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饮酒后发病倒地 共同饮酒人未及时拨打120违反注意与帮扶义务被判赔9万余元

过度纵酒、恶意劝酒等不文明饮酒行为可能导致悲剧发生。喝酒有风险,对醉酒造成的事故,一起喝酒的人需要承担责任吗?6月11日,北京青年报记者从北京石景山法院获悉,日前,该院审理了一起案件,王某约男子姜某共同饮酒,后姜某倒地被送医,12天后因缺血缺氧性脑病、心跳呼吸骤停、窒息、酒精中毒死亡。其间,王某未及时拨打120 ,在民警到达后未主动提供姜某个人信息,还一度谎称与姜某“不认识”,违反相应的注意和帮扶义务,最终被法院判担责5%,赔偿9万余元。

2023年4月14日晚,王某约死者姜某共同饮酒,后姜某被送往石景山医院急救,于2023年4月26日死亡,死亡原因为缺血缺氧性脑病、心跳呼吸骤停、窒息、酒精中毒。

死者姜某之母许老太及其子姜小某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按照30%的过错责任比例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费共计547233.22元。许老太与姜小某认为,王某陪同姜某返回住所的途中,姜某多次出现意识不清、趴伏且难以自主站立等情况,但是并未引起王某的重视,导致延误了救治的最佳时机,且在姜某被送往医院抢救时,主治医生曾与王某电话沟通发病经过,王某均未给予配合,也使得医院对于姜某的病情难以进行初步判断。许老太与姜小某认为王某未能对姜某的生命安全尽到足够的注意和救助义务,对姜某的死亡存在过错。

王某认为,姜某的死亡和自己没有关系,案发当天王某约姜某喝酒,姜某喝得很猛,出门又吹了冷风,姜某身体不适时,王某想找姜某小区的保安帮忙,但是没有找到,回来后看到姜某仍躺在地上,就打电话报警,等警察来了就回去了。

为还原案发经过,法院依法调取了派出所的出警记录,其中出警录像显示:派出所民警到场后,询问王某是否认识姜某,王某称自己是路人,不认识姜某,直到民警多方查证姜某身份信息未果并再次询问王某是否系共同饮酒人时,王某才告知民警姜某的姓名、手机号码及家庭情况,民警遂联系了120与姜小某,其间王某悄然离开。

石景山法院经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共同饮酒人之间负有注意与帮扶义务。王某在民警到达现场后未及时主动提供其了解的姜某个人情况,而称“不认识”,导致民警耗时十余分钟查证姜某的个人信息。

第二,同饮人违反注意义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王某在姜某倒地数分钟后未对其异常状态引起合理注意,始终未拨打120等急救电话,致使姜某延误了救治时机。王某违反了相应的注意义务,应对姜某的死亡后果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第三,饮酒者自身负有主要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同饮人一般承担次要责任。姜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自身有基础疾病仍过量饮酒,应对自身的死亡后果承担主要责任。王某在姜某醉酒后未置之不理,且采取了相关帮扶行为,应减轻其侵权责任,最终,法院判决王某对姜某的合理损失承担5%的赔偿责任,共计赔偿92532元。

【法官提示】

共同饮酒人是否需要对饮酒者的事故负责需要根据具体案情具体分析,基于“共同饮酒”这一先行行为,同饮人对醉酒者负有提醒、劝阻的义务,并且在合理范围内承担安全保障责任。判断共同饮酒人是否存在侵权行为,通常有两个考量因素:一是在饮酒过程中是否存在过度劝酒的行为;二是在饮酒后是否对过量饮酒的人进行了必要且合理的照顾义务。

下列是一些典型的需要承担责任的情形:

(1)强迫性劝酒,比如用“不喝不够朋友”等语言刺激对方喝酒,或在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的行为;

(2)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其饮酒,比如明知对方身体存在不良状况,仍劝其饮酒诱发疾病等;

(3)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如饮酒者已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身行为,酒友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

(4)酒后驾车未劝阻导致发生车祸等损害的,同饮者不仅要对共同饮酒的伙伴承担责任,还要对因事故受害的相对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聚会中饮酒本是一种正常的社会交往活动,但大量饮酒会降低人的控制力和判断力,增加产生危险行为或者诱发身体疾病等后果的概率,共同饮酒人之间应加强注意义务,对身体出现异常情况的同饮人积极采取救助和帮扶措施,防止发生难以挽回的损害后果。

