殖能力。 并且鱼的味道会发生变化,可能会对人产生影响,因此电鱼作业被业内称为“绝户”捕捞。 将会导致生态环境遭到破坏,还间接对水体质量产生不良的影响。 被电过的水体没有任何生机,漏网逃脱的鱼类也难逃一死。 被电捕器电击过的鱼类,性腺发育会受到损害,基本丧失繁殖能力,可谓“断子绝孙”。 也会对生长在水里的、螺蛳、贝类小蝌蚪等造成毁灭性破坏。 尤其是在鱼类繁殖的季节,电鱼将使得鱼类的繁殖生长受到很大影响。 电鱼设备在升级,其输出电压甚至可达上千伏,而在电流通入水体后,会造成一定水域面积内氧气耗尽,造成水体真空,导致鱼虾、藻类、浮游生物等水生生物窒息死亡。 实验表明,220V电压会导致半径20米内的水体真空,因电击或窒息而死亡的水生生物大部分会沉积水底,腐烂变质。 严重的会造成某一水域食物链断裂,严重破坏生态循环,造成“死水”现象。 古代帝王围猎时也懂得将四面的围猎网去掉一面,“网开一面”,为的就是动物的可持续发展和好生之德;渔民使用大网孔的渔网捕鱼也就是可以让小鱼可以通过网孔逃走而继续繁衍生息;广大钓鱼爱好者也明白抓大放小的道理,为的也是可以年年有鱼。 而且国家有很多法律法规都明令禁止这种行为: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以下简称《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电力法》规定,向水中施放电电鱼的行为本身就是违法用电行为,如果造成了他人的人身或财产损害的,是要依《刑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3)这种“电鱼”行为,还危害公共安全。 没有造成后果的由公安机关按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拘留或罚款的行政处罚,造成后果的,则按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刑。 建议为了可持续发展、为了后代有鱼吃、为了自己的人身安全、为了家庭幸福,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不要进行电鱼行为。 任何公民都有权直接制止这种违法行为,且有责任和义务向渔业部门、电力部门、公安部门举报该违法行为,这些部门都有权利和义务处理这种危害社会安全的行为,报警电话110。

民事案件判决结果多少可以入刑

1、民事纠纷由民法调整,一般是不涉及刑事责任的。 2、民事纠纷入刑的条件是拒绝履行法院的判决与裁定罪,可量刑两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管制或者拘役。 但入刑的前提是具有履行能力,且无正当的理由而拒绝履行法院生效的判决或裁定书所法定的义务责任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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