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 将会同有关部门创新实施质量融资征信政策

10月14日讯,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今日上午10时举行新闻发布会,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 总局 局长罗文、工业和信息化部副部长王江平、司法部副部长胡卫列、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副局长丛林介绍加大助企帮扶力度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

市场 监管总局 :将会同有关部门创新实施质量 融资 征信政策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局长罗文在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市场监管总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创新实施质量融资征信政策。

市场监管总局:将引导平台企业用流量帮助平台内商户提升品牌知名度 扩大市场交易量

罗文表示,将引导平台企业用流量帮助平台内商户提升品牌知名度、扩大市场交易量。我们将出台《关于引导网络交易平台发挥流量积极作用、扶持中小微 经营 主体发展的意见》,鼓励网络交易平台企业合理配置流量资源,重点向三类经营主体倾斜,就是农产品经营主体、特色经营主体和新入驻经营主体倾斜,同时结合大型促销等活动加大对平台内企业商户的流量支持,帮助企业商户提高流量利用效率,提升经营管理水平,充分激发平台内经营主体的内生动力和市场活力。

市场监管总局:精准扶持不同经营主体发展

罗文表示,精准扶持不同经营主体发展。要着力解决小微经营主体在生产经营中面临的实际困难,持续加大对个体 工商户 的分型分类精准帮扶力度。要推动平台企业和平台内的商户共同发展、协调发展,抓紧出台引导平台企业发挥流量积极作用、扶持中小微经营主体发展的具体措施。切实帮助具有一定优势的 中小企业 提升创新能力和专业化水平,加快推动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小巨人”企业高质量发展。

市场监管总局:推动将质量信誉作为企业的融资依据

罗文表示,推动将质量信誉作为企业的融资依据。着力推动金融机构将企业的质量能力、质量管理、质量品牌等质量信誉要素,纳入对企业的信贷审批和风险管理模型,尤其要为中小微企业量身定制金融产品和服务,在授信额度、利率、融资期限、还款方式方面实施差异化安排,提高企业的融资可得性和便利度。同时推动股权、基金、债券等融资工具组合发力,每年可以实现质量融资增信授信额度3000亿元,这将全面惠及各类企业。

市场监管总局:加快制修订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相关重点标准的进程

罗文表示,加快制修订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相关重点标准的进程。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能够有效拉动投资、促进消费,为企业提供广阔的市场发展空间。今年以来,总局围绕“两新”行动,安排了130项标准制修订任务,目前我们已经完成74项,接下来我们将深入实施标准提升行动,加快推进标准的研制进程,重点升级能耗排放技术标准、提升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加大回收循环利用标准供给,切实以标准提升牵引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

市场监管总局:将在税收、社保、就业、融资等领域出台更有针对性的政策

罗文表示,截至今年8月底,我国实有个体工商户1.25亿户,占我国经营主体总数的三分之二。个体工商户在稳就业、惠民生、促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市场监管总局将个体工商户分为生存、成长、发展三个类型和名、特、优、新四个类别,将在今年年底前建成全国统一的分型分类“个体工商户名录库”。在此基础上,我们将会同相关部门在税收、社保、就业、融资等领域出台更有针对性的政策,推动地方政府在场地、成本、培训、招工等方面对个体工商户实施精准帮扶。

市场监管总局:针对地方保护、市场分割等问题 将出台和实施更有刚性约束的制度措施

罗文表示,要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针对地方保护、市场分割等问题,我们将出台和实施更有刚性约束的制度措施。加快推进《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订进程,预防和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深入抓好《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推动清理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进一步释放我国超大规模市场潜力。大力推进市场秩序综合治理,重点整治侵犯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行为,以良好的市场秩序增强企业发展活力。


