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不生孩子 法院判了! 丈夫起诉离婚

近日,在海南海口

发生一起离婚纠纷案

妻子不生孩子

丈夫起诉离婚被驳回

案件详情

2009年4月,马超(化名)和朱丹(化名)通过互联网认识后,频繁交往。几个月的热恋之后,他们便到民政部门领证结婚,开始了他们的婚姻旅程。然而,由于马超常年在外地工作,两人聚少离多,多年来都未能生育子女。

最终,马超向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称两人婚前相互了解不够,感情不稳定;婚后他常年在外地工作,朱丹拒绝前往陪同。他每年回家时间很短,而在此期间,朱丹还以各种理由躲避他,拒绝履行妻子义务。此外,朱丹明确拒绝生育子女,并拒绝探望马超的父母,使得他及家人均难以忍受。因此,他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

虽然丈夫已起诉离婚,但朱丹并不同意。她表示,双方在婚前已经进行了充分的了解,感情基础牢固。婚后,尽管夫妻双方因工作原因相处的时间不多,但这并不构成实际意义上的分居。

龙华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在生活中长期两地生活,沟通不足,导致矛盾产生。朱丹作为妻子,应该多体谅丈夫,并在家庭生活中给予丈夫更多的关心和照顾。同时,双方也应该互谅互让,加强沟通交流,正确处理家庭矛盾,共同构建和谐家庭。

法院认为,双方之间的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尚有修复的可能,因此判决不准予双方离婚。

随着现代婚姻观念的变迁

夫妻之间因生育权引发纠纷的案件

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因生育权起诉离婚的其他案件

01.妻子拒绝生育,丈夫索赔15万

李强(化名)与王红(化名)在外务工时相识相恋,并于2008年自愿登记结婚。王红系再婚,与前夫育有一女,现跟随李强与王红生活。婚后,二人一直未生育共同的子女。后来李强得知王红已做绝育手术,李强及李强母亲一度要求王红通过手术恢复生育能力,遭到王红拒绝。后二人发生矛盾,王红分别于2019年、2021年向法院起诉要求与李强离婚,法院均以证据不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为由,判决驳回了王红的诉讼请求。

现李强认为,王红背弃了当年白头偕老的承诺,多次起诉离婚,拒绝生育还导致李强至今未育有自己的子女,给本人造成了严重的精神伤害,故于2021年7月诉至法院,要求王红给付精神抚慰金15万元。经审理,法院驳回了李强的诉讼请求。

02.丈夫不愿生娃,妻子起诉离婚

周华(化名)与丈夫王启(化名)结婚,后来她发现自己与王启在夫妻生活和生育子女方面存在无法调和的矛盾。周华很想生一个孩子,而丈夫很不想要孩子。为了生娃的事,经常吵架,但丈夫态度非常坚决,无论如何不想生娃。

法院审理认为,夫妻之间的生育权是平等的,不生育也不应当受到歧视,夫妻双方生育意愿不一致的情况下,可通过解除婚姻关系,使欲生育的一方有可能再婚而实际享受生育权,故准予二人离婚。

03.妻子堕胎,丈夫起诉索赔

黄某(男)和谢某(女)于2020年经媒人介绍订婚,并领取结婚证。后来由于两人工作忙碌,感情随之越来越淡。此间两人一直未生育,双方老人不断地催促,两人也希望有个孩子来缓解一下关系。2022年底,谢某怀孕,但黄某对其态度并未转变,甚至有时酒后大打出手,个人生活开始不检点。

2022年10月,谢某未经黄某同意,擅自到医院将腹中胎儿流产。黄某认为谢某的行为侵犯了他的生育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谢某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谢某称,流产是因为与黄某之间长期的感情不和,是其对黄某丧失信心之下的无奈之举。黄某以其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最终法院不予支持。

对此,记者随机采访了几位市民

对于夫妻生育权问题

受访者持有不同的观点

一部分受访者认为,生育是夫妻双方共同的责任和义务,妻子有义务为家庭生育后代。他们认为,拒绝生育的妻子在一定程度上伤害了丈夫的权益,夫妻之间应该通过沟通和协商,达成共识。还有人认为,夫妻双方在生育问题上应该平等对待,但同时也应该考虑到家庭的整体利益和社会的责任。

另一部分受访者则认为,妻子有权决定是否生育,因为生育对女性身体和职业生涯都有较大影响。他们主张,夫妻双方在生育问题上应该平等对待,尊重女性的选择。同时,他们呼吁社会各界关注女性在生育问题上的困境,如职场歧视、家庭压力等,为女性创造一个更加宽松和公平的环境。

在采访过程中,记者还发现了一些市民对生育权纠纷案件的态度较为中立。他们认为,夫妻双方在生育问题上应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作出决策,同时要充分考虑到对方的感受和需求。在遇到分歧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律师说法

