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朔科技即将首发上会 涉多起境外专利侵权纠纷

据深交所网站消息,深交所上市审核委员会2024年第12次审议会议定于2024年6月21日召开,届时将审议汉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朔科技”或“公司”)的首发事项。6月14日,由科创板转战创业板的汉朔科技更新了IPO上会稿。 目前汉朔科技涉及多起境外专利侵权纠纷,在招股书中汉朔科技透露了相关诉讼情况。 如果相关诉讼进展对公司不利,或会严重影响公司经营。

汉朔科技是一家以物联网无线通信技术为核心的高新技术企业,公司围绕零售门店数字化领域,构建了以电子价签系统、SaaS云平台服务等软硬件产品及服务为核心的业务体系。汉朔科技拟在深交所创业板公开发行新股不超过9504万股(不含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的股份),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10%;拟募集资金118178.44万元,用于门店数字化解决方案产业化项目、AIoT研发中心及信息化建设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目。 此前2021年,汉朔科技曾申请在科创板上市,却最终未能如愿。

今年上半年公司营收增幅同比放缓

且扣非后归母净利润或同比下降

在招股书(上会稿,以下同)中,汉朔科技透露,2024年1月~3月,公司营业收入较去年同期增长5.45%,主要受益于全球零售数字化行业的发展,公司现有客户持续投入门店数字化转型,并且公司基于自身产品创新和技术服务能力获得新增客户,收入稳步增长。

2024年1月~3月,公司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16891.29万元,同比增长23.94%,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15371.11万元,同比增长10.39%,主要系当期毛利率为36.43%,与2023年第四季度的毛利率37.64%相近,高于2023年1月~3月的28.96%的毛利率水平。

关于2024年半年度财务数据预计情况,汉朔科技称,2024年1月~6月,公司营业收入增幅较去年同期有所放缓,且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可能出现同比下降。营业收入方面,公司2024年半年度预计实现营业收入20.00亿元至21.00亿元,较2023年同期预计变动幅度为6.65%至11.98%;公司2023年1月~6月营业收入较2022年同期增长44.03%,2024年1月~6月增速有所放缓,主要原因是:

公司2024年半年度预计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3.35亿元至3.70亿元,同比增长3.33%至14.12%,主要系收入增长带动,且受益于显示模组、电池等原材料价格略有下降,主要结算币种欧元、美元汇率水平相对保持稳定,公司预计毛利率为36%至37%,与2023年第四季度毛利率37.64%相近,高于2023年1月~6月的29.62%。

期间费用方面,公司持续进行业务拓展、产品研发及管理完善,人员规模及相关费用有所扩张,预计2024年1月~6月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及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同比提高约4个百分点。

汇兑损益方面,2024年1月~6月,公司主要结算币种欧元、美元汇率相对平稳,公司预计汇兑收益对净利润的影响较小;相较而言,欧元、美元的汇率2023年1月~6月均显著提高, 持有的外币资产和负债产生的汇兑损益金额达到11542.03万元。

公司2024年半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预计为3.30亿元至3.60亿元,与去年同期基本持平或略有下降,主要系2024年1月~6月与2023年1月~6月因运用外汇远期合约等方式平抑汇率波动而产生的损益影响相反。

2023年上半年,非经常性损益金额合计-3216.53万元,其中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产生的投资收益以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合计-4415.77万元, 主要系欧元、美元汇率大幅提升,公司因锁汇产生损失,导致扣非归母净利润金额较高 ;2024年1-6月欧元、美元汇率波动幅度有所收窄,公司预计购买的外汇远期合约因汇率波动产生净收益,非经常性损益金额整体为正,导致扣非归母净利润略低于归母净利润。

供应商、客户集中度较高,或有隐忧

汉朔科技称,报告期各期,公司对前五大供应商的采购金额占同期采购总额的比例分别为67.69%、62.88%和58.96%,采购集中度较高,其中主要为向显示模组厂商和外协加工厂商的采购。一方面电子纸显示模组及其上游原材料市场供给集中度较高,导致公司供应商较为集中;另一方面公司电子价签产品矩阵丰富,更新迭代速度较快,在产品设计、工艺开发以及产能分配等方面需要显示模组厂商与整机加工厂商深入匹配公司需求,为提高规模效应,公司选择行业头部的供应商进行深度合作,从而提高了采购集中度。