9月1日起老赖新政策

“老赖”,通俗意义上为欠钱不还的人,法律意义上的“老赖”,一般是指有能力偿还债务,但是拒不偿还的债务人,或者是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一系列强制执行的强制措施,但是由于执行难的问题,近几年,陆续出台了一系列限制老赖的措施。 具体如下:01一般财产的强制执行1.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不动产;2.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机动车、船舶、航空器等运输工具;3.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机器设备等动产;4.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股权;5.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股票:包括境内上市公司股票,特别是可流通股票;代办股权转让系统(俗称“三板”)股票;6.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存款;7.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仓单、提单对应财产;8.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基金份额;9.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债券等其他有价证券;10.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金银等贵重金属;11.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矿产权益;12.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知识产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13.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应收账款;14.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法院裁判权益;15.其他有较高变现价值的财产;16.凡被执行人名下之财产均可执行(特殊情况、特殊标的除外)。 02部分特殊标的强制执行1、执行唯一住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符合条件,唯一住房仍然可以执行。 2、执行无证房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无证房产依据协助执行文书办理产权登记有关问题的函》的通知,无证房产亦可被执行。 3、执行被执行登记在他人名下之房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八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因继承、判决或者强制执行取得,但尚未办理过户登记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查封,执行法院应当向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提交被执行人取得财产所依据的继承证明、生效判决书或者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后,办理查封登记。 对被执行人未办理过户的房地产强制过户后进行执行。 4、执行在集体土地上未经批准建造的房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住房与城乡建设部的通知》(法[2012]151号),可以进行“现状处置”。 5、执行在租赁的集体土地上建造的厂房及厂区内的办公楼、宿舍等财产。 在不改变租赁合同前提下,在处置前告知集体经济组织后可不征得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进行“现状处置”。 6、执行在国有建设用地上建造的无证房屋。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住房与城乡建设部的通知》(法[2012]151号),对于国有建设用地上建造的无证房屋可以处置。 执行法院应就该房屋是否可转化为有证房屋征求行政机关意见,并作为确定无证房屋价值的参考。 7、执行预售商品房。 被执行人已将房款全部支付给开放商(被执行人自付一部分,银行贷款一部分),银行办理了抵押预告登记(预抵押登记),开发商在预售房产办理抵押权登记之前对银行贷款承担阶段性连带担保责任的商品房预售情形下,预售的商品房被法院预查封后,开发商或被执行人以仲裁或诉讼方式解除合同的,不得对抗人民法院的执行,人民法院可以继续执行预售房产.8、执行被执行人工资收入。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3条第1款的规定,对被执行人收入的执行,可采用扣留、提取的方法进行。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9、执行被执行人养老金。 2014年6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能否要求社保机构协助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养老金问题的复函》(2014)执他字第22号,明确确认社会保障机构作为养老金发放机构,有义务协助人民法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应得的养老金。 10、执行离退休人员离休金或退休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执行程序中能否扣划离退休人员离休金退休金清偿其债务问题的答复》,在离退休人员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收入不足偿还其债务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离退休金发放单位或者社会保障机构协助扣划其离休金或退休金,用以偿还该离退休人员的债务。 11、执行住房公积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强制执行住房公积金问题的答复》(﹝2013﹞执他字第14号)的答复,在保障被执行人依法享有的基本生活及居住条件的情况下,执行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强制执行。 12、执行与案外人(含配偶)共有的财产。 生效法律文书仅载明被执行人个人为债务人,对于下列财产,执行法院可以执行:a)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存款、股权(股份)、金融理财产品等,婚后登记在被执行人配偶单方名下的房产、车辆以及婚后登记在被执行人和其配偶双方名下的房产、车辆等财产。 b)登记在被执行人及其他人名下的共有财产以及登记在案外人名下但案外人承认属于被执行人财产或同意作为被执行人财产接受强制执行的财产。 13、执行子女名下财产。 a)对于被执行人未成年子女名下与其收入明显不相称的较大数额存款,登记在被执行人未成年子女单方名下的房产、车辆或者登记在被执行人和其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等,执行法院可以执行。 b)执行未成年子女来历不明巨额财产。 c)执行负债期间以子女名义购买的财产。 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2508号裁定,债务人在明知尚有欠债未予偿还的情况下以其子女名义购买房屋并转移到子女名下,严重影响到了其责任财产,对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构成了重大不利影响,该行为构成对债权人的损害。 故涉案房屋应作为家庭共有财产对家庭对外债务承担责任。 14、拍卖被执行人手机号。 案例一:2021年11月,洛阳市伊川县法院将被执行人尾号“”的手机号以44.55万元拍卖成功。 案例二:焦作博爱县法院在执行其(2016)豫0822民初139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于2017年8月25日以20万元的最高价拍卖被执行人名下号码为15****手机卡一张。 15、执行财付通内之财产。 目前腾讯公司协助法院执行财付通内之财产已经没有问题,腾讯甚至成立了专门的部门对接法院执行,外地法院可以委托深圳市南山区法院或者派员前往腾讯公司进行执行。 16、执行支付宝内之财产。 支付宝账户内的财产也属于被执行人财产,法院有权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支付宝账户予以查封、冻结、扣划,实务中执行也大多没有问题。 17,执行抖音等网络平台内财产。 03全方面限制措施1、限制高消费。 