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名 财务负责人 两供应商或关系匪浅交易现疑云 晶奇网络 子公司与客户控制企业现

(原标题:晶奇网络:子公司与客户控制企业现“同名”财务负责人 两供应商或关系匪浅交易现疑云)

《金证研》北方资本中心 春山/作者 夕山 映蔚/风控

随着新规的落地,近期证监会和交易所陆续出台配套政策文件,其中包括发行上市规则修改了主板、 创业板 发行上市条件和板块定位要求。在此背景下,安徽 晶奇网络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奇网络”)在新规颁布前,却主动要求撤回上市申请。

而这背后,晶奇网络控股 子公司 的少数股东,系晶奇网络新增前五客户,且该子公司的少数股东控制企业与晶奇网络控股子公司现“同名”财务负责人。另外,晶奇网络一供应商的监事担任财务负责人的企业,或与晶奇网络另一供应商联系方式相同,且该共用的联系方式持有人或指向其中一家供应商的前实控人。基于此情形,晶奇网络的该两家供应商或关系匪浅。

一、控股子公司少数股东系新增大客户,其控制的企业与晶奇网络子公司现“同名”财务负责人

抽丝剥茧方能找到事物真相。穿透企业重要任职人员背后,晶奇网络控股子公司,与其少数股东控制企业现“同名”财务负责人。

1.1梵晶网络系晶奇网络控股子公司,梵云集团系梵晶网络持股45%的国有股东

据晶奇网络签署日期为2023年12月22日的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签署于2023年12月22日的招股书”),贵州梵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梵晶网络”)成立于2018年12月6日,系晶奇网络控股子公司。截至签署日,晶奇网络、贵州梵云大数据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梵云集团”)、铜仁佑康网络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铜仁佑康”)分别对其持股51%、45%、4%。

据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梵云集团成立于2019年5月20日,截至查询日2024年6月5日,梵云集团系国有独资企业,其股东为铜仁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

值得注意的是,铜仁佑康股东为两名自然人。

1.2铜仁佑康系梵晶网络持股4%的股东,其股东系两位自然人

据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铜仁佑康成立于2018年10月12日,其执行事务合伙人为产燕华。截至查询日2024年6月5日,铜仁佑康的出资额为0元,产燕华及曹辉均为铜仁佑康股东。

可以看出,铜仁佑康的股东系两位自然人。

需要说明的是,2022年,梵云集团系晶奇网络新增前五客户之一。

1.3 2022年梵云集团系晶奇网络新增前五客户,晶奇网络在贵州省的年收入超千万元

据签署于2023年12月22日的招股书,截至签署日,梵晶网络的主要经营地为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市府路2号。

另外,梵云集团系晶奇网络2022年新增前五大客户之一,双方合作的项目系“铜仁市卫生健康局基于大数据技术的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共享、开放和应用建设服务项目”(以下简称“铜仁卫生信息建设项目”),销售金额为372.64万元。此外,晶奇网络未披露其与梵云集团合作的其 他信 息。

2020-2022年及2023年1-6月,晶奇网络在贵州省的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1,152.08万元、1,273.58万元、1,302.19万元、218.47万元,占晶奇网络当期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5.67%、5.54%、5.51%、1.95%。

换言之,2020-2022年,晶奇网络来自贵州省的收入年均超千万元。

1.4刘江凤任晶奇网络财务负责人,梵云集团全资子公司及参股公司现“同名”财务负责人

据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截至查询日2024年6月5日,刘江凤系梵晶网络的财务负责人。

需要提及的是,梵云集团控制或参股的企业现“同名”财务负责人。

据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贵州梵华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梵华数据”)成立于2018年8月8日,截至查询日2024年6月5日,梵华数据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梵云集团对梵华数据的认缴金额为980万元,贵州万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华科技”)对梵华数据认缴1,020万元。并且,梵华数据的财务负责人名为“刘江凤”。

根据《金证研》北方资本中心测算,截至查询日2024年6月5日,梵云集团对梵华数据持股比例为49%,万华科技对梵华数据持股51%。

据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贵州梵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梵云科技”)成立于2023年12月1日,系梵云集团全资子公司。截至查询日2024年6月5日,梵云科技的财务负责人名为“刘江凤”。

据公开信息,截至查询日2024年6月5日,刘江凤的关联企业包含梵晶网络、梵云科技、梵华数据。

上述可知,梵晶网络系晶奇网络的控股子公司,其持股45%梵云集团系国有企业。蹊跷的是,梵云集团全资控股的梵云科技、参股49%的梵华数据,两家企业的财务负责人名为“刘江凤”,而梵晶网络的财务负责人也名为“刘江凤”。那么,梵云科技与梵华数据的财务负责人“刘江凤”,与晶奇网络控股子公司梵晶网络的财务负责人“刘江凤”是同名?还是为同一人?倘若为同一人,晶奇网络控股子公司,是否存在与其少数股东控制企业共用财务人员的嫌疑?