未来如果上述显示模组厂商和外协加工厂商的生产经营发生不利变化、产能不足、交付质量下降、与公司合作关系紧张或出现其他不利因素,将导致公司产品的正常生产和交付进度受到影响,进而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公司前五大客户销售收入合计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39.17%、56.37%和55.14% ,公司客户集中度较高。如果未来公司无法持续保持产品技术创新及服务响应效率等竞争优势,大客户合作关系出现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可能会面临关键客户关系恶化进而对公司的业务带来不利影响的风险。

此外,汉朔科技提示,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60765.25万元、83473.88万元和51251.64万元,占公司总资产比例分别为26.87%、22.94%和13.56%;计提坏账准备金额分别为3287.13万元、4784.70万元和3148.39万元;应收账款周转率分别为3.52次/年、3.76次/年和5.29次/年。

随着公司收入规模的增长,公司应收账款金额若增长较快,对公司的资金占用也将进一步增加,可能将造成公司流动资金紧张。另外,随着应收账款的增加,若未来部分客户财务状况恶化,或者经营情况、商业信用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公司应收账款产生坏账的可能性将增加,从而对公司的资金周转和正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存货方面,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45762.50万元、90133.78万元和79801.41万元,占当期公司资产总额比例为20.24%、24.77%和21.11%,存货金额较大、占比较高。报告期各期末,公司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分别为1596.17万元、5155.05万元和2842.99万元,占当期存货账面余额的比例分别为3.37%、5.41%和3.44%。

一方面,随着公司收入规模的增长,公司存货金额若增长,对公司的资金占用也将进一步增加,可能造成公司流动资金紧张。另一方面, 存货金额较大可能造成公司对原材料价格涨跌的反应滞后,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此外,未来如果产品因市场需求变化、市场竞争加剧、客户品控要求提升等导致部分存货变现困难、库龄增加,可能导致公司存货发生大额跌价的风险。

知识产权纠纷风险较大

被竞争对手SES告上法庭

值得一提的是,汉朔科技目前涉及多起境外专利侵权纠纷。

根据CINNO统计的出货量数据,2023年汉朔科技占全球电子价签市场份额约28%;根据公开披露数据,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公司电子价签收入规模亦 在全球上市公司竞争对手中排名第二

据汉朔科技招股书披露,截至2024年6月8日,SES及其子公司针对汉朔科技及其子公司(即汉朔科技及其子公司作为被告/被申请方)提起的正在进行中的专利诉讼或专利相关法律措施共五项。诉讼程序包括一项专利侵权诉讼,一项专利无效诉讼,即原告SES、SES-imagotag GmbH、SES-imagotag Inc.诉被告汉朔科技、美国汉朔专利侵权纠纷一案,该案已进入中止审理状态;以及SES向巴黎司法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宣布发行人持有的欧洲专利EP3820203B1的法国部分无效,该案尚在审理中。

除上述诉讼案件外,还存在三项汉朔科技及其子公司作为被申请方的专利相关法律措施。另SES就 汉朔科技 部分产品向欧洲统一专利法院慕尼黑地区分院申请的临时禁令已终审判决,欧洲统一专利法院卢森堡上诉法院驳回了SES的上诉请求,并判令SES支付上诉费用。

汉朔科技称,从长期看美国具备较大的市场空间,若法院最终做出不利于公司的裁决,可能会对公司的业务发展和财务状况造成不利影响,若公司知识产权被宣告无效,相关专利或其权利要求中公开的技术点存在被竞争对手模仿的风险。

就汉朔科技与SES的相关诉讼,由于SES所持有的涉案专利在日本、墨西哥、新加坡、韩国、澳大利亚、奥地利、巴西等国家存在同族专利,不排除SES与汉朔科技的诉讼纠纷涉及区域范围进一步扩大的可能,如SES与汉朔科技的诉讼纠纷进一步扩大,或因公司未能有效保护自有知识产权及因疏漏侵犯了他人的知识产权,从而发生其他知识产权诉讼,可能会对汉朔科技造成增加客户沟通成本、诉讼成本和业务拓展难度等潜在影响。