根据2015年7月22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限制如下高消费:a)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b)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c)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d)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e)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f)旅游、度假;g)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h)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i)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2、从事特定行业或项目限制。 2016年9月2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提出了全方面的限制,从事特定行业或项目限制包括:a)设立金融类公司限制。 b)发行债券限制。 c)合格投资者额度限制。 d)股权激励限制。 e)股票发行或挂牌转让限制。 f)设立社会组织限制。 g)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或主要使用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等。 另2016年1月20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最高人民法院牵头,人民银行、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编办、中央文明办、最高人民检察院等44家单位联合签署了《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共提出55项惩戒措施,对失信被执行人设立金融类机构、从事民商事行为、享受优惠政策、担任重要职务等方面全面进行限制。 3、政府支持或补贴限制。 a)获取政府补贴限制。 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申请政府补贴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 b)获得政策支持限制。 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在获得政府补贴,在审批投资、进出口、科技等政策支持方面的政策。 4、任职资格限制。 a)担任国企高管限制。 b)担任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限制。 c)担任金融机构高管限制。 d)担任社会组织负责人限制。 e)招录(聘)为公务人员限制。 f)入党或党员的特别限制。 g)担任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限制。 h)入伍服役限制等。 5、准入资格限制。 a)包括海关认证限制。 b)从事药品、食品等行业限制。 c)房地产、建筑企业资质限制。 6、荣誉和授信限制。 a)授予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道德模范、慈善类奖项限制。 b)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荣誉限制。 c)授信限制。 7、特殊市场交易限制。 a)从事不动产交易、国有资产交易限制。 b)使用国有林地限制。 c)使用草原限制。 d)其他国有自然资源利用限制。 (以上第2-7详细请阅读《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8、不能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2014年3月中央文明办、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工商总局、中国银监会、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构建诚信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的通知(文明办[2014]4号),明确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9、限制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以及其他招标从业人员招投标活动。 2016年9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改革委等9部门联合公布《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的投标活动、招标代理活动、评标活动、招标从业活动。 10、限制支付宝,芝麻信用等网络支付工具和授信。 2015年7月24日,最高法与芝麻信用签署对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惩戒合作备忘录,最高人民法院官方授权第三方商业征信机构通过互联网联合信用惩戒。 芝麻信用会同淘宝、天猫、神州租车、趣分期、去哪儿旅游、我爱我家相寓等各应用平台在消费金融、蚂蚁小贷、信用卡、P2P、酒店、租房、租车等场景全面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压缩失信被执行人生存空间。 主要措施有: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申请贷款、融资等金融行为;限制失信被执行人通过淘宝或天猫平台购买机票、列车软卧、保险理财产品及非经营必需车辆、旅游、度假产品等;限制预定三星级以上宾馆、酒店;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在互联网的奢侈品交易等高消费行为。 11、限制网签备案等不动产交易行为。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2018年3月1日联合发布《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限制不动产交易惩戒措施的通知》,限制老赖参与房屋司法拍卖、取得政府供应土地、并采取信息互通和共享等措施。 2019年8月1日,住建部发布《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业务规范(试行)》,明确“老赖”不得进行房屋网签备案。 12、对被执行人账目进行审计。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认为其有拒绝报告、虚假报告财产情况,隐匿、转移财产等逃避债务情形或者其股东、出资人有出资不实、抽逃出资等情形的,可以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委托审计机构对该被执行人进行审计。 13、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子女就读高收费民办学校。 “老赖”未清偿完毕债务,其子女不得就读高收费民办学校。 04方便快捷强力执行行为1、网络快速查询及执行查控。 2016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和公安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建立快速查询信息共享及网络执行查控协作工作机制的意见》,该意见主要包括五方面的协作内容:一是信息共享。 最高人民法院与公安部共享执行案件信息、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及司法审判信息;二是查询反馈。 公安部协助人民法院查询反馈被执行人身份信息、被执行人出入境证件及出入境信息、被诉讼保全被告的出入境证件信息以及被诉讼保全被告、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信息等;三是限制出境。 公安机关协助人民法院限制被执行人出境;四是查控车辆。 公安机关协助人民法院查找、冻结车辆;五是查找被执行人。 公安机关协助人民法院查找下落不明的被执行人。 2、每六个月查询一次财产。 2016年11月7日,最高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其中第九条终于明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的五年内,执行法院应当每六个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并将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 ”3、将身份证、护照等所有法定有效证件全部关联捆绑进行惩戒。 