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十岁以上不能合租,六十岁以上不能独立承租”。据媒体的调查,不少老年人在租房时正遭遇“年龄歧视”,一些租房中介公司对租客的年龄作出限制,不为60岁以上,甚至是40岁以上的租客提供拼租服务,也有中介公司表示65岁以上租客不得作为独立承租人。
对于老年人的限制合租、限制独立承租、限制老人同住,总结下来就一句话,租赁市场不欢迎老年人。所谓“七十不留宿,八十不留饭”的老话,还是目前的深度老龄化社会起着作用。
房东担心的是“意外”和风险,而老年人遭遇的是歧视和针对。
比如,某市市民朱女士的家里要装修,需要暂时租房给老人住,看上一间公寓房,但出租公寓房的中介公司却说,所有公寓都不租给年纪大的租客。此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房东以租客同住人中有“高龄失能老人”为由,拒绝向租客交房的案件。高先生与房东签了一份租房合同,但是在合同签订后的次日,房东得知入住人有一位94岁生活不能自理的老人后,房东就要求解除合同。但是,法院没有支持房东的诉请,法院认为,以租客为“高龄失能老人”为由拒绝交房,有违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让房东接纳高龄老人入住,不仅仅是一个合同有效性的问题,其中涉及到复杂的权利—义务、风险—收入的平衡,在反对年龄歧视的同时,也要解决房东出租时的后顾之忧。
租赁房屋给老年人面临的风险有不少,首要风险是老年人发生意外。如果老人在出租屋发生伤亡,又没有子女来照顾、处理后事,收不回房租可能还是损失小的,万一成了所谓“凶宅”则损失更大。这些都是房东、租赁公司在出租房屋时的真实顾虑。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确规定:老年人有参与社会发展的权利,禁止歧视老年人。但租房市场上的年龄限制违法吗?房屋租赁属于平等市场主体之间的民事活动,是基于双方自由意志产生的,租客可以选择合适的房屋,而房东或者租赁平台也有权选择承租的对象,法律不能强迫必须租房给老年人,因而出现年龄限制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
市场的问题自然主要还是依靠市场的力量来解决。随着老龄化规模的扩大,未来租房市场的年龄结构也会随之变化,针对老年人租房需求的服务自然也会增加,那么相应制度支撑要进一步完善,以合理化解租房风险。
首先,针对支付能力的问题,现有的法律制度当中有担保制度,可以在租赁合同要求当中加入担保人,一旦出现支付违约情况,出租人可以直接要求担保人支付租金。而对于找不到担保人的老年人,也可以借鉴日本特有的租赁担保公司制度,由担保公司提供担保,以减少房东的后顾之忧。
其中,老人在出租内发生意外乃至伤亡,需要我们的司法判决坚决不“和稀泥”。否则,看似在一起司法判决当中照顾了所谓“弱势群体”,实则是不合理地加重了房东的负担,结果会导致租赁的大门对更多的老年人关闭。
我国已步入深度老龄化阶段,未来老年人口规模还会继续扩大。让老年人有房可以租,让房东不担心出租给老年人是一件“麻烦事”,都是应该面对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