通讯员 马婷婷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戴幼卿

编辑/朱葳


喝酒后一直打嗝怎么办?胃有灼伤感觉

分析:根据您的描述,可考虑为胃炎,消化不良。 建议:根据你的症状,一是不吃辛辣刺激食物,二是把酒戒掉,三是服用胃苏冲剂,吗丁啉,洛赛克,硫糖铝治疗一下。

喝酒喝死人在一起人的人有什么法律责任

我以前的回答,你参考一下吧从审判实例来看,要求共饮者承担责任的理由大多是“明知饮酒有害健康,仍劝人饮酒”,“明知过量饮酒有损健康,仍不加劝阻”,“共饮者没有给予醉酒者适当的救护、救助”。 那么,判断以上这些情形是否构成侵权需要哪些条件?一、劝酒是否构成侵权?这要看劝酒的具体情节。 如果明知或者应知他人因身体疾病不能饮酒,或者因刚刚病愈等原因不宜饮酒,或者共饮人明确表示因酒量所限或者身体状况等原因不能继续饮酒,或者有其他证据足以证明某一共饮者不宜继续饮酒,仍违背其意愿强劝、力劝其共饮,就具备损害他人健康的故意或者过失。 如果明知他人系机动车驾驶员或者从事其他不宜酒后从事的职业,仍劝其共饮;或者在共饮后明知共饮者准备酒后驾驶或从事其他不宜酒后从事的工作而不加劝阻,以上这些情况也都构成侵权。 另外,如果共饮者无从知道继续劝酒具备类似即时危险性,就不宜认定共饮者的劝饮行为构成侵权。 二、共饮者有没有劝阻他人饮酒的义务?如果共饮者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基于公平原则,就不宜赋予同为成年人的其他共饮者“劝阻其饮酒”的义务。 虽然,从人情和道德的角度来讲,共饮人或者在场人可以对饮酒人进行善意提示,建议其不要过量饮酒,但这种善意提示绝不具备法律强制性。 既然共饮者不具备有效制止他人饮酒的强制权能,只能对饮酒者提出善意的建议,那么,我们很难认为共饮者具备劝阻他人继续饮酒的义务。 三、那么共饮者在什么情况下,须对其他共饮者承担救护、救助责任,这种救护、救助责任应达到怎样的程度?如果一个喝了酒的人说话、走路、处理事务已经失控或者出现失控的迹象,那么,就应当认为其他共饮者明知此人已经醉酒,应当予以救助。 有义务救护、救助醉酒者的人应当是在场的未饮酒或者饮酒较少且辩认、控制能力未受影响的、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救护、救助醉酒者的人。 如果共饮者对其他共饮者的处置方式符合普通正常人通常的处理方式,就不宜追究其不作为的法律责任。 四、就普通正常人通常的处理方式举例说明比如,将一个醉酒引发疾病的人或者饮酒过程中突发严重身体不适的人,送往医院、医务所;将一个醉酒至行为完全失控的人,置于其成人亲属或者医院或者能够提供相应照看业务的单位或个人的掌控之下;将一个虽未完全失控但已经出现失控迹象的人,安置在一个相对安全的处所;将一个表面上没有出现失控迹象的共饮者,送上公交车、出租车,甚至送至家门口等等,这些都可以认为是普通正常人通常的处理方式。 答案补充2005年5月13日上午10时,袁某请张某吃饭,邀请马某、王某作陪。 11时23分,王某中途离席,袁某同事吴某赶到,参与喝酒。 4人喝至下午1时许,马某和吴某有事离开,袁某、张某又到另一桌与3名年轻人喝酒。 马某、吴某20分钟后返回时,袁某已经喝醉,3人将其送回居住地后各自回家。 下午6时30分许,袁某的亲友见袁不省人事,遂拨打120急救电话。 经医院诊断,袁某系酒精中毒引发脑溢血死亡。 袁某的母亲和儿子以4名共饮者过量劝酒,造成袁某酒精中毒死亡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 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袁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明知白酒对其身体有害,依然过量饮用,最终因酒精中毒引发脑溢血死亡,对自身的死亡承担80%的责任;4被告明知袁某有高血压,饮酒时却未及时劝阻,未尽到注意义务,对袁的死亡存在过错,应按各自参与饮酒的阶段,分别承担责任;判决张某赔偿元、马某赔偿元、吴某赔偿5631元、王某赔偿5631元。 左亮 回答采纳率:35.4%2009-02-01 21:20 检举

饭后犯病死亡 死者无喝酒 同桌人有责任吗

这里关键看同桌人是否存在过错,没有过错就没有责任。 对方要起诉追究也是要满足这个条件,否则法院不受理的。 自查一下,是否存在过度行为,是否在此人发病时及时召唤了救护车和基本的、力所能及的抢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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