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2019年7月14日发布《关于加强综合治理从源头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意见》,提出健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建立健全查找被执行人协作联动机制、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共享工作、完善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机制、加大对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等违法犯罪行为打击力度等执行联动机制建设意见,提出将身份证、护照等所有法定有效证件全部关联捆绑进行惩戒。 4、总对总查询婚姻登记信息等信息。 2018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近日与民政部正式签署《关于开展部门间信息共享的合作备忘录》,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最高人民法院与民政部通过网络专线实现共享当事人的婚姻登记信息、低保信息(包括家庭收入信息)、社会组织登记信息、涉婚姻和涉社会救助对象收入财产的案件信息、失信被执行人(社会组织)名单信息等;同时民政部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社会组织加强管理,实施信用约束和联合惩戒。 5、执行神技破解执行难。 针对执行难的问题,不少法院采取执行神技,力图破解执行难问题,如:(a)原阳县法院“移动执行”手机APP一键呼叫,连线指挥;(b)辉县市法院执行110制度,主要负责司法拘留、扣车、协助收房以及对涉嫌拒执罪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等,有利于发挥执行强制力和社会威慑力。 (c)郑州管城区法院2020年3月26日首次启用“电子封条”查封涉案房产。 05全面曝光措施1、设立专门平台全面曝光。 根据《中宣部、最高法、银监会下发关于创建完善失信被执行人曝光平台的通知》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在2017年年底前搭建完成省级的失信被执行人曝光平台,在两年内将平台建设成为当地家喻户晓的信用平台和执行名片。 有条件的市县级有关单位,也要探索搭建本级失信被执行人曝光平台。 2、通过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有关网站、移动客户端、户外媒体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开,供公众免费查询。 根据联合惩戒工作需要,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推送名单信息,供其结合自身工作依法使用名单信息。 对依法不宜公开失信信息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要通报其所在单位,由其所在单位依纪依法处理。 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依法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受惩戒情况等公之于众;3、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 目前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社会不少企业信息查查网站和APP,比如企信宝等均能查询到企业的失信信息。 4、通过主要新闻网站向社会公布。 目前各地个法院均采取了部分措施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或其他手段对失信人信息向社会进行公布。 5、部分地方在公共场所(比如火车站、各商业广场等)通过大屏幕轮番播放当地失信人名录。 目前全国大部分地区均已经采取或实施了在各大商业广场等地大屏幕播放失信人信息,取得良好的效果。 6、对老赖在今日头条APP弹窗。 河南省高院2017年8月18日与今日头条正式联手打造全国首家省级法院老赖网络曝光平台,充分利用豫法阳光政务头条号矩阵开展“老赖曝光”活动,助力解决执行难。 目前,全国已有三千多家各级法院部门入驻“今日头条”,涵盖了31个省市自治区,且全面覆盖到地市、区县法院。 7、“失信人彩铃”措施。 2017年6月14日,河南登封法院与登封市移动、联通、通信公司联络合作,由法院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通过对“老赖”手机定制编辑彩铃的方式施以惩戒,目的是督促其尽快履行法定义务,随后河南多地法院开通此业务。 除此之外、广州法院、泉州法院、南京等等众多法院都已经纷纷加入为失信人定制“失信人彩铃”的措施,老赖将越来越难以遁形。 06终极大招:刑事责任的追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细化了该刑事责任的具体事项,并且规定在公安机关不予受理的情况下,公诉转自诉。 2018年9月11日,广东省公、检、法联合制定《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的规范指引》明确了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个人达到2万元、单位达到20万元以上,或者以低于市场价格50%以上转让财产、无偿转让财产,致使法院生效裁判无法执行等13种情况,属于《刑法》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将构成犯罪并处以刑罚。 以上措施中最为严苛,最为有效的应当还是关于刑事责任的,应当加大刑事责任的追究,严格执行刑法第313条的规定,多惩处多公布,广发惩戒,这样会比一系列民事方面的限制措施更为有效有力。 附:相关法律法规或文件目录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3.《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无证房产依据协助执行文书办理产权登记有关问题的函》的通知5.《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执行程序中能否扣划离退休人员离休金退休金清偿其债务问题的答复》6.《关于能否要求社保机构协助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养老金问题的复函》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强制执行住房公积金问题的答复》(﹝2013﹞执他字第14号)8.《关于依法限制外国人和中国公民出境问题的若干规定》9.《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10.关于印发《“构建诚信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的通知11.《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12.《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限制不动产交易惩戒措施的通知》13.《关于建立快速查询信息共享及网络执行查控协作工作机制的意见》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15.《中宣部、最高法、银监会下发关于创建完善失信被执行人曝光平台的通知》1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17.《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18.《关于民事执行工作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19.《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商务部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20.《关于能否要求社保机构协助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养老金问题的复函》(2014)执他字第22号21.《人民法院、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络执行查控工作规范》22.《最高人民法院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人民法院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网络执行查控和联合信用惩戒工作的意见》法〔2014〕266号2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网络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存款的规定》法释〔2013〕20号2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2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2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来源:法务之家