女方不同意生育不侵犯丈夫生育权

对于夫妻双方享有的生育权等问题,海南先国律师事务所律师李雯表示,生育权是一项特殊的人身权,是人生来具有的与人身不可分的一种权利,应视为女性在生育过程中享有独立的决定权。作为男性公民,虽然有生育权,但其生育权的实现,要借助于女性公民的配合。若夫妻双方意见一致,丈夫的生育权才能够实现,如果双方的意见不一致,则只能依照妻子的意愿决定。

“女方对是否生育有独立的决定权,女方不同意生育或者擅自中止妊娠的行为并不构成对男方生育权的侵犯。”李雯表示。

02.法律侧重于保护女性对生育的独立决定权,也保护男性的生育权。

如果夫妻双方对生育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妻子不同意生育或者妻子未经丈夫同意擅自中止妊娠,虽然可能会对丈夫在情感上造成伤害,但并不违法,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也不构成对男方生育权的侵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三条,在妻子擅自中止妊娠时,丈夫不得以生育权受侵害为由提起损害赔偿之诉。

李雯表示,如果夫妻双方因生育发生纠纷并致使感情破裂,男性可以依法请求离婚,法院应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这个法律规定的意思是,妻子可以单方中止妊娠,不侵犯丈夫的生育权。但丈夫可以起诉离婚,法院调解无效的,应判决准予离婚。需要注意的是,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五项的内容是离婚的法定情形,而不是指离婚的过错。

相关法律条文

01.《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条

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0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三条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法官说法

男女双方在繁衍后代问题上享有平等的权利,夫妻双方因生育权冲突时,男方不得违背女方意愿主张其权利,即一方生育权利的实现不得妨碍另一方的生育权利。从社会分工和生理构造上来看,女性不仅在照顾、抚育子女方面履行更多的义务,而且怀孕、生育和哺乳更无法由男人替代,而由女性独自承担艰辛和风险。若在男方坚持要孩子而女方不愿生育的情况下,如果由男方做主,就意味着丈夫享有对妻子身体和意志的强制权,这将以女性人身自由的丧失和身心被摧残为代价。因此,更多赋权于女性,既是对妇女的人文关怀和特殊保护,也是法律公正的体现。

总之,夫妻之间享有平等的生育权,当两个平等的权利相冲突时,其行使必然有先后,无论从何种角度出发,都应当首先保护妇女的权益。


老婆不肯生孩子可离婚

老婆不肯生孩子可离婚

老婆不肯生孩子可离婚,每个人在生活中都可能体会到这些不同的情感,这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其中影响的因素太多,而当中关于爱情的情感是很丰富的。 那么当老婆不肯生孩子可离婚吗?

老婆不肯生孩子可离婚1

一、妻子不想生孩子可以起诉离婚吗

1、根据《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所以起诉离婚是公民的一项权利,如果妻子不生孩子,当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2、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五)项相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4、所以妻子不愿生孩子,丈夫当然可以向法院起诉离婚,但是法院不一定支持,需要证明夫妻之间确实因妻子不愿生孩子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二、离婚的法定条件有哪些?

1、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项第三款、第四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2、不准予离婚的情形:

(1)夫妻感情未破裂。

(2)、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3)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4)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如今有不少丁克家族,这些就是双方达成了一致不生育子女的家庭。但现实中,也不是所有的夫妻都是可以接受不要孩子的,若出现了妻子不想生孩子的情况,那作为丈夫此时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至于最终是否能判决夫妻离婚,这就不一定了。

老婆不肯生孩子可离婚2

老婆不想生孩子,老公可以起诉离婚吗?

案情简介>>

王女士今年32岁,已经和老公何先生结婚5年了。

结婚前,由于“看到很多女人生孩子之后就开始被孩子拖累直至终老”王女士决定这辈子不生孩子,并将自己的想法向老公做出了说明。起初,何先生曾选择退缩,但最后还是向王女士求婚,承诺爱她、尊重她的选择。

结婚5年来,两人的关系一直很好,但最近公公婆婆开始打起心理战,动摇了老公做丁克的决心,夫妻间开始矛盾重重。何先生还曾爆脾气说是王女士让他断子绝孙,让他一辈子都抬不起头,随后就要求离婚,这让王女士感觉非常委屈。王女士觉得丈夫婚前曾经答应过自己丁克的条件,不应再以此为由提出离婚,因而不同意离婚。

说法>>

生育权是人与生俱来的权利,是最基本的人权,我国的《宪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对公民享有的生育权都作了具体规定。

根据这些法律规定,公民有选择生育的权利也有选择不生育的权利,也有选择何时生育的权利,夫妻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配偶的生育权。

