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模式 马科斯改口 不等新规生效 中方先强制执行 美军后退

还有约一周的时间,中国海警新规即将生效,这是中方专为打击菲律宾在南海非法行径,量身打造的新规定。然而,还等不及这新规生效,中方就收回了对菲方的善意。菲律宾被打中七寸,连美军也出现了后退,菲总统马科斯不得不就此改口。

近段时间,台海因为地区领导人换届日渐风高浪急,在所有人的注意力被吸引的时候,南海局势逐渐升温,菲律宾趁这个机会大肆炒作南海问题。在前几天的香会上,马科斯大谈南海,并声称菲律宾的所谓“主权和管辖权”,受到了“非法、胁迫、侵略和欺骗行为”的侵犯。美防长奥斯汀化身正义使者,对菲方表达了“支持”,并声称无论大小,每个国家都有权享受自己的海洋权益,并重申了《美菲共同防御条约》。

在这场会议上,马科斯还为南海冲突划下了红线,宣称若“中国海警蓄意杀害菲律宾人”,就“非常接近”战争行为,不仅菲律宾,美国也会根据《条约》做出回应。他还扬言,“菲律宾人不屈服”。马科斯上台以来,菲方不断和美方强化同盟关系,并为了讨好卖乖,多次在南海上蓄意挑衅“碰瓷”,就算有意外发生,也再正常不过。与其说马科斯划下了红线,不如说是变相施压中方让渡在南海的主权权益,菲方不达目的决不罢休。

马科斯的大胆言论,连美方都不敢接茬。奥斯汀被问到若有菲律宾公民或军人被杀害,是否会触发《美菲共同防御条约》时,直接回避了问题,他表示不愿意对没发生的事情进行揣测, 还说美方会确保这样的事不会发生。

在南海地区,菲律宾是名副其实的“孤狼”。南海问题涉及四国五方,域内国家都有自己的领土和海洋主张,彼此之间多有龃龉,但各方都能做到在《南海共同宣言》的框架下实现共同开发、共谋发展繁荣,共同维护和平稳定,只有菲律宾妄想在域外势力的支持下当南海的话事人,其引狼入室的行为招致了地区国家的共同反对和反感。

中方对菲律宾的忍耐,周边国家看在眼里,过去的一段时间里,中方和东盟国家进行了密集互动,中方的立场得到了普遍支持,打好招呼之后,中方出台了新规,从6月15日起,若菲方仍执意派人非法侵闯我国南海海域或登上我国的岛礁,危害了我国国家安全和利益,中国海警将依法对其进行拘留和审查,最长可达60天。

这几乎是为菲律宾一国特供的“大餐”,然而,还等不及新规生效,中方已经让菲方提前开始适应了。7日,菲海岸警卫队声称中国海警船只 “阻止其在南海撤离一名生病的成员”,中方在7日的记者会上正面回应了这一消息:如果菲方向中方提前通报,可以允许菲方从“坐滩”军舰撤离相关人员。

此前,中菲曾达成“君子协定”和仁爱礁补给“新模式”,中方对菲方运送补给做出了临时性特殊安排,菲方滥用中方善意,借此向仁爱礁运送违规建材,并对中方倒打一耙,这就不能怪中方不再忍耐,从今天开始,中方就要按照约定,强制执行“新模式”。

菲律宾独木难支,美国闪烁其词,马科斯只能改口。日前,在访问部队时,马科斯又说,“不会发动任何战争”,只会处于防御状态。董军防长在香会上强调,中国对南海侵权行为的克制是有限的,中方在仁爱礁的新行动,就是中方化被动为主动的开始。