报告期内,汉朔科技在欧洲产生的销售收入分别为95012.56万元、184300.91万元、227639.79万元,分别占当期主营业务收入的58.75%、64.5%、63.3%。如果相关诉讼进展对公司不利,可能会严重影响公司经营。

深圳商报·读创客户端记者 穆砚


云充共享充电宝怎么样

目录声明:词条人人可编辑,创建、修改和认证均免费详情共享式充电宝12.2万 58共享充电宝共享充电宝是指企业提供的充电租赁设备,用户使用移动设备扫描设备屏幕上的二维码交付押金,即可租借一个充电宝,充电宝成功归还后,押金可随时提现并退回账户。 2017年12月13日,共享充电宝入选国家语言资源监测与研究中心发布的“2017年度中国媒体十大新词语”。 [1]中文名共享充电宝[2]外文名Shared charging point功能充电属性充电器发展历史共享充电宝是在“共享”风口上出现的全新细分行业。 2014年8月,来电科技成立[3],随后,才有了接二连三的入局者。 [4]2017年以来,随着共享经济概念的火爆,共享充电宝也被资本推上风口。 而除了融资大战之外,专利大战早在2016年就已爆发[5]。 2016年7月22日,来电科技以侵犯其3件实用新型专利权为由将云充吧告上法庭。 2016年10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来电科技胜诉,要求云充吧立即停止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等侵犯来电科技专利权的行为,并赔偿来电科技人民币60万元。 云充吧不服判决并随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5]。 实际上继云充吧后,来电科技后来又相继起诉街电、友电等侵权。 其中街电科技因聚美优品的3亿元投资、陈欧亲自出任董事长而被广泛关注[6]。 2017年5月,聚美优品CEO陈欧3亿元投资共享充电宝企业,资本在抢时间,其布局在未来最晚不会超过5个[7]。 2017年7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宣布二审判决,驳回了云充吧的上诉,并维持原判。 这场长达一年的专利纠纷告一段落[5]。 2017年7月27日,智能共享充电公司怪兽充电宣布获得高瓴资本,清流资本、蓝弛创投、顺为资本等机构亿元人民币A轮融资[8]。 2017年10月11日,共享充电宝首现出局者, 乐电官方微信宣布停止运营[9],回收所有共享设备[10]。 截至2017年10月11日,该公司已回收所有充电宝设备,并提醒用户将未提现的押金提现,提现后余额会在1至2个工作日退回。 该公司的客服电话一直处于占线或者无人接听的状态。 乐电于2017年3月份上线,在杭州铺设了近200台设备,覆盖公交站、商场、KTV、酒店等场所。 乐电与街电的类型相似,均是固定场所下的可移动型充电宝[10]。