一般情况下,夫妻一方,尤其是男方的生育权必须建立在双方一致同意生育的基础之上。倘若女方不同意生育,必将导致男方的生育权暂时无法实现,破坏夫妻感情。在此情况下,法律虽然不能强制女方配合男方实现生育权,但若因生育问题无法达成一致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允许男方以此为由提出离婚请求。

法律链接>>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九条: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法院裁决>>

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组织双方就是否生育子女问题进行调解。虽然法院做了大量努力,但是王女士表示两个人的生活很好,坚决不愿意生育子女。最终法院认为,因双方在生育子女问题上分歧无法调和,导致夫妻感情破裂,遂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并对双方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

法律视角>>

尽管有越来越多的人选择“丁克”,但还是少数,即使婚前决定将来不生育子女,但是也很可能因环境的影响而改变当初的决定。从法律上说,随时改变自己的生育意愿也是生育权的一项重要内容,应当予以保护。如果你决定做“丁克”一族,应当在选择配偶时说明自己的决定,并且的到对方的充分支持,最好是志同道合,以免将来因此伤了感情。

老婆不肯生孩子可离婚3

为什么女人不愿意生孩子

女人的付出的代价太大

对于女人来说,当一个女人决定生孩子的时候,意味着她曾经靠自己努力拼搏的.事业就可能戛然而止。

很多雇佣老板看到女性生育的时候,想到的第一件事可能是女性的工作质量会大打折扣。

女人生育后,许多女人都可能面临职业的滑坡,这对于有自我追求的女人来说,往往也是一个沉痛的打击。

我的同事曾经是业务主管,后来生完孩子后,老板就把她调到做后勤,这让她感觉到非常的郁闷。

对于女性来说,生育是女人事业的关键节点。很多女人都曾在生育上遭遇职业的滑铁卢。

所以女人不想生孩子,本质上是不想放弃自我的成长,更不想放弃职业晋升的机会,对于女人来说,当内在价值的渴望让我们追求卓越的时候,女性开始明白,自己的人生并不是只有生孩子才会更完整。

事业所带来的自我实现以及丰富多彩的生活,更让我们明白,生育孩子若没有做好全然的准备, 我们尽量不要做这个规划。

男人的不作 为

女人不想生孩子的第二个原因,其实与男人的不作为有很大的密切关系。当社会在不断进步的时候,女人一直保持着快速的进化,无论是在职业上还是学习上, 很多优秀的女性都逐步脱颖而出。

对于女人来说,自身的优秀让女性明白,女性不是弱者,女性也不完全需要附庸男人而存在,婚姻对于女人来说,不再只是附庸品。

女人需要是一个合作的伴侣,一个共同抚养家庭伴侣。但是实际上,在很多伴侣心目中,依然认为带孩子是女性的事情。

许多男人在自己妻子生娃后,还不太适应。但是女人却能驾轻就熟熟悉作为母亲的角色。

男人在照顾孩子这一块上依然有很多方面都表现很落后, 甚至都无法完全适应丈夫的角色。

身边有个孩子,对于女人来说,可能有一种天然的母爱产生。但是对于男人来说,却不能一下接受。

随后男人在孩子成长的过程中,参与更少,他们把过多的责任都给了孩子的母亲,一手是孩子,一手是工作,对于女性来说,基本上等同守寡育儿,让女性压力颇大。

很多男人都习惯早出晚归,唯独忘记呵护自己的妻子,也根本不体贴老婆一天所受的苦。

飘姐曾跟我说,她的丈夫感觉就像小孩,每天还在等她的照顾。她自己感觉带小孩一天够累了,回家还要照顾一个大小孩,想想心情就有多么崩溃。

女人不愿意生小孩,也是源于在育儿的过程中,太多父亲缺少共同参与。网络上曾流行一个视频,很多小孩问父亲问题,父亲就是一个回答,去找你妈。

女人往往被这样的过程耗尽自己的心力,所以往往不愿意再生育孩子。所以要想让女性生孩子,其实有一个很重要的方法,那就是鼓励男人多参与,多承担,当女人不再感觉身心疲惫的时候,女人自然也会孕育孩子。

高昂的费用

女人不愿意生孩子,与高昂的费用也是脱不了关系。当我们生完孩子的时候,你这时才发现孩子真的是一个吞金兽。

无论是吃喝玩乐处处都要花钱,尤其是孩子学习费用,当我们想要培育一个更聪明的宝宝时候,各种早教费用,还有孩子的兴趣班,这些都需要金钱投资才能实现孩子智力的飞跃。

当我们还没有时间好好爱自己的时候,我们看到这个巨额的消费单,我们就会被这个高消费抑制自己生育孩子冲动。

所以女人不愿意生孩子,往往也是因为她们明白,生育孩子所带来自我缺失是巨大的。对于许多女性来说,当我们决定养育一个孩子的时候,意味着我们就背负着一座大山前行,再也无法轻松起来。