全国统一大市场是什么意思

《全国统一大市场》是指把物流成本降下来,能够让负重前行的中国经济更加轻盈,更有活力。 同时,全国统一市场的构建也会拉动消费,更好发挥消费对经济发展的带动作用。

2015年8月19日,国务院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发展现代流通业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旺消费促发展;通过《关于促进大数据发展的行动纲要》,提升创业创新活力和社会治理水平;决定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涵养就业潜力和经济发展持久耐力。

推动落实

为推动意见落到实处、见到实效,上述负责人表示,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完善促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部门协调机制,加大统筹协调力度,及时督促检查;完善激励约束机制。

探索研究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标准指南;对积极推动落实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取得突出成效的地区给予激励;动态发布不当干预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问题清单,着力解决妨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不当市场干预和不当竞争行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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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安委办〔2010〕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有关成员单位,有关中央企业: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促进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1.坚决贯彻《通知》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和决策部署,以有效遏制非煤矿山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和继续降低事故总量为目标,以深化安全生产“三项行动”、“三项建设”为抓手,进一步完善措施,突出预防为主、加强监管、落实责任,大力推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大力推进打非治违、整顿关闭、资源整合、技术进步、强基固本等各项工作,大力推进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力争到2013年底,大中型金属非金属矿山达到安全标准化三级以上水平、所有金属非金属矿山和尾矿库达到安全标准化五级以上水平,露天矿山(不含型材矿)全部采用中深孔爆破、机械铲装、机械二次破碎技术和装备,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以下简称地下矿山)全部安装使用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系统,三等以上尾矿库全部安装全过程在线安全监控系统,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和从业人员先培训后上岗制度得到全面落实。 通过努力,力争到2013年底,使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控制在1000人以内,重特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稳定好转。 二、全面加强非煤矿山企业安全基础管理2.健全完善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 非煤矿山企业要建立健全以法定代表人负责制为核心的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 在此基础上,要健全完善安全目标管理、矿领导下井带班、安全例会、安全检查、安全教育培训、生产技术管理、机电设备管理、劳动管理、安全费用提取与使用、重大危险源监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职业危害预防、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奖惩、安全生产档案管理等制度,以及各类安全技术规程等。 3.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管理机构。 非煤矿山企业要设立专门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地下矿山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露天矿山不少于2人,小型露天采石场不少于1人,每班必须确保有专(兼)职安全员在岗。 大中型企业要配备安全总监和副总监。 4.建立并严格落实地下矿山矿领导下井带班制度。 地下矿山企业要建立健全矿领导下井带班制度,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 下井带班矿领导要把保证安全生产作为首要责任,切实掌握当班井下的安全生产情况,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及时发现和处置安全隐患,制止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重大隐患时,带班矿领导必须立即组织停产、撤人。 5.加强企业生产技术管理。 非煤矿山企业要设立技术总负责人,并明确技术总负责人在企业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对矿山生产技术工作负总责。 与此同时,要设立生产技术管理机构,配备采矿、机电、地质及测量等专业技术人员。 地下矿山还必须配备通风等专业技术人员。 没有条件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的矿山,必须聘请专业技术人员或委托评价、咨询、技术服务等中介机构提供技术服务。 要严格按照《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2006)等相关技术规范,及时绘制矿山相关实测图纸,图纸要与实际相符。 企业技术总负责人每月要组织召开一次技术分析会议,特殊情况下要随时召开,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技术问题。 地下矿山企业每年要对采掘、提升、运输、通风、防排水、供配电等系统进行一次安全可靠性评估。 因不解决安全生产技术问题而产生重大隐患的,要对企业主要负责人、技术总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给予处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 6.切实加强企业安全专业管理。 地下矿山要采取有力措施,不断加强通风、提升、爆破、顶板、空区、地压、机电设备和探排水等专业管理;露天矿山要不断加强高陡边坡、排土场监测监控;尾矿库要不断加强坝体稳定性、筑坝和排洪设施监测管理;石油开采企业要不断加强“三高”(高含硫、高产量、高压力)气田井控、含硫油气田硫化氢监控、海洋石油防台风(风暴潮)工作。 7.切实加强企业现场安全监督检查。 非煤矿山企业要落实现场安全检查的内容、范围、频次、方法,制定现场检查表,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要严格检查处置各系统、各部位、各作业地点存在的各种问题,严格查处“三违”和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等行为。 要鼓励职工监督举报各种违规和违章行为,对举报者给予奖励。 8.及时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 非煤矿山企业要按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的规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确日常排查、定期排查和分级管理的任务、范围和责任。 