减持规定规定了哪些主要内容

减持规定规定了哪些主要内容?1、《减持规定》的主要规定了哪些方面的内容?(1)受到减持限制的特殊主体范围。 根据《减持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受到减持限制的特殊主体范围是指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股东(以下并称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这与以往的规定及18号公告是一致的,除此之外的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不受《减持规定》的约束。 (2)区分拟减持股份的来源。 明确了《减持规定》的适用范围。 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适用《减持规定》,但大股东减持其通过二级市场买入的上市公司股份除外。 (3)遵循“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监管理念,设置大股东减持预披露制度。 《减持规定》要求,上市公司大股东通过证交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需提前15个交易日披露减持计划。 本条仅针对集中竞价减持设立预披露制度,对于大宗交易转让的披露未作规定,相信不受影响。 另外,根据《减持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大股东的股权被质押的,该股东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日内通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因执行股权质押协议导致上市公司大股东股份被出售的,应当执行本规定。 本条规定的质押信息披露较之以往规定更加苛刻,是看身份不看数量的,过往规定以深交所主板的上市规则为例,深交所主板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版)第11.11.4规定: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并披露:(十三)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即以往规定主要看股份数,5%以上的股份质押才需要信息披露,《减持规定》改成了看股东身份不看数量,极端情况意味着即便大股东只有100股股份被质押了,上市公司也要公告。 根据《减持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大股东和董监高减持股份受到《减持规定》的约束,但大股东减持其通过二级市场买入的上市公司股份,不适用本规定。 故通过二级市场举牌的主体可不遵守《减持规定》的限制。 另外,根据《减持规定》第四条的规定,除交易所买卖、协议转让外,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等减持股份的,应当按照本规定办理。 故除就来源上区分二级市场举牌买入股份不受约束外,其余规避手段基本被堵死。 (4)根据各种股份转让方式对市场的影响,划分不同路径,引导有序减持。 《减持规定》在针对大股东通过集中竞价交易设置减持比例的同时,为其保留了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多种减持途径。 (5)完善对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约束机制。 一方面,为切实强化大股东对公司、中小股东所负责任,《减持规定》从上市公司及大股东自身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两个角度设置限售条件。 根据《减持规定》第九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大股东在三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 本条对减持划分了不同路径,即针对大股东通过集中竞价交易设置减持比例(三个月不超过百分之一),但大股东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多种减持途径不受数额限制。 另外,对于董监高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也没有设定数额限制,但如董监高身份与大股东重合的,仍应遵守该限制。 另一方面,根据“权责一致”原则,《减持规定》从董监高自身违法违规情况的角度,规定了不得减持的若干情形。 根据《减持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大股东不得减持股份:(一)上市公司或者大股东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 (二)大股东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减持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董监高不得减持股份:(一)董监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 (二)董监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综合前述规定,禁止减持的情形包括:(1)上市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犯罪等在特定期间的,则所有大股东都要“连坐”,均不得减持,但董监高减持应不受影响;(2)大股东或董监高自身出现禁止减持情形的,不得减持。 关于本条是否会导致某大股东(或某董监高)出现禁止减持情形,是否影响另外大股东(或董监高)减持呢?我们理解,大股东(或董监高)应只对其自身负责,此种情形下不得“连坐”,即其余未出现禁止减持情形的大股东(或董监高)的减持不受影响。 (6)强化监管执法,督促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合法、有序减持。 一者,《减持规定》设置“防规避”条款,专门遏制相关主体通过协议转让“化整为零”、“曲线减持”。 再者,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减持规定》区分不同情形,从证交所自律监管和证监会行政监管两个层面,明确了监管措施和罚则。

网络游戏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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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的法律规定

第二百二十四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1、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量,根据发生法律效力文书明确具体的执行内容,强制民事义务人完成其所承担的义务,以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 2、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民事判决书、实现担保物权裁定、确认调解协议裁定、支付令等。 它们一经生效,义务人即应自动履行。 3、如拒不履行,权利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提出申请的权利人称申请人,被指名履行义务的人称被执行人。 4、第四百六十二条发生法律效力的实现担保物权裁定、确认调解协议裁定、支付令,由作出裁定、支付令的人民法院或者与其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执行。 认定财产无主的判决,由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将无主财产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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