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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资料显示,赢合科技主营业务是锂电池自动化装备与服务以及电子烟业务。公司一季报显示,实现营业总收入18.66亿元,同比增长7.37%,净利润1.59亿元,同比增长53.87%,基本每股收益为0.2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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敌意收购的相关区别
与善意收购的区别敌意收购一般先要以现金迅速收购足以取得控制权的比例的股票,所以敌意收购者应当事先准备足够的现金。 而善意收购者不需要准备大量的现金,通常是通过协商安排转让双方的股票互换来达到此目的,尤其是当目标公司的股东可以得到税收节约的好处时。 但是通过股票互换,或者收购人发行证券用以购买目标公司的股票,都应当编制募股说明书,而且可能被迫拖延发行,这对于敌意收购者来说是相当不利的。 一般在现金出价过程中,会有很大一部分目标公司的股票为风险套利者所购买。 如何利用风险套利者手中所囤积的股票,是决定敌意收购者出价成功与否的关键之所在。 以现金出价会使收购人支付很大的收购成本,尤其是规模较大的收购交易。 减少收购成本的办法有两个,一个是双层出价,另一个是通过发行高收益债券来融资。 所谓双层出价,是指在第一阶段,收购人先以现金出价来收购使其达到或超过控制权比例部分的股票,接着在第二阶段,利用非现金出价来收购剩余部分的股票。 在第二阶段,收购人由于已取得对目标公司的有效控制权,所以无须担心竞争性出价或遭到目标公司管理层的抵抗。 此外,通过双层出价,可以使目标公司股东尽早履行承诺,出让其手中持有的股票。 目标公司中可能有部分股东拒绝出售其手中的股票,无论收购者的出价有多高。 在这种情况下,收购人可以通过合并形式取得这部分股票。 这个方法允许收购人通过收购公司与目标公司合并的方式,来达到挤出少数权益的目的。 少数权益股东不能阻止合并,因而不得不接受支付。 通常这是敌意收购的最后一个阶段,称作“挤出”合并阶段。 善意收购通常采取协议收购方式,而敌意收购主要采取以下手法:(1)狗熊式拥抱(bear hug),指敌意收购者投书给目标公司的董事会,允诺高价收购该公司股票,要求董事会以股东利益为重接受报价,董事会出于责任要把信件公布于全体股东,而分散的股东往往受优惠价格的诱惑迫使董事会接受报价。 (2)狙击式公开购买,指先在市场上购买目标公司的股票,持有或控制该公司股票的比例通常为5%(有的国家和地区,如我国规定,这时需要公告该事实,无法隐瞒),接着再视目标公司的反应进行下一步的行动,比如增持股份或增加控制;若收购不成,还可以高价售出股票,从中获利。 除了收购目标公司的股票外,收购人还可以收购其中小股东的投票委托书。 如果收购人能够获得足够多的投票委托书,使其投票表决权超过目标公司的管理层,那么就可以设法改组目标公司的董事会,最终达到合并的目的。
关于资产收购和股权收购的区别?
展开全部006-03-31 20:17:16 回答:我是大笨笨虎新手3月31日 21:51 你说的这两点都不是股权融资。 股权融资必须要增资扩股。 增资的股份卖给新的投资者,同时公司融到资金。 如果公司总的股份不增加,那么,股份转来转去只不过是在不同股东间的流动,购买股份的资金,不管是否溢价,也是在新老股东间划转,和公司本身没有任何关系。 总而言之,融资是公司增资扩股,把增加的股份投资者,是公司和投资者发生关系。 收购是新老股东之间发生关系,是股份在新老股东间流转,和公司本身无关。 某人用100万收购你公司50%的股份,100万都归你,同时你公司50%的股份归某人。 100万不进公司帐,和公司没有任何关系。 揪错 ┆ 评论1 ┆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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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上市公司大股东持股到29.9%时候,为什么都避免触发要约收购?
![公司没有收购宁德时代的计划](https://zhengxin-pub.cdn.bcebos.com/logopic/5ed8354565c73a8d105fc496964991c9_fullsize.jpg)
要约收购是一种风险比较大的行为,必须按照市场价收够其他份额的股份,除了要控制公司,一般都会避免该行为。 要约收购是指收购人向被收购的公司发出收购的公告,待被收购上市公司确认后,方可实行收购行为。 它是各国证券市场最主要的收购形式,通过公开向全体股东发出要约,达到控制目标公司的目的。 要约收购是一种特殊的证券交易行为,其标的为上市公司的全部依法发行的股份。 要约收购内容1、要约收购的价格。 价格条款是收购要约的重要内容,各国对此都十分重视,主要有自由定价主义和价格法定主义两种方式。 2、收购要约的支付方式。 《证券法》未对收购要约的支付方式进行规定,《收购办法》第36条原则认可了收购人可以采用现金、证券、现金与证券相结合等合法方式支付收购上市公司的价款;但《收购办法》第27条特别规定,收购人为终止上市公司的上市地位而发出全面要约的,或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申请但未取得豁免而发出全面要约的,应当以现金支付收购价款;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证券支付收购价款的,应当同时提供现金方式供被收购公司 股东选择。 3、收购要约的期限。 《证券法》第90条第2款和《收购办法》第37条规定,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但是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 4、收购要约的变更和撤销。 要约一经发出即对要约人具有拘束力,上市公司收购要约也是如此,但是,由于收购过程的复杂性,出现特定情势也应给予收购人改变意思表示的可能,但这仅为法定情形下的例外规定。 如我国《证券法》第91条规定,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 收购人需要变更收购要约的,必须事先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提出报告,经批准后,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