A企业2008年4月1日向B企业转让一项专利权的使用权,同时A企业承诺提供后续服务5年。假定 A企业2008年4月1

专利实施许可,是指专利权人或者授权的人作为转让方,许可受让方在约定的范围内实施专利,受让方支付约定使用费的行为。 它包括普通实施许可、排他实施许可和独占实施许可三种基本形式。 所以在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中应该注意以下问题:1.必须明确约定实施许可的形式,是普通、排他还是独占。 2.在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时应该明确约定专利实施许可的范围,包括专利实施方式的限制;制造专利产品数量或使用专利方法次数的限制;实施期限和地域的限制。 3.明确专利权终止或被宣告无效的法律责任。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有效期限是申请之日起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专利的有效期限是申请之日起10年。 4.审查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有效性。 此处应当注意的是:是否被授予专利权;转让方是否为合法的专利权人;是否有共有权人,是否取得共有权人的同意;专利权的缴费问题。 5.注意约定转让方的一些特定义务。 比如,提供实施专利技术的有关资料和必要的技术指导;承担对专利权的完整性的担保义务;承担如实向受让方说明订立合同前专利实施的情况等。 6.特别注意约定“验收标准和方式”。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常会因合同标的——技术成果是否成熟、先进、可靠、适用而发生纠纷。 审理这类纠纷案件,往往会遇到对该技术成果的鉴定问题,而鉴定结论对案件的处理结果关系极大。 因此,在合同中要约定验收标准和方法。 当事人为此发生纠纷,法院对该技术成果组织鉴定,不符合约定验收标准的,就应视为违反合同,违约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7.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要备案。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5条第2款的规定,专利权人与他人订立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备案。 因为按照有关规定经过备案的专利合同的受让人有以下权利,第一,可以对专利侵权行为向法院提出诉前停止侵权行为的申请;第二,可以提起侵权诉讼;第三,可以请求地方各级专利管理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 8.注意“不争议条款”是无效条款。 “不争议条款”又称“不得反控条款”,是指在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中,规定被许可方不得对许可合同中所涉及专利权的合法性提出质疑,即被许可方不得在合同有效期内对合同中涉及的专利权直接或者间接地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关于专利技术入股专利技术入股,是指以专利技术成果作为财产作价后,以出资入股的形式与其他形式的财产(如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等)相结合,按法定程序组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种经营行为。 在运用专利进行出资中除了涉及专利本身的特殊性外,更多的将涉及到《公司法》的领域。 2006年1月1日实施的新《公司法》对公司出资等诸多领域都进行了大量的修改,所以结合两者的法律规定,在专利技术入股的操作中需要注意如下几方面的问题:1.专利技术入股的形式,包括用专利权入股的、以专利实施权入股的,还有把专利申请权也视为专利技术作价入股。 我认为此三项出资形式都是可行的,但实践中对于用后两种方式入股的,在一些问题的处理上还存在一定的法律障碍,比如将出资转让的问题等。 所以首先应该明确以专利技术入股的形式,当然,为了减少将来不必要的纠纷,我们应该首推以专利权入股。 2.以专利权入股需完成以下出资手续方可认定出资无瑕疵,首先须对专利的价值进行评估,然后专利权人依据设立公司的合同和章程到专利局办理专利权转移于被投资的公司的登记和公告手续,工商登记机关凭专利权转移的手续确定以专利技术入股的股东的完成股东投资义务的履行。 3.专利入股必须是专利的合法权利人。 我国法律对能进行股权投资的主体是有规定的,无论是国有企业,法人内设职能机构还是个人进行专利入股都是存在一定的限制。 4.在使用专利技术入股时,还必须注意技术资料的交接和权利的移交;专利入股方的技术培训和指导;后续改进成果的权属和各方的违约责任。 5.专利入股需要特别注意专利技术的可靠性。 由于审批专利的审查员受专利局文献存储量的限制和工作疏忽等原因,把不具备专利条件的技术授予专利权的可能性是存在的,另外对于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是不进行实质审查的,所以法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提出宣告专利无效的申请。 一旦被宣告无效就不具备财产权的属性,就不能作为入股的技术。 因此对专利进行必要的审查检索及在合同中约定无效后的处理办法是非常必要的。 6.入股后涉及到的公司治理问题。 我国原有的《公司法》规定无形资产的出资金额不能超过注册资本的20%,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对无形资产的比例为35%。 所以过去以无形资产出资的不会成为绝对的控股股东,在公司治理中只能处于附属地位。 但根据新《公司法》规定知识产权的出资比例最高可达到70%,可成为绝对的控股股东。 而且新《公司法》给予了公司更多更大的自主权,并全部体现于公司的章程之中,这样公司的章程就真正成为一个公司的“宪法”,它对公司和股东相当重要。 关于专利权的转让专利权的转让除涉及我国《专利法》及相关系列法律法规的规定外,其主要涉及《合同法》等法律领域,其转让的过程可以说就是合同谈判的过程。 专利权转让应该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权利人的问题,主要看转让人是否是专利的合法持有人,是否有共有人,是否存在职务发明的性质,对国有企业的专利还注意有无审批意见。 2.受让人的问题,特别是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权的,必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3.专利权的转让按法律规定必须经过专利局登记和公告后生效。 4.在专利转让合同中必须明确专利的名称、性质、内容以及权属状况,并应该特别注意专利权的保护年限。 5.在专利转让合同中必须明确专利在转让前的实施情况以及可能产生的后果。 专利转让后转让方是否仍然可以继续实施专利项下的技术也应该有明确的约定。 6.注意约定后续改进技术成果的权属。 7.由于专利权可能被宣告无效的特殊性,在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无效后的法律后果及可能产生的违约责任。 专利转让由于其可能被宣告无效的原因致使这种行为存在极大的商业风险,在操作的现实案例中,由于无效后所引发的一系列纠纷也是比较多见的,如果事先约定不明的话,其处理起来也比较复杂。 一些卓有远见的企业家为避开这种风险更注重寻找安全可靠又经实践检验具有巨大利润空间的一些专利技术,而这些相对成熟的技术,权利人是不会轻易转让的,所以近几年出现以并购整个企业来得到对专利技术的这种比较安全的操作方式,并且公司并购也是短期内使企业发展壮大的有效方式。