所以那些奉劝女人生孩子的人,其实要明白,女人在生育与抚养上已经付出足够,而男人的不作为才是最令人寒心的。

每个女人要想获得属于自己的终极幸福,请一定要慎重珍惜自己的子宫,不要随意生孩子,而是准备好自己的状态,达到这几个条件,你才能在亲子与亲密关系中获得长久的幸福。

妻子拒绝生二胎 丈夫起诉要离婚

自从开放二胎政策以来,选择生二胎的家庭越来越多了。但是也有不少夫妻因为 生二胎问题而产生矛盾。妻子阿蓉不愿意生二胎,丈夫阿阳以双方感情出问题等为由到法院起诉要求离婚,那么法院最后会如何判决呢?

妻子拒绝生二胎 丈夫起诉要离婚

离婚理由很特别 妻子不愿生二胎

今年年初,丰泽法院受理了一起特别的离婚案件,阿阳是原告,他表示要跟妻子离婚。法院依法给予立案。

阿阳的诉状,令人吃一惊。他的离婚理由是:除了跟妻子感情不好,性格不合,经常吵架外,还有儿子小越患疾病,导致血脉无法延续,可妻子却不愿意生二胎。

因此,阿阳要求与妻子离婚,儿子小越由他抚养,妻子每个月支付2000元抚养费。

妻子高龄且动过手术 不太适宜生二胎

“不同意离婚。”开庭时,阿蓉表示。

阿蓉说,孩子本来好好的,不知为何突然患上了疾病。为了孩子的事情,她确实和丈夫发生过争吵,吵架过程中,自己也确实砸过东西,拿刀吓唬了下,但丈夫也动手了。虽然自己不在泉州市区上班,但她一有空就经常回来照顾家庭,照顾孩子。

实际上,阿蓉不愿意生二胎,也有她的客观因素。她今年已经40多岁,在医学上属高龄产妇。此外,她自身还患过较重的疾病,两年前还动过手术,身体状况不是很好。

另外,阿蓉觉得,双方的经济条件也一般,家里的老人也都年老,假设生了二孩,经济压力就更大了,这是一个很现实的问题。

基于这些原因,阿蓉认为,生二胎根本不现实。

一审双方感情基础好 法院不支持离婚

经调查,法院了解到,阿阳和阿蓉相亲后,相处了一两年的时间,才登记结婚,双方具有良好的婚姻基础。婚后的10多年来,他们生子、抚育孩子,通过共同努力也购置了房产,虽说平淡,却也真实,夫妻偶尔争吵也是正常的。

法院认为,双方争执较大的焦点在于阿阳要求妻子生育二孩,以延续血脉,但未能与妻子达成一致观点。法院认为,双方感情基础较好,应珍惜多年来建立起来的感情和家庭,珍惜家庭成员之间的亲情,夫妻二人应充分进行沟通交流,多为患病的小越着想。对丈夫希望阿蓉生育二孩以“延续血脉”的想法,阿蓉表示理解,阿阳也应当充分考虑妻子的年龄和身体情况是否适合怀孕,争取在达成共识的基础上做好选择。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不准阿阳和阿蓉离婚。

律师说法 是否生育二孩妻子有决定权

“是否生二胎,是阿蓉和阿阳的家务事。”泉中律师所律师苏鹏说,从法律层面上看,丈夫和妻子都有生育权,但生孩子的这种大事,夫妻双方必须达成一致的意见,若妻子不愿意,则只能依照妻子的意愿决定。

苏鹏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因此,生不生孩子,国家法律赋予妇女自行决定的权利。生育权是一项特殊的人身权,应视为女性在生育过程中享有独立的决定权。作为丈夫,虽然有生育权,但他的生育权的实现,要借助于妻子的支持配合。若夫妻双方意见一致,丈夫的生育权才能够实现,如果双方的意见不一致,则只能依照妻子的意愿决定。因此,在这件事情上,生不生二胎,阿蓉是有决定权的。

情感咨询师看法 想生二胎应考虑现实情况

目前二孩政策已经放开,阿阳想多生一个无可厚非,但确实应该考虑妻子的现实情况和潜在的巨大风险。

妻子不愿意生孩子丈夫可以起诉离婚吗

法律分析:妻子不愿意生孩子丈夫可以起诉离婚。夫妻一方提出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的,协商不成可向人民法院诉讼离婚。经法院审理后,确认调解不成,两人感情破裂的,应准予离婚。若丈夫与妻子由于是否生育产生分歧,且致感情破裂无法调解的,法院会准许离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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