二、供应商监事担任财务负责人的企业与另一供应商上演经营混淆异象,晶奇网络采购额或现疑云

拟上市企业应真实、准确地披露相关信息。而研究发现,晶奇网络的一家供应商的监事担任财务负责人的其他企业,与晶奇网络另一供应商共用联系方式。

2.1宏医科技与乙丙丁科技均为前五大供应商,累计交易金额均超两百万元

据签署于2023年12月22日的招股书,2022年及2023年1-6月,郑州宏医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医科技”)系晶奇网络第四大、第二大供应商;同期,晶奇网络对宏医科技的采购金额分别为207.8万元、135.63万元,占晶奇网络当期采购总额的比例分别为3.8%、6.23%。

2021年,郑州乙丙丁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丙丁科技”)系晶奇网络第四大供应商。同期,晶奇网络对乙丙丁科技的采购金额分别为232.99万元,占晶奇网络当期采购总额的比例为5.04%。

另外,宏医科技成立于2019年4月,2022年,晶奇网络与宏医科技开始合作。乙丙丁科技成立于2014年4月,2021年,晶奇网络与乙丙丁科技开始合作,2022年,晶奇网络亦向乙丙丁科技采购。

根据《金证研》北方资本中心测算,2022年及2023年1-6月,晶奇网络向宏医科技采购的金额累计为343.43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宏医科技的监事担任财务负责人的企业,与乙丙丁科技共用联系方式。

2.2宏医科技监事担任财务负责人的企业与乙丙丁科技电话一致,共用的电话持有人或系乙丙丁科技的原实控人

据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截至查询日2024年6月5日,宏医科技的注册资本为100万元,张峰对宏医科技持股100%。并且,徐连军、王振东分别担任宏医科技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监事。

另外,2023年7月11日,宏医科技股东发生变更,变更前,张峰、王振东分别持宏医科技80%、20%股份,变更后,张峰对宏医科技持股100%。此外,宏医科技无其他股东变更记录。

也就是说,2023年7月前,王振东系宏医科技持股20%的股东。

据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截至查询日2024年6月5日,乙丙丁科技的注册资本为150万元,徐俊德对乙丙丁科技持股100%。2022年11月12日,乙丙丁科技股东发生变更,变更前,徐宏源、祁永贺分别持乙丙丁科技67%、33%股份,变更后,徐俊德对乙丙丁科技持股100%。此外,乙丙丁科技无其他股东变更记录。

即2022年9月前,徐宏源或系乙丙丁科技的实际控制人。

2020-2023年,乙丙丁科技的企业联系电话均为186******55。

2023年3月1日及12月1日,乙丙丁科技分别因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原因,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据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河南甲戊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戊庚科技”)成立于2022年6月7日。截至查询日2024年6月5日,徐宁对甲戊庚科技持股100%,徐宁、“王振东”分别担任甲戊庚科技的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财务负责人。2022年7月28日,王振东成为甲戊庚科技财务负责人。

2022-2023年,甲戊庚科技的企业联系电话均为186******55。

据公开信息,王振东的关联企业包含宏医科技及甲戊庚科技。

据支付宝公开信息,截至查询日2024年6月5日,186******55的持有人为徐*源,头像显示为“乙丙丁软件”。

上述可知,宏医科技与乙丙丁科技均为晶奇网络供应商。其中,王振东曾系宏医科技持股45%的股东,现担任宏医科技监事,其或同时担任甲戊庚科技的财务负责人。2022-2023年,乙丙丁科技与甲戊庚科技共用的联系方式,所有人或系乙丙丁科技的前实际控制人徐宏源。

简言之,宏医科技监事担任财务负责人的企业与乙丙丁科技电话一致,共用的电话持有人或系乙丙丁科技的原实控人。基于上述情形,宏医科技与乙丙丁科技或关系匪浅。两家供应商是否受同一控制?晶奇网络的采购额或现疑云。


一个人是两个公司的股东两方是否为关联方

是的。 《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对其有相应的规定:第三条 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 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仅在与该项经济活动相关的重要财务和经营决策需要分享控制权的投资方一致同意时存在。 扩展资料:《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相关法条:第十条 企业与关联方发生关联方交易的,应当在附注中披露该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类型及交易要素。 交易要素至少应当包括:(一)交易的金额。 (二)未结算项目的金额、条款和条件,以及有关提供或取得担保的信息。 (三)未结算应收项目的坏账准备金额。 (四)定价政策。 第十一条 关联方交易应当分别关联方以及交易类型予以披露。 类型相似的关联方交易,在不影响财务报表阅读者正确理解关联方交易对财务报表影响的情况下,可以合并披露。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百科-《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

内部往来、内部交易、关联交易的区别?