专利权权属纠纷包括哪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件发明创造完成后,究竟谁有权申请专利,要视发明创造的性质而定。 对于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归发明人或设计人。 专利权权属纠纷包括哪几个方面的内容1、专利申请权纠纷一件发明创造完成后,究竟谁有权申请专利,要视发明创造的性质而定。 对于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归发明人或设计人。 如果发明创造只由一人完成,问题比较简单,如果是多个发明人或设计人,就有可能在共同发明人或设计人中间发生申请权的争议,而这往往又是在发明人或设计人署名不确定的前提下发生。 发明人或设计人一旦确定下来,非职务发明创造的申请人的确定问题就迎刃而解了。 对于职务发明创造来说,发生专利申请权纠纷的,多是单位委托研究或合作研究的情况。 在这两种情况下,事先没有合同约定申请权问题的,按《专利法》第8条的规定,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 但如委托方投入了大量的研究费用,委托方不会因事先没有合同约定而放弃申请权,尤其是在与境外单位合作研究时,外方往往要求申请权。 在国内各单位合作研究中也是如此。 一方在合作时仅投人物质条件,没有参加实际发明创造,事先没有合同约定,在申请专利时又要求作为申请人,此时便产生纠纷。 还有一种情况是两个单位合作研究,在申请专利时,一方不愿承担申请费用而放弃申请,等看到专利技术有潜在的经济效益而要求恢复申请人时,变产生了纠纷。 申请权纠纷最多的还是关于职务发明创造和非职务发明创造的确定。 一种情况是,本来属于职务发明创造,由发明人以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了专利,然后许可或转让给其他单位实施,这种专利技术漏泄现象在科技人员流动中或兼职服务中尤为普遍。 另一种情况是,单位不愿为在本职工作中完成的发明创造提高专利申请费用,放弃申请,发明人便申请了非职务发明创造,在发明人取得经济收益之后极易与原单位发生纠纷。 还有一种情况是,非职务发明创造人的完成人在申请专利之初,考虑申请费用或者与单位的关系,愿以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在以后专利实施收益分配上,发明人只能以奖励的形式得到一小部分时,便要求重新确认申请权,因而发生纠纷。 2、专利归属纠纷这是指在专利授权后,当事人之间在确认淮是真正的权利人方面发生的争议。 专利权归属纠纷与申请权纠纷有性质上的区别。 专利权归属纠纷发生在授权之后,专利权的法律地位已经确定,专利权人可以行使法律规定的各种权利并履行规定的义务。 一旦发生纠纷,或者变更或增减专利权人,对专利的实施将产生影响。 尤其是在许可他人实施时,须经过全体专利权人的同意,专利权人的不稳定对许可方和被许可方都不利。 专利权归属纠纷的形式有:一是共同专利权人之间的专利权属纠纷;二是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界定的专利权属纠纷;三是委托研究的专利权属纠纷。

  • 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 本文地址:https://www.srwj168.com.cn/keji312/32341.html
引发关注 照片上传网络后 粗心的男子带着一匹 出去旅行 狼
暂无