企业主要负责人或主管负责人、技术总负责人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全面的、以隐患排查为主要内容的安全检查。 对查出的各类隐患要进行登记,并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 要建立以安全生产专业人员为主导的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确保整改到位。 隐患整改结束后,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管负责人、技术总负责人组织验收。 对隐患整改不力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要依法从重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非煤矿山企业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分类见附件1)的,要立即停止生产,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隐患治理方案,同时向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在3个月内发现2次(含2次)以上存在同一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且未停产整改的非煤矿山企业,要从重处罚,性质严重的,要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关闭。 9.强化企业职工安全教育培训。 非煤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相关机构培训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 严格执行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对新上岗的从业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 凡存在不经培训上岗、无证上岗的企业,依法停产整顿。 没有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或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导致事故发生的,要依法予以关闭。 10.加强对外包施工队伍的安全管理。 从事非煤矿山采掘施工的外包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矿山工程施工资质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非煤矿山企业要与外包施工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非煤矿山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外包施工单位对承接工程负直接安全生产责任。 外包施工单位施工前,要向承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否则不得开工。 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从事矿山工程爆破作业的,必须按照矿山采掘施工单位的条件取得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11.加强企业安全标准化建设。 大中型露天矿山、地下矿山和三等以上尾矿库要在2011年底前达到安全标准化最低等级;2013年底前,所有金属非金属矿山和尾矿库要达到安全标准化最低等级。 在规定时间内未达到安全标准化最低等级的,要依法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提请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2011年1月1日以后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必须达到安全标准化最低等级,否则不予办理延期换证手续。 12.加强企业班组安全管理。 非煤矿山企业要把班组安全管理作为安全生产的重要环节抓紧抓好。 要健全班组安全管理制度,落实班组安全生产责任,设立班组安全员,建立班组安全生产台账,开展经常性的班组安全活动,提高班组预防和应对事故灾难的能力。 三、全面加强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13.强制推行先进适用的技术装备。 适合采用中深孔爆破、机械铲装、机械二次破碎技术和装备的露天矿山,要在2011年底前全部采用以上技术和装备,因特殊原因不能采用的,要形成书面报告报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地下矿山要安装使用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等技术装备;三等以上尾矿库要安装全过程在线安全监控系统;海上石油开采企业要对出海人员配备动态跟踪系统,并在3年内完成。 逾期未达到以上要求的,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要大力推广应用地压和采空区监测监控系统、高陡边坡稳定性监测系统、非电起爆、干式排尾、尾矿充填及综合利用、高含硫气田勘探开发安全关键技术、油气长输管道泄漏检测等技术(工艺)装备。 要利用“金安”工程,积极推进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建立综合的安全生产管理信息平台,建设数字化矿山示范工程,提高企业安全防范水平。 14.加大企业安全投入和安全生产技术研发力度。 非煤矿山要按照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加大安全投入,努力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大中型非煤矿山企业要依托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开展安全监测监控、安全保护、个体防护、灾害监控、特种安全设施及应急救援等科技研发,促进安全生产关键技术装备的换代升级。 15.加快企业专业技术和技能人才培养步伐。 非煤矿山企业要建立健全人才培养和激励机制,加强与高等院校、职业学校的合作,通过合作办校、对口单招、订单式培养等方式,加大对采矿、机电、地质、通风、安全管理等非煤矿山相关专业人才的培养力度,加快对非煤矿山专业人才和生产一线急需技能型人才的培养。 同时,要鼓励和扶持技术骨干在相关安全技术装备等方面的开发研究。 对在非煤矿山安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技术推广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16.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 要依托大型矿山企业和专业救援力量,建立省、市级区域性非煤矿山应急救援基地或骨干队伍。 所有非煤矿山企业都要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无能力建立的,要与周边区域性应急救援基地或骨干队伍签订应急救援服务协议。 要健全完善非煤矿山各类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尤其要根据本企业实际情况和安全生产特点,在总体预案的基础上,编制包括边坡滑坡(垮塌)、水灾、火灾、中毒窒息、坠罐(跑车)、爆炸、地表塌陷(冒顶)、尾矿库垮坝、井喷失控、硫化氢中毒事故等专项应急预案,并加强应急演练。 要加强应急装备建设,为专兼职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救援装备,尤其是处置重特大复杂事故的先进、特种装备和个体防护装备,以提高事故应急处置和个人防护能力。 17.建立完善企业安全生产预警机制。 非煤矿山企业要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加强与驻地安全监管、气象、国土资源管理等部门的联系,及时主动了解掌握当地汛情、地质灾害等影响情况,按规定要求定期进行安全风险分析及隐患排查治理,搞好重大危险源监控,超前做好灾害防范和应对工作。 出现事故征兆的,要立即发布预警信息,落实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 事故可能波及周边居民时,预警信息必须第一时间报告当地安全监管部门。 