定义区别:1. 内部往来是指把外部市场机制引入到企业内部,在企业整体理念战略框架之下,使企业的上下流程、上下工序,和存在服务关系的部门和岗位之间,从原来以行政手段2. 内部交易是企业与内部所属各个独立核算的单位之间,或各内部独立核算单位彼此之间,由于工程价款结算、产品、作业和材料销售、提供劳务等作业所发生的各种应收、应付、暂付、暂收的往来款项。 主体联系区别:1.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是附属公司与在本公司直接或间接占有权益、存在利害关系的关联方之间所进行的交易。 关联方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主要指上市公司的发起人、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行政管理人员、以及其家属和上述各方所控股的公司。 2. 内部交易事项是指集团公司内部母公司与其所属的子公司之间以及各子公司之间发生的除股权投资以外的各种往来业务及交易事项。 金额区别:实行了内部交易独立核算,各阿米巴能够自觉的把生产经营中发生的费用当做视为自己的费用。 从而形成自我管理,实现“销售额最大化,费用最小化”,主动降低损耗,努力减少费用支出,使我们的生产成本也好,经营费用也好,使我们不断的降低。 扩展资料:内部往来款分布于应收账款、预收账款、应付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中,在分公司比较多的情况下,公司与分公司或分公司之间往来款余额的核对工作量较大,且经常发生公司与分公司或分公司之间应收、应付往来款余额不相符的情况,差额查找也较麻烦。 为此,可根据公司组织结构、业务经营及管理要求等具体情况,合理地规定并统一公司“内部往来”的明细核算及具体操作方法,从而大大减少内部往来款的核对、抵销工作量,在对外汇总会计报表中也有体现,能正确反映债权债务型业务才是应用之关键。 参考链接:内部往来-网络百科

合并财务报表合并范围怎样确定?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合并财务报表的内容越来越受到企业的重视。 财务人员应对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加以控制并予以确定。 一、以控制为基础确定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第二章第六条规定,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加以确定。 控制是指一个企业能够决定另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另一个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的权力。 第七条规定,母公司直接或通过子公司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的表决权,表明母公司能够控制被投资单位,应当将该被投资单位认定为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但是母公司不能控制被投资单位的除外。 第八条规定,母公司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或以下的表决权,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视为母公司能够控制被投资单位,应当将该被投资单位认定为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但是,有证据表明母公司不能控制被投资单位的除外:(一)通过与被投资单位其他投资者之间的协议,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的表决权;(二)根据公司章程或协议,有权决定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三)有权任免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机构的多数成员;(四)在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机构占多数表决权。 第九条规定,在确定能否控制被投资单位时,应当考虑企业和其他企业持有的被投资单位的当期可转换公司债券、当期可执行的认股权证等。 新准则在确定合并报表范围时,既重视数量标准(半数以上),包括直接拥有、间接拥有、直接加间接拥有;又强调质量标准(实质控制)。 无论是量的标准还是质的标准,其实质都是“控制”。 但这种双重标准的存在,产生了一个弊端,即在对间接控股和交叉控股的处理上,造成了一种混淆不清的局面,直接影响了可理解性和可操作性。 下面通过举例加以说明。 (一)多层控股(二)交叉控股笔者认为,在确定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时应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优先考虑加法原则,即实际拥有一个企业经营、财务决策及获益的权力,无须计算有效的持股比例,就可以直接将子公司纳入母公司的合并范围。 对持股比例的计算,由于乘法原则得出的实际持股比例体现的是拥有子公司净资产的比例,比加法原则的结果更为科学合理,所以应该采用乘法原则编制合并报表,计算合并数额,即在确定合并范围时应运用加法原则,在编制合并报表确定持股比例时应运用乘法原则。 二、母公司控制的特殊目的主体也应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判断母公司能否控制特殊目的主体应当考虑如下主要因素:1、母公司为融资、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等特定经营业务的需要直接或间接设立特殊目的主体。 2、母公司具有控制或获得控制特殊目的主体或其资产的决策权。 比如,母公司拥有单方面终止特殊目的主体的权力、变更特殊目的主体章程的权力、对变更特殊目的主体章程的否决权等。 3、母公司通过章程、合同、协议等具有获取特殊目的主体大部分利益的权力。 4、母公司通过章程、合同、协议等承担了特殊目的主体的大部分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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