四、全面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18.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建设生产经营行为。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探索建立打击非煤矿山非法违法行为联席会议制度,形成政府统一领导、安委会办公室综合协调、部门分工负责、群众参与支持的打击非煤矿山领域非法违法建设生产经营行为工作体制机制。 要会同有关部门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建设生产经营行为(具体情形见附件2)。 对抗拒安全执法的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依法依规从重处罚;对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的,要提请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取缔关闭。 19.建立健全重大隐患治理挂牌督办制度。 要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安委〔2010〕2号)的规定,省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对非煤矿山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实施挂牌督办、公告制度。 20.切实加强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监管。 严格执行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三同时”审查制度。 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未做到同时设计的一律不予审批、不得开工建设;未做到同时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未同时投入使用的不得竣工验收、不得生产、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严格落实勘察、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监管等各方安全责任。 对项目建设单位存在违法发包、分包、转包等行为的,立即依法责令停工、停产整顿,并追究项目业主、承包方等各方责任。 21.严格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建设周期管理。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要按照初步设计确定的建设工期施工,在建设工期内未按期完工的,要向负责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批复的安全监管部门报告,在延长期限内仍不能完成施工、存在边建设边生产违法行为的,由安全监管部门提请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实行试生产(运行)备案制度。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安全监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通过的,不得投入生产。 在竣工验收前确需试生产(运行)的,建设单位必须组织单项工程验收合格,并制定试生产(运行)方案及应急预案,报负责“三同时”审批的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后,才能进行试生产(运行)。 试生产(运行)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6个月,需要延长试生产(运行)期限的,要向安全监管部门提出申请,说明情况,但延长期限不能超过3个月。 建设单位要在试生产(运行)结束前1个月内向安全监管部门提出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经验收合格并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运行。 22.严格安全生产准入前置条件。 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根据本地实际,抓紧制定与国家安全生产标准相配套的地方安全标准。 把符合安全标准要求作为非煤矿山企业准入的必备前置条件,实行严格的安全标准核准制度;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地区金属非金属矿种最小开采规模和最低服务年限政策,对达不到要求的坚决不予批准。 同时,要会同国土资源部门共同审查非煤矿山企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并进行安全条件论证,从源头上把好安全生产准入关。 凡不符合安全生产标准违规建设的,要责令停止建设,情节严重的,要提请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取缔。 对降低标准造成隐患的,要追究相关人员和负责人的责任。 23.提高非煤矿山安全准入门槛。 有关部门对以下新建非煤矿山建设项目一律不予批准:(1)低于国家或本地区规定的最低生产规模的;(2)金属非金属矿山开采年限小于3年的;(3)相邻露天矿山开采范围之间的最小安全距离小于300米的;(4)没有按规定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的;(5)没有按规定装备采掘设备的;(6)三等以上尾矿库没有采用全过程在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7)在运行尾矿库周边从事采掘作业对尾矿库坝体稳定性造成影响的;(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要求的。 24.强化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属地监管。 按照有关规定,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要对辖区内非煤矿山企业实行严格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其中,中央企业所属非煤矿山的安全生产监管由市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负责)。 任何矿山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安全监管部门进行现场检查。 25.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指导有关非煤矿山企业切实做好中央财政支持的尾矿库治理专项资金的使用,落实地方和企业配套资金。 同时,要取得同级政府的支持,探索建立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对改善安全监管装备、关闭小矿山、推行尾矿处理技术和采空区及地压监控等先进技术、大型采空区和塌陷区治理、安全标准化建设等给予资金支持。 26.加强对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的监管。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办法,加强对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及使用的监督检查,研究提高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费用提取的下限标准,完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确保企业在税前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改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条件。 27.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政策引导。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促进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技术研究和装备发展研发的政策,鼓励引导非煤矿山企业联合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积极争取国家重点科技攻关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高技术产业化项目、国家创新基金等对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技术研究和装备发展研发的支持;鼓励引导非煤矿山企业自主研发或与科研机构合作开发先进适用的安全生产技术和矿用产品;组织实施非煤矿山采空区监测监控、露天矿山高陡边坡监测监控、尾矿库在线监测、防硫化氢中毒等安全生产科技示范工程,以点带面,促进非煤矿山企业加快提升安全技术装备水平。 28.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监管能力建设。 要强化非煤矿山安全监管机构建设,进一步加强基层安全监管力量,并努力提高其履职能力。 与此同时,要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监管装备建设,为非煤矿山安全监管机构配备必需的监管监测手段和办公设备等,以满足监管工作需要。 29.加强对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的监管。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制定完善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在充分发挥专业服务机构作用的同时,加强监管,以保证专业服务机构从业行为的专业性、独立性和客观性。 各安全生产评价、技术支持、安全培训、检测检验等服务性机构要积极开展非煤矿山技术服务,并规范技术服务行为。 各专业服务机构对相关评价、检测检验、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对违法违规、弄虚作假的服务机构,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依法依规从严追究相关人员和机构的责任,并降低或撤销相关资质。 五、加快推进非煤矿山产业发展方式转变30.推进安全发展。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探索建立由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建设、安全监管等部门参加的沟通合作机制,研究制定本地区非煤矿山产业安全发展规划,并纳入本地区总体规划之中。 非煤矿山企业在制定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经营计划中要突出安全生产,确保安全投入和各项安全措施到位,把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要求落实在企业发展和日常工作之中。 31.强制淘汰落后技术、工艺和设备。 金属非金属矿山要强制淘汰以下技术、工艺和设备:(1)露天矿山:扩壶爆破,使用爆破方式进行二次破碎,人工装载矿岩,没有捕尘装置的干式凿岩,雷电多发地区采用电雷管起爆。 (2)地下矿山:横撑支柱采矿法,局部通风机非阻燃风筒,主要井巷木支护,主提升设备使用带式制动器,凸轮式防坠保险装置,非阻燃电缆和带式输送机,非矿用局部通风机,空场法开采人工装载矿岩。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根据本地区实际,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本地区淘汰落后工艺、技术、装备目录,限定淘汰时间。 对存在使用落后工艺和技术装备、构成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企业,要予以公布,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依法予以关闭。 32.积极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配合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将一个矿体多个开采主体、矿山开采范围及规模小、相邻矿山开采相互影响安全生产的列入本地区资源整合范围。 对于已列入整合范围的重点矿区和矿山,要积极引导安全管理基础好、注重安全投入的优势企业参与整合。 33.强化对整合矿山和矿区的安全监管工作。 要坚持“一个矿体原则上只能有一个开采主体”的原则,促使整合后的金属非金属矿山达到提高集约化水平和安全保障条件的目的。 对于决定实施整合的矿山,要严格程序,按照“先关闭、后整合”的原则,依法注销其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对于整合后的矿山,要督促其重新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投入生产。 要加强监管,严防以整合名义逃避关闭,严防以矿井整合代替资源整合,严防整合期间非法组织生产。 要把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与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执法行动、整顿关闭工作统筹安排、统一部署、同步推进,加大对逃避整合、借整合之名非法开采行为的打击力度。 34.加快推进产业重组步伐。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配合有关部门充分发挥产业政策导向和市场机制的作用,加大重组力度,推动非煤矿山企业组建大集团、大公司,提高矿山产业集中度和集约化发展水平,提高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水平。 六、严格安全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35.严格落实安全目标考核。 要将非煤矿山安全监管能力建设、非煤矿山安全投入、大型采空区和塌陷区治理、尾矿库治理等纳入安全目标考核内容,并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加快推进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 36.研究制定安全生产激励政策。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辖区内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激励政策,对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最低等级,连续3年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且没有发现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企业,由安全监管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告,建议有关部门在新增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银行贷款、延期换证等方面给予政策优惠。 37.加大安全绩效考核力度。 要研究制定国有控股矿山企业安全绩效考核办法,把每起生产安全事故直接与岗位工人、各级管理者的收入和职务升降挂钩,推动落实企业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安全管理。 对非公有制非煤矿山企业也要研究相应的考核与奖惩措施。 38.严格追究事故责任。 要按照《通知》要求和有关规定,加大对事故矿山企业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力度和对事故企业的处罚力度,对打击非法违法生产不力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39.建立事故查处督办制度。 要按照有关规定,对事故查处实行地方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层层挂牌督办,重大事故查处实行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挂牌督办。 对瞒报事故按照提高一个事故等级进行调查处理。 附件:1.非煤矿山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分类2.非煤矿山非法违法建设生产经营行为情形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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